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几年后做离职前职业病检查鉴定是否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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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在离岗时不愿意做职业健康体检,怎么办?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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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目前存在这个现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离职时自己不愿意做离职体检怎么办?
我公司有的离职者因为自身原因不做体检,这种情况公司是让他们签一个“如果以后发现职业病,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本人自愿放弃职业病体检”等类似的协议,这样符合法律吗?
如果以后发现该员工有职业病,原公司是否负责举证和赔偿?希望各位达人不吝赐教。谢谢。
参考资料中: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即便是自愿签订,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很多用人单位不懂这个道理,以为只要员工自愿签字就行。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53条,该条明文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民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说,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保护地位。致他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形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各位有没有相同的问题啊,都是如何解决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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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本人申请提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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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应,你们应该要求他们做体检,不做的话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并告诉他们做体检是对他们的身体负责,体检手续也是公司出,晓之以理,相信他们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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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们不办理离职手续,你们可以在报纸上公告,说他们是本公司员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来上班,否则,在此其间受到的意外情况由自己负责,如果在次期间在其他公司工作,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事先将此和他们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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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也认为那些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应。我就是要弄清楚这些!知道这些就好办了!
公司可以通过别的手段去遏制那些不愿意做体检的,毕竟是少数。自己本身的员工没有这些问题,主要是劳务工,我们的劳务工用得比较多,而且还是长期、短期都有,很复杂。我们抓住劳务公司就好了,方法很多。
我想很多企业都认为员工签了字企业就可以免责吧,这个需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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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也认为那些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应。我就是要弄清楚这些!知道这些就好办了!
公司可以通过别的手段去 ...
wangwei2 发表于
& & 劳务公司的好办,因为签定合同是劳务工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所以这个好操作了,至于员工自己申明都是无效的,到时候来告公司一样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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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做好入职和在职体检,也是一种预防手段,最起码一年内的时间知道他的状况。离职在告知的情况下不去体检,就签放弃申告书,没有总比有要好,最起码可以辩护,而减轻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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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做好入职和在职体检,也是一种预防手段,最起码一年内的时间知道他的状况。离职在告知的情况下不去体检 ...
liguohua1010 发表于
& & 生死合同都是无效的,签了也减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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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本人申请提出放弃
安全人119 发表于
这是不行的,但企业可以不办理相关的手续,现在的用工还是比较规范的,企业不提供相关的离职证明的话,其它企业也无法给你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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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我现在也是让员工签放弃协议,看来有点简单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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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原来单位就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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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员工都是自动离职的,要去登报,有点不现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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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岗体检通知书可以避免员工不去离岗体检的法律规定,但如果员工之后得了职业病还是和企业有联系的,具体要看鉴定和证据链,如楼上所说的岗前岗间体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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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这个协议没用啊?我们公司也是这样弄得,没办法,年前人都不懂这些,都放弃,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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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人走了就走了,没谁愿意做离岗体检的,公司不愿意,职工也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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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人走了就走了,没谁愿意做离岗体检的,公司不愿意,职工也不愿意!
pljk1010 发表于
现在的人比以前的要懂法律多了,到时候去别的单位得了职业病,反过来找你们单位,就得你们举证说明不是在自己单位得的,个人是不需要举证的。& &到时候,赔偿、官司,麻烦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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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因为麻烦或其他原因拒绝做离职体检,从单位的角度来说一般还是只有规劝,说明要害,另一方面则需尽责,比如告知义务、体检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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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叫他体检 不然安监局下来检查 发现这个问题即使你有协议 员工自愿放弃 安监局也会处理你的 你可以想办法 比如暂扣一月工资 待体检完后再发 考虑下 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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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是做好岗前和在岗的体检,离岗时也在做,遇到和搂主说的一样。我们目前是签订放弃体检的声明,告诉他相应的后果。可有些员工因为怀孕等情况离职。强制要求去体检也是很好,有可能导致违法等因素。我们知道签订协议企业是不能规避责任的,登报也是不太现实的。公司都好几千人,操作性不强,我司律师解释只能从道理方面来争取从轻处理。相关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很详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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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三年多了发现职业病该怎么办
离职三年多了发现职业病该怎么办这三年多也做过别的工作,但没接触过粉尘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劳动者离职三年多了,发现职业病,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是在以前的公司,因为从事与以前的工作有关的工作导致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如果鉴定为职业病的,是属于工伤的。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没办法,自认倒霉了。现在很多企业都不认同员工的职业病,除了煤矿企业的矽肺病。其实很多职业都有,比如老师的肺也不好(粉笔灰),办公族腰不好,这些都是职业病,可是没有行业站出来。而且你也离职3年多了,企业会直接否认是在他那里得的病。如果你真的想要企业索赔,那试试去找工伤鉴定部门鉴定,然后去开证明,证明这个病的确只能在你们单位才能得,然后走司法吧。整个过程下来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好结果,你考虑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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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画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
  离职员工被诊断出职业病,应综合考虑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某些职业病潜伏期长等因素,《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在工伤认定环节规定,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二是在待遇核定方面规定,退休工伤职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分别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三是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是&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其次按照该用人单位是否在该职业病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了两种情形:参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未参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对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主要涉及关于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确认责任主体的规定;关于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关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离职时待遇领取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的规定。
  据了解,日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了参保强制性,大幅提高了工伤待遇,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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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查出职业病原单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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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职后查出职业病原单位应负责)
编辑同志:我自2003年1月在某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6年12月合同到期时自行离职,当时未做离职体检。离职2个月后,因肺部疼痛去医院查出尘肺病,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经咨询,煤工尘肺属于职业病,我到原公司要求申报工伤,但公司说我已经离职,无权再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顾旗
顾旗读者:公司应承担工伤责任。《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防治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你在离职2个月后就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这显然与长期从事采矿作业有因果关系,该公司自然要承担工伤法律责任。你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原标题:离职后查出职业病原单位应负责)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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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十年后被认定为职业病
作者:刘海霞 律师  时间:日
&杨某今年58岁,03年前一直在一家单位从事锻造工十几年,其听力自从从事此工作后逐步降,存在严重障碍。03年自原单位离职后一直从事保安工作十一年,前段时间听说自己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工伤,遂至相关部门申请,经上海市职业病鉴定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因其听力障碍属于长期处于噪音环境引起,由于杨某在原单位从事的锻造工的工作环境存在较大噪音,而其自原单位离职后一直从事小区保安工作,不存在引发其听力障碍的噪音。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程度七级,现已进入理赔阶段。根据上海市最新出台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的相关待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养老金确定。  (二)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伤残1&4级的,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和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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