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岸绿化建设规划外多远能建养殖场

金清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清镇2016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镇一策”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
&&&&《金清镇2016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镇一策”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金清镇人民政府
&&&&             &&&&&2016年5月12日
金清镇2016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一镇一策”方案
为贯彻落实“五水共治”决策要求,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区2016年“五水共治”的工作安排,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镇畜禽生产总体水平不高,尤其生猪存栏50头以下的养殖户,基本处于房前屋后的饲养模式,土地面积有限,以泔水饲养为主,污水直排或部分还田,整治难度大。自2006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依次对不同规模的生猪养殖场开展排泄物污染整治,2014年对主要河道200米范围内未经治理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关停,截止2015年底共关停畜禽养殖场100多家,完成存栏50头以上家畜养殖场治理27家,在今年的“回头看”活动中,发现了6家规模上生猪养殖场存在问题,镇里对其中的3家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另外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3家生猪养殖场进行关停,并对现存的24家养殖场逐一建立“一场一策”,完善档案信息,开展综合利用、纳污等提升工作。另近年来不断探索水禽离岸饲养模式,先后开展多种模式试点,但成效不显著,水禽治理技术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2016年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已治理养殖场长效监管机制,严防禁养区内及已关停场户出现反弹现象。完成所有生猪、牛(羊)养殖场(户)、存栏500只以上规模水禽场和其他河道(主要河道以外)20米范围内所有水禽散养户整治,彻底消除畜禽养殖对河水的污染。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建立养殖污染网格化巡查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狠抓养殖业主生态环保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承诺养殖规模绝不超设施处理能力,承诺绝不做出偷排、漏排等行为,承诺做到农牧结合绝无污物排放,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对已经现场确认的养殖场,坚持“责任落实、层级管理、服务到位”的原则,按照“定时、定量、定人、定场、定责、定岗”的要求,构建镇级网格、村级网格,确保每个村、每个养殖场(户)都在网格管理范围内。在每个养殖场外部树立包含举报电话和责任人员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督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建立以镇、村二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巡查制度和“一对一”指导机制,堵疏结合确保养殖污染有效防控。
(二)完成生猪、牛(羊)养殖场(户)整治。全面开展生猪、牛(羊)养殖场(户)整治,采用农牧结合综合利用和生态化处理等方式,达到“零排放”、“零污染”目标,完成所有生猪、牛(羊)养殖场(户)整治,无法治理的一律关停。
(三)完成所有水禽场(户)治理。按照“鸭不出圈、污不入河”的要求,采取污水纳管、生态消纳和网上养殖等多种模式,按照市政府协调会议和市“五水办”蛋鸭养殖治理检查考核要求,实施水禽离河、离岸养殖,即非禁养区主要河道两岸200米范围,其它河道20米范围,不准搭建鸭舍,不准在河道内围网、围栏养殖,严禁在河道喂食,池塘原则上不允许水禽养殖,关停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户)。
(四)创建生态美丽牧场。按“规范、生态、美丽”内涵要求,通过设施改善、制度规范,环境洁化、绿化、美化,完成1家“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的生态美丽养殖场。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养殖底数。各村要以村为单位在4月份开展调查,彻底摸清生猪、牛(羊)养殖场(户)、养鸭户底数,确定治理名单、治理方式、治理期限、治理责任人,及无法治理须关停的名单与养殖量。
(二)明确治理方式。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因村而治,因场而治。对规模水禽场治理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方案,生猪、牛(羊)养殖场(户)、其他河道20米范围内所有养鸭户制定“一镇一策”、“一村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各项具体要求。
