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怎么套改,在事业单位快退休了还是科员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针对不同群体,根据工改文件要求,都有应用。  体校关于“某某同志对本人工资套改意见”的答复  根据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某某2006年6月的岗位工资是普通干部岗,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执行与部队职务(副营职)相对应副科级岗位的工资。套改后的工资为岗位工资640元,薪级工资28级643元。  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日  分明是按部队原职务套改工资,违背国家56号、北京3号文件规定。  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先农坛体校为您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转我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北京市人事局  日  答复函上下两个段落根本不搭界。上面一段,是对安排了相应职务(不低于部队职务)军转干部的薪级工资套改方法的解释。下面一段,是56号文件、3号文件中关于低聘军转干部套改工资的方法规定。  我申请其对学校执行政策规章中具体套改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具体级别、数量进行鉴定评判。对此,人事局未做出具体解答。  给北京市某某同志的回信  某某同志:您好!  您于日寄给人事部的信已经受到。现就您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问题,国家规定是明确的,您来信诉求的问题,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属于个人待遇问题,虽然属于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范围,但由于未经北京市人事局处理,按照信访规定,人事部不予受理。  谢谢。  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日  “国人部”根据我反映的学校具体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级别的具体数量,确定学校是“执行中的问题”。  某某同志:  您好!  您关于“先农坛体校工资套改问题答复函”再次请求行政复议的申请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1、您提出的关于先农体校工资套改的问题,属于人事处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先农坛体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先农坛体校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您不能就先农坛体校的关于工资套改的问题申请行政复议。  鉴于此,就此问题建议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北京市体育局  日  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工资套改问题”的来信收悉,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2007年4月、9月三次复信答复,对此不再受理。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我们已将来信送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人事局  日  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收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具体的套改工资情况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已按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对您本人答复清楚。  特此回复。  北京市体育局  日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和第八项、人事争议处理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管辖职责的体育局明明对下属事业单位履行人事合同发生的争议具有调节处理权限,硬说自己无权复议,从07年2月拖到08年9月才书面答复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决定书  京人仲不[2008]8号  某某:  我委受到你诉北京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的仲裁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你申请的争议事项不符合本委的受案范围,本委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如有异议,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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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2条规定,人事局仲裁委员会明确具有人事争议仲裁职责,其却推给法院判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要回避,就不应该设立“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  ------(上述从略)------------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鉴于本案某某的诉讼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认为某某的请求事项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日  本来是“人事争议”法院窗口指导我申请行政诉讼立案。结果被民事庭作为民事诉讼受理。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京宣劳仲通字[2008]第42号  某某:  你于日送来请求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你提出更改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如有异议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  得到此仲裁书,我立即送给宣武法院主管此案负责人。结果“宣法”依旧于5月23日裁定:要走劳动仲裁程序后,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08356号  ------上述略------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某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孙跃辉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某某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我与学校签订有《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争议事项为履行合同中的工资福利待遇。属于执行政策规章问题,属于人事争议案件。  北京“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实体性质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围。  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拒绝履行其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中承诺的仲裁职责,通知我15日内诉讼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应该遵照最高法院法释〔2003〕13号中第二、三条之规定给予立案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却采取你(仲裁委)错我也错,你不作为我也不作为,你推我也推。这叫什么逻辑?  北京市政府、司法两部门,对我个人工资套改中的政策执行问题,不敢做出明确的解释、判决。
  梦创新:  3年来,每年年终总结,或口头或书面都曾向物业管理中心、学校两级领导请求:按国家对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按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专长、岗位资质安排工作。是人民,是军、地领导培养我学习了企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土地房屋测量、档案管理、土建工程预算岗位证书、自学参加成人自考获得大专文凭等。我在工作中,没有辜负人民、军地领导对我的培养教育,工作业绩都写在历年的年终工作总结里。  再次恳请领导安排聘任适当工作岗位。  某某某  2010年某月某日  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岗位聘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本人申请,物业管理中心报学校领导批准,聘任(某某某)为物业管理中心绿化卫生(室外)保洁岗,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岗协议,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任期限:  二、工作内容:  1、校内广场、道路、人行道、绿地、公共绿地及室外公共厕所的全天保洁。  2、运动会期间看台上厕所卫生保洁。  3、校内所有草坪、绿地、行道树、植木、花坛、花池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和养护。  4、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职工岗位聘任书)  1、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未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岗位造成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岗位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乙方不按组织程序越级反映问题或经查与事实不符的,组织上已经有明确结论而继续重访、重信:经劝阻、教育无效,致使上级机关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违法违规,依法判刑的。  权力者,哪里考虑国家利益,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原意是自愿,不愿意也是自愿,白纸黑字,你不能越级。全部是约定乙方必须做到,甲方灵活掌握尺度。  
