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的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的期限

公司咨询电话
******(9:30-17:30)
扫一扫有惊喜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查看: 14895|回复: 33
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保留期限在哪里有明确的规定吗?
在线时间10442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167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主题帖子积分
食坛巨匠, 积分 69752, 距离下一级还需 30248 积分
比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啥的明确规定?
(食品从业者)
在线时间12354 小时
阅读权限150
签到天数: 1083 天[LV.10]以坛为家III
主题帖子积分
《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个这样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试验、注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具有可追溯性。试验、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同时保存至产品批准后的二年。试验、检验报告及其汇总记录的电子文档应当长期保存。样品留样应当保存至样品的保质期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的科学、公正、准确,加强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健食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需要以及试验、检验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开展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辖区内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申请,并负责其日常监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试验、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以下简称试验、注册检验)由试验、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法开展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试验、注册检验数据和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的试验、检验报告。
  第八条 试验、注册检验实行试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试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对出具的试验、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的事业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五年以上承担食品或药品领域检测、科研、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四)拥有与试验、注册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
  (五)承担注册检验工作的单位应当是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承担保健食品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单位应当是三级甲等医院,除符合条件(一)、(三)外,还应当设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具有承担保健食品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或药品临床试验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 申请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进行申请:
  (一)承担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
  (二)承担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
  (三)承担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承担卫生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以单独申请试验机构或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也可以同时申请试验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申请项目及要求》进行申请,并按规定填写《保健食品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的20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20日内组织毒理、功能、理化、微生物及实验室质量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核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准予认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保健食品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并在附页中注明承担的试验或注册检验项目。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试验、检验机构变迁地址新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六条 试验、检验机构申请变更资格认定证书及其附页载明内容的,应当填写《保健食品试验机构变更申请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变更申请表》,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增加试验、注册检验项目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的20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80日内组织与申请变更内容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核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准予变更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变更凭证,并更换资格认定证书的附页;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变更凭证的有效期与资格认定证书的原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验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续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申请单位应当填写《保健食品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延续申请表》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延续申请表》,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的20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80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验机构申请补发资格认定证书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原资格认定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资格认定证书,其有效期不变。补发的资格认定证书上应当标注原认定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 试验、检验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试验、注册检验资格:
  (一)资格认定证书持有单位申请注销的;
  (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审查不符合延续要求的;
  (四)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依法终止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试验、注册检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试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验机构承担的试验、注册检验项目应当是资格认定证书附页载明的项目。
  试验机构应当同时承担同一产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动物试验。
  第二十八条 试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企业标准等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注册检验,并在约定或者规定时限内出具试验、检验报告。
  试验、检验报告空白处应当有“以下空白”标记,试验、检验报告应当加盖试验、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一页以上的试验、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或逐页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对试验、注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试验、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试验、检验机构提出申诉,试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复检的样品由复检机构从原试验、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果为最终试验、注册检验结果。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复检,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复检费用。复检结果与原试验、注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试验、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试验、注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具有可追溯性。试验、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同时保存至产品批准后的二年。试验、检验报告及其汇总记录的电子文档应当长期保存。样品留样应当保存至样品的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验机构应当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试验、注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
  试验、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保密行为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验机构应当公布试验、注册检验的收费标准、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有因的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对辖区内的试验、检验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试验、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工作,以保证试验、检验机构持续符合并不断提高试验、注册检验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试验、检验机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注册检验或者在进行试验、注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试验、检验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证书: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资格认定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资格认定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格认定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资格认定批准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格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试验、注册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食品从业者)
在线时间12354 小时
阅读权限150
签到天数: 1083 天[LV.10]以坛为家III
主题帖子积分
