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怎么解释的全性佛教的教义是什么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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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概论试题
《中国文化概论》试题一、填空(每空 1 分,共 30 分) 1.汉字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古老而典型的表意文字,它的主要构造方法为、 汉字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古老而典型的表意文字,它的主要构造方法为象 形、 、 、 、 。 占主导地位, 不拘泥于门户2.经学是中国古代的主要学问,西汉讲微言大义的 东汉讲文字训诂的 大发展, 学者辈出,之见,遍注今诸经,是两汉经学的总结性人物。 3. 四谛说是佛家的基本理论, 四谛是指 4.东汉后期,张陵创立的 的 、 、 、 。,又名天师道,与张角所创立 对道教进行改革, ,风靡一时。 、大同,为早期的民间道教。北朝时,获得北魏统治者推崇 。金元时期王重阳创立5.中国的佛教石窟艺术成就辉煌,其代表有洛阳的 的 、敦煌的 。6.中国文学体材的发展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先秦诸子的 艳 , 汉代 的 独领风骚,元代的 成就 辉煌 ,唐 代 的 别开生面,明清的争奇斗登峰 造极 , 宋代的 臻于大盛。7.中国古代历史记载的系统性、完备性举世无双,形成了自成系列的史学 巨著。司 马迁的《史记》是第一部 断代史;司马光的 是典制体史书的开山之作;唐代 体通史;班固的 是一部 是第一部纪传体 体通史;唐代杜佑的 的《史通》为第一部史学理论专著; 宋代袁枢开创了体系列。二、选择题(每空 1 分,共 20 分) 1.五行说是中国古代的重要哲学思想,最早提出阴阳五行说的是( A、邹衍 B、 《尚书》 ) 。 B.分封制 C.谪长子继承制 D.以上答案都正 C、 《周易》 D、 《老子》 ) 。2.周代实行( A.宗庙祭祀 确 3.我国四大发明中( A.造纸)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C.火药 D.指南针 ) 。 C.金文 D.石鼓文B.印刷术4.目前公认的中国最早的文字是( A.仰韶文化的陶文 B.甲骨文5.佛教约于汉代传入中国,魏晋时期借( A.儒学 B.道学 C.玄学 D.经学)之风获得大发展。6.我国少数民族也创造了优秀的文化,与汉族早期长篇史诗不发达的情况 不同,少数民族中往往流传着反映其早期历史的长诗, 格萨尔》就是 《 ( )族的著名史诗。 A 蒙古族 B 藏族 C 维吾尔族 D 白族7. 《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 、 、 ( 表了明代俗文学的最高成就。 A. 《金瓶梅》 B. 《官场现形记》 惊奇》)被称为“四大奇书” ,代C. 《红楼梦》D. 《初刻拍案8.经学是中国文化的渊薮,经学典籍主要是“五经” ,即() 。 A、 《诗》《书》《礼》《乐》《易》 、 、 , 、 B、 《书》《礼》《乐》《春秋》《左传》 、 , 、 、 C、 《书》《诗》《礼》《大学》《论语》 、 、 , 、 D、 《易》《书》《诗》《礼》《春秋》 、 、 、 、 9.宋明理学改变汉唐以来注疏五经的传统,讲求四书的义理,探讨身心性 命修养,成为渗透着佛道思想的新儒学。宋代理学理气论、心性论的集大成者是 ( )。 A.程颐 B.程颢 C.朱熹 D.王阳明10.中国高度发达的文化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有的国家曾长期使用 汉字,并借鉴汉字创造了本国文字,如 ( A.日本 B.朝鲜 C.越南 )。 D.上述三国 )11、战国诸子中,对自然科学及逻辑分析比较注重的是( A、道家 B、名家 C、法家 D、墨家12、中国古代重视史书修撰,对修史者有很高的要求,唐代( 史学家须具备才、学、识三种素质。 A、刘禹锡 B、吴兢 C、刘知己 D、杜佑)提出13、 《永乐大典》是明代修撰的一部最大的( 因历史浩劫,散毁殆尽。 A、典制书 B、丛书 C、类书) ,原书 22937 卷,可惜D、史书 ) 。 D.全真教 )宣扬光明与黑暗14. 北朝时,寇谦之改革道教,创立( A.天师道 B.正一道 C.北天师道15、中国历史上曾有多种外来宗教流行,其中( 的斗争,曾被宋、明两代的农民起义所利用。 A、基督教 B、白莲教 C、景教 D、摩尼教 ) 。16、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 法家中提出 “法、 势 术、 ‘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申不害 D、李悝17、 元杂剧作者可知姓名者约有 200 人, 可知剧目 700 多种, 其代表则是 “元 曲四大家” ,即( ) 。 B、关汉卿、马致远、白A、关汉卿、马致远、尚仲贤、王实甫 朴、郑光祖C、关汉卿、马致远、郑光祖、纪君祥D、关汉卿、马致远、白朴、郑廷玉 18、中国书法艺术的美学特征在晋、唐、宋、明各有不同,大致说来,唐人 ( ) 。 A、尚意 B、尚态 C、尚法 D、尚韵 )提出的颇有特色的学说。 D.张载19. “知行合一”“致良知”是( 、 A.朱熹 B.程颐 C.王守仁20.佛教中国化之后, ( 现了华夏文化的特征。 A.华严宗 一、 B.天台宗)成为中国佛教最为流行的宗派,它充分体C.法相宗D.禅宗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为什么说文化就是自然的人化?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3.史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 4.道教与佛教基本教义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二、论述题(共 25 分)1.试述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10 分) 2.中国古代对天人关系的主要认识及其现代意义。 (15 分) 试题三答案 一、 填空 1.指事 会意 2.今文经学 3.苦 集 灭 道 4.五斗米道 太平道 5.龙门 云冈 6.散文 赋 7.