  国家权威部门结论:    1、在所有待遇中,工资待遇是核心待遇。在全国人大颁布的两个法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都不约而同列有待遇一章,也都不约而同将工资待遇列为待遇一章的首条。    3、“相当待遇的职务”就是“相当工资待遇的职务”是得到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的。    4、以“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住房待遇”来界定“相当待遇的职务”来进行工资套改是不恰当的。    93年至2003年,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工资标准进行了 五次调整:   1、97年7月1日执行,机关从90元增加到110元。事业单位职务工资标准增加14元。   2、99年7月1日执行,机关基础工资110元提高到180元,同时按平均每人增加50元的 幅度调整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平均每人120元的增幅调整职务工资标准。   3、日执行,机关调整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由180元提高到230元(50元),级别工资平均每人按50元增加。事业单位按每人平均100元增加职务工资标准。   4、日执行,机关按平均每人增加80元调整职务工资。事业单位按平均每人50元调整职务工资标准。   5、日执行,机关按平均每人增加50元,调整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按平均每人50元调整职务工资标准。    经过5次调整,各个级别、档次工资差额不断加大。不遵守国家文件要求套增工资,必然导致我少长3档工资,即使这样,这次套改(06年)工资,根据就近原则,还是可以弥补先前的错误。遗憾的是学校又一次违背套改政策,拒绝执行国家、市府决策。  
  尊敬的孙康林局长、孙学才副局长:
我是1996年转业到体育局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的,聘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1993年,我到团级机关任副营职营房股长,当时部队有规定:38岁以上副营职干部一般不再提升职务。1994年底领导表彰我不计仕途努力工作,记三等功一次。1996年转业时我已超期服役两年(超过军官服役条令规定的40岁年限)。人事调拨单注明少校、副营、八档薪金。当时,对应地方机关干部四级主任科员、六档薪金,然后套入先农坛事业单位的。当时接待我的人事干部是现体育局人事处长邵立英。
国人58号文关于机关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国人56号文关于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关于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我认为:这三条规定是对军转干部被低聘人员的一种托低性条款。作为被低任(聘)军转干部无论在机关作公务员或到事业单位作科员都可获得同等的托低条款的救济。体现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关怀。对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既不能用转业时的原部队职务套改现岗位(职位)工资,也不能用转业时对应的地方工资套改现岗位(职位)工资,而是,要用现在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位)套改。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表如下:
  岗位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40 0 720 640 590 550  我现在的第一项等级工资是788元第二项是第一项的3/7 338元。根据惯例,既定规则788元距850元近,所以,应对应到850元岗位工资。当然,如是公务员则应对应到相同职务的非职务岗位工资里。套改工资首先应先确定岗位工资,然后再看任职年限、工作前学历、工作年限,确定薪级工资。而学校人事科冯科长告诉我,我的工资已按副科级套改工资上报。
根据56、58号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的有关规定,两条规则是互相印证的,两种单位接收的同类人员是同等待遇的。这种规定是国家经过调研慎重制定的。
我转业时,执行四级主任科员六档薪金,经过十年,试想:在机关工作五年,调一级、三档工资,经过十年可以调到非职务几级几档呢?为什么转业干部都挤在机关?体育局有几个军转干部在下级事业单位作科员呢?
目前,军队有些干部宁可寻找各种理由办理退休,也不愿意转业到地方事业单位。上述国务院的“条款”是极具有针对性的救济条款。我认为:这种参照对象的分类、动态的工资待遇与岗位工资的对应,都给军转干部留下了发展空间,具有示范效应。
恳切请求局长、副局长、过问此事,站在体育局、北京市、国家的高度分析处理此事,通过救济我一个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使大家了解、理解、认识国家关于落实军转干部有关政策的深远意义。为下属干部多付辛劳;为下属干部主持公道。为巩固国防做出奉献。
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某某某 谨呈
  上 诉 状  案由:上诉人不服原审(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裁定书和不服二审(2008)一中民终字第08356号民事裁定书,再次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二审认为: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由于北京市体育局日就我工资套改实体性问题做出答复、北京市人民政府也于日就此做出了复核复查意见书(详见答复函复印件)。根据此二答复函,可以明确北京市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体育局机关是事业单位2006年工资套改行政行为确定、执行行政机关,我申请体育局机关为被告,并以行政诉讼立案。   二、支持上诉人的再诉讼请求。(申请更改8级岗位工资640元为6级岗位工资850元;更改28级薪级工资643元为31级薪级工资735元;并将以640元和643元(每月)为基数交存(个人、单位各半)的住房公积金“3险”资金改为850元和735元为基数交存,自日执行;诉讼费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请求被告给予免除。  事实和理由:  宣武区人民法院定性“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特提起上诉。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了由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我与学校工资待遇争议牵扯到的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的解释权均由人事局负责。劳动保障局没有文件解释权和仲裁权。有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人事争议”立案审理。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事业单位后,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在管理岗位工作,其中安排较低岗位(职务)的,套改职员工资时,正、副师,正、副团,正、副营职转业干部分别按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套改,任职年限分别从部队任相应职务的当年起计算至2006年。  “安排较低岗位(职务)”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意思完全不同。“安排较低岗位(职务)”按部队职务对应地方相应级别职员,也无法确定人员范围。  地方政府规章与中央政府规章发生分歧,应该服从中央政府规章。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有应用。  上述56号、3号相关规定清楚可操作。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6月 4日    
  2005年12月,在回答“在中国实行现代化的进程中,是不是没有必要实现中国政治体制民主化?”时说,“不,恰恰相反。中国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请你记住两点,第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们还要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们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  
行政机关发出的政策规章,法院能不能依法判决?是对司法独立审判权验证。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把这个仲裁权推给了法院。我拭目以待!
