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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法律与人情的素材》_优秀作文 300字|500字|600字|800字|1000字_作文一二三
作文一:《法律与人情的较量》4100字摘要情与法是法学界的一个常新的话题,时常探讨持久面对,只因为没人能得出一个四海皆准的定论。但凡想谈起或谈清情与法的关系,都得有所凭借不能泛泛而谈。本文通过挖掘潜藏在《曹刿论战》《玩偶之家》两部文学佳作中的情与法的线索,得出情高于法、寄情于法的关系。当然不论是文学作品中的人们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都无不生活在情与法的纠缠碰撞中,而本文试图在这情法斗争中找到出口――寄希望于生活。
关键词曹刿论战玩偶之家情与法
作者简介:董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李鑫,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龚涛,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5-02
人情与法的话题常新,二者的争论未曾停止。关于这个话题的陈词滥调也常出现假大空话,但要想好好探究情与法的关系,就得有所凭借。伟大的作品必有常人所无法企及的地方,或简短的语言蕴含深刻的哲理,或看似平静的文字暗藏对现实的激情批判。本文试图挖掘两部国内外的经典文学作品中所蕴藏的情与法的关系,并在纠缠搏杀中打开出口。
一、《曹刿论战》:情高于法
《曹刿论战》一直以来都被作为一篇以少胜多的战略战术的经典传诵,但短短200多字所传达的信息并不仅仅局限于作战指挥方面,从法学角度来看,曹刿和鲁庄公的对话还隐含了一定法律与人情的思辨。
曹刿在得知鲁庄公“将战”国力上升的齐国时,不顾众人“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的疑虑勇于进谏鲁庄公“何以战”。鲁庄公一答:衣食之类不敢独享,定与他人分享;二答:祭祀时不敢有半点欺瞒,一定忠于神明。能够与他人分享物质享受的君主固然不错,但是,这种分享难道不是限于身边的达官贵人吗?而仰仗祭祀祖先的忠诚来唤起同祖同宗政治精英的支持虽然可以起到强调血亲、亲情,以联系各地同姓诸侯;可以通过强化意识形态,加强正统统治的意识,追溯国度所信奉的政治传统,但是政治精英抑或家族成员毕竟在少,而仅凭借此打仗胜算颇小――两个方案不可行皆在于所争取到的力量有限。
经过曹刿引导,鲁庄公领悟到了“何以战”的真谛――“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狱”因我国古代民刑不分,制裁措施皆为刑事手段,应扩大到各类案件;“情”若解释为实情,即“虽然不能查明实情”,又如何“必以情”,恐前后矛盾,此处“情”应是情理、人情。至此曹刿和鲁庄公一致认为所有案件应当认真办理,不能查明实情的一定按情理办,才能得民心并凭借“人和”制胜。此处曹刿并没有像之前一样给鲁庄公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理由,但不管是出于单纯的对文章凝练的追求还是对话者双方心领神会无须言表,这都无疑是该篇的精髓所在。
当时虽无明确“法律”的概念,但是周公所制之“礼”在那时即为主要社会规范,统治者治理社会的主要工具,百姓行事依据、生活准则,其所起的作用相当于现代社会的法律。文章不“必以礼”而“必以情”的根源在于不管是统治者还是百姓,都认为“情”才能给人以公平正义,才能满足人的需要。而这一认同感的根源在于人们的信仰:情高于法。
法也好礼也罢,都是提炼于世俗社会,人情是世俗社会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要素,法、礼想要维护社会秩序就要以人情为根基,其来源于人情亦要以维护人情为己任。但由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难免产生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的事。制度之间的优先序位往往在冲突时才得以显现。情法抵牾时,人们习以为常的是以情变法、舍法取情,秉持人情至上的理念,只因情高于法。“情是永恒的,而法则是可以变通的”。古代的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都是以情变法,情高于法的鲜明例证。
法律与人情的较量不可避免,人情高于法律不仅体现在以情变法;也体现在法律本该插手的地方却显示出无能与无奈。固有弊端,但是和西方的“开口就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相比,我们中国尚情的传统的确解决了许多法律不能解决的事,帮助了许多亟需公平正义的人,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也确实使中国社会呈现出一种情趣和生气,“不能不算一种优长与胜利”。而《曹刿论战》中的鲁庄公选择坚持“必以情”,既体现了仁君之本、忠于职责的态度,也体现了国家宽和的治理方针;依“情”的更高追求,更符合人们的期待和当时社会制度现状,难怪二人均认为可以通过这种关乎每个人利益的司法制度来赢得百姓的支持。
二、《玩偶之家》:寄情于法
《玩偶之家》是与莎士比亚和莫里哀齐名的挪威著名戏剧大师易卜生的代表作,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通过娜拉形象的塑造,控诉资产阶级私有制下男权中心思想,倡导妇女解放,对现实进行深刻批判的作品。伟大的作品其所饱含的深意绝非限制于一个点或面,本剧被世人熟知在于其为妇女解放所作出的贡献,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它在其他方面的深刻认识,本文就有感于其中关于法律与人情的影射。
娜拉和海茂尔“正正经经的谈话”是全剧的高潮,是所有潜藏问题爆发的时刻。娜拉摊牌决定要学着先做一个人,离开家,海茂尔惊呼不允许她走,为说服娜拉,海茂尔的第一件武器:对孩子和丈夫的责任。海茂尔认为这是娜拉最神圣的职责,放弃职责是“荒唐”的。此刻的海茂尔还如此混沌说出这样的话,可谓是愚蠢至极,摊牌的娜拉决定离开都是因为家庭生活让她失去自我丧失人格。难怪娜拉对他说:“首先我是一个人,跟你一样的一个人,至少我要学做一个人……也不能一味相信书本儿里说的话。什么事情我都要用自己脑子想一想,把事情的道理弄明白。”无话可说的海茂尔又端出宗教信仰说:“难道在这些问题上没有颠扑不破的道理指导你,难道你不信仰宗教?”宗教信仰可谓是这个国家的软“法律”,海茂尔认为信仰的力量会唤醒疯狂的娜拉但他错了,私有制下的宗教信仰不能给人以真实的答案,娜拉据理力争“除了行坚信礼的时候牧师对我说的那套话,我什么都不知道。牧师告诉过我,宗教是这个,宗教是那个……我要仔细想一想牧师告诉我的话究竟对不对,对我合用不合用。”
一向百依百顺的娜拉如此严肃反抗,海茂尔急了眼于是拿出了最有力的武器――道德和法律。海茂尔胸有成竹地说道:“要是宗教不能带你走正路,让我唤醒你的良心来帮助你。你大概还有点道德观念吧?”娜拉也承认,对于道德和法律“这个问题不容易回答”,但觉醒的娜拉有自己的想法,对法律有这样的一种寄托――“我也听说,国家的法律跟我心里想的不一样,可是我不信那些法律是正确的。父亲病得快死了,法律不许女儿给他省烦恼。丈夫病得快死了,法律不许老婆想法子救他的性命!我不信世界上有这种不讲理的法律。”娜拉觉得法律应该理解她帮助她,否则这法律只能是“不讲理”的,而且在她内心也不是“正确的”。其实海尔茂也不懂法律究竟能不能懂人情,为了胡乱的搪塞那个他到现在认为是小宝贝、“泥娃娃孩子”的娜拉,故作玄虚地说:“你说这些话像个小孩子。你不了解咱们的社会。”他把这个问题一下子划到了成年人必知的生活常识里,好像不知法律不懂人情就像小孩不知道下雨是自然现象一样可笑、幼稚。但心意已决的娜拉才不管现在的自己在丈夫眼里的形象,回道:“我真不了解。现在我要去学习。我一定要弄清楚,究竟是社会正确,还是我正确。”剧本此处同《曹刿论战》一样,作者并没有把自己的想法轻易袒露,或者他自己也没有找到答案,而是把问题留给读者去探寻。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易卜生并无解答;而且他已经死了。即使不死,他也不负解答的责任。因为易卜生是在做诗,不是为社会提出问题来而且代为解答。”易卜生没有告诉我们法律不允许女儿为父亲省烦恼,妻子救快要死的丈夫,而甘愿成为人们心中“不正确的法律”时,娜拉该怎么办?这需要我们自己解答。
当法律和人情“狭路相逢”时,法律丝毫不给人情让路使多少个“娜拉”不解。但是强硬的法律不仅在与人情的较量上丝毫不示弱,在被人们质疑的时候也是岿然不动的。不可否认,法律的权威就在于它必须要保持至高无上的被信仰,在于它的强制力必须有效地阻断人们对法律质疑的现实抒发。法律这一铁面无私甚至不近情理的形象也确实被人们渐渐接受,甚至成了常识,好像谁要是不知道就很可笑、幼稚,“像个孩子一样”,缺乏生活经验。
法律本身是不会对人情让步的,若要法律能够通情理,变得“讲道理”,只能是一种希望罢了――寄情于法,表达一点希冀之情。但是寄情于法能产生现实的作用吗?对此法律不屑给出答案,人情也无能力给出答案,我们只能翘首以望向“社会”。
三、对生活的信仰
抛开制度上的优劣不谈,《曹刿论战》中我们读出,人们对情高于法的信仰――“必以情”,必有其原因:生活中的某些时候,人情更能满足人的需要,正义的传递亦或者是阴谋的得逞。但《玩偶之家》也告诉我们法律不是随意被人扭捏的,不是随意的就可以以情变法的。法律有自己的高傲之处,有自己的固执,你不能强迫它“温柔体贴”,只能是寄希望于它的改变――法能懂情,法中有情。希望只是美好愿望的表达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领悟其中真谛顺便善解人意的做出退让。
当人们坚持情高于法时,显然此时的法律是软弱的或者无能的,情高于法不仅仅存在于信仰上,更重要的是现实的落实;但是法律固执起来时,法律不给人情一点余地,当然就只能顺从法律,此时希望法律“懂得”人情现实上不可能,而只能是一种思想的寄托,一种情思。而这之中最让人头疼的就是人们在想以情变法的时候发现法不让情,在想严法贯彻时发现法屡屡被突破。法律、人情都贯穿在人们的生活中,这样,当单纯的对法律的信仰,对人情的向往都不能帮助我们摆脱困境时,我们只能望向生活。
①徐中舒.左传选.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4页.
