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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发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大 中 小】 市规发[ 号各设计单位: 市规划委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试行《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以 下简称“通则”),市规划委各审批处室和派出机构将参考“通则”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今后,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中有特殊注明或法规、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各设计单位在对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设计时,也应参照本“通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向委托设计的建设单位说明有关规划要求。 在试行期间,我委将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针对“通则”中存在问题的内容及时进行修 改和完善,并将修改意见及时通报各设计单位。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规划 设计 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03 年 4 月 21 日印发 共印 60 份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3 年 3 月 前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 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 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通则》 。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 计、规划审批。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 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 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 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北京 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 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 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 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 之处。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 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 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编写组 2002 年 12 月 30 日编写组成员联系方式 编写内容 总则 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 第二章 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 规划要求) 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 要求) 第五章 (交通规划要求)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 要求) 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 要求) 第八章 (附则)人员 杨宝林 李彤 周涛波 杨宝林 周涛波直拨电话 33 33分机E-mail 2309ztb@bjghw.gov.cn (建筑规划要求) 李彤2309ztb@bjghw.gov.cn王文红2307wwh@bjghw.gov.cn王文红 隋一秀18732wwh@bjghw.gov.cn syx@bjghw.gov.cn隋一秀2109syx@bjghw.gov.cn杨宝林 李彤15622注:全书由邱跃同志组织编写,王文红同志负责统稿。 目录总则………………………………………………………………………………………………1 总则 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1.1.2 建设用地边界…………………………………………………………………… 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1.2.2 1.2.3 建设用地分类…………………………………………………………………… 4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10 建筑性质分类……………………………………………………………………10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1.3.1 1.3.2 1.3.3 1.3.4 1.3.5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11 人口密度…………………………………………………………………………11 容积率……………………………………………………………………………12 建筑密度…………………………………………………………………………12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筑面积 2.1.1 2.1.2 定义………………………………………………………………………………13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3第二节 建筑高度 2.2.1 2.2.2 2.2.3 定义………………………………………………………………………………15 计算方法…………………………………………………………………………15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17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2.3.2 2.3.3 定义………………………………………………………………………………18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18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21 2.3.4建筑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21第四节 建筑间距 2.4.1 2.4.2 2.4.3 2.4.4 2.4.5 定义………………………………………………………………………………22 建筑间距的系数…………………………………………………………………2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25 消防间距…………………………………………………………………………27 其它间距…………………………………………………………………………29第五节 竖向设计 2.5.1 2.5.2 设计地面的形式…………………………………………………………………30 设计标高确定……………………………………………………………………30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第一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 3.1.1 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3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32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3.2.1 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33第三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 3.3.1 3.3.2 3.3.3 3.3.4 3.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36 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6 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37 道路市政规划要求………………………………………………………………38 环境规划要求……………………………………………………………………38第四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4.1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38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技术术语 第一节 技术术语 4.1.1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45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45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第二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46 第三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 4.3.1 4.3.2 4.3.3 4.3.4 一般规定…………………………………………………………………………46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47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47 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48第四节 名木古树保护 4.4.1 4.4.2 4.4.3 定义………………………………………………………………………………48 后退树干距离……………………………………………………………………48 后退树冠距离……………………………………………………………………48第五节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 4.5.1 4.5.2 申报项目类别……………………………………………………………………49 申报材料…………………………………………………………………………49第五章 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城市道路规划 5.1.1 5.1.2 5.1.3 道路等级…………………………………………………………………………50 典型道路断面示意………………………………………………………………50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51第二节 停车位 5.2.1 5.2.2 5.2.3 基本要求…………………………………………………………………………58 机动车……………………………………………………………………………58 自行车……………………………………………………………………………60第三节 交通组织 5.3.1 5.3.2 5.3.3 5.3.4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61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61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62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63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 给水 6.