纪传 二、 选择 1.B 2.D 3.D 4.B 5.C 6.B 7.A 8.D 9.C 10.D 莫高窟 诗歌 词 曲 小说 编年 通典 刘知几 纪事本末 寇谦之 全真教 形声 古文经学 郑玄汉书资治通鉴11.D 12.C 三、 (要点)13.C 14.C 15.D 16.A17.B 18.C 19.C 20.D1.文化的实质含义是“人化”或“人类化” ,是人类主体通过社会实践活 动作用与自然客体包括人本身而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 举例言之, 一块天然岩石 不含文化,但经过人工打磨,便注入了人的舰只观念和劳动技能,于是便具有了 文化底蕴,成为文化成果。所以说文化就是自然的人化。 2.主要原因有:社会大变革时代促使各个阶层、集团积极在社会舞台上表 现一番; 激烈的竞争与兼并造成的文化氛围的宽松与文化交流重组的活跃; 礼崩 乐坏大裂变中以劳心为务的士阶层的崛起; 学在官府局面的打破与私学的兴起及 文化的大进步等。 3.史学是传统文化的宝库,经学为第一,史学则在其次,经史构成了传统 文化的主体;史学不仅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而求是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传 统文化主要是靠史学记载保存传承下来的; 历史著作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 涵 盖了文化的各个领域,是古代文化的渊海。 4.道教追求现世成仙,长生不老,肉体不死,因此长生久视、全性葆真是 其基本教义。佛教视现世为苦,于是追求解脱苦海,悟道成佛,转到来世去获得 幸福,只有灵魂不死而无肉体永生,因此善恶有报,三道轮回,是其教义的重要 内容。 四、 (要点) 1.宗法制内容:嫡长子继承制度;分封制;宗庙祭祀制等。宗法制是中国 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历代封建政治、文化制度的根本。 影响:宗法制导致家天下、家族制度长盛不衰、家国同构;中国文化呈现伦理型 特征,礼制成为社会的主要规范等。 2.主要认识是“天人合一” ,天人和谐统一,尊重天道自然,不以人欲灭天。 此种认识先秦时已经萌芽, 春秋战国时认为天人均以礼相通, 明确提出于天地合 其德,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无以人灭天等。汉代提出“以类合之,天 人一也” ,宋代张载明确提出了“天人合一” 。这种思想关注的是人类与自然界的 和谐问题,一方面主张人不能违背自然、破坏自然,应按自然规律办事,另一方 面又主张天并非宰制人类的异己力量,可以认识和利用,这种思想恨有价值,特 别是在自然环境、 生态平衡愈来愈受到人类破坏的今天, 这种思想更具有重大现 实意义。 (以上要点要展开,否则酌情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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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共存的国家。现有各种宗教信仰群众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多个,并且各宗教都出版教义经典、书刊。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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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共存的国家。现有各种宗教信仰群众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多个,并且各宗教都出版教义经典、书刊。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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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新趋势。历史传统、研究进路和知识偏好上的显著差异,使得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形成了激烈的争论态势。但意气化的争论无益于学术发展,只有建立在彼此了解基础上的良性互鉴,才能在促使自身完善的同时提升中国法学的学术竞争力。
& (谢海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编辑部) 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之间的竞争。以一些理论法学者为代表的社科法学倡导者,强调“不断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去“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1]而以一些部门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刑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教义学倡导者,则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2]前者预测,若按照目前的法学发展趋势乐观估计,“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研究--有别于教学,很可能不再能进入中国顶尖高校法学院顶尖学者的视野,相关的研究会转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学院中去”。[3]后者也断言,如果“法学研究不能确立或者至少是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中国未来的法治很难让人有乐观的期待”。[4]那么,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分化与竞争是如何形成的?竞争主要触及哪些问题?如何评价它们之间的竞争在中国法学发展方面的意义?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既有利于如笔者这样的“骑墙派”不至于陷入面对双方攻防混战局面时的无所适从之境,或许也可以激发论战者将自己的立场、前提、论证及目标指向都更加清晰地表达出来。由于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提出以及二者之间分歧的形成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过程中发生的,它们本身也是这一时段中国法学分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因此将它们放置于中国法学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解读,可能是一种相对适当的方式。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先回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分立的形成过程,然后梳理二者之间相竞争的具体问题点,最后尝试归纳这场正在发生的竞争所提出的问题及其意义。 &