②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③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52-153页.
④[挪]易卜生著.潘家洵译.玩偶之家.易卜生戏剧集(第二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⑤鲁迅.娜拉出走后会怎样.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166页.
参考文献:
[1]凌斌.法律与自由.清华法学.2008(3).
作文二:《也谈法律与人情的冲突》4400字摘要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与人情的冲突和较量,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另一方面是来自民间的力量,它们之间的斗争似乎从来没有分出过胜负。本文试从沉尸葬母案分析这对矛盾,弄清楚法律与人情的特点以及为什么它们之间会产生冲突,并就如何处理这对冲突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司法职业化 司法民主化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1-02
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相应的,道德通常情况下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最高境界了。虽然法律总是力求遵守道德,保护人情,但是,法律与人情、道德相冲突,从而引起社会讨论和关注的案件时有发生。是法律出了问题吗?可是立法过程中每位立法者都是慎之又慎,殚精竭虑的考虑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在颁布之前也是广泛征求意见并获得多数支持的。那是社会生活、人情事故发生变化了吗?的确如此,社会生活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法律总是滞后的,再精细的法律也会有漏掉的角落。所以,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这是我们法律人不能忽视的问题,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个问题。
单纯的说教空洞乏味,看一下曾轰动一时的“沉尸葬母”案就能把法律与人情这对有时是好朋友有时又是冤家的关系看清楚了。安徽籍外来工王小喜在福建南安市打工,将老母亲接到南安照顾,虽然经济拮据,但平素对母亲孝敬有加,老母亲百年之后,王小喜悲痛不已,着手料理母亲后事,然而几千元的殡仪馆丧葬费让这个月收入只有四五百块的打工仔望而却步,可是母亲是必须得葬的啊,无奈之际,王小喜想到了水葬,在行三跪九叩之礼后,王小喜将母亲的尸体沉入河中,不久,警方发现河中浮尸,一番侦查后,逮捕了王小喜,检察院也拟将以侮辱尸体罪起诉。
沉尸葬母案案情简单,然而情节跌宕起伏,结果更是让人啼笑皆非。作为一名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我认为本案是否应该置于刑法中来讨论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不少专家学者也撰文为王小喜叫屈,如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导李兰英老师,媒体更是一边倒的为王小喜撑腰。按刑法本意来说,王小喜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检察院的行为是失之草率的,首先,王小喜主观上并没有侮辱母亲尸体的故意,他只是因为贫穷支付不起丧葬费,无奈之下采取水葬这一下策;其次,沉尸葬母并不是侮辱尸体罪罪状中的法定行为,而刑法又是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规定,侮辱尸体罪的行为方式仅仅限于奸淫、鞭打等几种特定的行为,水葬并不能构成侮辱尸体罪。本文不想深究有关本案的部门法问题,而意在讨论本案所反映的法律与大众社会生活基本经验的冲突,简单的说就是法律与人情的冲突问题。
随着法律的进步与日益精细化,法律与人情的冲突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这不得不引起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有关这类案件及由之而来的法院判决牵动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冲击着千千万万老百姓的法律情感。法院处理得好了,法律的威信自然提高,法院处理得稍有差池,不仅会使群众对法律产生困惑,严重的恐怕还会导致产生社会上普遍的抵触法律的情绪,缺少了对法律的信仰。这类棘手案件的出现总是难免的,如何将烫手的山芋转化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力量,这就要看法官们的智慧了。
在王小喜沉尸葬母案中,暂且撇开有关法律的思维,以一位普通百姓的逻辑来思考,估计谁都不会也不忍心给他定罪,每个人在直觉上都会先同情王小喜,过后才会考虑他有没有做错的问题。可是,同样的案子放在一位专业的法律人面前,思考的角度就大大不同了,他会仔细的查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推敲王小喜每一个行为背后的主观因素,然后再从刑法条文中查找有没有相符合的罪名,当然了,前文已经简要的分析了王小喜的行为确实不能构成犯罪,但是这不影响我们以这个案例来比较分析普通民众和专业法律人在考虑案件时思维和逻辑的不同。正是因为这种思维上差异的存在,才会出现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才会有那么多老百姓看不懂的判决书,也才会时常看到反映民意的媒体对司法造成干预的情况。
几乎可以肯定的说,在难办案件中,十有八九是法律人职业思维与人情相冲突的案件。民意当然要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整个社会各方面相互协调,社会秩序才会良好,法律人万万不可以狂妄的以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社会的中心。但是,法律人又必须保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和原则,坚持法律推理和教义分析,切不可为民意左右,毕竟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非经潜心的研究和足够的社会生活经验不能胜任法律职业,民意容易反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因此法律还是应该由受过专业法学训练的法律人来操作。民众往往只是关心判决的结果,并不在意判决中所采用的法条的教义分析,民众不遵守法条主义,甚至不知法条主义为何物,他们接受一份判决,并不是因为这份判决多么的彰显正义和符合法律,而仅仅只是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他们以社会生活经验所作出的预期,这就是人情。
不知不觉的,在对王小喜沉尸葬母案的讨论中,本文渐渐触及当下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是要司法民主化还是职业化。中国司法究竟往何处走,在当下这个瞬息万变、寻求变革的社会,这是一个牵动着所有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有识之士的重要问题。回望历史,中国的司法改革也走过不少历程,近年来,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上任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司法考试、法袍和法锤等舶来品都是肖式改革给中国司法实践带来的强大推力,毫无疑问,肖式改革走的是司法职业化路线。然而,也有学者指出肖式改革的弊端,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曾提出“后发劣势”理论,他指出:“正因为后发国家可以轻便地模仿,一下就能快速搞经济,所以,后发国家会缺乏动力改革自己的制度。正由于来得太轻松、能以技术替代制度变革,就没动力在根本性制度上做有利于长久发展的变革,结果牺牲了长久繁荣的机会,后发便利反成了劣势。”“随着肖扬同志任期结束,新上任的王胜俊院长紧跟党提出的“三个至上”理论,提出了“人民司法”的口号,人民法院网上时常可以看到某县法院的法官下乡为农民宣判,大大方便了群众,得到了群众的表扬的新闻,对王胜俊院长的新路线,法学界也是有赞有弹。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研究生,未来的我有极大的可能从事法律职业,身在这一特殊的群体之中,自然希望中国司法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而且司法职业化的程度越高越好,这是一种很功利的思维。至于司法民主化,不可否认是好东西,它对社会法治氛围的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是现代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标志。如果司法民主化达到一定程度,可想而知,法院的工作将会非常成功,民众理解并从内心深处遵守、执行法律,法院的每一份判决既尊重法律又体现民意,达到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
