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二级建造师学习网注册需要提供社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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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所需材料
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所需材料
资 &料 &名 &称
延续注册(暂未开通)
申请表(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
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到期合同,退休证明
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逾期注册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小二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不含申请表所贴照片)(领取注册证书时交)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与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项目经理证(申报注册前取得项目经理证人员领取建造师执业证章时上交)
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汇总表
在岗承诺书
*原件验证后退回。
申请表、附件材料份数请按照《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要求提供。 & & &&
附件【】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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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督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局
 --省政府各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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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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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商业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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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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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深圳市诺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C) www.thea.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号-32018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须知
16:12:44 |
【这些东西要带齐】
必须带齐本人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两证必须齐全,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配合工作人员完成身份核验,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提前进场很必要】
考生在开考前2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将在考前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按要求提前到达考场。
【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准);开考满2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考试用笔有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科目代码很重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按科目分不同的代码,考生务必要在在答题卡上认真填涂自己的科目代码,如若不填或填涂错误,按国家相关规定,该科目成绩为零分。
【以下行为不仅违纪违规,有可能触犯法律】
1、私自将试卷、答题卡等通过各种方式带出考场或向外传播的行为。
2、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和其他帮助、提供出售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
3、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
4、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
6、其他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这些物品禁止携带】
严禁在考试期间携带或使用各种电子、通信、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
【这些物品严禁带出】
不能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填涂信息要认真】
考生参考时,首先要在答题卡和试题题本相应位置,用签字笔认真填写个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并使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下方对应数字的涂点涂黑。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和&违纪&两个涂点标识由监考人员负责涂写,禁止考生自行填涂。客观题作答时,要使用2B铅笔将选项对应的涂点覆盖涂黑,涂写要规范。
【答题区域很关键】
考生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考生严禁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做任何特殊标记,比如署名等。
【试卷答题卡要保护】
考生作答时要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欲修改的文字,考生只需用笔轻轻划去即可,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雷同检测是常态】
为有效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此次考试结束后,我们将在阅卷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作答信息进行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雷同双方都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什么情况会被监测为雷同答卷?主要是由以下几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一是购买作弊团伙售卖的答案,二是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场外答案,三是互相传递答案抄袭。另外,如果没有保护好本人答题信息,被其他考生抄袭,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同样会被监测为雷同。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题本和答题卡。
【提前认路很重要】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或通过查看地图导航等方式,熟悉考场及路线,避免因走错考点影响考试。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参加考试时开私家车前往的较多,这有可能造成考点附近大面积交通堵塞,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尤其是前往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点的考生,近期由于山体滑坡,南川东路六一桥至烈士陵园南北路段实行交通管制,道路全面禁止通行;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西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二个考点,都需要经过海湖大道或宁大公路,加之宁大公路近期道路施工,施行半幅通行,考试当天有可能导致这两条路交通压力过大,因此我们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尽量早早出发赶往考点,提前选择最优出行路线。经与校方协调,考试当天除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校园内可提供停车位,其余考点校园面积和设施有限不提供停车位,请考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下人走车&,请勿在周边逗留。经与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做到稳驾慢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要遵守交通秩序,不可乱行乱停乱放。
【诚信参考 拒绝舞弊】
根据考试组织工作安排,考试期间,我们将联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点内外的联合巡查,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行为。考场除了配备手机信号屏蔽和监控设备外,我们此次还大大加强了技防和人防力度。在考场内外配备先进的防作弊设备和&高科技&作弊检测设备,而且加大人员巡查力度,不间断的对考场内外进行巡查,让各类&高科技&作弊设备和各类违纪行为无所遁形。在考试结束后,我们将采取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检测。对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按规定严肃处理。请各位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保护好本人作答信息,作答完毕后将题本、答题卡反面放置桌子上,防止被别人抄袭。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们决不姑息,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参考考生切勿轻信各类培训机构打着&传递答案&、&考试包过&旗号的虚假宣传,拒绝购买和使用非法利益团伙兜售的各类作弊器材,坚决抵制参与任何作弊违纪违规行为,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共同维护人事考试的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qh.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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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建政〔号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此办法,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定于日—日进行,请各单位按本办法要求和程序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青海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抄送:有关厅局,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存档。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青海省建设厅为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本省内一级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建造师注册工作的受理和初审。    第四条 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五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涉及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将有关材料送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省建设厅审批。符合注册条件的,分别由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统一式样制作。   第七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当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第八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九条 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按照注册类别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将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对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有关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部备案。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省建设厅应公布注册审批结果,并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条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一份。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逾期申请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提交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执业单位、所在聘用企业名称、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及时申请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其中变更执业单位的,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执业满一年方可办理一次变更注册。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出省变更注册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增加一份。    第十四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按规定提供该专业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不变。    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业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形式、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或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须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须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本人及其聘用单位办理注销注册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销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申请人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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