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646.1.2 给水系统……………………………………………………………………………64 第二节 供电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65 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65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66 城市变电所规划…………………………………………………………………69 开关站规划………………………………………………………………………71 公用配电所规划…………………………………………………………………71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71第三节 通讯 6.3.1 6.3.2 6.3.3 6.3.4 6.3.5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71 邮政局所…………………………………………………………………………72 移动电话网规划…………………………………………………………………73 微波通信规划……………………………………………………………………73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74第四节 热力 6.4.1 6.4.2 6.4.3 城市热源规划……………………………………………………………………74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76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76第五节 燃气 6.5.1 6.5.2 城市气源规划……………………………………………………………………78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79第六节 排水…………………………………………………………………………… 81 排水 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 6.7.1 6.7.2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82 公共厕所规划……………………………………………………………………83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一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7.1.1 7.1.2 7.1.3 7.1.4基本原则………………………………………………………………………… 85 布局要求………………………………………………………………………… 85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86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92第二节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7.2.1 7.2.2 7.2.3 7.2.4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92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 93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 94 学校用地………………………………………………………………………… 94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 7.3.2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94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94第八章 附则 设计责任……………………………………………………………………… 96 第一节 设计责任 有关用语……………………………………………………………………… 96 第二节 有关用语 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 8.3.1 8.3.2 8.3.3 8.3.4 8.3.5 规划意见书阶段………………………………………………………………… 96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96 项目初步设计…………………………………………………………………… 9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8第四节 第四节 图面要求 8.4.1 8.4.2 8.4.3 8.4.4 总平面图………………………………………………………………………… 98 平面图…………………………………………………………………………… 99 立面图……………………………………………………………………………100 剖面图……………………………………………………………………………101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8.5.1 指标计算方法……………………………………………………………………102 8.5.2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03其它要求………………………………………………………………………104 第六节 其它要求 图纸折叠要求…………………………………………………………………104 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总则1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 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 执行。 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 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1.1.1 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设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 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 代征市政用地 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 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 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 代征绿化用地 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 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 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 其它代征用地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 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 (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 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 ,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 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 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 、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 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 10 米且用地形 状不规则的用地。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 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 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2.防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 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 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 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 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 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 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 30000 平方米) 、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或建筑规模 大于 50000 平方米) 、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 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 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 13 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总体 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 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 报市规划主管部 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 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R12 R R1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 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范 围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中学、 粮店、 菜店、 地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 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 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13 R14 R2 R21住宅用地 R22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 地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 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3 R24 R3 R31住宅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类 小 类 R32 类 别 名 称 类 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 地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R41 R42 R4 R43 R44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范 围R33 R34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 地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道路用地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 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 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 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 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 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 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 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 交通售票等用地C11 C1 C12 C C21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C2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 