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防火设计规范有哪些设计规范

其实,养老院设计的要求有八个!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养老院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更加讲究,因此,在上,不仅要满足居住功能的要求,如安全、卫生、方便、适用等,同时也要考虑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居住氛围,以体现出对老年人的关怀。
  时应该设身处地为老年人着想,将日常起居、行为需求到配套设施等各个方面纳入设计的考虑范围,体现对老年人细致的关怀。总体来说,时应达到适用、坚固、经济、美观、和谐等要求,而建筑设计需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为老年人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安静、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进行社会交往的公共空间,充实老人的生活,减少孤独感;但也要注重空间的私密性,老年人也需要一个属于自己且不被干扰的空间,因此,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可选择性的空间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2、在室内功能规划上要发挥养老院医疗技术设备的技术效能,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节省劳动时间,利于科学管理。
  3、在建筑设计群的安排上,既要考虑各单独的建筑结构能适应相应科室或部门的要求,又要考虑把整个养老院的各独立单元建筑有机地科学地连接成一个协调的整体。
  4、养老院建筑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合理地使用当地的自然疗养因子,例如近海边、或附近有公园等自然景观。
  5、公寓式、家庭式、酒店式的居住布局,更受到现代老年人的青睐,内设卧室、卫生间、厨房、
阳台等空间,生活用品应有尽有,如电视、桌子、凳子、衣柜等等,同时保证环境卫生、舒适、安全。注意细部的尺度适宜,以使老年人处处感到方便和愉快。
  6、室内外应具有足够的各种锻炼场地,例如健身房、游泳池、网球场甚至高尔夫球场等,让老年人随时放松心情。
  7、养老院室内应具有必要的文娱活动场所,例如娱乐室、俱乐部、阅览室、弹唱室、放映室等,尽量为老年人创造愉快、健康的文娱活动环境。
  8、要符合卫生学要求,包括通风、采光、照明、空调、上下水道等要求符合高标准;另外,还要留有余地,以利今后发展。
 设计一定要遵循人性化、心理关怀的设计原则,在满足居住要求的情况下,应向着医疗、康体、休闲娱乐等复合功能方向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安全、温馨舒适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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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正在初始化报价器请问,养老院设计规范有什么ROCK_coke有这些: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更多回答鲁能是冠军10养老院设计规范:
一、出入口设计
1、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2、主要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3、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5、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二、过厅、走道
1、公共过厅及走道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2、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4、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5、阳台、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应设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型。
霹雳小子锤昧8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2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3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4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露珠懒猫猫现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什么娅你好,养老院设计规范有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等。
时弘伟养老院的建筑设计规划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指标,养老院的房屋建筑主要有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健身、社会工作用房。到网上也可以找到,不过都没有很详细的,我是在中国敬老院网上看到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日起施行。
newhouse1、总则1.0.1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1.0.3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1.0.4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老龄阶段Theaged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2.0.2自理老人Self-help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2.0.3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2.0.4提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2.0.5老年住宅Houseforthe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2.0.6老年公寓Apartmentforthe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2.0.7老人院(养老院)Homeforthe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2.0.8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2.0.9走道净宽netWidthofCorridor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10楼梯段净宽netWidthofStairway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11门口净宽netwidthofDoorway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基地环境设计3.0.1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0.2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3.0.3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3.0.4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织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建筑设计4.1一搬规定4.1.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4.1.2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4.1.3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4.1.4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4.2出入口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有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4.2.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4.2.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4.2.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4.2.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4.2.6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4.3过厅和过道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和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4.3.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4.3.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4.4楼梯、坡道和电梯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4.4.2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4.4.3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4.4.4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4.4.5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4.5居室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4.5.2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不宜小于3.00m。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5.3老人院、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3.30m。4.6厨房4.6.1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4.6.2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4.6.3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m2。4.6.4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m-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4.6.5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4.7卫生间4.7.1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4.7.2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4.7.3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4.7.4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4.7.5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4.7.6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4.7.7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Π”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4.7.8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4.7.9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4.8阳台4.8.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d53a12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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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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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设计规范要求
? 一、用房及面积标准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 一级?7.0 二级?6.0 三级?5.0 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厨房不应小于5,卫生间不应小于4。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
