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合法化的问题

合法建筑、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区分?
合法建筑,是指依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前已经取得建设、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施工后补办了相关批准证书、权属证书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违反城 乡规划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临时建造、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性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合法建筑,是指依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前已经取得建设、 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施工后补办了相关批准证书、权属证 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
这属于相邻关系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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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章建筑。
什么是违章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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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只要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均为合法建筑,不存在违建,都是按标准补偿的!海安在拆迁中偷换概念,有证的才是合法面积,其他是违建!
海安的官员难怪热衷于拆迁啊!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2-06-30 06:45
这是北京的,看来海安这地方还是上高皇帝远啊!
发表于:12-06-30 08:51
原来如此 阿弥陀佛 那拆掉的怎么办 吃亏了么
发表于:12-06-30 11:23
别闹了,海安是海安,歪曲中央的再多,还是法制先进县!不偷换概念,我怎么去抢你们老百姓财产!
发表于:12-06-30 11:27
中国的改革就是没有到最底层啊,停滞在中央!
发表于:12-07-01 22:40
发表于:12-07-02 06:49
以下是引用 第4楼 公义如江河滔滔 的话:
别闹了,海安是海安,歪曲中央的再多,还是法制先进县!不偷换概念,我怎么去抢你们老百姓财产!...
发表于:12-07-02 15:27
楼主这是不清楚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民使用的土地中既有宅基地,也有自留地,还有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是有标准限制的,许多农户的宅基地超面积了是挤占了自留地或承包地,否则如果按实际占用数都承认为合法宅基地的话,农户可以的把自留地甚至承包地都砌满了房子,一个宅基地几亩地甚至十亩、八亩地,到时就看你政府认不认!
发表于:12-07-02 15:47
回复 第8楼 的 cuijunlin65:
崔先生混淆概念了吧,在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均是合法的,而超出宅基地范围的则为非法。现在海安地方政府定义的合法面积是有批文的建筑物或有两证的建筑物,而农民在宅基地内建的厨房、蚕室、猪圈均为违建!
发表于:12-07-04 17:07
回复 第9楼 的 海安拆迁户:
看来我没你懂啊!向你学习!
发表于:12-07-06 11:33
回复 第9楼 的 海回复 第9楼 的 海安拆迁户
违章与违法是有区别的,关键看处理方式,结果有两种,一种是违法,一种是予以补办手续后合法。前一种是严重违反规划,后一种是指一般违反规划。一般违反规划的,通常存在政府不作为,导致没处罚、没有责令补办手续。这样,在拆迁时,政府再次乱作为,将一般违反规划的建筑,一律视为不合法建筑、非法建筑。导致被拆迁户利益严重受损,但又说不出所以然。强势的被拆迁户,就与政府发动战争或者打官司,如此,拆迁工作中,工作草率,政府往往搬石头咋自己的脚。但多数被拆迁户,享受的是哑巴吃黄连的待遇!
发表于:12-07-06 12:12
中央和地方政府怎么步伐不一致呢?
发表于:12-07-06 17:57
其实现在中央已不像过去那样能一声喊到地方了,中央一方面高额从地方抽取税收后挥霍(不是有人说什么奥运8000亿、世博6000亿、援外6000亿、借钱给美国贬值2000亿,等等)、一方面反对地方拆迁买土地想法找钱,你中央就是把所有现任的地方政府官员全撤了,重换新的上台,一样还是要找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嘛。所以,说来说去所有问题最终还是归结到体制问题。
发表于:12-07-06 18:02
回复 第9楼 的 海安拆迁户:
厨房是生活用房,有的建筑了几十年了,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即使没有手续,也是合法建筑。蚕室、猪圈是与农业生产像配套的用房,年久的和近代依法审批的,都是合法建筑,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蚕室、猪圈,在法律肯定绝不是临时建筑,不过拆迁时,政府肯定欺骗你,当临时建筑,省补偿费啊。农业生产不是临时的,建筑用房就不是临时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生搬硬套“临时建筑”成了习惯,不顾及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这一根基性事实。老百姓摸不着头脑,对临时二字,怎么也想不通。临时建筑,是提醒老百姓在心灵上对农业生产持续性走向悲观和绝望。
发表于:12-07-06 22:16
既然是违章建筑,为什么还允许建?建后,职能部门为什么不及时清理?难道存在即是道理?违章建筑几年已是事实,要么转为合法,要么先行拆除,等到拆迁时再说违章建筑,真他妈的有点那个,部门人员早在哪儿的?吃的党国饭得为人民办具体实事。
发表于:12-07-06 22:38
有的违建就是当地官员同意的,拆迁的时候他们却绝口否认!