C24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C25 C26旅游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 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 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1 C3 C32 C33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 广播电视用地 地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类 类 别 名 称 小 类 类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C36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C41 C4 体育场馆用地 范 围C42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 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 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 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1 C5 C52 C53C C6C61 C62 C63 C64 C6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 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 医院用地 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 卫生防疫用地 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 休疗养用地 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教育科研设计用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 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 高等学校用地 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 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 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 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 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 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7文物古迹用地 C8MM1M2如宗教活动场所、 其他公共设施用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工业用地 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 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 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 一类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 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 二类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 工业等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类 M3 仓储用地 W1 W2 W3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类 三类工业用地 范 围W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 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 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 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 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 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 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T2 TT21 T22 T23高速公路用地T3一、二、三级公路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 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 路用地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T4T41 T42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T5S S1 S11 S12 S13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S14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S21 S22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 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S3S31 S32U U1 类 别 名 称 大 类 中 类 别 名 称 小 类 类 供水用地 U11 供电用地 U12 供燃气用地 U13 U14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U21 U2 U22 U29 U3 货运交通用地 范 围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 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 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 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 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 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 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 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4U41 U42如交通指挥中心、 其他交通设施用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地 雨水、 污水处理用 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 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 地 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处理用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 用地 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 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 殡葬设施用地 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 洪等设施用地 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 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 括其范围内的水域U5 U6 U9G G1公共绿地 公园 G11 G12 G2 G21 G22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DD1D2外事用地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 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 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 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 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 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小 类 类 D3类 别 名 称 类 保安用地范围E1 E21 E2 E22水域和其他用地 水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E29 E3 E E4 E5其他耕地 园林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E61 E6 E62 E63 E69 E7 E8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弃置地露天矿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 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 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 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 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 地 除以上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 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 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 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 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 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用地 性质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建筑类 别 普通住 宅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宿 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 套 服 务 设 施 大型金 融 商 贸 服 务 设 施 行政办 公 商务办 公 大型文 化 娱 乐 设 施 ● ● ● ● w w w w w w w w w w w w w ● ● ● ● w ○ w ○ ○ ○ w w w w w w w ● ● ● ● w w w w w ○ w w w w w w ○ ● ● ● ● w ○ w w w w w w w w w w w ● ● ● ● ○ ○ ○ ○ ○ ○ w ○ ○ ○ w ○ w ● ● ● ● ○ w w w w ● w ○ ○ w w w w ● ● ● ● ○ w w w ○ ○ w ○ ○ ○ w w w M W T S U G● ● ● ● ○ ●○○ ○ ○○ ● ● ● ○ ● ○w ○ ○ ○ w ● ○ w w w w w w w w w w○ ○ ○ ○ ● ○ ○ ○ ○ ○ w ○ ○ ○ ○ ○ w ○ ○ ○ ○ ○ ● ○ w w w w w w w w w ww ○ ○ ○ ○ ● ● ○w ○w w w w w○ 大型综 合 w ○ ○ ○ w ● w w w w w w ○ ○ w w w 市 场 医疗卫 ○ ● ● ● ○ ○ ○ ○ ● ○ w ○ ○ ○ ○ ○ ○ 生 市政公 用 ○ ○ ○ ○ ○ ● ○ ○ ○ ○ w ● ● ○ ○ ● ○ 设 施 社会停 车 ○ ○ ○ ○ ○ ● ○ ○ ○ ○ ○ ○ ○ ● ● ○ ○ 场 科研教 w ○ ○ ○ ○ ○ ○ ○ ○ ● ○ ○ ○ w w ○ w 学 体育设 ○ ○ ○ ○ ○ ○ ○ ● w ● w ○ ○ w ○ w ○ 施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w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 SOHO 办公楼)1.2.3 建筑性质分类 1.