(三)把握时间节点。完成生猪、牛(羊)养殖场(户)及水禽场(户)的调查,5月15日前明确治理方式;6月底前完成所有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关停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户),建立镇、村二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巡查制度,严防反弹。7月1日以后,区督查组每发现一起,将给予考核扣分,市治水办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倒追责任人责任。对治理确认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立“一对一”指导机制,设立包含技术指导、巡查责任人、监督管理员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从“五水共治”的大局出发,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负责起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建立“一村一策”、“一场一策”整治方案,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和任务如期完成。镇环保中队、行政执法中队、农办、城建办等相关责任单位(办公室),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对于新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关于印发路桥区畜禽养殖场关停补偿政策的通知》(路政办发〔号)文件执行。对污水纳管的规模水禽场,区级相关部门现场确认通过后,其游泳池和沉淀池按展开面积4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建有游泳池和沉淀池,且进行生态消纳的规模水禽场,区级相关部门现场确认通过后,其游泳池和沉淀池按展开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生态美丽牧场建设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在省奖励资金基础上给予1倍奖励,区补资金最高每家不超过10万元。对原关停后复养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停,且不予补助。对原已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场(户),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第一次要求其10日内整改完成,如果整改不通过的一律予以关停,且不予补助。多次发现有问题的直接关停,且不予补助。
(三)强化源头治理。各村要督促养殖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模式,积极做好从源头到末端的污染防治工作。在源头减量上,围绕“减水、减料、减死亡”,大力推广应用清洁化工艺设施,努力实现养殖用水显著减少;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和养殖精细化管理,把防疫规范化作为生态化养殖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减少养殖畜禽死亡。过程治理上,要组织联合攻关和技术集成,全面提升现有工业化和生态化治理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全面推广,实现养殖污染治理节本增效和成本内化。在末端利用上,重点抓好养殖粪污的有机肥生产和生物质转化,全面推进养殖污染治理产物的肥料化、燃料化和基料化应用。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和遏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长抓不懈。现有养殖场的存栏量不得超过整规核定的存栏最高限量。新增畜禽规模养殖优先安排在农业“两区”内,事先须经环保审批、用地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防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无序违建乱搭。要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13〕61号)职责分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强化法律约束,对排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偷排漏排等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严肃查处,对屡教不改养殖场户强制关停,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打击任何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营造不敢污染的社会氛围。
附件:1.生猪、牛(羊)养殖场(户)整治方案
&&&&&&2.水禽场(户)治理方案
&&&&&&3.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生猪、牛(羊)养殖场(户)整治方案
各村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一村一策”治理方案,采用农牧结合综合利用和生态化处理等方式,达到生态消纳利用、“零排放”目标,完成所有生猪、牛(羊)养殖场(户)整治,关停无法治理的养殖户。
一、整治对象
所有生猪、牛(羊)养殖场(户)。
二、主要整治方式
一是采取生态化治理。参照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要求,“两分离”、“三配套”。粪污进行干清粪,污水采用三格式户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后再进行配套农田进行综合利用。
二是纳管处理。粪便进行干清粪,污水采用三格式户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后,通过格栅式井过滤再接入农村生活污水纳管进行工业化处理。
三是关停无法治理养殖场(户)。
三、整治具体要求
(一)池容要求:每头猪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0.015m3,一般需做15天停留进行预处理,那么各种养殖场(户)所需建立的三格式化粪池规模要求如下表所示:
日冲洗污水量(m3)
15天合计(m3)
池容要求(m3)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50%;font-size:16.