刚才讲了一大堆司法民主化的好话,那是不是就应该认为走人民司法路线就是时代的选择呢?要在中国这个法治建设起步晚的国家建设法治大厦,选择路线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必须通过充分论证,要善于从其他理论中吸取营养和教训。司法民主化固然是好东西,但是必须认识到人民司法不一定就是司法民主化,我们要警惕借人民司法甚至是司法民主化的名义实施的暴政,学者龙卫球教授一针见血的指出:人民主权喊出来只要一秒钟,但是民主路行起来却实在艰难。冠以“人民”者,未必真民主。人民司法,也未必民主司法。何谓“人民司法”?“人民司法”乃是我们熟知的“人民法制”的体化于外之者也。“人民法制”是活跃于革命时期以及革命后时期的一种法制,是以人民的名义,把法制作为工具,从速建立的国家暴力机器之一部分,旨在配合革命或者说巩固革命成果。人民法制的根本任务,就是从速从快镇压反动派、实施土地改革等,建立和维持革命秩序。到了今天,当我们经历了长期的和平建设,到了已经在宪法中庄严承诺要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那就不宜再把法律当工具或者刀把子了。“人民法制”这样的革命式法制也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多数人的统治就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在司法上也一样有这种可能,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应该是很多的,文革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我认为,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并不是非此即彼、水火不容,上文都论述过了,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各有各的优点和不足,只依靠其中任何一种都不能完成国家的法治建设,职业化和民主化本是一对互相补充、互相依赖的关系,决不可偏废。司法职业化是前提和基础,司法民主化又能反过来保障司法职业化的进程,法律是一门复杂精细的学科,必须由专业人士来操作才能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司法职业化的原因,但是,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被法律人垄断,法律的复杂与繁琐往往是民众无法知悉判决如何产生、为什么这么判,此时,就可能有法律人在利益的引诱下以执行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就是引入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民主化就是适应这一需要的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过程,不仅监督了法官,还能使判决更有威信力,增强法院的权威性,同时民众在这一过程中也增长了法律知识,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普法活动,可谓一举多得。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就是司法民主化的优秀结晶,我们经常会为其绝妙的创意、精巧的制度设计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所感动。不少学者都十分赞扬陪审制度,并力主在中国效仿,陪审制度的确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我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国情,陪审制度到底适不适合我国还要进行仔细的论证,如何引进、要做哪些修改更是要反复讨论、慎之又慎,否则难免发生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现象。
|无论是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抑或是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的冲突,很多时候它们其实说的是一个问题,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的冲突往往是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制度实现上的体现。面对二者如何调和这个艰难的问题,我认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必须结合,法律与人情必须结合。要贯彻职业化我认为并不是难事,毕竟法律固定在那里,我们的社会也不缺乏法学精英,关键是司法民主化要如何把握尺度,贺卫方教授提供了几点意见:司法领域的民主化,第一,法官判决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因为经过过滤最后凝练成的所谓民意的结晶,就是法律。第二,必须要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这种监督很大程度上要体现在法庭开放,法庭必须要让人民去,而不能够像某些案件审判那样军警林立、如临大敌。第三,判决书必须公开,不允许搞神秘主义。
法律与人情这对欢喜冤家,的确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好好平衡一下。为了让世上少几个王小喜和许霆,为了正义的实现,所有法律人都应责无旁贷的为这个目标而努力作出自己的贡献。
王利平.司法改革无路可退.l.
龙卫球.莫将司法民主化沦为人民司法论的一种修辞.http://legalchina.省略.
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经济观察日报.2008年10月20日.
作文三:《《刮痧》中的人情与法律冲突》6600字赢删睢
割痧 中 的人情 与法 律 冲突
一 刘婷婷赵  洪武(  林 吉法司官职业学院 警,吉林长春 1  3 00   00
[) 摘 要  ]  改编自 小平王同名 小说的 影 电 刮《痧 》观向 讲述众了中国移 民  许大同一家在 美国 遭 遇一场的司法 冲
突。 于由 医中痧刮疗在孩法背部 留子 下青了紫痕 迹 ,被 误 为认庭暴 力家所致 ,使主人公  入 陷一了场虐 儿童的待法 律指控 ,整  个庭 家 因也此承而 受巨了大 的痛 。影苦 借 由这片一  盾展开矛叙 。其 中,对人伦 亲情与事法 律精 神 之间
冲盾的揭 突示令  人象印深刻, 人发省深 本 文从 两。 者矛盾源与影起片 具的体演绎  形式方面两 出发,探 讨 了 《
刮痧 》所中呈  现的情法与冲的。 突
[关键词   《 ]刮痧;》冲突 ;伦 亲情;人法律司 政 影电《 刮痧》 改  编王小自平 的同名 说 。影小片 观 众 向 述了讲中 移 民许国大 一同在美 家所经国 的一场 历法司冲突。
大 同许妻子与简 宁来美  8年, 事 正业蒸 蒸 日上 ,儿 丹 子  斯尼已 5岁经, 三口之 家 活 得生十 分美和。在 一 次 5  岁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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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是人否 有 罪 ,以 人代 “天 ”   行刑使 罚。于对恶满盈 贯之 “ 人人得而人诛之”  。这与西方 天赋人  的权想 思即使, 对 杀于人 犯来 说,人他 也无 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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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冲的 。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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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命 的思性想完是相 全的反在。 影 中,为 了片不让 亲父苦受,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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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 为原同则是 以道德 情  为理核 ,心法 当情与 有所 冲 突时