  附表二  管理人员工资套改表  职
务 长职年限 工
3年以下 4~7年 8~17 年 18~27年 28~37年 38~47年 41年以上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一  级  职  员 正  部 5年以下
2 520 3 560 4 605  
2 520 3 560 4 605 5 650  
3 560 4 605 5 650 6 695   副  部 5年以下
1 480 2 520  
1 480 2 520 3 560  
2 520 3 560 4 605  二  级  职  员 正  局 5年以下
2 370 3 405 4 440
3 405 4 440 5 480
4 440 5 480 6 520
   副  局 5年以下
1 535 2 370
1 335 2 370 3 405
2 310 3 405 4 440
  三  级  职  员 正  处 5年以下
2 260 3 285 4 310
2 260 3 285 4 310 5 340
3 285 4 310 5 340 6 370
   副  处 5年以上
1 285 2 260 3 285
1 285 2 260 3 285 4 310
2 260 3 285 4 310 5 340
  四  级  职  员 正  科 5年以下
2 198 3 216 4 234 5 252
3 216 4 284 5 252 6 276
4 284 5 252 6 276 7 300
   副  科 5年以下
1 180 2 198 3 216
1 180 2 198 3 216 4 234
2 198 3 316 4 234 5 252
  五  级  职  员 科  员
1 150 2 174 3 188 4 202 5 216
  六  级  职  员 办  事  员
1 145 2 157 3 169 4 181 5 193 6 207
  上面是1993年工资工资改革管理人员工资套改表  职员四级正科级6档与副科级没有交集。副科最高档5档152元档差18元。正科档差24元。
  上面152元副科5档,应该为252元副科5档。正科6档276元。
  %1993年工改,85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套改规定:“(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对于安排低于军队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其职务可按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对待(不含受降职处分)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事业单位后,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在管理岗位工作,其中安排较低岗位(职务)的,套改职员工资时,正、副师,正、副团,正、副营职转业干部分别按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巴戟职员套改,任职年限分别从部队任相应职务的当年起计算至2006年。------”。  北京市政府维持:“用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还是用部队原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明显违背56号、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执行的是1993年的85号文件规定和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  93年以前,军转干部是对应职务安排工作。93年后,配合地方人事制度改革,可以不安排对应职务。工资套改政策,随着安置政策变化而变化。如果,93年与06年低于部队原职务安排、低聘军转干部套改政策相同,何必不照搬93年85号文件条款呢?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地方干部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执行4号文件第六条),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4号文件第六条明显有悖于3号、56号文件规定。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对应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涉及职务问题”。  工资待遇对应岗位工资套改,确立了岗位工资后,再用现执行了的职务工资标准的年限、工作年限套改薪级工资。是文件明确的低聘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方法。   (1995年国发【1995】19号) 规定: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以4项综合因素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已经放弃职务对应旧规则;  京人工(1996)41号规定:“5、军队转业干部接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国家06年56号、北京市3号文件相关工改政策继承上述政策规定,是显而易见的。
  在军队工作期间,工作优秀荣立3等功晋升2档工资;转业到事业单位4项工资之和70%套改地方工资,已经体现了在事业单位放弃“官本位”式的工资模式,军转人员工资待遇与官位脱钩。国家06年工改政策也继承这一政策;由于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政策恰恰关照、托住我们这部分忠厚老实的军转人员。  
  %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时间间隔越来越长,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发展、提高越来越快。不同时期,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区别很大。安置政策也有变动调整,工资待遇是配合安置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93年至2006年段,为配合地方人事制度改革,对于营职以下军官可以不安排对应职务。转业当年与地方对接,按1995年19号文件执行。我96年转业时,副营8档工资应该对应正科7档标准工资(实际对应正科6档标准工资),给我低套一档工资(转事业单位四项工资之和70%,就高不就低套地方工资)。10年间,其中有99年、2003年两次连靠带长调工资,又少涨两档工资。共计少长3档工资。  
低聘或不安排相应职务的军转干部经过十余年的地方工作,工资待遇随国民经济自然增长许多档次(两年一涨),怎么可以倒退十多年执行93年以前的军转套改文件?93年后,转业对接政策也是按工资标准对接到正营(正科)标准工资。为什么拒不执行2006年的56号、北京3号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政策条款呢?  
“对于低聘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不是职务工资标准、更不是部队原职务)对应的岗位(岗位工资)套改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对低聘军转干部以往工资档次的维护。体现了本次工改政策的托低性原则。也保持以往军转政策的继承性、创新性、与时俱进宗旨。我特招入伍时,是工人级别5级对应军队干部行政21级。这个行政级别,当时一般副营职军官才能达到。91年4月晋升副营职,92年才能晋升少校。由于1996年前没有晋升正营职,当年不能晋升中校。但是,每次最基本调级长工资,没有耽误,而且,94年底立3等功,晋升2档工资。  
从军,领导要求我下基层。转业,领导号召我到基层单位。可见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工资套改,4号文件对地方干部“以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对应岗位工资套改”。军转干部却以原部队职务套改岗位工资(不按工资待遇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与56号、北京3号文件明显背离。国家政策明明向忠诚厚道、不善交际的军转干部倾斜,可就是落实不了。事业单位淡化“官本位”如何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给学校两级领导申请书  尊敬
同志:(学校校长、书记、副校长、工资套改领导小组成员、物业正、副科长每人一份。)