发表于:12-07-07 11:26
以下是引用 第8楼 cuijunlin65 的话:
楼主这是不清楚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民使用的土地中既有宅基地,也有自留地,还有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是有标准限制的,许多农户的宅基地超面积了是挤占了自留地或承包地,否则如果按实际占用数都承认为合法宅基地的话,农户可以的把自留地甚至承包地都砌满了房子,一个宅基地几亩地甚至十亩、八亩地,到时就看你政府认不认!...
崔大官员,你好宅基地是有限制的吧,超出规定的面积的宅基地准为违法的!
发表于:12-07-09 16:14
纯属胡说八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还拿来说啥事呀
发表于:12-07-09 17:40
回复 第18楼 的 松竹之友:
以下是引用 第18楼 松竹之友 的话:
纯属胡说八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还拿来说啥事呀...
哪有什么废止啊
这个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
发表于:12-07-10 08:27
光能都成政府的了,拆个房子还给点钱我们,我已足亦。说不准哪天还要你交空气税,死亡税等等。汽车要交每年120的垃圾费,人将来更要交垃圾费。党啊,亲爱的母亲,我们都是你的儿女!!!!是鱼也是肉――――――――――――――――――――――――――――――――――――――
发表于:12-07-10 08:29
回复 第17楼 的 海安人在江湖:
法律是确认历史,管理未来的。历史宅地,怎么大,怎么超标,都为法律所保护,不过,很多人,尤其在海安,用法律裁剪历史、裁减宅地的事例,屡见不鲜!对于历史宅地,胡说的什么1.75米的系数,硬套,有一次,打官司到南通了,经办人好在做了例外,确认了人家300多平方米的宅地,所以行政官司没输。
发表于:12-07-12 11:37
回复 第17楼 的 海安人在江湖:
受教了,兄弟,很荣幸你称我为大官员,可惜我不是官二代富二代,在领导面前又少了点吹牛皮(唉,惹你笑,真对不起我这姓啊)、拍马屁的本事,多了点怪话、臭话、牢骚话,要不然以我三十年工龄真该是个大干部,混到现在还是个搞专业搞业务的。兄弟呀,要论说话大胆,我肯定是你前辈。正如前天有人谈什么外行领导内行,我回了他们一句话后都没人开口了,我说你们什么看到过内行当领导的?(惭愧啊,嘿嘿,当时还有领导在场呢)所以呀,不要把吃公家饭的都一杆子打死,要论讲真话,他们好多人不比你差,而且还会比你讲在点子上;要论看问题,他们会比你看得更深层次。这个社会归根结底,还是我前面发的那个贴――体制啊(现在动不动就说这个腐败那个贪污的,我问你:你把猫放在鱼堆里它能不吃么?)
现在回到楼主说的这个事,对宅基地我略微懂点儿,搞这个业务算算也不过搞了25年吧。楼主发的这个贴虽然是北京的政策,但它也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其实我们职能部门也一直就是这样执行的,但他说的所有宅基地都绝对合法这显然嫌绝对了,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老宅地老房子这显然是要承认历史的(虽然1982年起海安就有了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但那是粗线条的),1987年以后都是有建房报告、有标准的,厨房是生活用房算在各户的应享受标准里的(当然有不少农户是大房子建足了标准甚至有所超过,厨房再另外再搭的),所说的蚕室、鸡舍也是按临时用房审批的。楼主说的只要是宅基地是的建筑都是合法的,我们就碰到不少有钱的有头路的户,宅基地亩把田甚至几亩田,房子三四百甚至五六百平方,如果要承认他是合法的,那对普通老百姓怎么交待?这些问题至于他们拆迁时是如何掌握的我不知道,也没有去妄加评论,只能就楼主说的这个事就事论事谈谈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12-07-12 11:56
回复 第22楼 的 cuijunlin65:
看了看,里面有个问题,宅基地面积应该是超过建房报告的面积吧!我们这样看有的老百姓辛辛苦苦忙了一辈子的将钱全投入到房子上,有的人把一辈子的钱全挥霍一空未曾用在房屋建设上,那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肯定是不一样的。
发表于:12-07-12 16:38
我还没有看完,呵呵
发表于:12-07-12 19:30
回复 第1楼 的 历史真假:
超批,不超标的建筑,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才有可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不过,建筑时,政府不作为,不予处理,拆迁时,不按照法定程序去认定确权,渎职侵权,是普遍现象。尤其是海安镇依靠的素质业务水平比较差的人,肯定如此行政!要举例子,太多了!
