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工人下班途中受伤伤

下班途中被员工打击报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 经理人分享
下班途中被员工打击报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这个问题,钟永棣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
但是下班途中被员工打击报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字面含义去理解,下班途中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范围内,因此该伤害不属于工伤;
从立法本意去理解,此情况下的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该伤害应属于工伤。司法实践中,前述情形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判例都出现过很多!
说白了,工伤成立与否跟案件经办者有一定的关联性!你懂的!
附:深圳市(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17X号行政判决书部分内容。
【基本案情】
李X在A公司担任班长职务,日上班时间,其安排基层员工卢某去倒废料,卢某不服从安排,李X将卢某不服从安排的情况汇报给组长,后导致卢某受到厂里的罚款处分。
日21时许,卢某与“阿七”来到李X下班途经的龙翔花园57栋后面等侯,见李X从此处经过,卢某与“阿七”各持一把西瓜刀冲出将李X砍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李X所受损伤属轻伤。日,卢某在佛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深圳市人社局在收到李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根据审核需要,向A公司发出了《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A公司就李X受伤情形进行举证。A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向深圳市人社局提交了《事情经过》,称李X受伤的案件属刑事案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遂未给予申报工伤。
深圳市人社局根据调查的需要,于日对李X进行了调查询问,李X在询问笔录中称,其于日晚20时40分在下班途中经过敦背社区龙翔花园里面时,被在此等候的卢某等人砍伤当时有其同事潘某某在场。李X还称卢某是因为工作原因才对其进行报复的。深圳市人社局综合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后,于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李X于日在敦背社区龙翔花园里面被人砍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因此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李X因履行工作职责,和案外人卢某产生矛盾,导致卢某怀恨在心,并纠结了其同乡伺机砍伤李X;李X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虽其系在下班途中遭受的暴力伤害,但其履行工作职责在前,故李X受伤的时间地点应视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李X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李X的受伤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深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李X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社局观点】
深圳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李X是在非在工作时间、非在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暴力伤害而受伤致伤。根据《调查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李X受伤时已是下班时间,且李X受伤时已经走到自己的住处(龙翔花园),与自己的工作地点相距甚远,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李X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涉及的真实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根据该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受伤的职工获得相应救治和补偿,而认定工伤的核心要件则在于职工是否因工受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因工受伤这一核心要件得以确定的情况下,对于被上诉人受伤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应结合个案的基本情况综合认定。被上诉人因履行工作职责于下班途中受伤,原审法院认定其受伤的时间地点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符合立法本意,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上诉人受伤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对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理解不符合该条例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保障因工受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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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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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Arlen
【导读】针对上下班途中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细则,现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规定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具体详情。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和《》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什么是合理时间?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路线?
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
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相关链接】:
【相关问题解答】
一、晚上加班上班途中,骑自行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左骨髌骨韧带撕裂、骨折,医药费工计2万余元,交警判定对方付主要责任,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话,这样算不算工伤呢?
【回复】:你好,根据我国《》和《》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是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
二、本人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为躲避前面电动车(都是顺行)而磕到受伤算不算工伤,如何认定?还有应该如何去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好像很难打交道,要取证,应该怎么办?
【回复】:你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你是为躲避前车自己摔倒磕伤,不构成交通事故,不能算为工伤。
三、您好,我公司一员工下班买菜途中骑电动车被他人车辆撞伤,而且肇事者逃跑了,现员工正住院疗伤,请问这是否属于工伤,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回复】:你好,按规定在合理路线里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单位应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版权声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四种情形】》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gongshangbaoxian/15896.html上一篇: 下一篇: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相关信息把"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分享给你的好友吧!本站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本站所有均来自当地社保局或者网络收集,如果有错误,我们接到反馈后将及时更正,谢谢您的合作。请大家记住本站网址:社保查询网[http://www.chashebao.com] | 10个最热门工伤保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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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sheb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单位已经安排食宿 员工下班回家途中受伤
 &&&&  公司员工对在正常下班后的时间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公司不能以已为员工安排食宿而限制员工在正常回家的自由,员工在下班回家路上遭受损害仍应认定为工伤。3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华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工伤认定的终审判决。
  郭小小于2005年进入兴华制衣有限公司从事制衣收发工作,双方于2007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日12时01分,郭小小下班,骑自行车回住处。在行至于都县红军大桥时,与案外人何冬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郭小小受伤住院治疗。郭小小对这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郭小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都县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同意认定郭小小为工伤的决定。兴华制衣有限公司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兴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兴华公司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郭小小完成工作下班后,私自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兴华公司安排员工在食堂就餐,并为员工提供了宿舍,员工在中午下班后可在食堂就餐后在公司午休,因此郭小小中午下班没有必要离开公司。且案发时,恰逢天气炎热,我公司为防止员工中午外出中暑,要求员工中午在公司吃饭、午休,并未此作了相应安排。郭小小不听公司安排,私自外出导致交通事故,故其外出不能归为正常上下班途中。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员工对在正常下班后的时间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公司提出郭小小不听公司安排,私自外出导致交通事故,故其外出不能归为正常上下班途中理由不成立。郭小小已于公司签订合同,郭小小下班后在回家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工伤,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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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12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我母亲是本市一家公司职工。春节放假前,公司通知2月6日下午员工可以不用上班,在家打扫卫生准备过年。当天上午母亲提前一个小时下班,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且一时走神,撞中路旁的一根电杆摔倒,导致左臂膀脱臼、右手骨折,被过路的好心人送到附近医院,现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公司领导认为我母亲违反规定提前下班,而且骑电动车自行摔伤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请问,公司领导的说法对吗?我母亲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 李芸
  你母亲虽然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骑电动车摔倒受伤,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属于工伤,但是公司领导所说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你母亲在市区道路骑电动车时因疏忽大意撞中电杆导致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不属于第三方的原因引起,故应由你母亲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你母亲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认定一般实行无过错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几种情形引发的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即使职工存在过错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你母亲未经领导批准提前下班,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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