注:牛、羊的污水量按猪比例当量换算,1头奶牛=10头生猪,1头肉牛=5头生猪,1只羊=1头猪
(二)粪便处理:建设粪便贮存场(有坚固雨棚和四周围堰,防雨防渗防漏)一个,粪便堆沤发酵处理或及时装袋。采用干清粪的方式首先将圈里的猪粪清扫后才能冲洗,同时尽量减少冲洗用水。
(二)污水处理:有纳污条件的经三格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无法纳入污水管网的污水经三格式化粪池预处理后需要配套农田进行综合利用(一亩田配套消纳不超过3头猪)。考虑污水产生量大和作物的季节性需求,建议建造时有条件的适当考虑扩大池容以便使污水有更长期的停留期,严禁直排,同时每3个月对化粪池进行一次清粪防止管道堵塞。
备注:三格式化粪池可直接购买成品化粪池直接安装,或者利用特大管道作简易化粪池,该类化粪池要做好底部防渗漏措施。
四、现场确认程序
经治理的养殖户由各村先进行预确认后,以村为单位上报至镇,镇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后,对未通过治理的场(户)予以关停,关停的养殖场须签订关停协议,连栏舍一起拆除,拍摄关停前照片和关停后照片,经核查无误后给予相应的补助。对通过治理的养殖场(户)村里建立“一对一”联系户名单,镇里建立“一对一”联系村名单,建立镇、村二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巡查制度,形成线下网络监管体系,同时将具体名册报区五水共治办备案。
水禽养殖场(户)整治方案
按照“鸭不出圈、污不入河”的要求,采取污水纳管、生态消纳和网上养殖等多种模式,按照市政府协调会议和市“五水办”蛋鸭养殖治理检查考核要求,实施水禽离河、离岸养殖。非禁养区主要河道两岸200米范围,其它河道20米范围,不准搭建鸭舍,不准在河道内围网、围栏养殖,严禁在河道喂食,池塘原则上不允许水禽养殖。关停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户。
一、整治对象
存栏500只以上规模水禽场、镇(村)级河道20米范围内所有水禽养殖户。
二、整治模式
一是污水纳管:建设关养舍→运动场→游泳池→沉淀池→污水接入污水管
二是生态消纳:建设关养舍→运动场→游泳池→沉淀池→污水进行场内净化利用或配套农田、湿地等
三是关停无法治理养殖场(户)。
三、搬迁选址要求
1、非禁养区;
2、主要河道200米范围外,其他河道离河岸20米外;
3、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治理具体要求
1、鸭舍及运动场。鸭舍整洁、建筑牢固,能够保温、防雨雪、防台风。地面需铺设蓬布或进行硬化,能够防渗漏。具有一定面积的运动场,运动场与栏舍面积比例1:1左右。
2、饲养密度。产蛋鸭饲养密度合理,栏舍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只。
3、消毒洗浴设施。场区门口有消毒池;按存栏每1000只蛋鸭建设50-60立方米的洗浴池(深度0.5-0.6米)。池底和池壁都需硬化(防渗漏)。
4、环保设施。具有初步的污水处理设施,按存栏规模建设相配套的沉淀池(池底和池壁都需硬化),洗浴池与沉淀池的比例标准为1:1,并配备防雨、防渗漏储粪仓。
5、粪便处理。鸭舍内及运动场的鸭粪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进行清扫,不得将鸭粪冲入河道及周边环境,粪便经发酵后作为有机肥使用。
6、纳管建设。根据鸭场和管路之间的高低差,若鸭场高于管路地势,则可以建设自流管;反之则用水泵加压后流入管路。管路接口处应建设防堵塞、防倒灌设施,保持管路畅通。
五、现场确认程序
各规模水禽场在治理前,先向所属村进行预确认,完成治理后以村为单位上报至镇,镇组织人员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区五水共治办申请现场确认,区五水共治办组织环保、农林、建设、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第一次确认未通过的限期15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未开展治理的在15天内完成关停。通过现场确认的建立“一对一”指导监督机制,纳入线下网络监管体系。关停的规模养殖场须签订关停协议,连栏舍一起拆除,拍摄关停前照片和关停后照片,由镇里统一确认盖章上报。区里核查无误后对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场(所)给予相应的补助。规模下的水禽场治理由镇里组织验收,同时将具体名册报区五水共治办备案。关停的规模下养殖场须签订关停协议,连栏舍一起拆除,拍摄关停前照片和关停后照片,经核查无误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镇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模式,及时掌握各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实现对养殖场治理的网格化管理,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网格划分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区域及养殖场分布为主要划分依据,结合各单位职能,将全镇畜禽养殖场(户)治理监管网格划分为两个层级,即镇网格和村级网格。
镇级网格:由镇农办、环保中队、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网格联系人员由驻村干部担任。
村级网格:由畜禽养殖场(户)所在村负责。网格联系人员由村两委干部担任。
二、各级网格及联系人职责
(一)镇级网格及联系人职责
1、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2、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和方针政策,并要求养殖户签订限期治理承诺书。