他 ,然自地选择 了 后者 。基而 于自己 的文 化身  份昆 兰,  击回些是 这“ 乱八七糟 的中国逻辑”也 自 然情在理之中 。   其 次, 化观文 的差念异  并非是造 伦 理 成亲情与 法律 之  间 突冲的本 、惟根  一的 因。事原 上 实,文 的融化 合也绝非
响影最深远 ,古 腊思希 想 在家西方  明史文 首先上  发明使 和 用 了 自然 、理 性、 义 正与法 律这 概些 念 , 它在 之 间们立建
有机起 的逻 联辑  ,形 成 系系 统理的性思想  。对  于许大   同来 说,虽  在美 国然生 活年8 但,骨 里子仍有  着根  蒂深固 的
是  解决这
对矛 盾终 极的 径。在途 影片中 ,若抛  开具 体的文 化 身 份, 大 许本同身  的遭 、困境遇 不断的升级  ,以及其一
系   列 理 性 非 的 反 ,抗 实际上反   出映 的 是 对 西方  理 性主 义
核为的法制心 观 念一种的异 。议一 方 ,西面方法律 信奉 天赋  人权 ,认为个人 的权 利 受应到尊  重保 护。和在但 这起事件
国中统传化 文值 观价。论无 在是社 方 面 交, 是还在 庭 家人  关员 的处理系上 鲜 都地明体现  这 出一点 例 。如, 他为 了 朋  友昆的面兰 子,当 打 了儿众 子。 在他看 来 这是,出 对 于
友朋尊的 ,也是对孩子重的一种教  方育  式 “打 是 ,亲是骂 ,
爱03 4
当,中律法 扮所 演的却 是破 坏  家庭幸   福压、 抑 体 个意  志、   成造体个其及庭家成员 身心 创 伤 的具 工 角性 。它 色纯粹的
的 性理 义主强与 性制手 段接 直致 导了美 公国 许大 民的 同失
新  视 锐点
M V0 眶 L TIE  RA UTRE
业 家、破裂 与精神 苦庭。这痛一是极个讽具意刺 的味悖 。论  另 一 面方 《 刮, 痧》这部 片影大量里 的西中化文冲突 内    ,容很易使容 人 们视忽 了个 一加更 本质性  问题 ,即的,以  理性
义为主石 的西基方 法 律制度 所 能现 公平实 、义 与 自 正
的、不一堪击 弱的者 。但 这样两个  完不全 等 的力对 之所 量 以够能构 成对一矛盾 冲突 ,是  因许 大为同 不合 作的 、至甚  一些鲁是莽  的越界  行为, 不 仅是  对律 法秩序  一的种破   ,
同时 坏也  是一 种  反抗,  是 自我对 尊 严的 一   种维  护。 因此 , 这
由局的限性 。 顾回西 与方法律化文相的影关片,  肖申克 《 的
对盾矛实质便 成上 了性 人非人与道 的 制之体间  的抗 。正对  在这个意义是 ,许上大  的越同界行  为然虽基 于无  克 法制的  冲 情绪 ,动却又 并非一种 无理取  和 闹斯歇 里底,而是  源自   其 内 心的道德感  与亲情之  爱。让 观这众 在气其 愤将 事越  搞越情砸 同的 时,产也  了一 生 种同情与 佩之 敬感特别。 是影
片  越 向后发  展, 这 种情 感  体验 也  更 强为烈   。
赎》《  守公法》民  七 《罪宗 》等, 些关 这展于示 与情之法
间冲突 的客观性永与性 的恒片数影胜数不。 《 在申肖 克救 的 赎》中 迪,受克被捕入冤狱,以 谋杀罪 被名判终监身禁 即  使在真凶。经现已的身情况下 , 仍未 能重然获自由 。 克最终  迪以 一  己力 之逃 ,了出 申肖 监克 狱 揭 , 了监示狱  的高墙   以 束  可住缚身体上 的 自由,体 制化  东的西 可以束
缚 住精 上 的神自
外此, 上如所文 述 ,西 方 影 中也 电许 有多涉及人  情与
由 ,但惟有 望希不可放弃 以积极的意义反。 观《刮痧》 这部
影片 ,许  同的人生际大并遇是一个仅 非由质异 化之文间冲
而突导  致的个  案这种 , 悖论 实 际上 是  具有 普遍 性 的  。
律两法相冲突的 话 。题 与 《痧刮》 的表现形 一样 ,主人 式 面公冷酷对 的理性 主义体 制 往往 ,通过极 是端感性的方 式  ,  即
法律完 与背全道 而  的方驰 式来表 明 自己 的反 态 抗 的度  。
律法理对性 义 的信主 仰其使 在实 现“ 法 律 面  ,人 前人
平” 的等同时 ,也极大 抹 地 了个体 杀独特 的 性,这 使 法得 律 事 实与现实 事实 之间简 单被地 进行 划了 一处 理。据 成  为证判是断 的非惟一 标准  影。片  中控 方,律 正 师抓住是了许   大曾同众当 打孩 子、在简 宁 难产 保大时 人 决的定 ,以 及 他 所从事 具的有力 暴彩色 的 游设戏 行业 等细计 节 并 ,运用 语言技巧 引  许大 同当诱 庭暴怒 ,以此向法  庭展示和  证印 其推  断  “的 理 合” 。性并且 ,种被简化这 了法的事律也实不避能  免 意无识文化 和身的 份 视歧。 告被  的者社 会位地 、 人 的证 身份  质性 以,所及聘  师的律层次   ,都是等极具 影响力  的法  庭案依 判。据 因此 ,一个同 案件 同样、 证 据 的也,会 出现 不 同的判 决 果 结这。 些都 现体 西了方法 制 实现公正  与自
由的局  限性
如例, 美国 片影  《 法公守民》 中  工,程 莱克师德 遭遇 飞  来横 ,祸妻和子孩子在 家  中 匪被 徒杀 。但害  了结为 率案,警
使方犯转主 为污点证人 ,从 犯 则被判死  。刑片影 反 映也的 是 律体法系 不的健全 ,  种这制体 限 制至 甚约制 公平着与  正 义实现的。于  ,影 是 片的中男 主人 决公 定自己 来重建 这 个不完美  的世 。一界个带 有 英 雄义主气 质的人 和物 一个 有 富
彩色的复故仇诞事生了。《 申肖的救赎克 》也是以此来   现展个体的量 和力 造创迹 奇的力能 。的  《痧 》刮 也如此是,
面对法律的性逻理  辑,许  大同针 锋相对 的以 自 的感性己逻
来对应。 与但那些雄人英物不同 的 ,是 刮《 痧》中 的主人 公并不
想建重 什体么系 秩 序也,不想  人们让从  自 己传 的 奇事
迹中 领   悟到什 么 。  大许 同 只  是一个   倔强  而固 的 文执化  坚 守  者 他,  的 反 抗 多更 的是  出 于自我  的本 能  出,于 一 种 文 化
上  无 的识意 。使 即影在片 的 后最 许, 大 同 圣在诞 之夜 了 做一
把英雄 ,但他 冒着生命 危 险 爬 去梯楼 不 是为 ,向了 人别
《痧》 这刮影片 部,创作中者过 通折 的情曲 、节感 人的
画来揭示 出人 情面与 法律  之的间冲突 , 给观众  留下 了极为
深 的 刻印 象 。首 先,  影片 的表 现   形 式是 极  感为  性 ,的在以
现 表自己对子孩 的爱是  实真的、 无 危 的险 ,是 以不去此   明 自己的证屈委他和 人的错误  他。只是   为实了 现他 经 向丹  曾斯 尼承 过诺 的 。话 仍 是这  出于 伦人 亲 情 的标准 而  付诸
“的 应该”去做的 为行 。
方面人得 做为 尤出色。看 过《 刮痧》  的人 许也 不忘会 记 大许同为 了 让 亲父回 国 前再  一看 丹眼尼 斯,  而不顾法  院 的禁令  ,偷将偷孩从子福 院带利出的情 节 。在 回去  的 上路 ,  许大同 的车子 被 警车围 住 ,年幼 不经 而世的 尼丹  斯为警  因的车 随而 异常尾兴 奋,并 与 警  们 玩察 了起 “枪 战 ”游戏   。 久 不孩子相与 的处许大 同就 是在 这样 的情 况  ,下侈 地享奢 受  了次 幸一福。直 到  孩 睡子 着,许  大将同 开车向 了警 局 ,
综一上述所 《,刮痧》 这 影片展现部 了人公主在与法 情
突之 间所冲 历 经苦痛 的其, 中及涉亲 情 友、 、情事业 多等  个生侧活面  并 以,感情文  为化入 点切 在讲 ,情述感 性 的共同   时释阐 中西了化上 文的隔 。阂 片影最 后用互相 合 融状态  表达的 了 于文对化 沟通理解和的好美愿望。  _2    虽 然, 大团 圆的  结局使众观 能够 着 激带动的欣 慰 开离影 院,  因并 影片中 所
展 现的人 真 间 而 久情 久感   。 怀但 影片   涉 及 所 的 种种主 题 和
再 切次重归冷酷 的 实现。 另 一个 人使难 忘的场 景 是则主   是边圣诞 树前 等待  亲父的丹尼 斯 ,一 边是被 警  认卫出而
人 公 圣在诞夜  竭 所尽  能妻与儿  团圆 却 , 终失告败 的  场。 面
盾矛却不并会  因为主人公 悲  剧的结束 重, 新 到回正  常生活 轨道化解 而消和 。这才 是弭 影片 给留众观的更  得关值
与注思之深处 。
门外之 的“ 圣 老诞人” , 观看 到此众心处灵无为不之
颤震。无 奈   许 的大  同 为 亲了自送  儿子 圣 诞 礼 物   给 子孩 最,后
竟然铤 而 险走 从公,寓 楼  的排水外管道  爬了上 去。这 一 情 节 直将接整 部影片带  向了潮高 ,大 同许对 子 孩爱无的不  使观 深受感 动。众  其 次,在影  片中,  人对情与 法 律矛盾  突 的表冲现  也, 通过 与环人境  剧的烈 对展 现 出抗来。在  具 有制强 性、权威
考 文] 献
[  1 ] 张中秋.西法律中文化 比 研 较究[M ].  南京: 南大京 出学
社版 1 。9  9 1 .