一、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分立之形成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法律制度的恢复重建,法学研究也开始了恢复重启的旅程。随后,在涉及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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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科法学的基本任务是要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这决定了社科法学必须围绕法治实践展开,为理解中国法治实践展开的宏观背景和社会基础服务,这决定了社科法学的实践性品格。社科法学运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强调“不做正确的调查也没有发言权”,强调社会科学方法的正确适用,让立法更符合社会实际,让法律实施手段更具有现实性,对不同理论和方法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以扩展研究法学问题的知识界限和方法论。它力图在运用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现实经验的过程中,成就从中国实践出发的法治和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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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思想和学术的市场上,我相信的是自由竞争,这场竞争已经开始。社科法学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以有说服力的简单便利的理论,以及有效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来争夺法律学术的和法律实践的受众。而时下社科法学的最大问题是,特别是在诸如刑法和民法这些领域在司法实践上同法教义学竞争时,社科法学还没有拿出足够数量且更令法教义学者信服的学术成果,拿出来的至少还不像拉伦茨、考夫曼、李斯特那样令中国的法教义学者信服的成果。因此,社科法学学者必须持久努力,更要做好与法教义学竞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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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年来的中国法学中,社科法学研究日渐兴起,产生了诸多引人关注的成果。与此同时,法教义学也持续产生着学术影响。最初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基于各自不同的学术旨趣和视角,所讨论的问题域分离多于重合,相互之间并无太多互动。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和法治实践的推进,现实中生成的具有理论挑战性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了两种学术研究进路面前,双方的分歧也更明显地凸显出来。而有了分歧,也就有了针锋相对的交锋和追求各自更大学术影响力的竞争。竞争虽然在学术领域展现,但是又并不局限于学术领域。法学研究有着必然的实践指向,需要回应并指引法治实践。社科法学虽然强调学术性,但是并不是为学术而学术,而仍然是为社会而学术。[1]法教义学也同样如此,追求的不是概念游戏,而是通过完善法律的适用而促进社会的治理。[2]基于不同的学术范式,双方可能会致力于在不同层面推进法治实践,这构成竞争的实质,双方都力图通过学术的竞争而能够以自己所期望的方式推进法治实践。因此,本文主要从“对于法治实践的回应与指引”这一角度看待社科法学。作为希望回答“什么是你的贡献”的学术进路,社科法学不会在理论的空中楼阁中自说自话,而是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做出回应。基于此,本文将通过认知法律实践的基本立场、指引法律实践的运作形式、承载法律实践的法学教育与职业市场这三个方面,具体展开对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的描述,并在同法教义学的对照中使其更为明晰。 &
一、法律实践的基本立场:“地方性知识”与“普世价值” 社科法学作为一个松散的学术共同体,吸纳了许多支流,其并不是某种有意为之的学术规划的结果,而是一系列随机因素共同发生作用的产物。在丰富驳杂的社科法学支流中,兴起最早也最为突出的是法律社会学。以“本土资源论”为代表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并带动一系列主要围绕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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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于规范式思维和后果式思维。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朱苏力指出了传统教义法学的缺失,可以说踏出了第一步;第二步是要找到替代方案,找到更好、更有说服力的方法论,为法学界的工具箱更新武器配备。必要时应当让证据来说话,在后果中权衡价值和利益得失。
