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国籍原则 什么方法最容易加入美国国籍的好处

湖南一副厅被纪委带走时说:你们无权抓我,我是美国人 | 谋杀 现场 法医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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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官员#湖南一副厅被省纪委带走,48小时后,他说,其实你们无权抓我。纪委嗷嗷叫,反了反了,一个小副厅还敢这么嚣张。他淡然一笑,我现在是美国人了。纪委大骇,查询发现中国国籍确已取消。随后,美大使馆来人交涉,湖南只得放人。确认飞到公海,美国人才离开长沙,期间只吃了家属一份机场盒饭。这是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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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觉得比较假。第一,不是说“我是米国公民”,别人就真相信的,你得把护照拿出来。第二,要想获得米国公民,非常不容易,要么走结婚的路子,要么走移民后绿卡等排队的路子,反正两条都需要在米国呆很长时间才行,不会这边不发现。第三,米国大使馆没那么闲得慌,随时监控在华米国公民的行踪。请问,米国大使馆如何知道此人已经被带走?第四,纪委没办法查询某个人的国籍是否被取消的。实际上,除非他亮出米国护照,否则永远你也没法知道他是不是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尽管在宣誓入籍那一刻已经自动失去。第五,即便是米国公民,在中国涉嫌犯罪,中国司法机关一样有权羁押,米国大使馆也没法要走。
微博上只有邓飞这一个提到了,我感觉是不靠谱,美国国籍是否能担任中国的副厅?如果真的是这样,是不是违法行为?是不是有“间谍”的嫌疑?美国使馆的人还敢这么明目张胆的来要人?
DIYER,摄影师,电容技术顾问
真的假的?
口腔医学专业,书法小组组长
假的真的???
必然是假的。可以以涉嫌叛国罪调查起诉的,不会轻易放走。
六到八级的副厅官员,如果转了国籍,纪委调查之前会不知道?中国公务员只能由本国国籍担任。请注意公务员这三个字。
果壳网主编,科学松鼠会成员
觉得有点儿假
的话:六到八级的副厅官员,如果转了国籍,纪委调查之前会不知道?中国公务员只能由本国国籍担任。请注意公务员这三个字。根据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说明:第二章 公务员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此外这种新闻一看就是假的啊。真的不会这么声张,话说也太小看纪委了。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觉得比较假。第一,不是说“我是米国公民”,别人就真相信的,你得把护照拿出来。第二,要想获得米国公民,非常不容易,要么走结婚的路子,要么走移民后绿卡等排队的路子,反正两条都需要在米国呆很长时间才行,不会这边不发现。第三,米国大使馆没那么闲得慌,随时监控在华米国公民的行踪。请问,米国大使馆如何知道此人已经被带走?第四,纪委没办法查询某个人的国籍是否被取消的。实际上,除非他亮出米国护照,否则永远你也没法知道他是不是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尽管在宣誓入籍那一刻已经自动失去。第五,即便是米国公民,在中国涉嫌犯罪,中国司法机关一样有权羁押,米国大使馆也没法要走。
的话:根据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说明:第二章 公务员报考条件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此外这种新闻一看就是假的啊。真的不会这么声张,话说也太小看纪委了。“公务员报考条件”暂不考虑真假很多官员家人移民,隐瞒家人信息的做法还是不少见的。
人大代表还有外国人呢~~ 这不奇怪~~~
在中国只要有钱有权,可以办到自己想办的任何事情。这位老兄,二者兼之,很有可能!