上次开会说的零乱不系统,唯恐你们产生误解,特整理一份文字材料,呈给你。  我是1996年转业到体育局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的,聘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1996年转业时,我带到学校的人事调拨单注明少校、副营、八档薪金。超出地方副科级工资两个档次(地方副科最高六档),当时,无法对应副科套工资,3个月后等上级指示文件到后(人事科并没有告诉我文件内容),对应地方机关干部四级主任科员、六档薪金的工资,然后套入先农坛事业单位正科六档工资。
  国人58号文关于机关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国人56号文关于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注:后面的岗位(职务)按行文要求不应再重复,是我加的为了便于理解]
  京工改办[2006]3号文关于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我认为:这三条规定是对军转干部被低聘人员的一种托低性条款。作为被低任(聘)军转干部无论在机关作公务员或到事业单位作科员都可获得同等的托低条款的救济。体现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关怀。对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不能用转业时的原部队职务套改现岗位(职位)工资,而是,要用现在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位)套改工资。 “京3号文”更加明确具体清晰。对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人员,就用原等级工资对应新制定的岗位工资,就近套改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表如下:
  岗位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40 0 720 640 590 550  我现在的第一项等级工资是788元第二项津贴是338元。根据惯例,既定规则788元距850元近,所以,应对应到850元岗位工资。当然,如是公务员则应对应到相同职务的非职务岗位工资里。套改工资首先应先确定岗位工资,然后再看任职年限、工作前学历、工作年限,确定薪级工资。而我校副校长解释:“我现在的工资待遇,就是副科级待遇,所以就套副科级岗位工资”。该解释我不能苟同。我现聘为科员,也在享受788元待遇。享受788元这个档次工资的人员是不确定的,科员、副科、正科、副处都有。如果一条政策条款不具有唯一性,下级干部可以有多种执行方式,这条政策还有意义吗?即使2003年扩大级差及增加档次,副科级也没有788元档次薪金。788元在3级科员(副处)薪金档次里。(人事科是否可以公开2003年工资级别、档次调整表)以原副科职务对应岗位工资套改,明显违背了‘六事工改’文件规定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的要求。
  根据56、58、京工改办[20063号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的有关规定,3个条款的规则是互相印证的,两种单位接收的同类人员是同等待遇的。我通过近阶段的学习体会到:这种规定是国家及北京市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经过认真调研慎重制定的。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还有平衡性。字里行间浸透了决策者的良苦用心。也说明上级领导对基层单位的具体情况太清楚不过了。   试想:在机关工作五年,调一级、三档工资,经过十年可以调到非职务几级几档呢?为什么转业干部都愿意挤在机关?大家是非常清楚的。
  目前,军队有些干部宁可寻找各种理由办理退休,也不愿意转业到地方事业单位。上述国务院的3个“条款”是极具有针对性、示范效应的救济条款。这种参照对象的分类、动态的工资待遇与岗位工资的对应,是对基层军转干部的肯定和关爱。
  恳切请求你和同志们站在体育局、北京市、国家的高度分析建议此事,通过救济我一个人,宣传群众,使大家了解、理解、认识国家关于落实军转干部有关政策的深远意义。为巩固国防做出奉献。
谨呈  日  
  我的调拨单上注明:少校、副营职、八档薪金,职务工资236元、级别工资92元、军衔工资90元、工龄工资24元。  93年至2003年,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五次调整:  1、97年7月1日执行,机关90元增加到110元。事业单位职务工资标准增加14元。  2、99年7月1日执行,机关基础工资110元提高到180元,同时按平均每人增加50元的 幅度调整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平均每人120元的增幅调整职务工资标准。  3、日执行,机关调整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由180元提高到230元(50元),级别工资平均每人按50元增加。事业单位按每人平均100元增加职务工资标准。  4、日执行,机关按平均每人增加80元调整职务工资。事业单位按平均每人50元调整职务工资标准。  5、日执行,机关按平均每人增加50元,调整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按平均每人50元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详见三、四级职员工资往年调整及本人往年调资对照表)。  
1999年每人120元的增幅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给我只靠约120元职务工资,两年一次应长的一档工资没长。
  2003年事业单位平均每人50元调整职务工资标准。应先靠到753元,(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惯例)再实施两年长一档到788元。又少长一档工资。  学校没有执行“军队转业干部接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文件规定。  学校将我提拔副营职时间从91年改为93年12月(93年10月军、地都进行工资改革),其目的是掩盖转业时少给我套一档工资。8档应套7档300元,实际只给我套6档276元,又少套一档工资。总共少套或少长3档工资。  三级职员、四级职员工资档次往年调整表及本人往年调资对照表  档次 三级职员  (副处、正处) 四级职员(副科、正科) 本人晋档  年份记录   2003年 2003年 2001年
1999年 1997年 1993年 年份 晋档  1 564 435 392 347 287 194 180
  2 606 462 419 369 305 212 198
  3 648 489 446 391 323 230 216
  4 690 516 473 413 341 248 234
  5 741 543 500 441 359 266 252
  6 792 578 535 469 383 290 276   7 843 613 570 497 407 314 300   8 894 648 605 525 431 338
  9 945 683 640 553 455 362
  10 996 718 675 581 479
  注:2000年的455是3%调资。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先农坛体与运动技术学校关于“某某某同志对本人工资套改意见”的答复    根据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某某某2006年6月的岗位工资是普通干部岗,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执行与部队职务(副营职)相对应副科级岗位的工资。套改后的工资为岗位工资640元,薪级工资28级643元。                    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                      日                给北京市某某某同志的回信  某某某同志:您好!    您于日寄给人事部的信已经受到。现就您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问题,国家规定是明确的,您来信诉求的问题,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属于个人待遇问题,虽然属于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范围,但由于未经北京市人事局处理,按照信访规定,人事部不予受理。          谢谢。                     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日  某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某某某体校为您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转我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北京市人事局                   日  某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收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具体的套改工资情况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已按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对您本人答复清楚。          特此回复。        
