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人员占比中,兼职从事研发人员的费用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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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范围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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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客户端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加计扣除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的亮点是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引发社会关注。该意见通过激励导向作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那么,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被财税〔号文件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可以加计扣除,但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因此,财税〔号文件自日起实施,与意见相呼应,企业聘用兼职的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支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该兼职的研发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一)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之一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相较于国科发火〔号文件,被废止的国科发火〔号文件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上规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于兼职的科研人员不属于“任职或者受雇”,收取的也不是工资、薪金,劳务费不能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中。
因此,要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规定,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也应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中,扩大研发费用享税收优惠的范围。
(二)科研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之一是科研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国科发火〔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包括外聘人员,更加优惠。
国科发火〔号文件自日起实施,与上述意见相呼应,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从事研发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属于企业的科研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科研人员方面,首先,兼职的科研人员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若低于183天,则不能计算在内;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也要求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即分子(科研人员)、分母(职工总数)同时扩大,可能会对比例有所影响。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财税〔2015〕34号文件只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未包括兼职人员,因此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减少从业人数,有利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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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费用中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作者:省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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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地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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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对比【华财会计在线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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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对比
对比1:人员人工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国科发火〔号):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对比2:直接投入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国科发火〔号):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对比3:折旧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国科发火〔号):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对比4:其他费用国科发火〔号: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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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企业加计扣除居然这样算
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两个重要政策,高新技术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都有研发费用,二者虽然同是研发费用,却存在不同之处,而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两种优惠政策均有涉及。对于企业高新认定你了解多少呢?对于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企业加计扣除居然这样算你清楚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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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
(1)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人员”,叫法不同,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意味着范围不同。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
(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通过本次修订,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趋于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不在要求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而高新认定中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资产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两者新政中均对折旧费用的范围进行扩大,不再要求是“专门用于”或“购置”的,加计扣除政策中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此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中关于折旧的处理原则相一致。而在高新认定中未予以明确,建议应按会计处理计算折旧费用。
高新认定中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及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而在加计扣除中则未被允许,此项对高新认定较为有利。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企业加计扣除居然这样算方面的知识点,真诚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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