3、及时督促辖区内的养殖户开展治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治理不到位的养殖场责令其进行整改。
4、每周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进度进行汇总,并上报区五水共治办,抄送区农林局。
5、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完成治理的养殖场(户)开展验收工作。
6、对完成治理的养殖户实施长期监管,如发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区环保分局。
(二)村级网格及联系人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存档,定期进行查漏补缺。
2、按照镇里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治理养殖场签订限期治理承诺书。
3、督促辖区内的治理养殖户尽快完成治理任务,每周向当地镇里上报工作进度。
4、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的长期监管,一旦发现问题要如实上报。
5、积极配合农业、环保等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查。镇政府将定期组成督查组,督查各村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予以公布,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村进行通报批评,对监管、配合不到位的村责令其作出检查。
(二)严肃纪律。对于有关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等问题,镇纪委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温馨提示:若您点击wps格式的下载文档出现乱码的话,请您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下载到本地机器上,然后再用word或wps打开。
主办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2)
版权所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 Copyright by Taizhou Luqiao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最佳浏览效果: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或以上查看: 19013|回复: 30
畜禽养殖场与居民区或其它敏感点的距离必须大于500m吗
各位同仁,
& & 在我看过的养殖场项目中,几乎在畜舍外围500m范围内都存在村庄,那么这样的项目就不能建吗?还是靠提出搬迁?如果就几户人家还比较好,如果要是几十户,就没法提搬迁了。对于类似的项目,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听说可以弄一个文件,让500m内的居民签署同意项目建设
这个必须环保局同意后才有效吧&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养殖场应该避开禁建区域,如果在禁建区域附近的,应该位于下风向或者侧风向,距离不应该小于500m,所以按照楼主的情况,除非能够搬迁,否则就是选址不合理了
规范上说的很清楚,是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根本没提农村的事情。&
500m范围内有集中居民点就不行,要是少数几家就要求搬迁,或者签一个自愿不搬迁协议。。
[]: Mvictory 报告被否了,专家给了 6 个 金币安慰一下.
个人建议先确定养殖规模,若数量较少,建议参考《村镇规划卫生标准》,里面对小型的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有另外的贵定,比较适合农村地区。
但这个标准是2000年发布的,那个500米的规定可好像在这以后吧?&
填写您的邮件地址,订阅环评最新资讯:
楼上正解啊..
依照规范办好
3.gif (1.34 KB, 下载次数: 0)
20:34 上传
4.gif (2.11 KB, 下载次数: 0)
20:34 上传
现行的500米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能满足的屈指可数。期待克强总理去年末颁布的那部《条例》,环保等有关部门修订相关规则。
[]: 版主上厕所忘带手纸,samszhao 高价转让手纸,得到 9 个 金币.
我们这边要求1000米,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地方
个人觉得500米指的是平原上的距离,如果在山区复杂地形条件下可以着情放宽的,最终由环评来决定,总之不是一成不变的。
现行的500米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
对,有一个什么标准,是这样写的。我以前做过养殖场的项目
500米有几个能达到的
看您的头像我好累&
&&#25104;&#38271;&#20540;: 27570
环保部逐步取消关于距离的硬性规定,以后这个防护距离要通过环评确定。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规范、地方环保局的要求,上面还是要求500m的距离
鉴于此,建议和环评审批部门沟通,询问是否许可环评确定的防护距离
一般情况下,项目与周围村庄距离略小于500m的,基本都可以解决(距离差别太大,比如距离100m都不到就没办法了),具体的理由可以引入“地形高差”、“之间的阻隔物”、“树林”等等
如果当地村庄有新农村规划更好,以次来减小大量的居民搬迁给项目带来的制约因素
如果以上都不可行,那不客气:重新选址吧,项目选址不可行
[]: zhchzzhchz 偷偷给孤独老人打扫房间,奖励 9
严格按照规范来就是要500m,如果能和审批部门沟通下看看有余地么?