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的规定。 储藏面积() 一级?≥0.6 二级?≥0.5 三级?≥0.4 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厨房:50床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床计,乙类按0.40~0.50/床计; 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床计,乙类按0.60~0.70/床计;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乙类不小于20;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乙类不小于3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的规定。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设备 男 女
洗脸盆 坐便器 小便斗(槽) 淋浴器 洗脸盆 坐便器 淋浴器
甲类 ≤15 ≤18 ≤18 ≤20 ≤12 ≤15 ≤15
乙类 ≤12 ≤15 ≤15 ≤18 ≤10 ≤12 ≤15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乙类不应小于15;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乙类不宜小于30。 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床,乙类不应小于0.60/床。 性能标准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K。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使用标准 主要出入口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过厅、走道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老年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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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功能设计的国家标准(劲爆干货,终于整理完成)
养老院功能设计的国家标准(劲爆干货,终于整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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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策划师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m2~600m2。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十九条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 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m2/床)用房类别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 0.26 0.320.34 0.500.78生活用房17.1617.1617.1617.1617.16卫生保健用房 1.23 1.351.47 1.68 1.93康复用房 0.57 0.630.72 0.841.20娱乐用房 0.77 0.810.84 1.021.20社会工作用房 1.48 1.501.54 1.561.62行政办公用房 0.83 0.941.07 1.301.45附属用房 3.57 3.813.97 4.345.19合计25.8726.5227.1128.4030.53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2.建设规模不足100张的参照100张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四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水平。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第三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设备等。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第三十八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七章
基本装备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备。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备。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第四十八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功能用房项目构成类别备注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接待服务厅√√√√√入住登记室√√√√√健康评估室√√√√√总值班室√√√√√含监控室生活用房居室√√√√√含卫生间沐浴间√√√√√含更衣室配餐间√√√√√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会见聊天厅√√√√√亲情居室√√√√√护理员值班室√√√√√卫生保健用房诊疗室√√√√√化验室√√√√心电图室√√√√B超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临终关怀室√√√√√医护办公室√√√√√含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工作室康复用房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娱乐用房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亲情网络室√√√√√社会工作用房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 多功能厅√√√√√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财务室√√√√√档案室√√√√√文印室√√√√信息室√√√√√培训室√√√√√附属用房警卫室√√√√√食堂√√√√√含老年人厨房、职工厨房和职工餐厅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含消毒、甩干、烘干室和缝补间、室内晾晒场地等库房√√√√√含被服库、器材库、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车库√√√√√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含配电室、锅炉房、供氧站、电梯机房、通讯机房、空调机房等注:√表示应具备。附录二
老年养护院主要名词解释失能老年人:至少有一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一般包括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上下床和室内走动这六项)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的老年人。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失能三种类型。接待服务厅:供老年人及其他人员前来咨询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等候、休息,进行资料展示的处所。入住登记室:为老年人办理出入院手续并提供咨询的用房。健康评估室:老年人入住养护院时,对其进行初步健康检查和需求评估的用房。配餐间:供护理员为入住失能老年人分配、加热、切分食物等的用房。养护区餐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养护区内进餐和活动的处所。会见聊天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聊天休息及会见亲友的处所。亲情居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的用房。物理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运动治疗、徒手治疗和仪器治疗等方法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作业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以有目的的、经过选择的作业活动为主要治疗手段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亲情网络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上网娱乐及通过网络与亲人聊天的用房。心理咨询室:对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的用房。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志愿者来院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服务时工作和休息的用房。培训室:对院内外护理员进行业务培训的用房。养护单元:是老年养护院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的必要设置,养护单元内应包括老年人居室、餐厅、沐浴间、会见聊天厅、亲情网络室、心理咨询室、护理员值班室、护士工作室等用房。 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
目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生活护理设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医疗设备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康复设备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定位设备√√√√√呼叫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摄录像机√√√√√交通工具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注:√表示应具备。附录四
用词和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件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老年养护院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人口老龄化。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与此相伴,老年人口中失能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长期照料需求迅速扩张。中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照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靠家庭和社区服务已不能使他们得到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因此,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机构建设。2005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将爱心护理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2008年初,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再次强调:“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立项,争取有实质性进展”。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失能老年人服务。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老年养护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的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养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的需求,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标准作此规定。为统一各地对老年养护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本标准从主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老年养护院的定义。考虑到不同类型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他福利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水平以及机构养老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第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养护院是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第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1. 