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法》把什么放在首位?

&  原标题:保障安全 突出共享 支撑创新
  科学数据,如何科学管理(政策解读&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月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当前,为什么要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对提升国家科技创新水平发挥什么作用?如何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作了解读。
  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数据,但科学数据管理在我国属于&短板中的短板&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科技资源。&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介绍。
  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数据综合分析。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大科学、定量化研究特点,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对科学数据的综合分析,本身就是科技创新的一种方式。一些科研团队中也出现了专门从事科学数据管理和应用的人员,负责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海量科学数据对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更是带来了冲击性的影响,科学研究方法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但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尤其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是我国科技工作&短板中的短板&。
  &特别是有许多高价值的科学数据并未在国内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就流向国外,应该说我国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叶玉江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了明确的政策以推动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并且已支持形成了一批国家级的科学数据中心或高水平数据库,利用它们持续汇聚和整合本国乃至全球科学数据资源,并向社会进行开放共享。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是加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在国家层面发布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制度,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对于服务科技创新、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发展共享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
  《办法》的重要亮点就是突出了科学数据共享利用。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共享理念,明确为公益事业无偿服务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重要作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副主任王瑞丹介绍,近年来,我国在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先后在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地震、地球系统科学、人口与健康8个领域支持建成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初步形成了一批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将科学数据汇交纳入项目管理流程,实现了一批数据的汇交整合与开放共享。
  《办法》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孙九林院士表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了大量的科学数据,多个部门已将科学数据汇交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中对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针对科学数据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办法》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二是鼓励科研人员整理形成产权清晰、完整准确、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三是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原则上对公益性事业及公益性科学研究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不盈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商业活动利用数据的通过协商约定。
  《办法》还提出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培育和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数据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科学数据的安全问题,叶玉江表示,《办法》始终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学数据如何把握好开放与保密的关系,作了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科学数据管理必须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科学数据安全等级及开放条件,严格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工作,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同时,《办法》对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针对部分科学数据流出国外的问题,《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法人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在国外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将支撑论文观点的科学数据汇交到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办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如出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惩罚。(记者
版权与免责声明:聊城新闻网是聊城报业传媒集团所属《聊城日报》、《聊城晚报》刊登新闻及其他作品的唯一授权使用单位,上述作品电子版的版权均为聊城新闻网所有,严禁任何网站擅自转载或盗用。任何网站转载聊城新闻网作品,需事先征得本网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聊城新闻网,作者□□□”等字样。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2017年整理】常州科学素养与科研方法 考试82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2017年整理】常州科学素养与科研方法 考试82分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_河北共产党员网
您当前的位置 :
国内头条 > 正文-->
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来源:人民网
&&作者:&&河北党网新闻热线:5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月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当前,为什么要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对提升国家科技创新水平发挥什么作用?如何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作了解读。
  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数据,但科学数据管理在我国属于“短板中的短板”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科技资源。”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介绍。
  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数据综合分析。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大科学、定量化研究特点,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对科学数据的综合分析,本身就是科技创新的一种方式。一些科研团队中也出现了专门从事科学数据管理和应用的人员,负责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海量科学数据对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更是带来了冲击性的影响,科学研究方法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但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尤其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是我国科技工作“短板中的短板”。
  “特别是有许多高价值的科学数据并未在国内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就流向国外,应该说我国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叶玉江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了明确的政策以推动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并且已支持形成了一批国家级的科学数据中心或高水平数据库,利用它们持续汇聚和整合本国乃至全球科学数据资源,并向社会进行开放共享。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是加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在国家层面发布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制度,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对于服务科技创新、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发展共享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
  《办法》的重要亮点就是突出了科学数据共享利用。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共享理念,明确为公益事业无偿服务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重要作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副主任王瑞丹介绍,近年来,我国在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先后在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地震、地球系统科学、人口与健康8个领域支持建成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初步形成了一批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将科学数据汇交纳入项目管理流程,实现了一批数据的汇交整合与开放共享。
  《办法》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孙九林院士表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了大量的科学数据,多个部门已将科学数据汇交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中对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针对科学数据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办法》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二是鼓励科研人员整理形成产权清晰、完整准确、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三是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原则上对公益性事业及公益性科学研究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不盈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商业活动利用数据的通过协商约定。
  《办法》还提出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培育和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数据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科学数据的安全问题,叶玉江表示,《办法》始终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学数据如何把握好开放与保密的关系,作了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科学数据管理必须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科学数据安全等级及开放条件,严格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工作,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同时,《办法》对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针对部分科学数据流出国外的问题,《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法人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在国外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将支撑论文观点的科学数据汇交到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办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如出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惩罚。
责任编辑:王军_DW007
标签:科学 数据 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是为贯彻执行《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 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 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 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解读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海量科学数据对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更是带来了冲击性影响,科学研究方法发生了重要变革。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我国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办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这一重点,创新体制机制,聚焦薄弱环节,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对进一步提升我国科学数据工作水平,发挥国家财政投入产出效益,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我国科学数据管理的总体原则、主要职责、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利用、保密与安全等方面内容,着重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强化法人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体现“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二是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安全可控”的原则,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加强科学数据共享和利用的监管。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四是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加强数据积累和开放共享。五是提出法人单位要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科学数据管理能力建设。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国务院[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会议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