[ 2 ] 江张.艺在情 感和 文之 化间的失衡——从 另一 个度 角看刮  [痧  ]J. 当代  影 , 2 电 0 1 0 ( 40) .
的性律面法 ,个体前得显极 孱弱为。  在大强 的境环力压下
,许大事同上实 经完 全已被剥夺 了 语话 权,  没既 有说 的言自
者简 介]婷刘(婷 1 9  7 3一 )  ,女 ,林长吉人, 硕士, 春林司吉 法警官
职业学副教院授 ,  长春市仲  委 员裁会委 员主。 研要究方  :向宪
也,没真有 的听众 。诚他的 任何解 释都  能为没 在法其庭   争 得上点权半益。 他 的德 道 向取工、作 价值 以及人  格质
品遭都 受到歪曲与非  。可议 ,见环在境面前 ,个 体是 个十   足
事 法民律 。 赵洪 武(  9 614  一
,男  吉, 林长 春人,硕士 , 吉林 司法
官职警业学 院教授。要主 究方研向 : 宪法、民 事律法  。
3 0 5
作文四:《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5200字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
——小谈“亲亲相隐”
内容摘要:
4. 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 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 “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 关键词:
人情    法治   儒家    亲亲相隐    熟人社会    封建社会
伦理    文化   刑法    人性    人治    道德    价值
? 文献综述
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 法制与人情
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
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①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以中国儒文文化中的“亲亲相隐”为例来进行讨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游历至此的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① “人情”以及“法治”的定义均来自百度百科
子,儿子包庇父亲,我以为这才是道德。”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代表了“法制”与“人情”。
? “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
中国自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封闭性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据统治地位。适应这种生产方式的,家庭式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同姓宗族聚居而形成自治团体。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把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联系在了一起,他们历来都把国看成是家的扩大,把忠看成是孝的延伸。孝亲和忠君作为最基本的伦理标准,把“齐家治国平天下”②作为最基本的政治理论。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儒家的思想取向与统治者巩固政权的目的不谋而合,于是自汉朝董仲舒开始,儒家思想就成为中国的主流文化并一直处于中国人思想的主导地位。以孝为例说明: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出自《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道:“舜是天子,皋陶是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那该怎么办?”孟子说:“把他捉起来罢了。”(桃应问:)“那么,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哪能去阻止呢?(皋陶的权力)是有所承受的。”(桃应问:)“那么舜该怎么办?”孟子说:“舜把抛弃天下看得如同丢弃破草鞋一样。(因此他会)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跑,沿海边住下来,一辈子高高兴兴的,快乐得忘了天下。”
如此说来,连圣人舜都可以因孝屈法,那么它其实就是告诉国人:孝之重要,家之重要,情之重要。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汉律对中国历代法律体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汉宣帝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明确了不得对“亲亲相隐”进行法律处罚。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唐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更为扩大,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有“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之后,这一制度一直作为我国的刑法原则历代沿用,近代如《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及民刑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亲亲相隐”比如在刑法上,对亲属实施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私放或便利脱逃、伪证及诬告、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赃物罪等情形时,则规定免除其刑或者减轻其刑;而在诉讼法上,规定了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以及对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亲亲相隐”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长久地占据着主导地位,它的权威性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理所当然的固化道德标准。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亲亲相隐”被认为是封建礼教的糟粕而抛弃,使得这一延续千年的法律传统迅速走向灭亡。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② 来自于《礼记·大学》中的
根据这样的法律,任何人,包括最亲的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都有相互检举揭发的义务。中国法律还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刑法第310条)。另外对伪证、毁证、防碍作证罪等诸规定也都不问行为人与被迫诉人有什么身份关系,均同样追究刑事责任。③
? “亲亲相隐”的现代化——“熟人圈子”
我们国家自古以来社会流动缓慢,社会变迁迟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对固定,社交圈狭窄,使大多数人生活在“熟人社会”里。尽管社会发展至今天,陌生人社会已初具规模,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同性为根基,日出而作,日息而居,出则夫妻同行,战则父子同伍的熟人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占据人口四分之三的农村仍然是主流。而“熟人社会”理论告诉我们,因为熟人之中更容易产生责任和制约。
“熟人社会”也存在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如破坏规则,引发社会的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产生排外思想,导致整个社会风气以及党风的败坏等。法规、政策、政令将可能被“熟人社会”以及“潜规则”所代替或被打折扣,平民百姓将得不到法政的保护与公平的机会,一些公共资源往往被哪些通过“有关系”的人所占有,这与法制建设背道而驰。另外在“熟人社会”中,弥漫着权力大于法律、人情大于法律的社会意识,公权就容易被公职人员滥用于私利的“背景”,沦为“熟人社会”的交易工具。
近来屡见报端的买官卖官、教育中的招生舞弊、医院中的红包、司法中的有法不依等等,无不在告诉我们,熟人的作用远胜于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已有和正在建立的各种“熟人”关系“摆平”法律。
这也就说明“熟人社会”强调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办事大多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程度,关系越亲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在这里责、权、利的界线较为模糊,他人的权利容易被侵犯,在公共事务中则容易发生论资排辈、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等。
? “亲亲相隐”的去与留
从以上的“亲亲相隐”的发展史与当代社会的延续,我们一直是怀着批判的眼光看待它的。不可否认,封建社会的“人治”是一种落后并阻碍发展的制度,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亲亲相隐”伴随了中国整个封建社会,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已难觅其踪迹,但作为落后文化与封建流毒而遭唾弃、被肃清的“亲亲相隐”,为何于封建社会有着如斯强盛的生命力?为什么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渐行渐宽?这项制度包含了多少法律对人伦的关怀?这些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
从世界范围来看,儒家所提出的亲属互隐的原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以及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在美国,妻子在很多类似的条件中,不得违背丈夫的意愿而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证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都有诸如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律师和神职人员等的“拒绝作证权”。目前,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而在全世界,无论是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是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容隐制度。
法治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但也仅仅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
但是过分强调公权力和国家本位,必然导致公民个人没有自己的独立生存空间,最终结③此段选自海纳百川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28005577
果就是极权专制。“文革”时期的中国,任何人都必须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履历和思想,并且无条件无保留地配合对他人的调查,朋友、父母、夫妇、兄弟、同事等,许多人为保自己一时能够脱身而抛弃自己的亲朋好友。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子女必须同父母划清界限,甚至断绝关系;夫妻一方犯了错误,或者有政治、历史问题,另一方必须站稳立场,甚至离婚。人们习惯了伤害别人也习惯了被人所伤害,形成一种普遍的、无信任和亲情的、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在这样一个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社会,正义与人权又何从谈起。
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孟德斯鸠说过:“(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在现实中,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
从人的本性角度看,人人都不希望自己的亲人受到刑罚,至少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使其受惩罚,这是人们基于血缘或者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本能选择;从伦理的角度看,背弃亲情,不符合人类最基本的伦理观念,将使个体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面临社会人伦的否定;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关系,如果妻子指证丈夫,子女指证父母,兄弟相互背叛,指证之人,背叛之人就无法在原来的生活圈中生存,其后果只能是众叛亲离,稳定的社会基础将会被支解得破碎。我们现在的法律,鼓励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大义灭亲,试想,在法庭上,夫妻反目,父子相互指责,那是何等的残酷,真是于心不忍。但是,法律赋予我们作证的义务,我们又必须履行这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亲情何在,良心何在,家庭的稳定何在,社会的和谐又何在?如果夫妻之间秘密交往在日后会被迫成为庭上证言,婚姻还有何安全可言?家庭有何安全可言,社会有何安全可言?