日和6月1日,在武汉有一场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与社会科学》合办。在法学的发展史上,这两天的会议说不定将会留下鸿爪!由主办单位,就可以略知一二:中南政法,是传统政法的“五岳”之一;《法学研究》,是法学期刊的第一品牌;《法律与社会科学》,由社会科学探讨法学,刚被收入CSSCI数据库不久。两天会议,群贤毕至;论文集厚达四百多页,我有幸先睹为快。其中,朱苏力的《回望与前瞻》一文,可以说是点睛之作。十余年前,他发表一篇文章,指明传统法学的缺失,认为必须向社会科学汲取养分。文章甫一发表,立刻引发持续讨论。十余年后,“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已经是专业用语。朱苏力回顾过去,检视当下,瞻望未来。行家出手,论述有据,观察入微,令人击节!〔1〕然而,朱苏力的美文也引发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斟酌:虽然教义法学有诸多缺失,可是无论中外,都还是法学界的主流。为什么?〔2〕相对于教义法学,社会科学法学(lawandsocialsciences)似乎是替代方案。然而,社科法学的身影却模糊不明;如果高举社科法学大纛的掌门人,都不能界定清楚,其他的人又该如何是好?还有,大陆法学界,目前似乎是群雄并起;一旦尘埃落地,又将会是何种局面?对这三个问题,本文将一一叙明。
二、就远取譬
对一般读者而言,可能无从领略教义/社科法学的分别。因此,由一个广为人知的参考坐标开始,可能较好。哈佛大学桑德尔(Sandel)的开放课程和畅销书———正义———几乎家喻户晓。他提到两个情境,问大家如何取舍:首先,一列火车疾驶向前,不远处有一分叉口,往右有五个人在铁轨上工作,浑然不觉;往左,铁轨上有一个人。那么,如果自己是火车驾驶,会往左或往右?第二个情境,自己站在桥上,铁轨就在桥下;自己身旁有个胖子,把胖子推下,可以挡住疾驶而至的火车,救铁轨上的五个人。那么,自己将如何抉择,是不是牺牲一个人救五个人?桑氏接着介绍在抉择时的两种判断方式:规范式思维(categoricalreasoning)和后果式思维(consequentialistreasoning)。哲学上看,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这是规范式思维。根据结果是好或是坏取舍,是后果式思维。桑氏指出,社会上的多数人,是根据规范式思维自处。为了达到目的(结果),不择手段,这是结果式思维。只考虑对错,不计后果,是规范式思维。因此,由道德哲学的角度,显然规范式思维要高于结果式思维。
然而,桑氏没有进一步追问,这两种思维方式到底由何而来;彼此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其实道理很简单,一点就明。在人类长期的演化过程中,面对大自然的考验,要趋福避祸,设法生存和繁衍。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累积,知道有些行为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譬如,雷电交加,在旷野里行走———会逐渐被归类为“不好的”行为。因此,结果式思维,其实是规范式思维的基础;规范式思维,等于是结果式思维的简写或速记(short-hand)。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境下,不需要再思索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根据情境的类别———各种规范———就可以应付裕如。规范式思维,降低了思维和行动的成本,有助于人类的存活和繁衍。好坏是非善恶对错的规范(价值判断),不是凭空而来,而是演化过程所归纳提炼出的结晶。偷东西是“不好的”,因为长此以往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行有余力)帮助人是“好的”,是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带来好的“结果”!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传统法学里所依恃的各种教义(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刑法的正当防卫原则等),不是凭空出现,而是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归纳而出,因为会带来较好的“结果”。因此,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一般人生活,不会每次都追根究底,以结果式思维来因应;同样的,均衡状态的法学,也不会完全是社科法学。
教义(doctrines),是思维已经简化的速记,除非碰到特殊情境,无须每次检验这些教义。社科是教义的基础,教义是社科的速记。两者相辅相成,但有先后本末之分。社科法学,是在了解社会的基础上,设计(方法)及操作法律(解释);教义法学,是在诉诸权威的基础上,设计和操作法律。即使不了解社会,有参考坐标(历来权威、个人经验),一样可以运作。社科法学的好处,是为法学提供更扎实的基础(知其所以然),更容易因应社会变化及新生事物。教义法学的知识与技术性,是社科法学不具备但操作法律所必需的。较好的组合是先修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再修部门法。以社会科学的知识为基础,学习成本大幅降低;而后,作为背景知识,逐渐改变教义法学的内涵,取代一部分论述,调整论述。
当然,有两点涵义值得注意。其一,由教义出发,成本较低;久而久之,自然是教义法学当道。无论中外,几个世纪以来教义法学大行其道、历久而弥新,是最好的证据。其二,就像规范式思维(以好坏是非等价值判断为出发点)一样,时间一久,变成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春夏秋冬年复一年,只要依循旧习就可以安然度日。在21世纪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生化、金融等),教义法学便捉襟见肘、左支右绌。当规范式思维不足恃时,要回到结果式思维上斟酌———面对新生事物,如何取舍才(可能)带来好的结果。同样的道理,当教义法学面对考验时,最好究其精微,在社科法学中琢磨究竟。事实上,社科法学念兹在兹的方法论,不需要外而求之;而且,众里寻它千百度,蓦然回首,其实就在朱苏力多年来翻译引介的经典里!