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本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 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2004 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1000=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0.6×0.069×0.5×1000=20.7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第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展各项服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本《标准》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同时,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本《标准》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所,满足其在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本建设标准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置。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等。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而提出的。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功能厅。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社会工作人员。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置的场地。为有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要求。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老年养护院的建筑用地内容是根据老年养护院实际工作需求提出的。为控制用地指标,本《标准》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确定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老年养护院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场地的面积,是根据对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实际所需用地面积的测算,并参考实际调研数据确定的。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要求。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独立成区,是为了方便服务,同时保证老年人能够安静有序地生活。分设养护单元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互动互信,并利于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分类服务。参照目前我国医院一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对老年养护院一个养护单元宜设置的床位数作出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第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出规定。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新建老年养护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水平确定的。规定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用房面积所占比例,是为确保老年人的用房需要,防止盲目扩大行政办公等用房面积。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本建设标准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相加得出五类老年养护院的房屋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如下:附表1
入住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接待服务厅0.100.120.120.180.30入住登记室0.040.050.060.080.12健康评估室0.070.090.080.120.18总值班室0.050.060.080.120.18合计0.260.320.340.500.78附表2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居室11.411.411.411.411.4沐浴间1.381.381.381.381.38配餐间0.480.480.480.480.48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0.740.740.740.740.74会见聊天厅0.740.740.740.740.74亲情居室1.381.381.381.381.38护理员值班室1.041.041.041.041.04合计17.1617.1617.1617.1617.16 附表3
卫生保健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诊疗室0.050.060.080.120.24,化验室0.040.050.060.09不单设心电图室0.020.030.040.06不单设B超室0.020.03不单设不单设不单设抢救室0.100.120.160.180.24药房0.050.060.060.090.15消毒室0.030.040.050.080.12临终关怀室0.140.180.200.240.32医生办公室0.160.160.200.200.24护士工作室0.620.620.620.620.62合计1.231.351.471.681.93附表4 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物理治疗室0.430.450.480.540.84作业治疗室0.140.180.240.300.36合计0.570.630.720.841.20 附表5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阅览室0.100.120.120.180.24书画室0.070.090.080.120.24棋牌室0.120.120.160.240.24亲情网络室0.480.480.480.480.48合计0.770.810.841.021.20附表6
社会工作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心理咨询室0.480.480.480.480.48社会工作室0.100.120.160.180.24多功能厅0.900.900.900.900.90合计1.481.501.541.561.62附表7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办公室0.340.340.400.400.40会议室0.140.150.180.180.24接待室0.070.090.080.12不单设财务室0.030.040.050.080.15档案室0.040.050.050.080.18文印室0.030.040.050.08不单设信息室0.040.050.060.090.12培训室0.140.180.200.270.36合计0.830.941.071.301.45 附表8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警卫室0.030.040.050.080.12食堂1.211.211.211.211.21职工浴室0.250.25 0.250.250.25理发室0.050.060.060.090.15洗衣房0.580.650.760.901.20库房0.670.720.720.720.78车库0.100.120.160.240.48公共卫生间0.390.400.400.430.46设备用房0.290.360.360.420.54合计3.573.813.974.345.19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置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是为了鼓励老人自己进餐和集体进餐,同时也可以作为老年人日常活动和交流的场所。按养护单元80%的老年人到餐厅就餐,经测算人均使用面积为0.93 m2,高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每个就餐人员使用面积指标为0.85 m2的规定,这是由于部分失能老人坐轮椅就餐所需面积较大。按养护单元50张床位数计算,则老年养护院养护区餐厅的床均使用面积指标为0.74 m2/床。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是根据对目前新建工程老年人用房的调研数据和养护单元的平面布置图测算得出。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和对实际用房面积的测算,确定老年养护院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5。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标准要求在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并便于扩建改造。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老年养护院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标准强调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程度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耐火要求。第二十六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为方便对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和管理,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根据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护理需求进行设置。根据调研,轻度失能老年人适合住2人间,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则适合住多人间,便于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护,但一间也不宜超过四人。同时,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阳台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要求。养护院内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设施,同时对卫生间地面提出要求。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考虑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轮椅和推床的特殊要求,参照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对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要求。为满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要求,并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内呼叫、供氧系统的配备以及射灯、隐私帘的安装提出要求。这也是现有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强调老年养护院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养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置提出要求,同时为了解决雨、雪天气时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要设置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部分生活有特殊要求的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要求。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出老年养护院建设的主要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给排水要求。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热水供应及相关设施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第四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第七章
基本装备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配置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主要项目及其分类。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生活护理设备的基本项目。配置护理床和气垫床是为了方便部分失能老年人进食、便溺,减少长期卧床而引起的褥疮发生等。此外还需配置送餐用的电加热保温餐车以及帮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专用沐浴设备。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置的医疗设备是从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及其工作特点出发,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安防设备的基本项目。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交通工具的基本项目。本建设标准仅列入老年养护院所必需的两种专用业务车辆。老年人接送车主要用于接收老年人入院,送老年人去医院就诊等方面;物品采购车主要用于老年养护院生活等用品的采购和其他后勤保障用途。第四十八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列出详表。『中国养老策划师』■ 顶级养老项目策划大师交流圣殿■ 专注于养老项目定位与功能布局■ 项目全程投资顾问与策划报告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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