我们今天提倡“亲亲相隐”,是基于这样一套认识: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的规范,我们更需要法对人性的容忍和认可。“亲亲相隐”制度这一符合人性基础,符合大多数公众的道德价值观。一旦被法律所确认,刑法对人的关怀就将又上了一个台阶,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④
④出自《孟子·离娄上》
作文五:《山村里的法律与人情》1000字此行甘肃省会宁县,采访的是一起枪击案。涉案的嫌疑人曹某尚在看守所,我和其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何律师去之前就约好在兰州碰面,然后一起下乡,见嫌疑人的父亲,律师的行程目的是签订委托合同。  会宁县处于陇东黄土高原地带,塬墚众多,鲜有平地,一户户村民沿沟落户,交通相对不便。到王岘乡的车就下午的一趟,还好我们赶到了。  抵达王岘乡时,何律师给嫌疑人的叔叔打电话,让曹家派人到乡里接我们进村。但来回折腾了几个电话,先是无人接听,再是接人的地点说不清,最后一打听又说,最关键的人物曹某的父亲还在赶往乡里的路上。何律师是个直肠子的人,立马跟我抱怨,“这家子人办事真费劲,提前都说好的。”  晚上9点钟,我们见到曹家人后,不快的印象立刻就没了。原来对面曹家人早已等我们多时,曹父也从村里翻了几座山赶到乡里和我们会合。  曹叔曹父兄弟都年过六十,老实巴交的农民,见律师直呼其名,也没尊称一声“何律师”,可能这家人一辈子也没见过律师,的确不知道怎么跟两个城里人打交道。不过,何律师是甘肃本地人,对于这里农村人“粗鄙”的为人处世倒是同情和谅解。签完合同后,何律师担心他们受骗,再三叮嘱他们,“以后无论谁的电话,说只要你们出钱,他们可以摆平这件事,都不要相信。”  律师的担忧真的不是多余的,看看中国各大法院内外贴的提醒告示就知道,不要说农村人,即使是很多城里人也相信所谓的“出钱从看守所里捞人”。我采访过的王岘乡里,大多数人没有听闻过、见识过任何司法程序。在他们眼中,曹某在村里杀了人,自然是要偿命。  村里的被害人,一名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女孩儿,也是曹某曾经求之不得的恋人。那天惨案发生的早上,她正带着男友回学校,结果男友意外中枪身亡。采访这位女孩给我的印象是,她一直情绪很激动,即使在我离开王岘乡后,她还多次发短信询问我“曹某除了判处死刑,会不会还能活着坐牢?”,她担心曹某会被鉴定出有精神病,躲过刑罚;她对曹某的辩护律师有着偏见,说“他怎么还为杀人犯辩护呢?”;她向我询问案件的进程,又不断地抱怨“审判这个杀人犯要这么长时间?”她恨不得明天早上起床就能听见法院宣判,后天就执行。  这个女孩说的普通话里夹着本地方言,有时候满口暴戾,充满着对曹某不可原谅的泄愤,但作为受害者一方,又让人觉得楚楚可怜。不知怎的,我在跟她谈话时,脑子里浮现着另外一个年轻女人的形象——曹某的母亲,不到三十岁的她当年因为受到村里另一拨妇女的欺负,一气之下上吊自杀,临终前,把儿子拉到床头,告诉他长大后一定要把欺负他们的李家人全部杀光。
作文六:《《刮痧》中的人情与法律冲突》4500字[摘要] 改编自王小平同名小说的电影《刮痧》向观众讲述了中国移民许大同一家在美国遭遇的一场司法冲突。由于中医刮痧疗法在孩子背部留下了青紫痕迹,被误认为家庭暴力所致,使主人公陷入了一场虐待儿童的法律指控,整个家庭也因此而承受了巨大的苦痛。影片借由这一矛盾展开叙事。其中,对人伦亲情与法律精神之间矛盾冲突的揭示令人印象深刻,发人深省。本文从两者矛盾源起与影片的具体演绎形式两方面出发,探讨了《刮痧》中所呈现的情与法的冲突。   [关键词]《刮痧》;冲突;人伦亲情;司法律政   电影《刮痧》改编自王小平的同名小说。影片向观众讲述了中国移民许大同一家在美国所经历的一场司法冲突。许大同与妻子简宁来美8年,事业正蒸蒸日上,儿子丹尼斯已经5岁,三口之家生活得十分和美。在一次5岁的儿子小丹尼斯发烧生病时,来美探亲的爷爷用传统中医的刮痧疗法给孩子治病。但没想到孩子背部留下的青紫痕迹,被误认为是遭受暴力所致。这使得许大同陷入了一场虐待儿童的法律指控。整个家庭也因此而承受了巨大的苦痛。影片借由这一矛盾所展开的叙事,给观众留下了多角度、多层次的主题解读空间。中西间的文化差异、对亲情、友情与人情的阐释、感性与理性的冲突等,这些问题在影片中都有所涉及。但给观众留下印象最为深刻,最能够引起其深思地方,恐怕当属影片对人伦亲情与法律精神之间的矛盾冲突的演绎与揭示。本文从两者矛盾源起与影片的具体演绎形式两方面出发,探讨了《刮痧》中所呈现的情与法的冲突。   一   影片由一个细小的生活事件,引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性问题。法与情的冲突首先源自文化价值观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又是客观的、无可规避的。事实上,在这个看似误会的事件发生之前,对于中国移民许大同来说,情与法的冲突在其身上是一直存在着的,只是其存在方式是潜在的和不明显的。刮痧事件本身也只是一个引子,它将所有的潜在问题现实化了。   在西方社会中,法制既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传统,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法律是平等、自由、秩序等生活观念最集中和具体的体现。西方文明受古希腊理性思想的影响最深远,古希腊思想家在西方文明史上首先发明和使用了自然、理性、正义与法律这些概念,在它们之间建立起有机的逻辑联系,形成系统的理性思想[1]。对于许大同来说,虽然在美国生活8年,但骨子里仍有着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无论是在社交方面,还是在家庭人员关系的处理上都鲜明地体现出这一点。例如,他为了朋友昆兰的面子,当众打了儿子。在他看来,这是出于对朋友的尊重,也是对孩子的一种教育方式“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爱不成材”。但昆兰却根本无法理解,反而对其产生误会。因为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正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为核心,即使主体是未成年的孩子也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父母动手打孩子也自然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这些观念也根深蒂固于像昆兰这样的,土生土长的美国人的社会生活之中。   反观中国的传统文化,其中也有“法”的思想,但与西方的民主法制有很大差别,其法律文化观是建立在中国独特的传统哲学思想基础上,强调寻求人伦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与有序,强调以无讼为其价值取向,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自然而然,功成事满。[1]可见,中国人以家族、家庭、血缘关系等结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形成了社会交往中以伦理道德为判断是非标准基本出发点的文化意识。“法”也同样是以此为根基,是这种文化意识的体现。特别是在许多中国的武侠电影中,经常会出现“替天行道”这四个字,即以伦理道德去衡量人是否有罪,以人代“天”行使刑罚。对于恶贯满盈之人“人人得而诛之”。这与西方天赋人权的思想,即使对于杀人犯来说,他人也无权取其性命的思想是完全相反的。在影片中,为了不让父亲受苦,许大同违背事实而谎称是自己给孩子用的刮痧;他认为一个父亲爱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为此去发表证据,发表声明是极为“荒唐”的;当昆兰在法庭上证实他打了自己的孩子后,许大同愤怒地认为他遭到了“出卖”,可见许大同的行为原则是以道德情理为核心,当法与情有所冲突时,他自然地选择了后者。而基于自己的文化身份,昆兰回击这些是“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也自然在情理之中。   其次,文化观念的差异并非是造成伦理亲情与法律之间冲突的根本、惟一的原因。事实上,文化的融合也绝非是解决这对矛盾的终极途径。在影片中,若抛开具体的文化身份,许大同本身的遭遇、困境的不断升级,以及其一系列非理性的反抗,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对西方理性主义为核心的法制观念的一种异议。一方面,西方法律信奉天赋人权,认为个人的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这起事件当中,法律所扮演的却是破坏家庭幸福、压抑个体意志、造成个体及其家庭成员身心创伤的工具性角色。它的纯粹的理性主义与强制性手段直接导致了美国公民许大同的失业、家庭破裂与精神苦痛。这是一个极具讽刺意味的悖论。   另一方面,《刮痧》这部影片里大量的中西文化冲突内容,很容易使人们忽视了一个更加本质性的问题,即,以理性主义为基石的西方法律制度所能实现公平、正义与自由的局限性。回顾西方与法律文化相关的影片,《肖申克的救赎》.《守法公民》《七宗罪》等,这些关于展示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客观性与永恒性的影片数不胜数。在《肖申克的救赎》中,迪克受冤被捕入狱,以谋杀罪名被判终身监禁。即使在真凶已经现身的情况下,仍然未能重获自由。迪克最终以一己之力,逃出了肖申克监狱,揭示了监狱的高墙可以束缚住身体上的自由,体制化的东西可以束缚住精神上的自由,但惟有希望不可以放弃的积极意义。反观《刮痧》这部影片,许大同的人生际遇并非是一个仅由异质文化之间冲突而导致的个案,这种悖论实际上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律对理性主义的信仰使其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也极大地抹杀了个体的独特性,这使得法律事实与现实事实之间简单地被进行了划一处理。证据成为判断是非的惟一标准。影片中,控方律师正是抓住了许大同曾当众打孩子、在简宁难产时保大人的决定,以及他所从事的具有暴力色彩的游戏设计行业等细节,并运用语言技巧引诱许大同当庭暴怒,以此向法庭展示和印证其推断的“合理性”。并且,这种被简化了的法律事实也不能避免无意识的文化和身份歧视。被告者的社会地位、证人的身份性质,以及所聘律师的层次等,都是极具影响力的法庭判案依据。因此,同一个案件、同样的证据,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些都体现了西方法制实现公正与自由的局限性。   二   《刮痧》这部影片中,创作者通过曲折的情节、感人的画面来揭示出人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给观众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首先,影片的表现形式是极为感性的,在以情感人方面做得尤为出色。看过《刮痧》的人也许不会忘记许大同为了让父亲回国前再看一眼丹尼斯,而不顾法院的禁令,偷偷将孩子从福利院带出的情节。在回去的路上,许大同的车子被警车围住,而年幼不经世的丹尼斯因为警车的尾随而异常兴奋,并与警察们玩起了“枪战”游戏。久不与孩子相处的许大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奢侈地享受了一次幸福。直到孩子睡着,许大同将车开向了警局,一切再次重归冷酷的现实。另一个使人难忘的场景则是主人公在圣诞夜竭尽所能与妻儿团圆,却终告失败的场面。一边是圣诞树前等待父亲的丹尼斯,一边是被警卫认出而被拒之门外的“圣诞老人”,观众看到此处心灵无不为之震颤。无奈的许大同为了亲自送儿子圣诞礼物给孩子,最后竟然铤而走险,从公寓楼外的排水管道爬了上去。