三、就在眼前
波斯纳(RichardPosner)大学时主修英文,而后就读于哈佛法学院,表现优异,是《哈佛法律评论》的主编。法学院第一名毕业后,先到斯坦福大学任教,因缘际会接触经济学,惊艳于经济分析,因此,转往芝加哥大学这个经济学重镇,担任法学院讲座教授,边教边学经济分析,也认识了贝克(G.Becker)和史蒂格勒(G.Stigler)等诺贝尔奖级经济学家。天资聪慧加上努力过人,他很快就掌握经济分析的精髓,而后回过头来,重新检验他所熟悉、有高贵悠久传统的法学。后出任联邦第七区域法院法官,著作等身,是公认的法学界权威。
他在1981年把多篇论文集结成一书,名为《正义的经济分析》(TheEconomicsofJustice)。第六、七这两章的章名,提纲挈领地揭示了他的方法论:第六章是“论初民社会”(ATheoryofPrimitiveSociety),第七章是“初民社会法律的经济学理论”(TheEconomicTheoryofPrimitiveLaw)。对于原始初民社会,他先提出一个整体性的架构;而后,再根据这种体会(理论),进一步探讨当时的法律。也就是,先有理论,再分析法律。〔3〕
抽象来看,对于原始社会的各种人类学材料,波氏能提出理论架构,正表示他依恃了另一个层次更高的理论。也就是,对于人类行为,他的理论能一以贯之:既可以分析当代社会的现象∕法律,也可以分析初民社会的现象∕法律。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社会现象的样貌容或不同,本质上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掌握了人类行为的特质,等于是掌握了解读法律的一把万能钥匙。
以图形表示,波氏的方法论可以利用图1来呈现。第一步,先对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能有理论架构来解释。第二步,基于这个解释大环境的一般性理论,再进一步分析社会的局部,也就是法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基于经济分析,对人类行为有一般性的解读; 然后,再根据这种分析架构,探讨人类行为的局部——法律现象。
波氏理论的脉络一清二楚;而且,根据这种结构,可以探究其他的问题。由此也可见,好的理论至少有两点特色:(1)观念上简单明确,对现实社会有解释力,甚至可以跨越时空;(2)以简驭繁,应用范围广。而且,对于法学而言,波斯纳的理论有很重要的启示:一方面,有了理论,可以帮助回答“为什么”;学子除了知其然(法律条文)之外,还可以知其所以然。而且,毋庸外而求之于专家学者,自己就可以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另一方面,理论的作用,是对于社会现象,能提出合于因果关系的解释。波氏的理论,能解释原始部落的律法,显然,他的理论不会受限于部门之别。原始社会有律法,而没有部门法;这也正意味着,部门法的分门别类,是一种人为的框架。好的理论能透视各个领域,捕捉彼此的共同性。
四、让证据说话
社科法学的学习成本较低,付出起始成本之后,能一以贯之;教义法学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容易捉襟见肘,词穷无语。两者之间,类似“原理”(principles)和“操作手册”(manual)之分。
借着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可以反映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差别。在多所高校演讲时,我会请问在座的听众:“果子落入邻人土地,属于果树主人所有,还是属于邻人所有?”屡试不爽,几乎绝大多数的人都(透过举手)表示:应该属于主人所有。在西安一所著名高校里,在场约有三百位听众,包括多位法学院教授;结果,“全部”举手支持主人所有,除了一位坐在第一排、读本科一年级的小女生!教义法学的逻辑直截了当: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虽然落入邻地,还是应该属于果树主人所有。然而,让证据来说话,这种情形虽然很少见,但是在罗马法和德国民法里明确规定:果子落入邻地,属于邻人所有!