居住建筑 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干休所 居住建筑 等。 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 2.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 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3.行政办公建筑 3.行政办公建筑: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行政办公建筑 4.商务办公建筑 。 4.商务办公建筑: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包括 SOHU 办公楼) 商务办公建筑 5.商业建筑 5.商业建筑: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发 商业建筑 市场) 、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 、旅馆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 式酒店)等。 6.文化建筑 6.文化建筑: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 文化建筑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 7.体育建筑 7.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 体育建筑 8.医疗建筑 8.医疗建筑: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 医疗建筑 卫生防疫、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9.生产建筑 9.生产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生产建筑 10.仓储建筑 10.仓储建筑:用于存放、运输物品的建筑。包括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管道运输用房。 仓储建筑 11.科教建筑 11.科教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科教建筑 12.科研建筑 12.科研建筑:承担特殊科研试验条件的建筑。 科研建筑 13.教育建筑 13.教育建筑: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 教育建筑 14.交通建筑 14.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 交通建筑 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15.公用建筑 15.公用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设施,消防设 公用建筑 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 锅炉房;调压、调温站;电信、转播台、差转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16.特殊建筑 16.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特殊建筑 17.单身宿舍: 17.单身宿舍:供不同性质建筑中特定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单身居住用房。 单身宿舍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原有建设用地 。 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1.3.3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总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人口毛密度 。 人口净密度: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居住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 人口净密度 1.3.4 容积率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 通常以地 块面积为 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 公式表示如下: 容 积 率 = 1.3.5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总建筑面积(地 上)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筑面积2.1.1 2.1.1 定义 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地上部分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 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地下部分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 群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群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 群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 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 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 的水平宽度计算。 3.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的,如层高超过 2.2 米(含 2.2 米,如无特殊注明以下均 同)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7.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8.建筑物内的设备层,层高超过 2.2 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0.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 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 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包括栏板厚 在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 面积。 1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挑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 的走廊、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跨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 者按多层计算。 17.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均不 计入建筑面积。 18.检修、消防等专用的室外爬梯不计入建筑面积。 19.层高在 2.2 米以内(不含 2.2 米)的设备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20.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圆库、干支线等不 计入建筑面积。 21.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 22.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不计入建筑面积。 23.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24.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 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5.层高小于 2.2 米(不含 2.2 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不计入 建筑面积。 26.建筑物外墙为预制墙板时,其建筑面积按墙板主墙面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如墙板有凸出的艺术性装饰时其凸出的艺术性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7.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通道端头出口部分包括楼梯踏步与通道相接处,按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沉降缝以外的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通道端头为竖向爬梯出口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8.用深基础作地下架空层超过 2.2m 米的,设计包括门窗、地面抹灰及装饰的,按架空层外墙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留洞口不做地面抹灰及装饰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9. 图书馆的书库,有书架层的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无书架层的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30.全部凹阳台以凹进部分净空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半凸半凹的阳台分别以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住宅工程首层平台(非悬挑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1.突出墙面的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2.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有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架空通廊的屋面层和底层作为通道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建筑物楼内无楼梯只有室外楼梯的(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 有楼梯时室外的楼梯(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首层室外楼楼底有 围护结构并加以利用者,利用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其利用部分的顶盖楼梯不再重复计算建筑面积。 34.室外钢楼梯宽度在 0.6m 以内的,包括休息平台在内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5.突出外墙的附墙烟囱、垃圾道、竖风道等均分层计算建筑面积。但不依附于外墙、有 沉降缝的靠墙烟囱按独立烟囱不计算建筑面积。 36.各种变形缝、沉降缝、宽度在 0.3m 以内的抗震缝均分层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跨不同 的建筑物之间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的面积,并入低跨建筑面积内。宽度在 0.3m 以外的抗 震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37.同一建筑物有高低层的,高层利用低层屋顶层做通道的,通道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8.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39.