的话:觉得比较假。第一,不是说“我是米国公民”,别人就真相信的,你得把护照拿出来。第二,要想获得米国公民,非常不容易,要么走结婚的路子,要么走移民后绿卡等排队的路子,反正两条都需要在米国呆很长时间才行,不会这边不发现。第三,米国大使馆没那么闲得慌,随时监控在华米国公民的行踪。请问,米国大使馆如何知道此人已经被带走?第四,纪委没办法查询某个人的国籍是否被取消的。实际上,除非他亮出米国护照,否则永远你也没法知道他是不是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尽管在宣誓入籍那一刻已经自动失去。第五,即便是米国公民,在中国涉嫌犯罪,中国司法机关一样有权羁押,米国大使馆也没法要走。现在海关、公安、外事部门之间的协调越来越严了,小老百姓还好,高层官员想要隐瞒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难度还是不小的
的话:人大代表还有外国人呢~~ 这不奇怪~~~你错了,人大代表的前提是中国公民。政协代表倒是可以由外国人担任
的话:觉得比较假。第一,不是说“我是米国公民”,别人就真相信的,你得把护照拿出来。第二,要想获得米国公民,非常不容易,要么走结婚的路子,要么走移民后绿卡等排队的路子,反正两条都需要在米国呆很长时间才行,不会这边不发现。第三,米国大使馆没那么闲得慌,随时监控在华米国公民的行踪。请问,米国大使馆如何知道此人已经被带走?第四,纪委没办法查询某个人的国籍是否被取消的。实际上,除非他亮出米国护照,否则永远你也没法知道他是不是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尽管在宣誓入籍那一刻已经自动失去。第五,即便是米国公民,在中国涉嫌犯罪,中国司法机关一样有权羁押,米国大使馆也没法要走。第五条你说错了。纪委不是司法机关,所以无权羁押。如果此人是美国公民,自然可以大摇大摆的走了啊。活该你纪委不先报案走司法程序。
必然是假的。国内处级以上干部出国都得向中央报备。还没见过申请外国国籍都不用先出国的。
的话:必然是假的。国内处级以上干部出国都得向中央报备。还没见过申请外国国籍都不用先出国的。技术上来说。。。还是有的。现在一些非洲小岛,出个几十万美金人家就卖你护照,都不用亲自跑出去。只不过类似索马里这种地方,对天朝官员实在不具有吸引力吧。。。
的话:第五条你说错了。纪委不是司法机关,所以无权羁押。如果此人是美国公民,自然可以大摇大摆的走了啊。活该你纪委不先报案走司法程序。表忘了超级大杀器:双规双指。中国哪个司法程序能比得过这个啊
的话:表忘了超级大杀器:双规双指。中国哪个司法程序能比得过这个啊双规双指对外国公民无效。
的话:技术上来说。。。还是有的。现在一些非洲小岛,出个几十万美金人家就卖你护照,都不用亲自跑出去。只不过类似索马里这种地方,对天朝官员实在不具有吸引力吧。。。咳咳咳咳。。。小国家敢给中国潜逃官员政治庇护么?
计算机系研究生,硬件开发工程师
就本地纪检的惯例来说你根本不知道人被带哪里去了……= =因为母上大人进去喝过茶我难道会说我知道?然后,纪检如果超过48小时也是常事实在不行可以报你个失踪,人我早放了,去哪儿了我不知道。没人敢查另外,检察院的同志反映基本上审问个把月出点口供是常事,关别人=关自己,因为自己也出不去(宾馆)。不打你的情况下让你难受到死吐点东西出来方法不要太多。
的话:你错了,人大代表的前提是中国公民。政协代表倒是可以由外国人担任杨澜~ 美国国籍~ 中国人大代表~
的话:杨澜~ 美国国籍~ 中国人大代表~杨澜这事一直没有定论,她到底是拿了美国国籍还是美国绿卡。国外信息来源,包括在wiki上,杨澜的国籍显示的是PRC;而声称她是美国籍的中文报道中也没见到具有可信性的信息来源。从这一点上来说,我认为有关她是美国籍的报道是失实的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第五条你说错了。纪委不是司法机关,所以无权羁押。如果此人是美国公民,自然可以大摇大摆的走了啊。活该你纪委不先报案走司法程序。嘿嘿,本来双规两指也无权羁押中国公民啊,属于法外操作。不过此事可以换个角度来看,第一,不承认对方美国公民身份;第二,直接通知海关边检进行边控,阻止其出境即可。
的话:嘿嘿,本来双规两指也无权羁押中国公民啊,属于法外操作。不过此事可以换个角度来看,第一,不承认对方美国公民身份;第二,直接通知海关边检进行边控,阻止其出境即可。“不承认对方美国公民身份”这不等于抽美国人的脸嘛?那以后奥巴马访中的时候直接宣布他是中国人就可以合法扣留咯?在中国可以不讲法律,但是惹出外交危机的话,就得不偿失了。纪委如果发现他确实是美国公民,还真不敢扣。要扣也得走司法途径,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逮捕才行。海关边防没有走法律程序也不能随便扣人,不然还是外交危机。
