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于那一年全国范围内普及高中数学面试试讲范围义务教育

我国将普及高中教育 中职逐步免学杂费|高中义务教育_新浪教育_新浪网
我国将普及高中教育 中职逐步免学杂费
  [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解读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短板在中职”
  “普及”是指在86.5%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这里的普及应该是在毛入学率86.5%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达到90%以上。”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向新京报记者表示, 目前,我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已达到86.5%。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要求,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 育,全面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纲要规定的202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即为90%。
  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中等 职业教育,国家也提出要在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由中专、职业高中和技校为主组成的中等职业教育承担着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的重任。但王烽坦言,这些年,中职规模在萎缩,更多人选择升至普通高中就读。
  王烽解释,学生初中毕业后就有了选择权,但按照现有中 考招生模式,分数高的可以升入高中,分数低的将面临该去中职还是走向社会的选择。“有一些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职学校质量并不好,对学生找工作和工作 收入的帮助并不大。”王烽说,这就导致一些初中毕业生放弃深造,而直接选择弃学,当学徒、就业。
  因此,王烽建议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关键一点在于要提高中职教育质量。他认为,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推动中职校企合作和集团化发展是提高中职吸引力的关键。而部分地方学校已在实行高职、中职贯通培养,拓宽中职毕业生升学通道等措施,王烽认为,这也提升了中职吸引力。
  让一些愿上中职的经济困难学生能上得起学
  对于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王烽介绍,目前已实现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中职免费政策,这是国家的惠民政策,意图让一些愿上中职的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
  “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很多学生是来自农村地区,经济困难的学生多一点,国家对这方面也是非常的重视。”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张光 明此前曾透露,这些年来免学费覆盖面增长最多、增长最快的就是中等职业教育,目前90%左右在校中职学生已实现免学费。
  王烽分析,从五中全会透露的信息看,下一步的方向是中职全面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也将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始逐步走向免费。
  ▼追访
  普及高中教育=高中纳入义务教育?
  普及高中教育并逐步实现免费,是否意味着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这应该是两个概念。”王烽认为,因为义务教育的特点除了普及性外,还包括免费性和强制性,对于目前实行“双轨制”、中职和普通高中并存的高中阶段教育 而言,学生初中毕业后如果不能升入普通高中,那么他在读中职还是就业之间应该有选择权。由于中职质量参差不齐,很难强制要求学生去读一个对就业不一定有明 显作用的中职。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胡瑞文就曾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他不赞成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除经费原 因外,如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更将冲击中职教育的招生吸引力。胡瑞文认为,如果非要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应首先在贫困地区将学前教育最后一年纳入义务教育。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此前则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理论上,作为基础教育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应该纳入义务教育,但考虑到现实条件,应该分阶段实施。周洪宇倾向于先把学前教育最后一年纳入义务教育,“有条件的话,再向高中推进。”
  新京报记者&许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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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8983379国新办:普及高中教育不是指高中也实行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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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新办11月20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教育部部长助理陈舜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教育部部长助理陈舜
11月24日消息,教育部部长助理陈舜11月20日回应“义务教育是否要拓展到12年”时指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不是指高中也实行义务教育。
国新办11月20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教育部部长助理陈舜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媒体问及,五中全会也提出要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想问一下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义务教育要拓展到12年,或者财政对高中阶段的教育要加大支出责任?
陈舜回应称,现在社会上高度关注这个问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是不是高中也实行义务教育?答案是明确的,不是。所谓义务教育,有“义务”两个字,意味着不仅要普及,还有强制性,也就是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孩子必须上学,不上不行,违反了就要负法律责任。
他解释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指绝大多数适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国家提供足够的条件满足需求,但普及不等同于义务,不带有强制性。举个例子,有的孩子到了就业年龄,他选择工作,暂时不读高中了,这不违法。但如果高中阶段教育是义务教育,他就不能去工作,就必须来读书。“普及”和“义务”这两个概念有很多维度的差异,最大的差异是这一点。在我们国家发展的现阶段,普及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是一个合适的目标。
还有媒体问到关于教师工资改革,教学资源不均衡等相关问题,陈舜回应:
感谢你关心教师问题。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是稳定的,这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点是提高落实保障的能力。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现在主要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推进交流,县域范围内教师交流制度化,优秀教师交流必须达到一定比例,让村小、教学点、薄弱学校也有好老师。二是提升待遇,主要是乡村教师的待遇在国务院出台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中有系统部署,各项工作也都在积极落实中。
责任编辑:胡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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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提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提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28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相关的政策解读称,2015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月。据此推算,广州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月薪酬指导标准为3790元。
广州市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有望提高。日前,广州市公布了《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实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生均设备费补助。
广州正在酝酿出台对民办教育差别化扶持政策,将为民办教师制定类似于行业工资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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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哪些景点最受欢迎,会不会被挤成饼干?中国将历史性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刘欢 刘斐 曹国厂
[摘要]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今后五年中国将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9日首次写入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文件。为期4天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今后五年,中国将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分析人士预测,2020年之前,中国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将达90%以上。届时,中国将在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这一指标上,达到发达国家水平。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教育学院教授项贤明说,从“基本普及”到“普及”,表明了中共对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实施决心。“普及”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政策落实,而其中的“重中之重”是农村偏远地区。中国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已达86.5%,接近达成目标。中国的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成人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2014年,中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628.9万人,在校生1802.9万人。普通高中招生796.6万人,在校生2400.5万人。中国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绝大多数来自农村。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分析人士指出,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有助于加快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人口大国转化为人力资源强国,对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的任务,这是继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之后,中国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差距的又一重大举措。项贤明说,此次全会公报再次强调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并且去掉了“农村”这一定语,这表明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惠及近2000万在校生,已涵盖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总人口的近一半。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在全国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这种提法尚属首次。分析人士指出,“率先”这一提法表明,中国或将免除学杂费推广至全国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加上先期推进的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中国很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免除学杂费。项贤明说,“免除学杂费”这一举措意义重大,将推动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极大提高贫困家庭孩子的高中入学率,从而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打下坚实基础。中共高层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普及,但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政策落实。当前虽然中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初中辍学率仍然较高。项贤明认为,中国应在加快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同时,稳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真正做到“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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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务教育开始于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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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务教育开始于1986年。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个月至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9年。才符合当时科学发展水平和高度以及可以掌握当时工业制造的基本操作。义务的含义包括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颁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清朝末年,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遗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以法令形式公布的并在全国推行过的学校教育体系。旧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该年7、 8月,清政府学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也是规定了“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至此,从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终于被认定。1937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这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概念是强迫教育。1940年4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饭》,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两部分,两者同时实施。欧美义务教育绝大多数州为13年,不少的州目前在向15年过渡。在美国,公立学校提供的基础教育统称为K-12教育,是从幼儿园到高中12年级一共13年免费义务教育的总称。在实现15年免费教育的同时开始推行免费上大学,纽约州长科莫宣布开始为纽约州中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高等教育,成为美国首个推行免费大学教育的州,体现了美国对下一代教育的重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国上个世纪定下的教材学科内容已经跟不上时代需求的步伐,互联网、大数据、航空航天、人工智能、量子物理等等科技的迅猛发展迫使各国加强义务教育的强度与长度,2007年至2017年中国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大凉山、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等等将相继落实推行涵盖15年免费教育,同时中等职业教育免费。陕西将全面实施学前1年到高中阶段13年免费教育,同时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科学教育达人
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自日起施行。经过两年的过渡,中国已与2008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名副其实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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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务教育开始于日。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  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  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 教  师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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