发表于:12-07-12 19:35
回复 第1楼 的 历史真假:
兄弟,"只要是宅基地上的建筑均为合法建筑",这个命题有点偏激,但是,比不过有关核定面积合法与否的人员,---非法行政、自以为是那样偏歪与荒唐。
发表于:12-07-13 07:40
这是北京的政策啊,看来靠中央还是不一样的!
发表于:12-07-13 10:12
回复 第14楼 的 公义如江河滔滔:
&不过,在宅地之外,搞规模养殖,所使用的土地,肯定是临时用地,所作的建筑,肯定是临时建筑。
发表于:12-07-13 12:56
以下是引用 第22楼 cuijunlin65 的话:
回复 第17楼 的 海安人在江湖:受教了,兄弟,很荣幸你称我为大官员,可惜我不是官二代富二代,在领导面前又少了点吹牛皮(唉,惹你笑,真对不起我这姓啊)、拍马屁的本事,多了点怪话、臭话、牢骚话,要不然以我三十年工龄真该是个大干部,混到现在还是个搞专业搞业务的。兄弟呀,要论说话大胆,我肯定是你前辈。正如前天有人谈什么外行领导内行,我回了他们一句话后都没人开口了,我说你们什么看到过内行当领导的?(惭愧啊...
三十多年的工龄,真该是个局长了!
发表于:12-07-13 14:09
土管法是83年的哟!
发表于:12-07-13 14:10
另外,按照本地的规定,宅基地一户只有三、四分地吧?哪儿有这么多的宅基地?
发表于:12-07-13 14:13
如果你真的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最好翻出来看一看,那上面有你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的面积是多少?另外,二轮承包后,凡是宅基地面积超标的,超出部分均算作了承包面积!相信你的左邻右舍不会每家每户宅基地都不超标的。
发表于:12-07-13 14:14
另外,要提醒各位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仅仅是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凭证,不是证明其上的房屋产权的凭证。所以,除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外,还有一本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才是证明合法建筑的证明。不要把两者搞混了。
发表于:12-07-13 14:16
顺便再多说一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建筑的处理,是一律拆除,根本就没有以罚款取代一说!不信去翻翻《土地管理法》!至于说罚款,那是实际操作中的变通做法,说白了,法不责众,政府拆不完!也拆不过来!当然,也为了政府捞钱!
发表于:12-07-13 15:40
回复 第29楼 的 历史真假:
做局长,不做局长并不重要,一辈子学会做人才重要呢。不提倡怂恿人去抓权、做官什么的,坏人抓到权,多半作孽。有时不想抓权,不做大官,正直一生,才有人生意义呢!
发表于:12-07-13 15:42
回复 第34楼 的 IJLG血:
要综合执法,应用各项法律、法规综合执法,才对。一律拆除?《土管法》在适用上,是有条件范围的!
发表于:12-07-14 12:39
宅地抵算自留地、承包地,有点是真的,有的是牵强附会而作的。具体要看承包证书,并且要与土地证书配套考虑。详细的,可以来信咨询,不是一些不懂业务的基层人员,背离事实或史实,胡说八道那样简单!
发表于:12-07-14 12:45
中国不拆迁只有死亡,就是这样的
发表于:12-07-14 12:52
宅地抵算承包地、自留地,只是通行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宅地是物权,自留地、承包地是经营权,性质不同。爸爸抵作妈妈,妈妈抵作爸爸,岂不是笑话,性别就不同,这么抵算。通常宅地中的活动地与自留地或承包地混在一起,无法截然分开的时候,把两种性质的用地加以分摊一下的做法。即便如此,土地证书,只能就宅地进行法律认定,其中记载的宅地,在承包证书没有对应起来的话,此记载依然有误,可不予考虑,依法作为冗载。至于,可以截然分开的,这么做的话,有违土地状况,说宅地抵算什么的,就是胡说八道。还有,是历史大宅的,这么做,有时还乘以个系数什么的,都是用法律裁剪历史,结果导致的是非法行政!