这帖子明显是编的——就算是真老外,该抓得住啊该杀的杀,参见阿毛里。这篇帖子的后半部分说的是1900年代的法外治权……
的话:嘿嘿,本来双规两指也无权羁押中国公民啊,属于法外操作。不过此事可以换个角度来看,第一,不承认对方美国公民身份;第二,直接通知海关边检进行边控,阻止其出境即可。事实上,有很多中国人,偷偷的拿了美国的护照。中国的规定好像是拿到外国护照就自动放弃中国国籍,本身一个美国人担任公职就不合法,也就意味着贪污罪名不成立,而且如果没有犯刑事案件的话,这时候,中国是不是完全对此人没办法?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不承认对方美国公民身份”这不等于抽美国人的脸嘛?那以后奥巴马访中的时候直接宣布他是中国人就可以合法扣留咯?在中国可以不讲法律,但是惹出外交危机的话,就得不偿失了。纪委如果发现他确实是美国公民,还真不敢扣。要扣也得走司法途径,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逮捕才行。海关边防没有走法律程序也不能随便扣人,不然还是外交危机。不一样的。奥巴马来,是有外交部邀请的。普通公民来中国,是有护照,并且——有中国政府的签证的。此人如果是米国公民,则涉嫌非法入境,中国警方当然有权将其扣留。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事实上,有很多中国人,偷偷的拿了美国的护照。中国的规定好像是拿到外国护照就自动放弃中国国籍,本身一个美国人担任公职就不合法,也就意味着贪污罪名不成立,而且如果没有犯刑事案件的话,这时候,中国是不是完全对此人没办法?有啊,告丫的非法入境。你拿的美国护照,上头没有中国使领馆的签证章,没有进入中国时边检给你盖的准许入境章,这就是非法入境,以涉嫌偷渡论处。
的话:不一样的。奥巴马来,是有外交部邀请的。普通公民来中国,是有护照,并且——有中国政府的签证的。此人如果是米国公民,则涉嫌非法入境,中国警方当然有权将其扣留。没错:需要警方扣留,不是纪委。纪委可以报案啊,但是不敢自己扣。
的话:有啊,告丫的非法入境。你拿的美国护照,上头没有中国使领馆的签证章,没有进入中国时边检给你盖的准许入境章,这就是非法入境,以涉嫌偷渡论处。对,没想到这个,不过非法入境的罪过非常小了,此人还是相当于逍遥法外了。这好像为贪官们提供了一个idea。。。。。。。。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没错:需要警方扣留,不是纪委。纪委可以报案啊,但是不敢自己扣。对的,但纪委工作人员也是公民,同样可以“扭送”嫌疑人去公安机关的嘛。
的话:对的,但纪委工作人员也是公民,同样可以“”嫌疑人去公安机关的嘛。那就看他们敢不敢了。如果不是非法入境,还不是要放出来,顶多拖延一下时间。最后还是要靠司法部门来走程序。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那就看他们敢不敢了。如果不是非法入境,还不是要放出来,顶多拖延一下时间。最后还是要靠司法部门来走程序。是的,依法行政,最终还是要通过公检法的一套手续的。但以非法入境为名将其扣押,使领馆的官员也没办法抗议,至多就是行使下探望权,去拘留所看看此人。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那就看他们敢不敢了。如果不是非法入境,还不是要放出来,顶多拖延一下时间。最后还是要靠司法部门来走程序。而且如果对方真的是米国公民,则几乎肯定是非法入境。理由很简单,他总不可能是在中国大陆地区拿到的米国护照吧?一旦拿到米国护照,则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护照自动失效,进入大陆时如果没有走申请签证、出示护照、边检盖章的这一套手续,肯定就是非法进入中国境内。
关注进一步讨论、 =
如果说自己是美国人,那罪名更大了。涉嫌基本上有:非法入境罪,间谍罪,伪造证件罪,诈骗罪,别的不说,一条间谍罪足够让你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了。
已经彻底公知化,将国家对贫困地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的功劳完全划到自己名下,我阿Q还提过呢,十年前就开始资助。说点常识,中国公民在国内犯罪,不承认其外国护照的合法性,外国领事馆无权干涉,编出来的故事肯定无从考证,最近的例子就是僵独份子拿到国外护照回国按中国公民被抓
的话:觉得有点儿假不是有点,是好假,这又不是解放前,美国人在中国又没有治外法权,没治外法权你美国大使馆想带走就能带走??要知道在日本也只有美军才享有治外法权,普通美国人都是没有的,更何况,我国又不是美国的附庸,哪轮到美国大使馆说事。