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该房间层高 1/2,且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 小于、等于 1.5 米者,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反之,则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第二节 建筑高度2.2.1 定义 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 建筑高度 2.2.2 计算方法 1.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 机场控制区,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 烟囱、屋脊、天线、避雷针等。 (图 1,H) HH1 HH图1图2图32.在前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 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 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 20%,且高度不超过 4 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等设 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图 1,H1) 3.采用传统坡屋面形式的建筑,一般以屋面下檐口计算建筑高度。屋顶坡度大于 30°时, 按坡屋顶高度一半处计算建筑高度。 (图 2,H) 4.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大于标准层建筑面积 20%的最高点处 计算建筑高度。 (图 3,H) 5.建筑室外地坪系指该建筑外墙散水处。 当该建筑不同位置的散水高程不一致时, 以计算 建筑高度相关方向的散水平均位置为室外地坪。 (图 4 中 B 的建筑高度取 H1) 6.在规划市区范围内如建筑物散水高出相邻道路高程 0.5 米以上(含 0.5 米)的,建筑高 度从道路路面计起。 相关建筑H1H2 48.2846.38相关方向AB图4A平面关系46.38相关方向B 48.28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 1. 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建筑高度控制。 2. 在城市规划中的非建设地区、隔离地带、公共绿地、风景区等地区内,需要建少量建 筑时,应以建平房为主。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办 理。具体规定详见相关章节。 4.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 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5.合理层高的要求: 在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中,不同类型建筑还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结构类型、设备选用等情 况依据相关规范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层数。如:多层、高层住宅单层层高均不应低于 2.70 米。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的面积不应低于 2.10 米,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得低于 1.50 米;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2.60 米,设中央空调的可不低于 2.40 米;走道净高不 得低于 2.10 米,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 2.00 米。不得采取压低层高的方法提高建筑层数。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3.1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 退线距离 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退界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 城市道路 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 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动车道与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 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 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一般规定: 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坡道、花池、散水、 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 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 2 窗罩, 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0.40 米; 2.50 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 1 米,并不应大于 3 米;3.50 米以 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1 米;5 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 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 1 米,并不应大于 3 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0 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0.40 米;5 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1 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 泄雨水。 (4)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统 一规定。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3.退让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 (1)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 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 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 别各划 100 米为绿化隔离带。 (2)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 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到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 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 100 米为绿化隔离带。 (3)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 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 70 米为绿化隔离带。 (4)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 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 100 米为绿化隔离带。 (5) 已经正式列入全市&进京第一印象&工程的&五河十路& 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 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五河&是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温榆河、北运河;&十路&是京石 路、京开路、京津塘路、京沈路、顺平路、京密路、京张路、外二环路等 8 条主要公路和京 九、大秦 2 条主要铁路。 注: (1)九条规划主干道为: 京承公路:东直门D酒仙桥D顺义D怀柔D密云D古北口D承德。(含机场路支线,原定 整顿范围超过一百米的部分不变)。 京榆公路:建国门D通州D山海关。 京津塘公路:东南城角D马驹桥D武清D塘沽新港。 京开公路:西南城角D西红门D黄村D固安D开封。 京保公路:广安门D六里桥D卢沟桥D良乡D保定。 京原公路:复兴门D八角D衙门口D潭柘寺D紫荆关-原关。 京大公路:阜成门D金顶街D三家店D雁翅D斋堂D大同。 京张公路:德胜门D昌平D德胜口D延庆D张家口。 京丰公路:安定门D立水桥D小汤山D九渡河D四海D琉璃庙D丰宁。 (2)规划次干道(第一批)为: 十条豁口D平房D通州; 朝阳门D定福庄D通州; 广渠门D双桥D通州; 体育馆路-垡头; 天坛东侧路D东高地D青云店D安定; 永定门-南苑; 陶然亭豁口D团河D黄村; 西南城角-丰台; 吴家场-卢沟桥; 西便门-衙门口; 车公庄大街-模式口; 西直门D小南庄D圆明园D温泉D大觉寺; 西直门沿京包铁路经清河D老牛湾D昌平; 东北城角D沙子营D高丽营D怀柔; 亮马桥D东坝D徐辛庄; 顺义D杨各庄D平谷D海子水库; 黄土坡D良乡D房山D长沟D张坊; 良乡D闫村D燕山石化区; 燕山石化区D周口店D云居寺D张坊; 昌平D南口D西拔子D延庆; 十三陵(定陵西)D永宁-白河堡; 怀柔D汤河口D琉璃庙; 通镇D马头D觅子店。 4.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 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表。 建设工程与一般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小距离(米)道 交 建 筑 类 别 建 筑 高 度 通 开 口 路 宽 度0&D≤20 无口 有口 &1(&0) &1(&0) &3(&0) &3(&0) &5(&3) &1(&0) &3(&0) &3(&0) &5(&3) &5(&3) &1(&0) &3(&0) &5(&3) &5(&3) &7(&5) &1(&0) &3(&0) &5(&3) &7(&5)20&D≤30 无口 &1(&0) &1(&0) &3(&0) &3(&0) &5(&3) &1(&0) &3(&0) &3(&0) &5(&3) &5(&3) &1(&0) &3(&0) &5(&3) &5(&3) &7(&5) &1(&0) &3(&0) &5(&3) &7(&5) 有口 &1(&0) &3(&0) &3(&0) &5(&3) &5(&3) &1(&0) &3(&0) &5(&3) &5(&3) &7(&5) &1(&0) &3(&0) &5(&3) &7(&5) &7(&5) &3(&0) &5(&3) &7(&5) &7(&5)30&D≤60 无口 &1(&0) &3(&0) &3(&0) &5(&3) &5(&3) &1(&0) &3(&0) &5(&3) &5(&3) &7(&5) &1(&0) &3(&0) &5(&3) &7(&5) &7(&5) &3(&0) &5(&3) &7(&5) &7(&5) 有口 &1(&0) &3(&0) &5(&3) &5(&3) &7(&5) &1(&0) &3(&0) &5(&3) &7(&5) &7(&5) &3(&0) &5(&3) &7(&5) &7(&5) &10(&7) &5(&3) &7(&5) &7(&5) &10(&7) 无口60&D 有口 &1(&0) &3(&0) &5(&3) &7(&5) &7(&5) &3(&0) &5(&3) &7(&5) &7(&5) &10(&7) &3(&0) &7(&5) &7(&5) &10(&7) &10(&7) &5(&3) &7(&5) &10(&7) &10(&7)0&H ≤18 18&H ≤30 居住 30&H 建筑 ≤45 45&H ≤60 0&H ≤18 18&H 行 ≤30 政、 30&H 科研 ≤45 办公 45&H ≤60 0&H ≤18 18&H ≤30 商务 30&H 办公 ≤45 45&H ≤60 0&H ≤18 18&H ≤30 30&H ≤45 45&H ≤60&1(&0) &1(&0) &1(&0) &3(&0)&1(&0) &3(&0) &5(&3) &5(&3) &7(&5) &1(&0) &3(&0) &5(&3) &7(&5) &7(&5) &3(&0) &5(&3) &7(&5) &7(&5) &10(&7) &5(&3) &7(&5) &7(&5) &10(&7)H&60 &3(&0) &1(&0) &1(&0) &3(&0) &3(&0)H&60 &5(&3) &1(&0) &3(&0) &3(&0) &5(&3)H&60 &5(&3) 金融 商贸 服务 设施 (商 业、 宾馆 &1(&0) &3(&0) &5(&3) &5(&3) 等) H&60 &7(&5) 大型 集散 建筑 (剧 场、 展 览、 交通 场 站、 体育 场馆 等) 0&H ≤18 18&H ≤30 30&H ≤45 45&H ≤60 &3(&0) &5(&3) &5(&3) &7(&5)&7(&5) &3(&0) &5(&3) &7(&5) &7(&5)&7(&5) &3(&0) &5(&3) &7(&5) &7(&5)&10(&7) &10(&7) &5(&3) &7(&5) &7(&5) &5(&3) &7(&5) &7(&5)&10(&7) &5(&3) &7(&5) &10(&7) &10(&7)&10(&7) &5(&3) &7(&5) &10(&7) &10(&7)&10(&7) &7(&5) &10(&7) &10(&7) &10(&10)&10(&7) &10(&7)H&60 &7(&5) &10(&7) &10(&7) &10(&7) &10(&7) &10(&10) &10(&10) &10(&10)0&H ≤18 18&H 大型 ≤30 医疗 30&H 卫生 ≤45 45&H ≤60&1(&0) &3(&0) &5(&3) &5(&3)&1(&0) &3(&0) &5(&3) &7(&5) &7(&5)&1(&0) &3(&0) &5(&3) &7(&5) &7(&5)&3(&0) &5(&3) &7(&5) &7(&5)&3(&0) &5(&3) &7(&5) &7(&5)&5(&3) &7(&5) &7(&5) &10(&7) &10(&7)&5(&3) &7(&5) &7(&5) &10(&7) &10(&7)&5(&3) &7(&5) &10(&7) &10(&7) &10(&7)H&60 &7(&5)&10(&7) &10(&7)(1)表中数据的度量单位为米; (2)括号内数字适用于二环路以内地区; (3)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系指建设工程首层外墙最凸出处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二层 以上部分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 (4)交通开口系指建设工程邻规划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进入建设用地的出入口; (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 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 1.1 的系数; (6)规划建筑与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一致时,各点距离的平均值不小于上表数值,且最小 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7)有关其他建筑在底层设置不大于 1000 平方米建设规模的商业用房时, 应按照表中数据 乘以 1.1 的系数。 (8)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 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设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6 至 10 米。 (9)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次干道(含次干道)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 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10)中小型电影院、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按 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 的要求;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 10 米。当剧场前面集 散空地不能满足这一规定, 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 应在剧场后面 或侧面另辟疏散口, 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道通向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 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宽度不得小于 3.50m。 (11)建设工程与特殊城市道路(如长安街、商业街、风貌街、城市快速路等)之间的距离, 另行研究确定。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 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2.3.4 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 根据有关规划原则和法规特制定关于建筑物退后用地边界的掌握标准。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 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 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 边界线的距离。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 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当建筑物临区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 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 ) 其相邻用地内有现状(或已审定规划方案的)建筑时, 还应符合有关建筑间距要求.在相邻用地 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 执行,不再按照下表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板式建筑(南北朝向) 北 边 界 板式建筑(东西朝向) 塔式建筑南 边 界 东 西 边 界计 算 公 0.8H(当 0.8H≤14 米时) 0.5H(当 0.5H≤14 米时) 0.6H(当 0.6H≤14 米 式 时) 1.6H-14(当 0.8H&14 米 1H-14( 当 0.5H&14 米 时) 时) 1.2H-14(当0.6H&14 米 时) 退 让 距 5-106 米 5-30 米 5-106 米 离 计 算 公 0.8H 0.5H 0.6H 式 退 让 距 5-14 米 5-9 米 5-14 米 离 计 算 公 0.5H 0.75H(当 0.75H≤12 米 0.5H 式 时) 1.5H-12(当 0.75H&12 米 时) 退 让 距 5-9 米 6-38 米 6-38 米 离 注:(1)上表中的 H 为拟建工程所在用地地块的规划建筑控制高度。 (2)上表中的板式建筑、塔式建筑定义详见本章 2.4.1 中的说明。朝向指该建筑主要用房的开窗 方向。 (3)拟建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后退各方向边界距离均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拟建建筑为公共建 筑时, 后退北边界距离应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后退其它方向边界距离由规划行政部门参照建 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提出。 (4)退让距离栏中前面数字为下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小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后 面数字为上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大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第四节 建筑间距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 建筑间距 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 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 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 遮挡建筑 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 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 2 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 建筑间距系数 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 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 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 西) 60-105 度范围内时, 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 (或西) 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 60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 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 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 10 倍以上时, 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 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 105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 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 3、 (或 偏西)小于 45 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 1 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塔式建筑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 板式建筑 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 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 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 (两建筑夹角小于 5°时) 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 长度 (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 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用“L”表示。遮挡建筑北侧面长度正面长度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建筑物的两侧:指该建筑物东西两侧 2 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建筑物的两侧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 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新建区 改建区 0?~20? 1.7 1.6 20?以上~60? 1.4 1.4 60?以上 1.5 1.5北 1.7H(1.6H)1.4H1.5H0?~20? 20?20?以上~60? 20?以上~60?60? 60?以上在规划设计中要特别注意两个临界角度(20?、60?)的准确性。 在正南北向按照 1.6(改建区)或 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 120 米 时, 可按 120 米控制建筑间距。 