原来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中规定: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 生证书发出后保存1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 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 && && && && && && && && && && && &(日)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 ,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 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 、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 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 运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
(1)上次 装载货物种类;
(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
(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 舱清扫、洗消情况;
(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
(5)在运行中 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
(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
(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 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 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 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 货物的卫生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 书上,通知海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 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 内曾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 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 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 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 品样本妥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 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 放和装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 货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御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 交接班工作。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 GB5009. 1的采样要求。所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 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细菌 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
(1)粮食(包括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2万吨级以 下的船舶每舱按上、中、下3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2万吨级以上的船 舶按吨位数,适量增加采样层次和样品数,原则上平均1000-1500吨采一 件样品。
(2)食糖:2万吨以下的船舶按上、中、下3层分别采样;2万吨以上 的船舶分四层分别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1件。
(3)乳制品:按不同的生产日 期及生产批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2‰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 3包中采混合样。
(4)食用油:每舱按上、中、下3层各采1件样品(有包装的 按比例采集)。
(5)以上各类大宗食品每件一般为2公斤。
(6)小批量进口食 品原则上按1‰比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 少于0.5公斤。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 件样品不少于5个点。无批号的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包点。
5.大宗食品卸货前取第一批样品,中、下层样品根据卸货速度采样。需要按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请货主或其代理人配合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 比例采样。
6.携带样品离开车站、仓库、码头、机场时要开具一式四联采样收据,并注 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 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至四联为内部存根。
7.样品采集后,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 品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认真填写《进口食品卫生送验单》 一式2份,连同样品一起分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三、实验室卫生检验
1.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先对送验样品和送验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 实无误后在送检单存根上签字存查。散装样品均样后按规定留存样品,并作好感官 检查记录(定型包装样品的感官检查由检验人员检查)。将检样送交检验人员进行 检验。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 检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除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其他食品 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 报请中心所解决,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六天(以最后1次送样时间计 )内报检验结果。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别签字后,方 能将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 记录在&卫生检验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起送交 卫生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据 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发。 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 度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由卫生监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退货、销 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所长签发,一并通知 货主或其代理人。证书一律以中英文对照。自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外,一般不 再复验。
2.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 定型包装的食品,当部分超标时,而超标部分又不能与未超标部分分开者,以最高 检出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证书的结论系指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卫生 标准或我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
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1批样品后7天内发出卫生证书给货主或其代 理人。凡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同时抄报进 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及货物流向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遇有异常情况不能按 期发出卫生证书时,应在此期间内向报验人申明。
4.发卫生证书的同时向货主(报检人)发出检验费用缴款通知单,收到费用 应给货主正式收据。
5.凡进口食品先卸部分已转运离口岸,而又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货物流向 以电报等书面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
6.凡装进口食品的船舶、车辆,在两地卸货时,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要加强联系,第一口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第二口岸,说明船名(车号)、货物 名称、采样舱数、发现问题的情况等,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检验。第二口 岸发现问题时也应通知第一口岸。
7.检验中发现我国卫生标准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异常情 况)时,应立即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并抄送有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所。
8.卫生证书发出后,将合同副本、申请报验单、卫生调查记录、送检单、卫 生检验记录、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等,汇总列案存档备查。
9.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情况按季向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汇报 ,于每季度头1个月的上旬把上1季度的结果汇总后填表,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
五、样品保留制度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 封装于玻璃或塑料瓶中,成型包装食品,随机提取2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 明样品名称、船名、舱别、层次、产地(国籍)、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 人(或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食品或异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
(1)瓶装或石腊封存 ;
(2)冷藏保存;
(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 生证书发出后保存1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 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在线时间333 小时
阅读权限60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主题帖子积分
谢谢2楼的资料,我现在也知道了
在线时间736 小时
阅读权限70
签到天数: 60 天[LV.6]常住居民II
主题帖子积分
感谢共享,学习方式
在线时间234 小时
阅读权限30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主题帖子积分
谢谢楼主,现在明白了。
在线时间42 小时
阅读权限30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主题帖子积分
样品留样应当保存至样品的保质期结束。
爱你没商量
在线时间39 小时
阅读权限30
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主题帖子积分
感谢共享,学习方式
在线时间864 小时
阅读权限70
签到天数: 152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主题帖子积分
企业的样品留样期限是多少?哪个法规规定了?
(生产许可)
在线时间7219 小时
阅读权限100
签到天数: 1092 天[LV.10]以坛为家III
主题帖子积分
企业的样品留样期限是多少?哪个法规规定了?
也是到保质期结束,没有法规规定,是常识。
(喵喵门长老)
在线时间4578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897 天[LV.10]以坛为家III
主题帖子积分
保质期10年也要吗?
(喵喵门长老)
在线时间4578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897 天[LV.10]以坛为家III
主题帖子积分
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 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2009年度魅力人物
2009年度魅力人物
2016年度魅力人物
2016年度魅力人物
终身魅力人物
终身魅力人物
食坛巨匠勋章
食坛巨匠勋章
杰出服务勋章
杰出服务勋章
食品论坛认证会员
食品论坛版主勋章
食品论坛版主勋章
2014年度魅力人物
2014年度魅力人物
2015年度魅力人物
2015年度魅力人物
食坛传奇勋章
食坛传奇勋章
银牌会员勋章
银牌会员勋章
金牌会员勋章
金牌会员勋章
食坛精英勋章
食坛精英勋章
食坛大师勋章
食坛大师勋章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