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研发过程中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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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变化
文图丨李品&&& &
&&&&&& 主要发生变化如下:
&&&&&& 1、增加了基本信息
&&&&&& 原申报表需要,对每个项目的发生费用明细分别列支。
&&&&&& 老表如下图:
&&&&&& 而新表增加了基本信息,需要选择“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该部分的设置是为了满足集成一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的填报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勾选,从而在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按照对应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优惠。
&&&&&& 如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不在对研发项目进行一一列示,只需填列研发项目数量即可。
&&&&&& 新表如下:
&&&&&& 2、对“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要求更准确的归集。
&&&&&& 新表如下:
&&&&&& 例如,老表“人员人工费用”归集一个总数即可,而新表需要对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一一列示。包括下边,直接投入费用(材料、燃料、动力费用)、折旧费用(分为用于仪器的折旧费和设备的折旧费)等。
&&&&&& 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核算研发费用时,不但要分类别准确核算,填列申报表时,谨慎、谨慎、再谨慎!
&&&&&& 3、增加了“特殊收入部分”
&&&&&& 主要依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4、
&&&&&& 根据以上过程计算纳税人当年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进而计算出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 同时设置“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便于跨年度申报衔接管理。
&&&&&& 以上为个人观点,欢迎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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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国税2015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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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中明确,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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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过程中产成品销售和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的异同点
研发费用税前是一项很优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也很容易让人忽略它当中规定的很多小细节,例如研发过程中产成品销售和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的异同点就是其中之一。一、政策规定《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二、相同点无论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销售还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都是在销售当年即确认收入的当年冲减或扣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三、不同点(一)冲减或扣减的内容不同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这里强调的是对应的材料费用。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这里强调的是特殊收入。(二)是否递延以后年度冲减或扣减1.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这里强调的是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可以递延以后年度冲减。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这里强调的是只扣减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如果不足扣减,不递延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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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听说这些问题有点难
1问:企业经营亏损时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还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3问: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答: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4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加计扣除?答: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5问: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答: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本手册第二个问题解答)的费用之和×10%/(1-10%)。6问: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有哪些?答: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7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8问: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9问: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10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及判定标准是什么?答:财税〔号文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即所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11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12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上有哪些要求?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13问: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基本要求是什么?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14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应该如何确认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因此,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确认享受加加计扣除的金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则超过部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15问:研发活动的部分产品取得了成功,形成的成品已销售。本项研发活动中形成成品销售的部分和失败部分的研发费同样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小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16问: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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