在正东西向按照 1.5 间距系数计算后, 建筑间距大于 50 米时, 可按 50 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 小于 1.0。在正南北向按照 1.0 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 120 米时,可按 120 米控制建 筑间距。北 两侧 1HL 2L L单栋塔式遮挡建筑 2L多栋塔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规定执 行: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 (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 , 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2。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 ,塔式 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 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如相邻建筑与其两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小于该相 邻建筑的长度时,应计算全部相关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 遮挡建筑北L L 间距 L 间距 L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遮挡阳光 建筑群的长高比 新建区 改建区 1.0 以下 1.0 1.0 1.0~2.0 1.2 1.2 2.0 以上~2.5 1.5 1.5 2.5 以上 1.7 1.6长高比大于 1 且小于 2 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应间距系数计算后, 建筑间距大于 120 米时, 可按 120 米控制建筑间 距。 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 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建筑间距系数 0?~20? 1.9 20?以上~60? 1.6 60?以上 1.8(2) 塔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 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即若能保证上述建筑在冬至日有两小时日照情 况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间距系数,但不得小于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 (3) 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除特殊情况 外不得小于 1.3。 (4)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但建筑间 距系数不得小于 1.3。 (5)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1.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系指被遮挡建筑有窗户时的情况,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 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2.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 地坪计算。与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可将遮挡建筑的高度减 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 被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地形高差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3.板式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阳光时,按照正南北向间距 1.6 计算建筑间距。 4.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 筑从北至南做东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 1 时,按塔式计算;大于 1 时按板 式计算。 5.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东西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 从东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 1 时,按塔式计算;大于 1 时按板式计算。 6.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 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 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 18 米。 A) (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 12 米。 B) (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 10 米。 C) (C 以上规定为居住建筑在相对边上有居室窗, 另一建筑也同时开窗的情况下的六层以下建筑 之间的建筑间距。 CB A B7.应对新建建筑周围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测算,其测算结果应满足《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 8. 按 照 建 筑 间 距 系 数 核 算 建 筑 间 距 时 , 应 从 遮 挡 建 筑 的 屋 顶 的 垂 直 投 影 处 计 算 。 2.4.4 消防间距 1、多层建筑 (1)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一、二级 6 7 三级 防火间距(m) 7 8 9 10 四级四 级 9 10 12 注: (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 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 小于 3.5 米。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 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5 米。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 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2)多层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高层建筑消防间距的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 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 房 9 6 6 7 9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从其突出 的部分外缘算起。 (2)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且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 米。 (3)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 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0 米。 (4)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 米及以下范 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 站瓶库的防火间距,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制度、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 间距,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 版)。 3、特殊建筑消防间距的规定: (1) 汽车库a.汽车库之间以及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甲类物品库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 下表。 汽车库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米) 汽车库 名称和耐火等级 停车库 修车库 停 车 一、二级 三 场 级 建筑物的名称和耐火等级 停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 12 6 三级 12 14 8 四级 14 16 10注:1.防火间距应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 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停车库、修车库与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甲类厂房除外),如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这座 建筑的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部位设有自动关闭的防火 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4.0 米。 4.如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燃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 少 25%。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 米,与重要 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 米。甲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 池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 米;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增加 2 米。 6.停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对丙、丁、戊类厂房、库房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7.汽车库与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b.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化、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详见《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防火间距详见《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 (2).人防工程 a.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b.