这一情节直接将整部影片带向了高潮,许大同对孩子的爱无不使观众深受感动。   其次,在影片中,对人情与法律矛盾冲突的表现,也通过人与环境的剧烈对抗展现出来。在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法律面前,个体显得极为孱弱。在强大的环境压力下,许大同事实上已经完全被剥夺了话语权,既没有言说的自由,也没有真诚的听众。他的任何解释都没能为其在法庭上争得半点权益。他的道德取向、工作价值以及人格品质都遭受到歪曲与非议。可见,在环境面前,个体是个十足的、不堪一击的弱者。但这样两个完全不对等的力量之所以能够构成一对矛盾冲突,是因为许大同的不合作、甚至是一些鲁莽的越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时也是一种反抗,是对自我尊严的一种维护。因此,这对矛盾实质上便成了人性与非人道的体制之间的对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大同的越界行为虽然基于无法克制的冲动情绪,却又并非一种无理取闹和歇斯底里,而是源自其内心的道德感与亲情之爱。这让观众在气愤其将事情越搞越砸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同情与敬佩之感。特别是影片越向后发展,这种情感体验也更为强烈。   此外,如上文所述,西方电影中也有许多涉及人情与法律两相冲突的话题。与《刮痧》的表现形式一样,主人公面对冷酷的理性主义体制,往往是通过极端感性的方式,即与法律完全背道而驰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反抗态度的。例如,美国影片《守法公民》中,工程师莱克德遭遇飞来横祸,妻子和孩子在家中被匪徒杀害。但为了结案率,警方使主犯转为污点证人,从犯则被判死刑。影片反映的也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这种体制限制甚至制约着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于是,影片中的男主人公决定自己来重建这个不完美的世界。一个带有英雄主义气质的人物和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复仇故事诞生了。《肖申克的救赎》也是以此来展现个体的力量和创造奇迹的能力的。《刮痧》也是如此,面对法律的理性逻辑,许大同针锋相对的以自己的感性逻辑来应对。但与那些英雄人物不同的是,《刮痧》中的主人公并不想重建什么体系秩序,也不想让人们从自己的传奇事迹中领悟到什么。许大同只是一个倔强而固执的文化坚守者,他的反抗更多的是出于自我的本能,出于一种文化上的无意识。即使在影片的最后,许大同在圣诞之夜做了一把英雄,但他冒着生命危险去爬楼梯,不是为了向别人表现自己对孩子的爱是真实的、无危险的,不是以此去证明自己的委屈和他人的错误。他只是为了实现他曾经向丹尼斯承诺过的话。这仍是出于人伦亲情的标准而付诸的“应该”去做的行为。   综上所述,《刮痧》这部影片展现了主人公在情与法冲突之间所经历的苦痛,其中涉及亲情、友情、事业等多个生活侧面,并以情感文化为切入点,在讲述情感共性的同时阐释了中西文化上的隔阂。影片最后用相互融合的状态表达了对于文化沟通和理解的美好愿望。[2]虽然,大团圆的结局使观众能够带着激动的欣慰离开影院,并因影片中所展现的人间真情而久久感怀。但影片所涉及的种种主题和现实矛盾却并不会因为主人公悲剧的结束,重新回到正常生活轨道而化解和消弭。这才是影片留给观众的更值得关注与深思之处。   [参考文献]   [1]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2] 张江艺.在情感和文化之间的失衡——从另一个角度看刮痧[J].当代电影,2001(04).   [作者简介] 刘婷婷(1973— ),女,吉林长春人,硕士,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宪法、民事法律。赵洪武(1964— ),男,吉林长春人,硕士,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民事法律。
作文七:《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1]》5300字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
——小谈“亲亲相隐”
内容摘要:
1. 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
2. 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
3. “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
4. “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 关键词:
人情    法治   儒家    亲亲相隐    熟人社会    封建社会
伦理    文化   刑法    人性    人治    道德    价值
? 文献综述
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 法制与人情
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
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①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以中国儒文文化中的“亲亲相隐”为例来进行讨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游历至此的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① “人情”以及“法治”的定义均来自百度百科
子,儿子包庇父亲,我以为这才是道德。”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代表了“法制”与“人情”。
? “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
中国自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封闭性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据统治地位。适应这种生产方式的,家庭式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同姓宗族聚居而形成自治团体。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把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联系在了一起,他们历来都把国看成是家的扩大,把忠看成是孝的延伸。孝亲和忠君作为最基本的伦理标准,把“齐家治国平天下”②作为最基本的政治理论。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儒家的思想取向与统治者巩固政权的目的不谋而合,于是自汉朝董仲舒开始,儒家思想就成为中国的主流文化并一直处于中国人思想的主导地位。以孝为例说明: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出自《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道:“舜是天子,皋陶是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那该怎么办?”孟子说:“把他捉起来罢了。”(桃应问:)“那么,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哪能去阻止呢?(皋陶的权力)是有所承受的。”(桃应问:)“那么舜该怎么办?”孟子说:“舜把抛弃天下看得如同丢弃破草鞋一样。(因此他会)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跑,沿海边住下来,一辈子高高兴兴的,快乐得忘了天下。”
如此说来,连圣人舜都可以因孝屈法,那么它其实就是告诉国人:孝之重要,家之重要,情之重要。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汉律对中国历代法律体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汉宣帝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明确了不得对“亲亲相隐”进行法律处罚。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唐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更为扩大,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有“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之后,这一制度一直作为我国的刑法原则历代沿用,近代如《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及民刑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亲亲相隐”比如在刑法上,对亲属实施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私放或便利脱逃、伪证及诬告、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赃物罪等情形时,则规定免除其刑或者减轻其刑;而在诉讼法上,规定了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以及对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亲亲相隐”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长久地占据着主导地位,它的权威性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理所当然的固化道德标准。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亲亲相隐”被认为是封建礼教的糟粕而抛弃,使得这一延续千年的法律传统迅速走向灭亡。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② 来自于《礼记·大学》中的"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根据这样的法律,任何人,包括最亲的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都有相互检举揭发的义务。中国法律还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刑法第310条)。另外对伪证、毁证、防碍作证罪等诸规定也都不问行为人与被迫诉人有什么身份关系,均同样追究刑事责任。③
? “亲亲相隐”的现代化——“熟人圈子”
我们国家自古以来社会流动缓慢,社会变迁迟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对固定,社交圈狭窄,使大多数人生活在“熟人社会”里。尽管社会发展至今天,陌生人社会已初具规模,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同性为根基,日出而作,日息而居,出则夫妻同行,战则父子同伍的熟人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占据人口四分之三的农村仍然是主流。而“熟人社会”理论告诉我们,因为熟人之中更容易产生责任和制约。