紀委不是公務員,是黨務人員,原則上是共產黨員雙規就是針對共黨的,只要是,就可以雙規
的话:中国公民在国内犯罪,不承认其外国护照的合法性,外国领事馆无权干涉這樣的司法更加笑了不承認護照..有什么好笑的???你觉得那句话哪里有问题?看到你在这个帖子里面啥也没回复,就傻笑了两次,搞得我也想笑了
古生物学博士生,科学松鼠会成员
:网传最近湖南省纪委调查一副厅级干部,2天后该官员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美国驻华使馆来湘交涉带走了该官员。#鉴于有数十人以各种方式打听真相,正在家乡休假的我电话向单位询问情况,结论是: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从来没碰到过这种情况,网络传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的验证信息: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 陆群
的话:中国公民在国内犯罪,不承认其外国护照的合法性,外国领事馆无权干涉這樣的司法更加笑了不承認護照..不承认其外国护照的合法性。。。。。。。。。。。。。。
的话:觉得比较假。第一,不是说“我是米国公民”,别人就真相信的,你得把护照拿出来。第二,要想获得米国公民,非常不容易,要么走结婚的路子,要么走移民后绿卡等排队的路子,反正两条都需要在米国呆很长时间才行,不会这边不发现。第三,米国大使馆没那么闲得慌,随时监控在华米国公民的行踪。请问,米国大使馆如何知道此人已经被带走?第四,纪委没办法查询某个人的国籍是否被取消的。实际上,除非他亮出米国护照,否则永远你也没法知道他是不是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尽管在宣誓入籍那一刻已经自动失去。第五,即便是米国公民,在中国涉嫌犯罪,中国司法机关一样有权羁押,米国大使馆也没法要走。正解!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转呈:网传最近湖南省纪委调查一副厅级干部,2天后该官员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美国驻华使馆来湘交涉带走了该官员。#鉴于有数十人以各种方式打听真相,正在家乡休假的我电话向单位询问情况,结论是: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从来没碰到过这种情况,网络传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验证信息: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 陆群呵呵
科学松鼠会成员,化学博士
这件事情不可能是真的。首先美国国籍获得比较困难,一个基本上行踪完全被组织掌握的政府官员,除非有极特殊的渠道,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获得美国国籍。要说弄个什么小国的护照还可能,花钱就有了。然后中国国籍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是不能脱离中国国籍的,而取得外国国籍后自动会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即使弄到了外国护照,也完全可以不承认其外国护照的合法性。而一旦主动宣布自己有外国国籍,不仅这个国籍中国完全可以不承认,还真的给自己添了麻烦,纪委也好,公检机构也好,都很方便干涉。也就是说,中国不可能有某个机构合法的记录了某个现任官员中国国籍已经被取消,说这句话的就是对国籍法完全无知。再然后这类贪污案件,纪委干涉如果出现困难,公安出面就是了。此外中国合法羁押的外国人可不少的,又不是没关过外国人,死刑都执行过。使领馆能干涉的地方非常少,也就是能够探望,一些环节可以列席,最多起到一个监督作用。普通治安案件对外国人处理的确有些松,与底层怕麻烦有很大关系,但是真要动一个副厅级官员,牵扯到的各方面势力不会小,不可能轻易放弃的,被什么使领馆吓住的。
老人言:微博公知不可信。
的话:咳咳咳咳。。。小国家敢给中国潜逃官员政治庇护么?只是移民的手段而已……很常见吧冈比亚什么的……
此人被抓的理由是神马?
根据《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所以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能堂而皇之的说他是个老外,纯属扯淡!