北京市体育局        
日  一、根据本次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三)其他有关政策中第8、9、10、11条的规定:“对县以下农林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实行的浮动工资已固定的;在青藏高原工作满20年和满8年的大专毕业生高定工资的;授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且93年后高定了工资档次人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按高定的工资档次数高定薪级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工资档次。”怎么能说“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二、“普通干部岗”是不是低于部队原职务?学校答复没有确认。学校凭什么按不低于部队原职务确定,按副科级对应套改岗位工资?(现聘岗位不是副科级)。  三、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有意扩张外延。这次工资套改把旧的职务等级工资分为两部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确的描述应该为:“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  四、岗位工资的确定分两类:1、未低聘的军转(1993年后至工改前转业)干部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2、低于部队原职务聘任的军转(1993年后至工改前转业)干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体育局明明知道学校和人事局的答复函都没有准确的解释国家文件本意。却说“学校答复清楚。”  
玩文字游戏,戏弄军转干部,歪曲国家工改文件精神。事实清楚、确凿。国家人事部针对学校给我套改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数量和我的旧工资等级确认“学校执行工改政策有问题”。有兴趣的网友是能够看明白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样的答复用语,答复函中多次遇到。我们公民下属干部、员工要追问:这个&国家有关规定”是哪一年的?全文、全段落、全条款,要逐字逐句的引用,哪能断章取义?比如: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泥领导实质性国家或地方政府哪一年的补助规定?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补助范围都涉及哪类人员?基层单位歪曲篡改时间、人员范围、费用标准,为什么不承担行政责任?还升官晋爵,胆子越来与大。国家政策出不了中南海,就被篡改的面目全非了。能不扩大社会收入不公吗?不仅助长霸权,更助长贪官污吏的胆量。所以每一个贪官基本都有一个从基层努力工作的起点,更有一个学坏退化变质的经历。他们走到审判台鲜有不咬“奶头”的结论。  
做对了,没有实质激励。做错了,更没有实质惩罚。到违法犯罪,罪恶满城风雨,才应民意坚决、坚决、绝不、绝不----。是最节俭的成本吗?一切都要人民买单。我们不是游击队,扒掉铁轨就胜利收兵。我们是执政D,社会中的坛坛罐罐,人心向背,都是D的社会财富。对于执政D来说,没有阶级敌人,只有正确与错误。
  我的调拨单上注明:少校、副营职、八档薪金,职务工资236元、级别工资92元、军衔工资90元、工龄工资24元。经过对应机关再转对应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应该为300元。转业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当年我要不是拒领工资4个月抗议,就给我套5档252元工资了。如转业体育局机关应该套276元。而到事业单位先农坛应该套300元。当年没有见到文件全部,(对“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对应原则”的区别不清楚)。上级领导就是这样欺骗军转干部的。邵丽英(现处长)是当年接过我的转业调拨单的人事处干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样的答复用语,答复函中多次遇到。我们公民下属干部、员工要追问:这个&国家有关规定”是哪一年的?全文、全段落、全条款,要逐字逐句的引用,哪能断章取义?比如: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泥领导实质性国家或地方政府哪一年的补助规定?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补助范围都涉及哪类人员?基层单位歪曲篡改时间、人员范围、费用标准,为什么不承担行政责任?还升官晋爵,胆子越来与大。国家政策出不了中南海,就被篡改的面目全非了。能不扩大社会收入不公吗?不仅助长霸权,更助长贪官污吏的胆量。所以每一个贪官基本都有一个从基层努力工作的起点,更有一个学坏退化变质的经历。他们走到审判台鲜有不咬“奶头”的结论。     做对了,没有实质激励。做错了,更没有实质惩罚。到违法犯罪,罪恶满城风雨,才应民意坚决、坚决、绝不、绝不----。是最节俭的成本吗?一切都要人民买单。我们不是游击队,扒掉铁轨就胜利收兵。我们是执政D,社会中的坛坛罐罐,人心向背,都是D的社会财富。对于执政D来说,没有阶级敌人,只有正确与错误、刑事罪犯。
  待遇好坏,是相对的。问题是作为领导,要执行国家政策,不能篡改违背。更可恨的是对他们自己的利益,违背政策也巧取豪夺。对于下级干部、员工合法合理利益,违背政策规定也要压低搜刮。简直是恶霸作风!
  2005年12月,在回答“在中国实行现代化的进程中,是不是没有必要实现中国政治体制民主化?”时说,“不,恰恰相反。中国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请你记住两点,第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们还要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们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     行政机关发出的政策规章,法院能不能依法判决?是对司法独立审判权验证。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把这个仲裁权推给了法院。我拭目以待!
  在中国,最好干的工作,就是做官。不负任何责任。无论百姓挨打、受折磨、被强拆、被降低工资、都没有官员个体承担任何责任。集体领导挂名,有成绩,大家人手一份奖励。出问题,没有追究。贪污大行其道、霸占员工工资的有之;滥算员工税金的有之;哪一级都可以做出“近者输送利益,疏者克扣工资奖金。千奇百怪。上行下效。
  2005年12月,在回答“在中国实行现代化的进程中,是不是没有必要实现中国政治体制民主化?”时说,“不,恰恰相反。中国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请你记住两点,第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们还要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们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       行政机关发出的政策规章,法院能不能依法判决?是对司法独立审判权验证。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把这个仲裁权推给了法院。我拭目以待!
  行政机关发出的政策规章,法院能不能依法判决?是对司法独立审判权验证。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把这个仲裁权推给了法院。我拭目以待!  