“熟人社会”也存在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如破坏规则,引发社会的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产生排外思想,导致整个社会风气以及党风的败坏等。法规、政策、政令将可能被“熟人社会”以及“潜规则”所代替或被打折扣,平民百姓将得不到法政的保护与公平的机会,一些公共资源往往被哪些通过“有关系”的人所占有,这与法制建设背道而驰。另外在“熟人社会”中,弥漫着权力大于法律、人情大于法律的社会意识,公权就容易被公职人员滥用于私利的“背景”,沦为“熟人社会”的交易工具。
近来屡见报端的买官卖官、教育中的招生舞弊、医院中的红包、司法中的有法不依等等,无不在告诉我们,熟人的作用远胜于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已有和正在建立的各种“熟人”关系“摆平”法律。
这也就说明“熟人社会”强调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办事大多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程度,关系越亲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在这里责、权、利的界线较为模糊,他人的权利容易被侵犯,在公共事务中则容易发生论资排辈、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等。
? “亲亲相隐”的去与留
从以上的“亲亲相隐”的发展史与当代社会的延续,我们一直是怀着批判的眼光看待它的。不可否认,封建社会的“人治”是一种落后并阻碍发展的制度,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亲亲相隐”伴随了中国整个封建社会,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已难觅其踪迹,但作为落后文化与封建流毒而遭唾弃、被肃清的“亲亲相隐”,为何于封建社会有着如斯强盛的生命力?为什么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渐行渐宽?这项制度包含了多少法律对人伦的关怀?这些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
从世界范围来看,儒家所提出的亲属互隐的原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以及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在美国,妻子在很多类似的条件中,不得违背丈夫的意愿而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证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都有诸如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律师和神职人员等的“拒绝作证权”。目前,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而在全世界,无论是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是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容隐制度。
法治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但也仅仅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
但是过分强调公权力和国家本位,必然导致公民个人没有自己的独立生存空间,最终结③此段选自海纳百川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28005577
果就是极权专制。“文革”时期的中国,任何人都必须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履历和思想,并且无条件无保留地配合对他人的调查,朋友、父母、夫妇、兄弟、同事等,许多人为保自己一时能够脱身而抛弃自己的亲朋好友。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子女必须同父母划清界限,甚至断绝关系;夫妻一方犯了错误,或者有政治、历史问题,另一方必须站稳立场,甚至离婚。人们习惯了伤害别人也习惯了被人所伤害,形成一种普遍的、无信任和亲情的、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在这样一个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社会,正义与人权又何从谈起。
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孟德斯鸠说过:“(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在现实中,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
从人的本性角度看,人人都不希望自己的亲人受到刑罚,至少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使其受惩罚,这是人们基于血缘或者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本能选择;从伦理的角度看,背弃亲情,不符合人类最基本的伦理观念,将使个体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面临社会人伦的否定;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关系,如果妻子指证丈夫,子女指证父母,兄弟相互背叛,指证之人,背叛之人就无法在原来的生活圈中生存,其后果只能是众叛亲离,稳定的社会基础将会被支解得破碎。我们现在的法律,鼓励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大义灭亲,试想,在法庭上,夫妻反目,父子相互指责,那是何等的残酷,真是于心不忍。但是,法律赋予我们作证的义务,我们又必须履行这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亲情何在,良心何在,家庭的稳定何在,社会的和谐又何在?如果夫妻之间秘密交往在日后会被迫成为庭上证言,婚姻还有何安全可言?家庭有何安全可言,社会有何安全可言?
我们今天提倡“亲亲相隐”,是基于这样一套认识: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的规范,我们更需要法对人性的容忍和认可。“亲亲相隐”制度这一符合人性基础,符合大多数公众的道德价值观。一旦被法律所确认,刑法对人的关怀就将又上了一个台阶,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④
④出自《孟子·离娄上》
作文八:《法律与人情》1000字法律与人情
从小就喜欢看包公,他铁面无私,维护正义。公平的幼苗就一直在幼小的心灵生根发芽。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面对千奇万象的现实,对于所谓的公平正义已不知所谓。这两天在技校学习,所学内容涉及法律与人情,讲课老师是位法学硕士,他的理论当然要突出法律,对于人情大多持否定态度。可我不那么认为。
法律是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所产生的基础也不可能逃脱人们对于初级道德的要求,他所维护的正义也应该为大多数人在情感上所接受。这样的法律才是公平的,也才能称之为法律。因为人类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为了调解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们才引入了法律,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人情是什么,人情是自从人类有了意识以后,就一直延续至今的人们调解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则。它也是从初级发展到高级的一个过程,从最初的只认亲人,朋友,熟人的私情发展到关心所有人的高级的道德标准,即现在所谓的社会公德。
不难看出人情的出现要早于法律,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一起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初级阶段为调解社会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单纯的人情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人们就引入了法律,它是
源于人情的。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道德底线,它不可能解决人类社会所出现的所有问题。聪明的人们在法律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标准,即社会公德,它也是人情。
我们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国度。这是因为中国的历史是一个没有断节的延续的过程,和人情一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程,从初级到高级一个完整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出现,只是为人情注入了一个元素,让人们面对私情无法抉择时,能够更加从容。现在提倡法治,有一部分国人就摒弃人情这是不对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平,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让人们的情感更加愉悦,不讲人情的法律是教条。讲人情也不是没有原则的,应该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讲人情,不能为了讲人情而违法,违法的人情是私情,还处在人类社会初级阶段。
总之,我们理解人情不能狭隘的把它局限于私情,而应该用一颗博爱之心体会之,使之不断发展,向人类社会的更高标准,即社会公德靠近。对于法律的运用,首先要清楚它只是道德底线,能做到守法还只是处于讲道德的边缘,其次不能教条,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不能仅以法律论法律,即不能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坚决不能执行的,应及时得到纠正,共产党人只讲实事求是,不能让一些虚无的东西束缚我们维护公平正义的手脚。
作文九:《法律与人情3字法律与人情
法律是制定物,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或者规范。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范式,由人制定,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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