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4) 调压站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高压(A)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B) 中压(A) 中压(B) 距建筑物 或构筑物 10.0 8.0 6.0 6.0 距重要公 共建筑物 30.0 25.0 25.0 25.0 距铁路或 电车轨道 15.0 12.5 10.0 10.0 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 中压(B)5.0 5.025.0 25.010.0 10.0注: (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5) 锅炉房 独立建筑的锅炉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米) 其他 建筑 类 别 高层建筑 工厂建筑或 (十层以上住宅, 一般民用建筑 乙、丙丁戊 24m 以上其他建 类库房 筑) 一 类 二 类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甲、乙类可燃液体贮罐丙 类间 距 (m) 主 主 容 积 (m3) 113 4 3 4 体 裙 体 裙 2 2 锅炉房 建 房 建 房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5-5 51-20 201-10 5-25 251-10 耐 火 筑 筑 0 0 00 0 00 等 级 10 12 1~2 2 1 1 1 14 1 1 (6 (7 10 12 15 20 12 15 级 0 5 5 3 (9) 2 4 ) ) 12 14 16 2 2 2 1 1 1 3级 (7 (8 (10 12 15 20 25 15 20 5 0 0 5 4 6 ) ) ) (6)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7)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详见 2.4.5 其它间距 1. 通风间距 2025室外变、配电站其他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通风间距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 两幢建筑间为避免受由于风压而形成的负风压影响 所需保持的最小距离。 2. 生活私密性间距。 应在设计中注意避免出现对居室的视线干扰情况。一般最小为 18 米。 3. 城市防灾疏散间距 城市主要防灾疏散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 40 米,且应大于建筑高度的 1.5 倍。 第五节 竖向设计建设用地的自然地形,往往不能满足场地设计各种标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将自然地形加 以改造平整,进行垂直方向的竖向布置,使改造后的设计地面能满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 设计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结合用地的地形特点和施工技术条件,研究建筑物、构 筑物、道路等相互之间的标高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少开土石方量,经济、合理地确定建筑 物、道路等的竖向位置。这就是场地设计的竖向布置工作。 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 将自然地形加以适当改造,使其成为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地形,称设计地面或设计地形。 设计地面按其整平连接形式可分为三种: 1.平坡式 平坡式 平坡式是将用地处理成一个或几个坡向的整平面,坡度和标高没有剧烈的变化。 2.台阶式 台阶式 台阶式是由两个标高差较大的不同整平面相连接而成的, 在连接处一般设置挡土墙或护坡 等构筑物。 3.混合式 混合式 即平坡和台阶混合使用的形式。 如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表特点, 把建设用地分为几个大的区 域,每个大的区域用平坡式改造地形,而坡面相接处用台阶连接。 选择设计地面连接形式,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自然地形的坡度大小、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及运输联系、场地面积大小、土石方工程量多少等。一般情况下,自然地形坡度小于 3%,应 选用平坡式;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时,采用台阶式。但当场地长度超过 500m 时,虽然自然地 形坡度小于 3%,也可采用台阶式。 2.5.2 设计标高确定 1.设计标高确定的主要因素: (1) 用地不被水淹,雨水能顺利排出在山区要特别注意防洪、排洪问题。在江河附近,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位 0.5m 以上, 而设计水位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使用年限确定。 (2) 考虑地下水位、地质条件影响地下水位很高的地段不宜挖方; 地下水位低的地段, 可考虑适当挖方, 以获得较高地耐力, 减少基础埋深。 (3) 考虑交通联系的可能性应当考虑场地内外道路、铁路连接的可能性,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相互运输联系的 可能性。 (4) 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地形起伏变化不大的地方, 应使设计标高尽量接近自然地形标高; 在地形起伏变化较大地 区,应充分利用地形,避免大填大挖。 2.设计标高确定的一般要求: (1) 室内、外高差当建筑物有进车道时,室内外高差一般为 0.15 米;当无进车道时,一般室内地坪比室外 地面高出 0.45~0.60 米,允许在 0.30~0.9 米的范围内变动。 (2) 建筑物与道路当建筑物无进车道时,地面排水坡度最好在 1%~3%之间,允许在 0.5%~6%之间变动;当 建筑设进车道时,坡度为 0.4%~3%,机动车通行最大坡度为 8%。 道路中心标高一般比建筑室内地坪低 0.25~0.30 米以上;同时,道路原则上不设平坡部分, 其最小纵坡为 0.3%,以利于建筑物之间的雨水排至道路,然后沿着路缘石排水槽排入雨口。 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一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 1.坚持北京的政治中心、 文化中心和世界著名古都的性质,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 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2.重点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的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 1.规划基本思路为:三个层次和一个重点。 2.“三个层次”是: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3.“一个重点”是:旧城区。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3.2.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文物修缮工程除外) ,如有特殊需 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 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同意。 2.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 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同级别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3.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级别, 经该级别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4.进行大型工程建设时, 建设单位要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 地方进行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 5.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的规划建筑风格与色调应与文物及环境 协调。 6.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是为保护文物环境及景观而设置的非建设地带。在这个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和 一类地带 建筑消防车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设施。对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 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当房屋危险必须翻建时,需经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翻 建时,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高度);只能建设非永久性房屋;形式、色彩要 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类地带:为规划保留平房地带。对这个地带内凡可以保留的平房建筑,应加强维修,不 二类地带 得改建、添建。不需保留的建筑,应逐步拆除。现有楼房可维持现状,维修使用。当房屋危 险必须翻建时,应改建为传统形式的平房四合院或传统形式的庭园建筑,但不得增加建筑面 积,其建筑设计需经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高度九米以下建筑的地带。这类地带新建筑的性质、形式、体量、色 三类地带 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需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高度十八米以下建筑的地带。这类地带内,在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 四类地带 的新建筑,从性质、形式、体量、色调等方面,仍需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需 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以上四类难 五类地带 以达到控制要求时,可设置特殊控制地带,根据具体情况定出不同的要求,如禁止破坏地形、 地貌、植被、道路、水系等。 7.关于建设控制地带的几点说明: (1)在各类控制地带的要求中, 允许的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的最高点, 包括电梯间、 楼梯间、 水箱、墙、烟囱等。 (2)在保护范围外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要求距 离的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古建筑的耐火等 级一律按四级考虑。 (3)成街成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时,如拟调整规划建筑高度,应对是否影响文物保护单 位景观问题的进行审慎研究论证后,按有关工作程序上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建设控制地带交界处,遇有建筑高度需穿插错落时,只能将高 度较低的建筑插入允许建筑较高建筑的地带,不能将高度较高的建筑插入允许建筑较低建筑 的地带。 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 1. 第一批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六十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旧皇城保护区及其以北城区文物保护单位二十二项: 鼓楼;.钟楼;后门桥;景山;故宫;天安门;太庙;社稷坛(中山公园);.人民英雄纪念碑;.毛 主席纪念堂;疑和庙;北京宋庆龄故居;醇亲王府;广化寺;恭王府及花园;郭沫若故居;火德真 君庙(火神庙);北海、团城;大高玄殿;中南海;福佑寺;昭显庙. (2)雍和宫、孔庙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单位五项: 国子监;国子监街;孔庙;雍和宫;柏林寺 (3).地安门东大街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单位六项: 文天祥祠;顺天府学;府学胡同 36 号(包括交道口南大街 136 号)四合院;孙中山先生逝世 纪念地;和敬公主府;段祺瑞执政府旧址. (4)皇史k (5)古观象台附近文物保护单位二项: 古观象台;北京城东南角楼. (6)法源寺附近文物保护单位二项: 法源寺;牛街礼拜寺. (7)白云观附近文物保护单位二项: 白云观;天宁寺塔. (8)红楼附近文物保护单位三项: 毛主席故居;北京大学红楼(包括民主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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