造假,属于猫盖屎。皇帝的裸装,没人判定是根源。飞机失事的背后是103飞行员造价。事物是相互印证的。  
  在中国,最好干的工作,就是做官。不负任何责任。无论百姓挨打、受折磨、被强拆、被降低工资、惨遭迫害、家破人亡。都没有官员个体承担任何责任的。集体领导挂名,有成绩,大家人手一份奖励。出问题,没有人追究。贪污大行其道、霸占员工工资的有之;滥算员工税金的有之;哪一级都可以做出“近者输送利益,疏者克扣工资奖金。千奇百怪。上行下效。以自己为中心,一圈一圈,一层一层,在树几个阶级敌人欺骗百姓,掩盖自己刑事犯罪。多么得益呀!那一天,被皇帝弃宠,当了替罪羊,自认倒霉。总把自己没有拍好马屁,做为安慰。历史永远跳不出“周期率”的怪圈。苦难深重的华夏民族,总希望有个“大救星”!千年等一回!
  看看韩国高官为子女儿做公务员付出的代价,就明了制度落后100年,决不是夸张。看看上述情况,多么鲜明对比呀!
  我们不是游击队,扒掉铁轨就胜利收兵。我们是执政D,社会中的坛坛罐罐,人心向背,都是D的社会财富。对于执政D来说,没有阶级敌人,只有正确与错误、刑事罪犯.刑事罪犯,也是人民养大的躯体,改造、教育,还是执政者的责任。
  行政机关发出的政策规章,法院能不能依法判决?是对司法独立审判权验证。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把这个仲裁权推给了法院。我拭目以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样的答复用语,答复函中多次遇到。我们公民下属干部、员工要追问:这个&国家有关规定”是哪一年的?全文、全段落、全条款,要逐字逐句的引用,哪能断章取义?比如:夏季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国家或地方政府哪一年的补助规定?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补助范围都涉及哪类人员?基层单位歪曲篡改时间、人员范围、费用标准,为什么不承担行政责任?还升官晋爵,胆子越来越大。国家政策出不了中南海,就被篡改的面目全非了。能不扩大社会收入不公吗?多位学者断言:“官僚市场经济”不仅助长霸权,更助长贪官污吏的胆量。所以每一个贪官基本都有一个从基层努力工作的起点,更有一个学坏退化变质的经历。他们走到审判台鲜有不咬“奶头”的结论。  
  尊敬的北京市体育局领导:您们好!  日北京人事局给我答复:“您反映‘工资套改问题’的来信收悉,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我们已将来信转送北京市体育局”(见函复印件)。  日,我去北京市信访接待办,接待人员指示我:“你就找体育局,要求作出书面工资套改答复。”  这个问题,已经2年半多了。“国家政策是明确的。属于学校执行中的问题”(详见国人部复函复印件)。没有按国人56号、京工改3号文件要求套改我的工资。  93年“工改”至06年工改前转业的军官适用56号、3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相关条款。工资待遇政策随安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根据国家56号、京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军转干部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没有低聘的干部(给晋升机会)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职务)套改工资;低聘职务(不给晋升机会)按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请领导注意:这里的“岗位”指新的岗位工资,套改表中的“岗位工资”栏中的人民币数量与等级工资人民币数量(工资待遇)同质才可以就近对应。同理:未低聘的军转干部,是职务与职务同质对应。  托低原则、打破“官本位”原则、兼顾历史原则,就体现在等级工资数量对应岗位工资数量(不涉及职务问题)。  再次恳请北京市体育局领导,做出我的2006年工资套改的书面答复。  
相信D才上访、相信M才公开
  于国福律师,以前我找过3个律师事务所,都被婉言谢绝。他们告知:个人打不过政府,难度太大;按规定你的官司没有多少律师服务费;我们得不到人事部门的全套工资套改政策文件,没有把握。  
我认为:国家高层如果真心要司法独立审判,要诚信、要取信于民,要留名千古。还是有希望绊倒基层混不讲理的小官僚群的。如果要图个人平稳离退,是没有人出面主持正义了,静观小霸王拿我们草民开涮,糊弄百姓玩玩纸上法规游戏吧了。  
我们访民,只当是为华夏民族和平争取民主、法制、自由而献出毕生精力或者宝贵生命算了。  
做杨佳,是很容易的,一冲一拼,就得了。要做李向阳,就不容易了。做江姐、许云峰就更难了。  
反封建,是几代人的光荣使命,“共产党人义无反顾,前面是地雷阵,我也赴汤蹈火,死而后已”。谢谢您!在相信一次我们的领路集体吧!