发表于:12-07-14 17:40
37楼的,你先别喊,不信你可以去看看土管法的条文。我发帖后,专门看了法条的:是拆除,同时罚款。不要以为你看到的现象,就是合法的。地方政府一贯做法是只罚款不拆除,但不等于说它就是合法的。
发表于:12-07-14 22:58
回复 第40楼 的 IJLG血:
我也看了,说的不错。专门看了法条,没看法系、法律体系吧。就说一点吧,《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等等,都要配套适用的。《土地管理》与效力高的法律、时间新的法律相冲突时候,还得让路的。任何政府机关滥用法条,都会遭到人民的反对。当然,这里只是大体说说,楼主可以说说具体案例,才能分析清楚。也许你说得对,据案情只要适用《土地管理法》一条足以:一律拆除。不看案例,人家难以准确作答的。谁喊叫,都没用!
发表于:12-07-14 23:10
以下是引用 第19楼 海安代言人 的话:
回复 第18楼 的 松竹之友:以下是引用 第18楼 松竹之友 的话:纯属胡说八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还拿来说啥事呀...哪有什么废止啊这个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是废止了,适用上,要尊重上述条款,是不是“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集体土地上的,也不是城市房屋,没具体规定,但可以按中纪委有关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发表于:12-07-15 10:25
回复 第9楼 的 海安拆迁户:
在宅地内外的建筑,法律上是有区别的!
发表于:12-07-15 22:18
回复 第43楼 的 朗朗别空:
除非,不按法律程序,真的按法定程序,宅地内的建筑,大体而言,最终要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宅地之外的,就难说了。
发表于:12-07-15 22:21
但拆迁补偿时候,没什么大碍,因为宅地面积与建筑面积,计算区位差价,哪个大,按哪个算的。只是搬家费和奖金等有区别了。
发表于:12-07-16 07:08
实际操作中 就是补偿啊
不信 去问问 海安镇中心地段有人家就这么算的
或者& 问问镇土管所 是不是这样确认面积的
这些 海安镇处理还是恰当的
他们会补偿的!
发表于:12-07-16 07:29
海安发展& 匹夫有责
忠言逆耳& 良药利病
兼听则明& 偏信则暗
多听听来自各方的声音 。。。
有责任心者 会献言献策
和谐 发展& 发展 和谐
不再是套话 空话
民众支持这样的声音
时代呼唤这样的声音。。。。。。
发表于:12-07-16 13:44
楼上跟帖较多的网友,能不能在发帖时把词语好好组织一下,让人看得懂!看了你的帖子,好多不知道你要表达什么意思。
发表于:12-07-16 13:50
发表于:12-07-17 00:00
拆迁补偿时候,没什么大碍,因为宅地面积与建筑面积,计算区位差价,哪个大,按哪个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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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违法建筑有哪些处理方式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违法建筑有哪些处理方式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要有&规划&。
  要谈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必须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有规划这个问题上,要注重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规定得更为翔实具体,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群众在政府没有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虽然我们有城区总体规划,但没有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在具体处罚时显得很没有说服力。
  二是&规划&要合法。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修改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以及遵循的原则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讲,程序要件要比实体要件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却易被忽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说明,未经公布的规划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规划制定、修改的同时,做好规划的公布工作,这不仅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
  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罚款处罚。当然,每个违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罚款的数额。《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5%到10%),一个是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10%以下)。
  这里需要注意计算方式,是以工程总造价来计算,还是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笔者认为,应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因为适用法律有一个通用原则,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轻不就重&,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一般是就轻就低。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正确理解这句话,要掌握三个原则:要有规划;规划要合法;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不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关于这三个原则,前面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2、限期拆除的执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限期拆除的执行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绝履行限期拆除义务,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行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制;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这项规定比较原则。笔者认为,要执行好这条法律规定,应抓好三点:一是请示。由行政机关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卷。二是批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复,同意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三是执行。职能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的决定。
  有两点要强调:一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不予补偿;二是政府经审查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够代表政府行为的载体应该是政府文件。因此,在职能部门的请示文件上由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没收
  &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知识关联:
  违法建筑包括哪些类型: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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