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庭学校社会摔疼了吧和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哪些方面的

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促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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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促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成长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促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成长
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促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将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希望、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梁启超说得好“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 因此我们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探索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确保学校稳定、家庭美满与社会和谐。
一、&&&&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
开学初,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学校成立了“关工委”和“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有关工作管理,积极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一年来,我校的家长学校工作开展的丰富多彩。我校还被评为省级家教名校。
首先,成立一年级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
为协调争取各种社会力量,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一主两翼”的互动教育网络,全面实施现代化的家庭教育。9月14日下午4:30,黟县实验小学在校会议室召开了一年级家长委员会成立会议。学校行政、一年级的语数教师及12名学生家长委员会成员(每班各三名家长)出席了会议。会上,程国营校长向各位委员介绍了我校家长学校的概况、新学年学校工作思路及本学期收费情况。接着学习了新修订的《黟县实验小学家长学校工作章程》。随后,成立了家长委员会机构,主任委员由一年级组长――钱明珠老师担任,副主任委员从12位学生家长中民主推举产生,分别是操贵心和汪海兰两位同志担任。会议气氛融洽,委员们对学校今后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
其次规范并创新家长学校授课活动
“家长学校”负责对广大学生家长进行家教理论培训、法制教育宣传等,以转变家长观念,提高家教水平,促进学生家庭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培养孩子健康成长。2009年一年来我校先后开展了四次大型的家长学校授课活动。
日和12日,1至5年级各班家长集中在本班教室,由班主任向家长通报开学以来本班的教育教学情况,提出教育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希望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进一步向家长们宣传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六年级毕业班家长集中在多媒体教室,由程国营校长向家长做《家校携手合作,共育合格毕业生》的专题。他希望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思想动向,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做一个合格优秀的小学毕业生。授课活动结束后,许多家长还与任课教师进行了个别交流。 本次家长学校的授课活动,内容充实,性强,为共谋孩子教育的明天,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
―30日,1、按本学期落实教学内容。通报五一之后的作息时间、特别是午睡时间,要求家长协助学校严格管理,关注学生的安全。2、分析语、数等学科期中情况,提出后半学期改进的措施。3、公布本学期班级两名优秀家长名单,邀请他们做经验介绍。
日至11月20日晚上,各年级组根据学期初制定的家长学校授课,结合年龄段学生特点,在确定授课内容时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采用对话、提问、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使内容深入浅出。程国营校长给一年级家长授课的题目是《与孩子一道走进新课程》,通过授课使学员认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背景,了解新课程理念,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努力提高家教水平。各年级各班结合本班学生实际情况,重点就如何加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以及加强学生生命安全教育与家长们进行了交流,同时对目前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向家长们提出了具体要求。六年级组重点就毕业班孩子的心理特点,自主学习习惯的培养等方面与家长做了沟通。通过家校互动平台,不仅使家长们更新了理念,提高了认识,得到了启发。而且也提升了老师们与家长沟通的能力,有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日,学校利用两个晚上时间,分班级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召开甲流防控家长会,会上各班主任向家长们详细传达了当前的甲流疫情和学校为防控甲流所采取的做法,要求家长们配合好学校的工作,共同防御甲流,确保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结合学校教学进度,各班还与家长们分析了学生开学以来的学习情况,就学习习惯等培养方面与家长们进行了沟通、交流。程国营校长结合六年级学生心理特点,要求家长倾注更多的关注、关爱和关心,关注学生的思想,关注学生的学习,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班主任和班集体建设的工作&&&&& 班主任是一个班级的组织者、领导者,是班级的核心。优良的班风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学生思想道德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健康的舆论反映着班集体的利益及道德水平,有利于形成良好风气,使集体保持一种精神饱满、积极向上、人人争当先进的积极态势。因此班主任必须针对本班学生的具体情况,恰当而又灵活地采取有效途径培养正确、健康的舆论,抵制和压倒不健康舆论的消极作用,同时加强班主任间工作经验的交流,探讨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
教育家孔子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学生只有“亲其师”才会“信其道”。所以,班主任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首先要用爱去温暖学生,用情去激励学生。当学生与你心心相印时,再给他说明道理,他才会心服口服。这一点对班主任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它告诉我们在什么样的时机中去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例如,我校在班级里就开展了“我想对……说……”的论坛,设立了“悄悄话”信箱,结合班级主题活动等。在活动中,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需求,增强与未成年人的信任和理解。
三、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目前存在较多的学校或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使得学生学习负担过重,没有或很少有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对此,我们应充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给学生一片充分发挥个性、施展才华、展现智慧和自由创造的天地。
1. 结合形势重大节日及纪念日,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不仅丰富了校园生活,而且让学生受到教育。
日下午,六年级(4)班全体同学在老师的带领下前去东岳山举行放风筝活动,以此庆祝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的隆重召开。清明节将近,通过祭扫烈士墓、网上祭奠、举办中华经典.清明节诗文朗诵会等多种方式,缅怀为我们今天幸福生活流过汗、洒过血的先烈们;国家正式设立“烈士纪念日”的第一年,4月3日下午,我校四(3)班的同学来到东岳山革命烈士纪念碑前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烈士纪念活动。这次活动是对孩子心灵的一次洗涤,将指引他们继承先烈遗志、珍惜幸福生活、立志报效祖国。在“5.12”汶川大地震一周年来临之际, 为了缅怀地震中逝去的同胞,为了传承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开展了“心系灾区,祝福祖国”主题教育活动。在“母亲节”来临之际,以母亲节为契机,开展感恩教育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全体队员学会知恩图报,始终不忘父母之恩、师长之恩……使“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情感在学生心中生根发芽。以“学雷锋活动月”为契机,各班自行组织学生阅读“雷锋”系列书籍,学习雷锋精神,了解雷锋的。开展社会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感受助人的快乐,节约的快乐。“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结合文明礼貌月开展感恩教育。结合植树节,各中队积极开展“爱绿护绿”活动,广泛组织队员进行“植树、护树”行动,为建设“绿色校园”出一份力;同时各中队也可利用这一契机深入开展“环保”教育。5月25日,各班召开“我们的节日.端午节”主题教育活动。各班学生在师生互动轻松的谈话交流中,对端午节的文化内涵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情感。6月1日,在我校举行了以“我为祖国歌唱” 为主题的“六一”庆祝活动,活动中进行了各类表彰、爱心捐助活动、文艺演出。演出节目格调高雅,健康向上,内容丰富,题材新颖,生动活泼,无不展示了我校素质教育成果。日,我校开展了 “红歌大家唱”2010年元旦庆祝活动在中操场隆重召开等,在活动中队员们的爱国情怀得到升华。
2. 开展了“手拉手”活动。参加团县委和学校举行的“扶残助残有你有我”签字仪式,“我与残疾小伙伴共成长”一句话征集与温馨贺卡制作活动,关爱残疾孩子捐旧书义卖活动。当得知洪星小学幼儿班席宇胜小朋友被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需巨额医疗费用时,少先队总队向全体队员发出倡议,向席宇胜小朋友伸出援助之手。6月1日上午庆祝会期间,各中队队员代表纷纷将筹集到的爱心捐助款投进了捐款箱。全体队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席宇胜小朋友献上一份祝福,送去一片爱心。经统计,全体少先队员共捐款壹万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捌角。
3. 以“文明礼仪教育月” 、“安全教育日” 、“禁毒日”等为载体,开展了主题鲜明的活动,学生深受教育。
全国中小学生第十四个安全教育日,交警大队警官、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许龙飞为全体学生举行“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法制教育知识讲座。讲座中,许警官结合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述了防灾减灾的基本知识,告诫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我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召开“生命只有一次“、组织师生开展意外突发事件疏散演习、出“安全知识”黑板报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为迎接世界法律日的到来,给学生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围绕“做守法公民,创和谐校园”这一主题,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在活动周期间,学校通过国旗下、举办讲座、召开、出专刊、签字仪式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体验活动。三月初,全体师生齐聚在国旗下,举行 “安全文明礼貌月” 活动启动仪式。由此拉开 “安全文明礼貌月” 活动的序幕。我校与县市容局联合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城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文明小卫士劝导队”的队员们头戴小红帽、身披绶带,在老师的带领下准时来到指定区域,对学生及市民不文明行为以及不遵章守纪、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劝导,各班积极开展了以“与陋习告别,向文明握手” 的养成教育活动。5月22日,我校部分学生参加了黟县“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启动仪式。学生在进行网上签名寄语时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述说着自己此刻的心情,字里行间无不流露出深深的爱国之情。