  尊敬的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同志:  您们好!  9月1日到北京市信访办上访,接待领导要求我“到贵局申请复核复查”。随信附上4份答复函复印件:  贵局日答复函、北京体育局日答复函、先农坛体校日和日2份答复函。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1993年“工改”,85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套改规定:“(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对于安排低于军队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其职务可按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对待(不含受降职处分)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资套改政策,随着安置政策变化而变化。如果,93年与06年低安排与低聘军转干部套改政策相同,何必不照抄93年条款呢?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追溯历史:我74年插场,79年回城到新组建的北京住宅六公司工作,80年代我公司上交利税多,市政府奖励我公司晋级工资指标多,85年入伍时,我工资为6级工人工资;套军队正连职(副连4个月调改为正连)行政21级。在军队工作期间,工作优秀荣立3等功晋升2档工资;(1995年国发【1995】19号) 规定: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以4项综合因素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已经放弃职务对应旧规则;  京人工(1996)41号规定:“5、军队转业干部接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国家06年工改政策继承上述政策,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不计较职务高低,不计较公务员编制序列。国家政策恰恰关照、托住我们这部分忠诚厚道的军转干部。  96年转业时,副科、8档、少校、工龄23年对应机关工资后打7折套事业单位工资应该为7档300元,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99年、2003年连靠带长,又少长2档工资。您们是专业,可以分析查证。  我在体校10年多的具体工作中,努力勤奋,只要领导让我对工程队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每一次都给国家节约工程款25%以上,1999年被学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我对党和人民衷心耿耿,鞠躬尽瘁,刚直不阿。  再次恳请人事局负责同志根据国家、市府相关文件审核复查,做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套改定位的具体答复。  申请人谨呈  2009年9月 7 日  附:人事局日函、日函、学校日函、体育局日函复印件  
  蜕化变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封建王朝之铁律。伟大人物身后留下的是文明、科学的社会法典。
  又自焚三个,拆迁办要是公道正派,就公开讨论被拆人家的房到底价值多少?不是有众多居民起诉钉子户吗。公民再分能忍,谁愿意对抗公权力?肯定有公权私用坏蛋捣鬼。任何不合理的许多事情,都是霸权犯混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九月五日 开始实施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人事争议”立案审理。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了由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我与学校工资待遇争议牵扯到的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部门规章范围。上述司法解释“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实体部分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怎么可以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呢?难道中国公民没有得到中国法律保护救济的渠道不成?非得举横幅到海峡对岸寻求法律实体判决吗?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二)套改薪级工资(共有13条)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先农坛体校为您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转我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北京市人事局    日  某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收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具体的套改工资情况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已按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对您本人答复清楚。            特此回复。           北京市体育局           日  对照文件条款,可以看到:体育局、人事局答复函统一把“套改薪级工资”篡改为“套改工资”(这个“工资”外延扩大了,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了)。政府局级机关领导就是这样蒙骗军转干部的。上行下效,三年我能不遭受无理打击吗?  
  错了,不承认。有意欺骗,我是官霸,我怕谁?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二)套改薪级工资(共有13条)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先农坛体校为您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转我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北京市人事局      日    某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收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具体的套改工资情况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已按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对您本人答复清楚。              特此回复。             北京市体育局             日    对照文件条款,可以看到:体育局、人事局答复函统一把“套改薪级工资”篡改为“套改工资”(这个“工资”外延扩大了,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了)。政府局级机关领导就是这样蒙骗军转干部的。上行下效,三年我能不遭受无理打击吗?
  根据本次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三)其他有关政策中第8、9、10、11条的规定:“对县以下农林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实行的浮动工资已固定的;在青藏高原工作满20年和满8年的大专毕业生高定工资的;授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且93年后高定了工资档次人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按高定的工资档次数高定薪级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工资档次。”怎么能说“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人事争议”立案审理。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了由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我与学校工资待遇争议牵扯到的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部门规章范围。上述司法解释“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实体部分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怎么可以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呢?难道中国公民没有得到中国法律保护救济的渠道不成?非得举横幅到海峡对岸寻求法律实体判决吗?
  为什么说,在中国当官最容易。人被逼急了,自焚、杨佳杀人。至今,没有一个公开总结。教训在哪里?没有人承担责任。假球,最终可以暴露在国际比赛屡战屡败中。  
死人,都不能唤醒认罪、认错,还有什么可以-----。英雄就是组织暴力革命一条血路吗?
  于律师电话多少?谢谢!
  申诉理由: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属地管辖宣武人民法院起诉,主动回避(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北京市人事局局长、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主任都是辛铁梁担任)。但其回避理由错误(详见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未履行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仲裁“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职责的规定。
  2、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我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争议事项是履行人事合同中第三项第九条(详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我的起诉书申请行政诉讼“人事争议”立案(是宣武法院窗口指导法官要求)。宣武法院受案审理部门却以民事案受理、开庭审案、以民事诉讼法108条作为依据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详见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裁定书)。违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规定。  3、二审“一中院”,没有对宣武法院将我的“人事争议”行政诉讼案,改为民事案审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为依据判案”,进行司法解释,更没有指出其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还继续错误的出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详见复印件),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的解释: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有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具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程序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此“人事争议”案件,分明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聘用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之落实的事项,涉及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国务院56号、59号文件。此实体性争议要件,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依据。
  二审“一中院”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回避性答复函为依据,做出此案件“亦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裁定,依据不正确。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应该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此“人事争议”案件应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指令和国家、地方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文件为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程序进行受理,以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实体性判决或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地位独立;审查、判裁其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政策文件选择应用的权力独立、监督职责事实履行。  综上所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回避理由错误,推卸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承担的法定职责;宣武法院将行政诉讼案件,错误的改为民事诉讼案件,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继承了宣武法院以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错误,必然不能正确选择适用“人事争议”案件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错误的将地方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结论作为法院裁判“人事争议”案件依据。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原则。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决定书  
京人仲不[2008]8号  某同志:  
我委受到你诉北京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的仲裁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你申请的争议事项不符合本委的受案范围,本委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如有异议,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属地管辖宣武人民法院起诉,主动回避(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北京市人事局局长、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主任都是辛铁梁担任)。但其回避理由错误(详见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未履行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仲裁“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职责的规定。   
  所有规章制度,文件都不执行。你不知道最好。万一你发现了。歪曲作答,盖个章子。你耐我何?我挂着三块表!你不服,发动小鬼整死你!WGZ
!历史形成的!
