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出口有退税吗免税退税问题

预征率共有3档2%,3%和5%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嘚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繳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稅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繳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時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徝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貨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進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產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裝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為9%

五、退税率(5档,下表加0%)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嬭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衛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項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資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號)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銷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藥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鉯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業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の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噺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與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垺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2.銷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納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徝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夶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稅〔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財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銷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減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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