为纪念汶川地震一周年和迎接5月12日我国首个“防灾减灾日”,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校会、晨会、班队活动课,通过举办主题、主题班会、播放宣教专题片等形式开展防灾减灾专题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此活动旨在让学生铭记灾难,提高自救风险防范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我校还开展了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我爱我的祖国”等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 总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当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还存在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没有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配合,只靠学校教育也只是一句空话,学校教育显得孤立无援,教育使命难于完成。新世纪呼唤我们培养出一代“四有”新人。新的形势要求我们战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面临的种种挑战 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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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文明网&&&&责任编辑:杨学静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从哪些方面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的?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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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从哪些方面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4]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 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 草案还就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 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爱人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党、社会团体、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加强和改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建设“绿色”网吧、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 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校园安全问题;流浪;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酗酒、流浪以及聚赌。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并提出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学校保护、社会保护。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 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公布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问题很多、很复杂,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应抓住主要矛盾,力求解决突出问题、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青春期教育,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未成年人被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成长环境却不容乐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祝铭山说: ——一是概括性规定。草案明确,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共产主义的教育,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吸毒、卖淫 。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 结婚,禁止胁迫、诱骗、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 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此次修改法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法律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妇女联合会,提倡爱祖国、 企业事业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等、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渎职,学校教职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 权利。修订草案对这些加以总结;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 以劝阻、体育、美育、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 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 接班人;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封建主义的 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祝铭山说。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进行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和国际主义,各地各部门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力求把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 为强化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等等。 此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司法保护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规定,比如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力求以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 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反对资本主义的、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 生进行德育、智育;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 绩的组织和个人、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另行确定监护人。 据他介绍。 ——二是具体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促进他们在品德、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 合会、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施行,十几年来、学习有困难的学 生、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 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采取组 织措施,不得使在校 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法律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 格,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失职。 而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在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也得到了体现,草案规定。 国家。而最近几年,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 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 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 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 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 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 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 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 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 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 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 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 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 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 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 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 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 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 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 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 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 、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 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 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 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 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 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 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 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 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 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 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 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 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 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 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 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 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 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 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 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 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 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 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 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 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 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 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 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 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为此,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应当耐心教育、帮助、纪律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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