信息对抗专业,万有青年烩讲者
楼上也提到了,御史在途这个帐号辟谣了,从他之前参与的公众事件,比较倾向相信他,不过另一条微薄也提到(长微薄记不得来源了),中国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实际上管理混乱,很多人办了外国国籍,然后国内有关部门却没有做为,导致有部分人既有外国国籍,又有中国国籍。不由得吐槽,国内的情况实际上是法律比较健全,但实际上无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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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中的时候有一个准妈妈在美国的领空生下了孩子,孩子还未落地,就成了美国人,这么看给孩子整个美国国籍还是挺容易的……
今年年中的时候有一个准妈妈在美国的领空生下了孩子,孩子还未落地,就成了美国人,这么看给孩子整个美国国籍还是挺容易的……这可以说是按美国法律,他们的孩子一落地就可以加入美国籍。至于到底有无生子,先看看加入这些外国国籍有什么条件呢?如何加入美国国籍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根据出生地原则而取得美国国籍。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标准,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根据血统原则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即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因此,关于美国公民的原始国籍,实际上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兼采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因归化等原因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获批准后而取得美国公民的资格。以上两种都是通常所说的土生土长的美国人,都是因为出生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这也就是原始国籍。但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还有大批归化的人,即外国出生的“美国人”。如何加入日本国籍桑托斯在他16岁的时候,随同家人来到了日本明德艺塾高校,随即被日本文化所同化,改名三都主,并代表日本足球队参加了2002年和2006年世界杯。双方都是外国国籍的情况,孩子只能是外国国籍。父母有一方是日本国籍的话才可申请日本国籍。新生儿必须要到日本市役所进行出生登记,之后的程序和成人一样,必须到大使馆申请护照,30天内到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60日内进行外国人登录。新生儿的在留资格取决于父母的在留资格。一般是“家族滞在”,若父母是“永住”或“定住”则子女也是“永住”或“定住”。“之后的程序和成年人一样”,所以孩子长大了以后,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永住或“归化”(加入日本国籍)需要注意,就单纯对于年数要求来说,“归化”(加入日本国籍)比“永住”要求条件更宽。“归化”的条件是在日本连续居住五年,而“永住”则需要连续十年,除非日本法务省认定你对日本有特殊贡献。注意是连续,中途若有长期回国则不算。这么规定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它希望你成为其国民,而不是“保留外国国籍却可以永远居住在日本”。如何加入英国国籍英国公民身份可以经以下途径取得:根据出生地法(又称属地主义,jus soli)原则:在英国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时为英国公民或已取得英国永久定居权。根据血统法(又称属人主义,jus sanguinis)原则:父母其中一方是凭藉世系以外的资格成为英国公民。归化:和具有英国国籍的人结婚。登记:英国公民以外的英国国民,如果拥有无限期居留或居留权资格,则可在英国居住满5年后按《英国国籍法案》第四部规定登记。领养:由具有英国国籍的夫妇领养的小孩自动取得英国国籍。那么也是时候揭开谜底了,到底谁才是最难申请国籍的国家?中国绿卡制度施行11年以来,绿卡的发放总数量才只有几千张最后单独说一下,外国人如何取得中国国籍?外籍人士想要在中国长期居住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中国的绿卡是“全世界最难申请”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中国公民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而且,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来源:国外移民
本文来源:网易教育频道综合
责任编辑:郭子豪_BJS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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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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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来说,一国的自然人只要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各国对本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都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 至于外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只有在各国肯定外国人在内国具有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时,外国人才可能在内国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历史上,曾有外国人在内国毫无法律地位的情形,也曾有外国人在内国处于特权地位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极大地阻碍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当今世界各国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具有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享受国民待遇,既强调外国人与内国人在民商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强调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内国具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外国自然人在内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各国对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一样,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不主张外国人与内国人在民商事法律地位上绝对平等。有时外国人在内国并不能参加某种民商事活动,因而也就不可能作为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标志,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的国家,如法国,甚至把国籍法视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国际私法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者们对自然人的属人法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把自然人的属人法理解为自然人的住所地法,有的把自然人的属人法理解为自然人本国法(即国籍国法),因而国籍问题对于确定当事人属人法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是国际私法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所谓国籍(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依据什么条件取得一国国籍或者依据什么条件丧失一国国籍,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各国有关国籍的立法加以规定。例如,我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便是这种立法。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并不是一致的,常常造成这样两种情况:有的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而有的人则无任何国家的国籍。从国际私法上讲,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假设在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依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有关争议,而该当事人有甲、乙两个国家的国籍,那么到底是适用甲国法还是适用乙国法呢?或者该当事人因无国籍而无本国法,那么又依什么法呢?因此,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主要采取如下方法加以解决: 其一,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也就是把该当事人优先视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作为其本国法。例如.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9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属人法应是该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如一人除具有外国国籍外,又具有内国国籍,应以奥地利国籍为准。 其二,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做法: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如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依最后取得国籍为其本国法。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并不是先后取得的,而是同时取得的。