之前我也碰到过,然后跟环保局的人将有这个硬性条件,后面就没有做了
热点推荐 /1
金币充值,金币不够怎么办?即充即用!
Powered by养殖场要离村庄多远_百度知道
养殖场要离村庄多远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场址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300米,距离居民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5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不少于1000米。要注意选择位于居民区(村庄)等的上风头,有利于防疫。
采纳率:81%
来自团队:
养殖场除了做到三通一平外,最好能远离村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养殖场的相关知识
&#xe675;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xe6b9;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强拆违章建筑养殖场 镇政府为何败诉?_扬州时报
第A10版:关 注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强拆违章建筑养殖场 镇政府为何败诉?
签了30年的协议原是违法协议,原告索赔120万
&&&&去年底,江都人王璨(化名)一纸诉状将江都区郭村镇政府告上法庭,怒告对方“践踏”签订了30年还没到期的协议,把在租赁的20来亩林场里建设的鸭棚强拆了,索赔120多万元。经过指定管辖,该案由高邮法院审理,目前该案已经尘埃落定。昨天,高邮法院的法官向本报披露了相关案情。&&&&A&&&&鸭棚被镇政府强拆&&&&索赔120万&&&&王璨说,他是江都郭村本地人,号,和郭村镇兴河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个承包协议,他的承包地位于红旗河沿岸,租这些地就是为了建养殖场,养鸭、养鸡,合同有效期是30年,要到2037年才到期。可是合同仅仅履行了6年,正当他先后分两期在养殖场投入大量资金,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日,郭村镇政府,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对他的鸭棚进行了强拆。&&&&王璨说,强拆的时候是大清早6点钟,而且还是星期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进行强制执行行为,他认为郭村镇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强拆当时,他的人身自由也被限制了。&&&&另外,政府的强拆行为,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他向法院诉请,判决郭村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另外向郭村镇政府索赔120余万元。&&&&究竟事实是不是像王璨说的那样呢?高邮法院在今年,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B&&&&《行政强制法》作后盾&&&&剑指镇政府违法&&&&作为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镇长并没有出庭应诉,而是委托了一名律师出庭。王璨对该案胜诉志在必得,特意聘请了两名律师,而且显然是有备而来。两名律师,当庭列举出了很多法条,剑指郭村镇政府强拆违法,“尚方宝剑”就是《行政强制法》。&&&&王璨的代理律师表示,《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第38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郭村镇政府,并没有向王璨出具这些《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且也没有双方达成一致,就野蛮地用推土机把鸭棚推倒了。&&&&C&&&&镇政府喊冤&&&&称替水务局当了“冤大头”&&&&对于被告上了法庭,镇政府一方一致“喊冤”,认为王璨应该去告江都水务局,而不是告郭村镇政府。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主要原因是王璨鸭棚所在的位置比较特殊,有一部分是在红旗河沿岸20米范围内。&&&&被告辩称,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部门的主管部门”,根据这条规定,原江都市政府制定了《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确认了江都市水务局系江都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的主管机构,本案讼争的红旗河沿岸的20米范围内均属于江都区水务局管理的范围,实施本案拆迁行为的主体也系江都区水务局,因此,本案中适格被告应当是江都水务局,而非郭村镇政府。&&&&此外,根据江苏省水利厅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意批准红旗河治理工程,扬州市水利局于日批复江都区水务局实施红旗河治理工程,江都区人民政府于日就红旗河治理工程专门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协调红旗河(老通扬运河-反修河)治理工程征迁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组织实施了此次工程征迁工作,被告在接到协助征迁任务后,依法多次安排镇、村工作人员与原告沟通协调,并告知原告为确保下游几十万亩农田灌溉需要,工程必须在2013年6月份完工,如原告方仍拒绝主动拆除,届时将组织强制拆除,显然郭村镇政府是受委托协助实施的拆迁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确认,且郭村镇协助实施拆除的是原告养殖场位于红旗河沿岸20米范围内的房屋,属于20米范围以外的房屋并未实施拆除。