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公务员政审资格条例彡、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条例(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这是什么意思,公务员政审严格按照这个执行吗还昰会随州时间的推移年限会往后移动,我在2010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但是已经解除,档案无记录这种情况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