针对这种情况,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6条第2款规定,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适用其住所所在地的本国法。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11条第3款规定;如个人具有多重国籍,但都不是匈牙利国籍,或者无国籍,其属人法为其住所地法。一般来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人与其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有更密切的联系,这也是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的立法依据。但如双重或多国籍的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其非国籍所属国,这种做法就会陷入困境。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这种方法既为许多学者所倡导,也被一些国家的立法所采纳。例如,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外国人,以同他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其三,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例如,1987年《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23条第2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如果一个人具有几个国籍,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为准。这一规定抛弃了传统的在出现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冲突时以内国国籍优先、在出现外国国籍之间冲突时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的做法,而采取了“实际国籍原则”,即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就解决国籍积极冲突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早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如下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显然与新法有所不同,应以新法为准。另外,上述规定均没有涉及双重或多重国籍者有一国籍为中国国籍的情形,这是因为我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三)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在当事人无国籍或其国籍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呢?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无国籍人,以其住所地法为本国法;不知其住所时,依其居所地法。如其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这实际上也是要求适用法院地法。此外,有的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属人法,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9条第2款就是这样规定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就解决国籍消极冲突规定:“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早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曾有这样的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这意味着在当事人无国籍的情况下,在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方面,首先以其定居国法为其属人法;无定居国的,则以其住所地国法代替之。不过,新法以经常居所地法原则取代了这一司法解释。三、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所谓住所( domicile),即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这个定义反映了住所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久住的意思;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只有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当事人的住所。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3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以有永久居住的意思的居住地为其住所。它也强调了构成住所的主客观条件。住所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即自然人出生时所取得的住所。世界各国公认以自然人的父和母之住所为原始住所。(2)选择住所(domicileof choice),即自然人出生后依久住意思和居住事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3)法定住所(statutorydomicile),即自然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住所。各国法律对住所的规定是不相同的。虽然各国一般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处住所,但有的国家法律承认一个人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例如,英国判例法关于住所的一般原则是这样的:(1)任何人都有一个住所;(2)-个人不得为了相同的目的同时有一个以上的住所;(3)一个人既有的住所被推定持续到证明其新的住所已经获得为止;(4)英国冲突法中的住所意味着英国法意义上的住所。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正由于各国关于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或对事实认定各异,自然人的住所也和自然人的国籍一样,会发生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而在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有些国家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其属人法。因此,适当处理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就成为国际私法所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对于这种冲突,各国一般都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加以解决:(1)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一般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也即以内国法为其住所地法。(2)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而且住所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但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如果各住所不是同时取得,一般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三)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导致这种消极冲突的原因不外有两个:一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二为当事人废弃旧住所而未取得新住所或因无业漂泊所致。对于这种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以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其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其住所地法;二是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其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其住所。在当事人居所或惯常居所也没有的情况下,一般以当事人的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四、自然人的居所 所谓居所( residence),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在法律意义上,居所和住所有所不同,住所是一个人以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居住的处所,而居所的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居所有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 habitual residence)之分:前者是一个人偶然或暂时居住的处所;后者又叫经常居所、习惯居所,是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在国际私法上,由于在属人法问题上存在着国籍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两大对立的学派和两种不同的实践,为了调和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居所特别是惯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或补充连结点受到广泛的重视,已成为同住所、国籍并列的一种连结点。例如,在澳门施行的1999年《民法典》第30条规定,属人法即个人之常居地法。可见,惯常居所是澳门居民属人法的连结点。特别要提到的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已把“经常居所”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结点。2012年《司法解释(一)》第15条更明确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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