由社科法学的角度着眼,理由其实很简单:如果属于主人所有,主人要进入邻人土地,侵犯隐私;如果迟迟不拣,造成邻人困扰;如果彼此都种同样果树,(司法体系)辨认困难;当果树延伸接近邻地时,主人没有意愿修剪枝桠。相反的,如果属于邻人所有,没有侵犯隐私的问题,不会有应用管理的问题,不会把司法体系卷入;果树主人会主动修剪枝桠,防患于未然!因此,对于这个简单的问题,教义法学会直接诉诸“自然孳息”这个原则。相形之下,社科法学清楚地意识到: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这是一种价值;但是,“落入邻地”带进了新的因素。在天平的两边,“自然孳息”要和其他的价值权衡比较;如何取舍,自然是着眼于长远——当时间拉长,哪一种做法(法律规定),可以带来较好的“结果”?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的对照,一目了然。
五、今日之约
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前景,将会是何种情况呢?前者会不会逐渐取代后者,就像奥运跳高一样,剪刀式被腹滚式取代,再被背仰式取代,从此背仰式一统江湖,定跳高于一尊?
由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的相对关系,或许有更为平实的拿捏。规范式思维是由结果式思维衍生而出,因为可以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所以成为一般人行为中的重要依恃。但是,由社会科学了解两者之间的相对关系之后,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可以更有效地运用两者;长期来看,有助于提升决策的质量。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约略也将是如此。后者不会完全取代前者,因为前者日常操作的成本较低。但是,了解两者的关系,对法学有更完整而深入的掌握;在面对变动不居、日新月异的环境,可以从容因应、论述有据。
这种观察,对于朱苏力和他的社科法学同侪们,也许有几点启示。首先,朱苏力指明教义法学的缺失,并且提出社科法学的方向,对于法学界大有贡献。然而,持平而论,他的振聋发聩只做了一半。他和同侪们,一直没有找到社科法学的方法论,以有效帮助教义法学。如果以波斯纳为例(为师),哈佛法学院第一名毕业的正黄旗,潜心经济分析几年,从此一以贯之。以经济分析为主轴,斟酌损益,再回头处理法学问题,结果大放异彩,无入而不自得。“十年一觉扬州梦”,难道十年过后,朱苏力和他的同侪还是停留在批判教义法学的层次上吗?其次,朱苏力和“社科法学连线”的伙伴们,几乎全都是在法学院里任职;也就是,几乎都是受教义法学训练的科班出身。他们意识到教义法学的问题,想为法寻找出路;然而,却只是在法学院的九仞高墙里踯躅徘徊。为什么不打开大门,和社会科学正面接触、汲取养分?特别是,由浙江大学史晋川教授和山东大学黄少安教授推动,《中国法经济论坛》已经连续举办十余年;在2014年投稿近百篇的论文里,有近三分之一是来自于法学院/法律学者。因此,与其在法学院里论对社会科学,为什么不到法学院外,和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研究者,论对社会科学?〔4〕
一言以蔽之,朱苏力可以说只踏出了第一步,指出了传统教义法学的缺失;第二步,是要找到替代方案,而不是满足于一个笼统的“社科法学”而已!找到更好、更有说服力的方法论之后,才能为法学界的工具箱更新武器配备。第三步,终极的挑战,是能以华人社会的法学问题为题材,对“大陆法系法学”乃至于包含英美法系法学的“法律帝国”,增添智慧,作出根本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法教义学,是由各种教义(legaldoctrines)探讨法律问题。用“教义法学”(doctrinalanalysisoflaw),可能比“法教义学”更适合;而且,刚好可以和“社科法学”对称及呼应。
〔2〕1960年法经济学出现以前,教义法学已经存在数百年;之后,即使经济学者进驻法学院,依然有相当比例的法学院,几乎完全不受影响;半个世纪过后,主流还是教义法学,为什么?
〔3〕RichardA.Posner,TheEconomics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1.部,也就是法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基于经济分析,对人类行为有一般性的解读;然后,再根据这种分析架构,探讨人类行为的局部———法律现象。
〔4〕在法学院外,对法学有新的探讨,有好的分析工具,即法经济学。可惜,在法学院外彼此呼应,却不能真正走进法学院的数仞官墙,发挥釜底抽薪、从根救起的功能。两边都走了一大半,但却没有跨出另一大步,接触真正的目标群体。结果,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里,偶尔发出微弱的声响。起伏过后,如空谷足音,回响稍纵即逝。由可喜可贺,到可叹可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作者:熊秉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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