原标题:建筑材料大涨!20多个省市明确: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2017年12月27日,华夏时报一篇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指责,更多的是期待。
@ 林R:合同是自己签的,降价赚、涨价亏!只是运气有点背,这波涨得狠了点……
@ 陈RW:长时间的建设合同应该签订调整价差,拖了工期对双方都不好,合同双赢才是合同的目的。
@ 吴YZ: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社会的规律……
@ 青苓:面对大幅涨价的情形,政府理应解决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近日,吉林、济南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7月25日,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发文,要求:
1、对于原材料市场单价超过合同签署时某个比例(例如5%)的情况,可探讨定性为不可抗力原因,由发包方、承包方按比例承担上浮的价格成本。
2、如当各原材料市场单价综合上升幅度过大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协商决定是否暂停施工(具体可参照中府办〔20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时,
- 材料价格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 超出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
3、今后开展经营业务时,应谨慎考虑国家对有关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环保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受调控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各有关单位宜先作出保障合同各方合法利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降低经营风险。
8月1日,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公开倡议: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
自律约束、维护秩序、做好保质保量供应倡议书
各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协会、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所依赖的原材料—水泥、砂、石,受市场供应影响,价格一路走高,尤其是砂、石近期供应尤为紧缺,货少价升,两月时间价格成倍番涨,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极大困难。
预拌混凝土(砂浆)是建筑工程的主体材料,保质保量供应是行业应担负的责任。为做好行业的自律约束,维护好行业秩序,确保社会有序供应,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值此非常时期,我们倡议:
一、全行业应有共识,加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做好自律约束,维护市场秩序,为社会提供有效保障。
二、高度认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在原材料供应紧缺、品质不稳定情况下,加强生产控制管理,严把质量关。杜绝使用假劣原材料生产,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创造条件。
三、企业应密切关注原材料市场供求价格变化,适时调整混凝土供量和价格,合理安排经营生产,精细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把经营风险尽可能降低。
四、众志成城,抱团取暖。必须加强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协作和联动,推进行业统一销售合同使用;抵制针对行业的不合理霸王条款;遏制低价中标、压价抢单行为,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五、鉴于行业被拖欠货款严重,现原材料又必须现金高价采购,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不胜重负,危及行业生存,建议行业实行货款两兑交易模式,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六、顾大局、识大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以慎实稳健姿态面对市场变幻莫测挑战,携手协力共渡难关,开创行业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