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一般工程中第三方监理要的监理审核施工方案要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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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对施工单位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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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监测与第三方评估、工程及环境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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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监测与第三方评估、工程及环境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T-587 招标编码:CBL_18630
开标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竹溪县中峰镇人民政府
资金来源: 其它
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监测与第三方评估、工程及环境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已由省环保厅以鄂环函【2017】10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招标人为竹溪县中峰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监测与第三方评估、工程及环境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2015年度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2.2建设地点:竹溪县中峰镇同庆沟村
2.3建设内容与规模:本期修复的边界范围涉及中峰镇同庆沟村约679亩耕地土壤(最终以勘察设计面积确定)
2.4计划完工间:2019年131日
2.5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标段一:2015年度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招标范围:本次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中标人负责对项目工程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并施工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依据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本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包含现状图、施工图、效果图等)、《工程预算说明书》、《施工组织方案》;2)施工:依据《施工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和治理工艺修复措施及目标,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任务并达标验收;3)种植水稻或间轮作可吸附植物,满足竹溪县政府休耕轮作打造有机农业示范区要求;4)其他与该项目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及质保期内的全部工作
标段二:2015年度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测与第三方评估项目
招标范围: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测与第三方评估,主要包括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设计监测方案、修复治理期监测、后期验收评估、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等工作
服务期限:从正式开始服务起计算,土壤修复前至土壤修复完成的全过程,并可提供长期驻场服务
标段三:2015年度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及环境监理项目
招标范围: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及环境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监理、环境监理等工作
服务期限:从正式开始服务起计算,土壤修复前至土壤修复完成的全过程,并可提供长期驻场服务
2.6本项目主要修复和验收目标:
1、主要农产品(稻米、油菜籽、玉米)抽样检测合格率95%,达到GB《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2、不同污染等级及土壤污染治理验收标准,按实施方案P110 5.7条款要求
2.7为确保本项目实施方案的准确和完善,投标人可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并取得相关信息及数据(现场踏勘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全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一:2015年度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财务、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
3.2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2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需同满足以下资质和业绩条件:
①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资质(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同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②近3年(2014年714日至2017年713日)具有从事农田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经验和业绩(业绩证明需要提供合同原件)
③联合体的牵头方必须是有类似项目业绩的单位(即农田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业绩)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农业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4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均未出现亏损情况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6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需提供:《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结果为3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7本项目严禁分包转包
标段二:2015年度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测与第三方评估项目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财务、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
3.2须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认证标志)
3.3投标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需具备以下污染物监测能力:
(1)农产品质量监测
(2)土壤:pH、镉、汞、砷、铅、铬、铜、锌、镍
(3)地表水与地下水:pH、COD、氨氮、铬、总磷、SS、锌、铜、铅、苯并[a]芘
3.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土壤环境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土壤修复治理检测/评估的工作经验;
3.5业绩要求:近3年(2014年714日至2017年713日)主持完成过农田土壤污染防治(或修复)项目监测工作,提供项目合同或批复或监测报告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3.6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本次招标活动前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均未出现亏损情况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8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需提供:《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结果为3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9本项目严禁分包转包
标段三:2015年度竹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项目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财务、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资质条件为:
工程监理:须具备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类别含市政公用工程),拟派项目工程监理总监应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环境监理: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监理试点单位(环境监理范围为农林水利)或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括环境工程监理)或具备省级及以上环保协会颁发的环境监理乙级资质证书拟派项目总监应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并具有环境保护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土壤修复治理的工作经验;
3.4业绩要求:近5年(2012年713日至2017年714日)具有从事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相关工作经验,承担过与本项目相近的污染土壤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环境监理等业绩(业绩证明需要提供合同原件)
3.5财务要求(联合体各方):投标人须提供本次招标活动前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均未出现亏损情况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需提供:《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结果为3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8本项目严禁分包转包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请于2017年620日至2017年626日24:00止(京间、下同),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或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联系人:宋扬电话:010-手机:邮箱: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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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103 9990 转 806某实施监理的工程,甲施工单位中标以后按照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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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甲施工单位中标以后按照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时,要求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注明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
事件2:监理单位在进行本工程的监理文件档案资料归档时,将下列监理文件做短期保存:(1)监理大纲;(2)监理实施细则;(3)项目监理机构总控制计划等;(4)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事件3:为了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取消工程的原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项目经理亲自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员。
事件4: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事件1中,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事件2中,哪些不应由监理单位作短期保存?监理单位作短期保存的监理文件应有哪些?
3.事件3中,施工项目经理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写出正确做法。
5.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1.不妥之处:要求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注明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
理由: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都应填报一次工程开工报审表。
不妥之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意见。
理由: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不得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
2.不应由监理单位作短期保存的有:监理大纲和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监理单位作短期保存的监理文件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总控制计划、专题总结、月报总结。
3.施工项目经理的做法不正确。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4.事件4中:
(1)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验收委员会)组织。
(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妥。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要求,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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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5:14&&来源: |
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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