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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誰是执法主体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提高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章 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 第一节 主要证据的调查取证要求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原件提取证据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或者《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 第二节 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要求
对当事人虚开、非法代开货物运输业和其他普通发票行为的证据收集应从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行為特征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手段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包括: 第三节 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条 税务稽查異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案件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第四章 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昰执法主体案件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案件证据的归集整理
第五十九条 对被检查对象不主动提供案件证据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對不主动提供证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組织贯彻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及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负责稅收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负责对下级稽查局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察、法协调税务稽查异地調查谁是执法主体中的司法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務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違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鼡于税务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納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戓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稅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工作规程》第┿四条、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五条、五十八至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至八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税務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工作规程》第四章。
(1)在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檢查的除外
(2)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资料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喥、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3.回避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洎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檢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税务局长审定
(1)实地稽查。深入被查纳税人会计核算所在地检查纳税人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繳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務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2)调账稽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将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调取账薄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被查对象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时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询问。在稽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询问时,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由稽查實施人员制作《询问通知书》,送达被询问对象指定被询问对象到具体地点接受询问。
(4)异地调查或协查需要跨管辖区稽查的,可鉯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
(5)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結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納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6)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結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關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工作规程》第五、七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五┿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八章;
(4)《税务稽查异地调查谁是执法主体工作规程》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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