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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程德华为主任,吴俊荣副主席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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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17号西区行政楼506室办公电话:&&邮政编码:432100&&电子邮件:市总工会能帮我申诉,索讨加班费和劳动所得吗_百度知道
市总工会能帮我申诉,索讨加班费和劳动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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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7条规定,谢家集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第88条,客家公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力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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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可以提供证据和证词。比如说考勤卡,证明加班的。有工资条,证明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签署了劳动合同,每月缴纳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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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罗德里格斯决定上诉 MLB球员工会表示支持
  新华社华盛顿8月5日体育专电(记者林德韧)美国职业棒球联盟(MLB)5日开出了史上最严厉的一份罚单,因为大量拥有和使用兴奋剂并试图误导监督机构的调查,纽约洋基队的老将亚历克斯&罗德里格斯遭到长达211场的禁赛,对于这个处罚,罗德里格斯表示&很失望&,他表示自己将会选择上诉,MLB球员工会则对他的上诉决定表示支持。
  罗德里格斯并不否认自己使用兴奋剂,但他并没有透露关于该事件的更多细节,声称&在更加方便的时候会重新讨论这个问题&。他说:&今天我不太想谈论这件事情,很多因素让我做出了上诉的决定。我们一直在尽力争取可以争取的东西,我想我们有这个权利,我们会向法官递交我们的上诉。&
  对于罗德里格斯的上诉决定,MLB球员工会执行理事迈克尔&魏纳表示支持,他说:&我们支持罗德里格斯的上诉决定,我们相信MLB总裁的做法并不恰当,罗德里格斯先生知道,球员工会将会一如既往地维护他应有的权利。&
  与罗德里格斯一同遭到禁赛的其他12名球员被处以50场禁赛,12人均已经放弃申诉权。魏纳表示,球员工会对50场禁赛的决定并没有什么异议,但禁赛211场的惩罚&太离谱&。
  MLB在声明中表示,罗德里格斯的禁赛期将从8日开始生效,不过在他上诉期间,他依然可以参加比赛。纽约洋基队5日把罗德里格斯从伤病名单中激活,派他出场参加了洋基队客场对阵芝加哥小熊队的比赛。罗德里格斯在比赛中表现中规中矩,不过现场观众在他热身和比赛过程中均给出了强烈的嘘声。(完)
责任编辑: 寿天峰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教职工”,是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产业、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 &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 &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 & 第五条 教职工不服学校 (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或以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 & 第六条 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做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 & 第七条 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教代会负责人、 校监察处负责人、 校工会负责人、 宣传统战部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 11 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教代会主任兼任, 副主任由学校监察处处长兼任, 其他成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推荐。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并予以公布。& & &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 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 由学校教代会常委会提出人选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 &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 &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挂靠校工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 &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 &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 & 第九条 申诉人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可以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复印件。& & &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 & (二)申诉请求;& & &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 & (四)申诉证据。& & &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 &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 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副本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 & &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 & & 申诉人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 &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 &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 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 & &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 &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采用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解释和说明,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 &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 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公开。& & &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对做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 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 & 第十九条 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为被申诉答辩人。& & & 被申诉答辩人对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 &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参加听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 &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 &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 &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 & &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 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 &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 &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校复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3.处理不当的;& & &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 & &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以获得超过半数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 &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 &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 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 & (二)申诉请求;& & &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 & (四)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 & (五)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 & (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 &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 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 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 &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 &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第二十二条之(一)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学校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 &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第二十二条之(二)的申诉处理决定的,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议的书面建议。 校长办公会议应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不服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 &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 或接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 由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试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工会委员会
&|&&|&&|&&|&&|&&|&&|&&|&&|&&|&&|&&|&&|&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 申诉人应坚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申诉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质评处、科研处、学生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校“双代会”代表5人、民主党派1人及校法律顾问1人等构成。
第七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与工会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委员召开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是被申诉人,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做出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回避决定由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回避的委员不计入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受理范围:
1、对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或成果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作出的决定自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的。
2、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处理的。
3、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申诉,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十条 申诉时效:
申诉人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及其下属二级单位侵害,可以在学校或其它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3、对于申诉请求和理由不明确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四、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首先通知被申诉部门,要求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被申诉部门认为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准确无误仍坚持原决定,或申诉人对被申诉部门复核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被申诉部门撤销原决定或重新做出处理,若原处理决定是学校做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建议学校复议。
2、原处理决定被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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