&&&&D&&&&以法律“对抗”法律&&&&双方法庭展开隔空对战&&&&王璨的律师拿出了《行政强制法》作为“尚方宝剑”,镇政府的律师也不是“吃素”的,也拿出了相应的法条,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隔空对战”。&&&&郭村镇政府的代理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被告称原告拿了钱又告状,是滥用诉讼权&&&&本案争议焦点是郭村镇政府的行政强拆行为是否合法;郭村镇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镇政府的代理律师表示,王璨在红旗河沿岸修建的养殖场,经相关部门进行估价,确认其补偿费用为8万余元,事后王璨在确认了该补偿款金额合理后,于日领取了该补偿款。“这就意味着原告认可了此次的拆迁行为及补偿金额,显然原、被告双方已经就该拆迁行为及补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原告的此次诉讼属于滥用诉权。”&&&&另外,被告方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8240元,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当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实施此次拆迁的主体是江都区水务局,被告是协助执行单位,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F&&&&法院查明鸭棚是违章建筑且合同违法&&&&经高邮法院查明,日,王璨与江都区郭村镇兴河村肖家第二村民小组签订林地协议书,租赁九号桥北侧红旗河西侧地块计20亩(长360米×宽39米)用于发展养殖业,约定租金每年250元/亩,协议期为30年。&&&&后王璨在该地块新建了养殖场,其中有鸭舍三间、大棚八间建在红旗河沿岸20米内,红旗河属于市管河道范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日,江都区人民政府发布第52期《关于协调红旗河(老通扬运河-反修河)治理工程征迁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其中第二条规定:“……工程征迁工作和地方矛盾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郭村镇和吴桥镇政府包干负责……工程征迁涉及的养鸭场、砂石场等其他补偿费用由区统筹解决,区水务局负责监督,具体数额根据调查核定”,第三条规定:“郭村、吴桥两镇在征迁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征迁资料要齐全……两镇要组建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红旗河治理工程征迁工作和地方矛盾协调”。&&&&郭村镇接到征迁任务后,组织镇村工作人员与王璨进行协调未果。日,被告方组织人员将王璨建在红旗河沿岸20米范围内的部分鸭舍及大棚实施强制拆除。日,王璨领取了养殖场补偿款8.3985万元,并签字确认。另查明,郭村镇兴河村村委会无权对河道20米范围内土地进行租赁,和王璨的协议违法,另外,拆除的房屋也未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属于违章建筑。&&&&G&&&&原告是违章建筑,为何判镇政府败诉?&&&&另外,高邮法院查明,根据《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红旗河属市管河道,对其河口线2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负责查处,所以本案中郭村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便被告依据“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第52期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实施强拆行为,但其在实施该强拆行为前,未向原告履行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的书面告知义务,亦未送达强制拆除的书面通知,违反法定程序。&&&&关于王璨提出的该8.3985万元系兴河村委会对其租赁土地的补偿、郭村镇政府应对其强拆造成的损失120.8240万元予以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王璨已于日领取了养殖场补偿款8.3985万元,且原告在上述租赁地块建设房屋未领取合法建设手续,其建设的房屋属违法建筑,所以只能领取建房的基本合理费用,而这笔费用已经领取过了,所以对120余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郭村镇政府对原告的畜禽养殖场部分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郭村镇人民政府承担。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本网站归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 苏ICP备号 |   |  |  |  | 
| 广告服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本农田能建养殖场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