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城乡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

关于环保税,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为增强广大群众对环保税的了解,日前,通过专访了解郑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并通过问答的形式,为大家解惑答疑。八问环保税一、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答:党中央、国务院髙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答: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三、环境保护税什么时间开征?答: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日起实施。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答: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五、税法规定哪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答: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依法征税。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全额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六、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答: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七、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答: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八、《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人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来源: 猛犸新闻编辑: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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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本报记者 姚长辉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近日就《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包括五章内容,共计四十二条。 &&&
  起草过程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自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条例的起草过程如下: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即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做好条例起草工作。月,与地方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多次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条例框架、具体政策及重点难点问题,并赴北京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2017年4月,再次组织江苏、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财税部门讨论修改条例初稿,并听取环境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关于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关于计税依据。税法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条例针对有关具体情形又作了细化规定。第一,根据固体废物排放特点,为便于计算和核查,明确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计算。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为体现惩罚作用,明确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第二,鉴于税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征收环境保护税,为此,条例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当月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或者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第三,鉴于税法只规定了牛、猪、鸡、鸭等部分禽畜养殖场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对税法未规定的其他畜禽种类,条例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例对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同时,为体现惩罚作用,对纳税人违反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税收减免和税收征管
  关于税收减免。条例对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作了具体明确。一、对规模化养殖的范围作了界定,属于规模化养殖的不予免税。但为鼓励畜禽养殖场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明确,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免税。二、鉴于税法明确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场所不予免税,为确保有关政策得到准确、有效执行,条例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作了界定,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政府支付运营服务费或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同时明确,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三、对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细化规定,并对减征条件中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作了具体明确。
  关于税收征管。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要求,以及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的管辖权以及税收管辖争议的处理办法;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及有关处理方法作了规定,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界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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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PPP微信环保税开征在即,再次熟悉一下哪些情况可以免征税赋环保税开征在即,再次熟悉一下哪些情况可以免征税赋爱的离骚百家号为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保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税法还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税法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缴纳环保税。支持农业发展等五种情形免缴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情形。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规模化养殖除外;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纳税人符合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暂免征税;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环境保护税法》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爱的离骚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生活如此多娇,引无数老司机笑弯了老腰。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问题详情
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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