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里盖了个蔬菜大棚管棚用来做农家乐没破坏耕作层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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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建成“别墅”破坏土地耕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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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案件回顾】某公司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明确土地用途为农业生态园,并号称在承包的土地上要盖大棚搞种植。然而,相关部门却发现大棚却建成了“别墅”。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钢材、家具等。昌平某村与本村村民董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董某承租该村南110亩土地(经国土资源局认定系耕地性质),用于种植、养殖。董某在其中41亩土地上种植了果树。董某经村委会同意将承租的土地全部转租给某商贸公司,并签订《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租期24年,用途为农业生态园。之后,某商贸有限公司任命高某为生态园项目总经理,全面负责生态园的组织建设、质量监督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生态园与多个施工队签订了“棚房”施工协议、装修合同等,并向施工队提供施工图纸、指挥施工。按照土地使用方面建设大棚的相关规定,大棚工作间(可以使用钢筋混凝土建设)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单栋温室面积的5%。然而,该生态园大棚的建设却任意扩大了工作间的比例,最终建设起了一栋栋装修还很豪华的“别墅”。所建“大棚”以数十万元不等出租给他人,租期24年。相关部门就要求生态园停止施工并进行拆改。但直至2009年4月,生态园仍在建设中。至案发,生态园内共建所谓“操作间”114栋、独立管理用房7栋、独立管理用棚房2栋,建筑面积共25.86亩。该25.86亩建筑物使用红砖加钢筋混凝土地梁基础,地面用水泥、彩砖等建筑材料硬化,经相关部门鉴定已造成土地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难以恢复。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孟某、高某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毁坏的行为。根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的犯罪对象扩展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孟某作为生态园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作为工地的主要负责人,在政府多个部门多次责令停工整改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严重毁坏了耕地的耕作层,造成了耕地大量毁坏,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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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金土地小编收到粉丝提问,蔬菜大棚是不是设施农业?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吗?为此金土地小编这两天查阅了一些资料,接下来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关于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金土地小编了解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是不能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一、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金土地小编了解到国土部、农业部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有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综上所述,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被确定为设施农业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温室、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应该具体分析认定。
温室、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应该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标准进行认定。根据标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所以大家应该明白,是不是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该依据土地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作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不影响土地耕作,仅仅是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但是如果是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不容易进行复垦,而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就是设施农业。
关于基本农田以及设施农用地的相关知识我们就了解到这,想必大家对这位粉丝提出的问题肯定也心中有数。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向金土地小编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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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不?这里还有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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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不?这里还有大学问?
QA&问题某地气候非常寒冷,村民想搞蔬菜大棚种植,但是该村民家中土地是基本农田。请问:基本农田里能建大棚吗?基本农田里能建温室或看护房吗?解答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1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2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因此,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若属于设施农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3蔬菜大棚、温室、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应该做具体分析认定。温室、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的标准进行认定。根据该标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可见,是否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但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或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不易复垦,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并对其用地进行严格管控。  简单地说,就是这样子的蔬菜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这样子的蔬菜大棚属于设施农业,基本农田里不能建!(重要的话说三遍哈) 本期编辑:赵蕾 审定:毛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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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建高效大棚合法吗
基本农田建高效大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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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是不允许盖大棚搞养殖的,因为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下面是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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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理解,如是种草本的药材,搞大棚是完全可以的.好比种大棚蔬菜一样.
如果是木本药材,就得考虑了,尤其是乔木型的木本药材.
基本农田不准种树是有明确规定,树,当然就包括乔木型的木本药材.
从广义上来说,称其为种植业更确切,林业生产也是在这一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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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可以养鸡吗
我在自家的基本农田里盖了一个养鸡场,当初大队说可以,只要不盖正式的就可以,可先在又说不可以,有知情的请朋友们告诉我可吗?有什么文件可以参照,我 在此谢谢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在基本农田养鸡是不允许的。原因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的第四条:“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1、 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3、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采纳率:83%
  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三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日期: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作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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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场好像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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