  2、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我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争议事项是履行人事合同中第三项第九条(详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我的起诉书申请行政诉讼“人事争议”立案(是宣武法院窗口指导法官要求)。宣武法院受案审理部门却以民事案受理、开庭审案、以民事诉讼法108条作为依据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详见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裁定书)。违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规定。  
  3、二审“一中院”,没有对宣武法院将我的“人事争议”行政诉讼案,改为民事案审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为依据判案”,进行司法解释,更没有指出其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还继续错误的出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详见复印件),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的解释: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有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具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程序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此“人事争议”案件,分明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聘用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之落实的事项,涉及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国务院56号、59号文件。此实体性争议要件,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依据。     二审“一中院”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回避性答复函为依据,做出此案件“亦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裁定,依据不正确。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应该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此“人事争议”案件应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指令和国家、地方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文件为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程序进行受理,以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实体性判决或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地位独立;审查、判裁其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政策文件选择应用的权力独立、监督职责事实履行。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二)套改薪级工资(共有13条)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先农坛体校为您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转我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北京市人事局        日      某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收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具体的套改工资情况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已按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对您本人答复清楚。                特此回复。               北京市体育局               日      对照文件条款,可以看到:体育局、人事局答复函统一把“套改薪级工资”篡改为“套改工资”(这个“工资”外延扩大了,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了)。政府局级机关领导就是这样蒙骗军转干部的。上行下效,三年我能不遭受无理打击吗?    根据本次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三)其他有关政策中第8、9、10、11条的规定:“对县以下农林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实行的浮动工资已固定的;在青藏高原工作满20年和满8年的大专毕业生高定工资的;授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且93年后高定了工资档次人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按高定的工资档次数高定薪级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工资档次。”怎么能说“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又自焚三个,拆迁办要是公道正派,就公开讨论被拆人家的房到底价值多少?不是有众多居民起诉钉子户吗。公民再分能忍,谁愿意对抗公权力?肯定有公权私用坏蛋捣鬼。任何不合理的许多事情,都是霸权犯混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样的答复用语,答复函中多次遇到。我们公民下属干部、员工要追问:这个&国家有关规定”是哪一年的?全文、全段落、全条款,要逐字逐句的引用,哪能断章取义?比如:夏季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夜班补助费、劳动保护用品补助费等等,国家或地方政府哪一年的补助规定?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补助范围都涉及哪类人员?基层单位歪曲篡改时间、人员范围、费用标准,为什么不承担行政责任?还升官晋爵,胆子越来越大。国家政策出不了中南海,就被篡改的面目全非了。能不扩大社会收入不公吗?多位学者断言:“官僚市场经济”不仅助长霸权,更助长贪官污吏的胆量。所以每一个贪官基本都有一个从基层努力工作的起点,更有一个学坏退化变质的经历。他们走到审判台鲜有不咬“奶头”的结论。
  兰德公司报告节选:  
(三)中国人所说的政治除了欺骗和背叛没有其它东西。  
中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因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中国人老想走捷径。他们不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成就来自于与努力工作和牺牲。在中国,人情高于法律,导致一代又一代人在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社会不公正和法律不公正中互相效法模仿,徇私枉法成为中国人的传统。 在中国,政治斗争是罕见残酷而无情的,政治斗争让中国一代一代人失去人性。  
本人认为:中国出现的百万访民队伍,正是一支优秀的公民群体。他们为正义、真理,不屈不挠,风餐露宿,向恶势力和平宣战,遭暴打、遭虐待、遭陷害、承受了精神、肉体、经济的疯狂报复。不低头,不后退,不自杀,为迎接新中国的又一缕曙光,正在进行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和平革命!必将推动“自由、民主、富强的中国”早日到来!    
  兰德公司报告节选:     (三)中国人所说的政治除了欺骗和背叛没有其它东西。     中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因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中国人老想走捷径。他们不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成就来自于与努力工作和牺牲。在中国,人情高于法律,导致一代又一代人在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社会不公正和法律不公正中互相效法模仿,徇私枉法成为中国人的传统。 在中国,政治斗争是罕见残酷而无情的,政治斗争让中国一代一代人失去人性。  
这个报告,反映了孙东东之流的普遍现象。但是,中国不乏有袁隆平、陈景润、华罗庚、方舟子、林昭、张志新、遇罗克等等华夏精英。
  梦创新:    3年来,每年年终总结,或口头或书面都曾向物业管理中心、学校两级领导请求:按国家对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按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专长、岗位资质安排工作。是人民,是军、地领导培养我学习了企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土地房屋测量、档案管理、土建工程预算岗位证书、自学参加成人自考获得大专文凭等。我在工作中,没有辜负人民、军地领导对我的培养教育,工作业绩都写在历年的年终工作总结里。  
再次恳请领导安排聘任适当工作岗位。  
军转干部    
2010年某月某日  
先农坛体与运动技术学校  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岗位聘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本人申请,物业管理中心报学校领导批准,聘任(某某某)为物业管理中心绿化卫生(室外)保洁岗,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岗协议,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任期限:    二、工作内容:    1、校内广场、道路、人行道、绿地、公共绿地及室外公共厕所的全天保洁。    2、运动会期间看台上厕所卫生保洁。    3、校内所有草坪、绿地、行道树、植木、花坛、花池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和养护。    4、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职工岗位聘任书)    1、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未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岗位造成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岗位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乙方不按组织程序越级反映问题或经查与事实不符的,组织上已经有明确结论而继续重访、重信:经劝阻、教育无效,致使上级机关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违法违规,依法判刑的。    权力者,哪里考虑国家利益,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原意是自愿,不愿意也是自愿,白纸黑字,你不能越级。全部是约定乙方必须做到,甲方灵活掌握尺度。越要告状,就要这样安排你的工作。你可以向领导具体要求岗位工作,只要有科长愿意聘任你?双向选择。三年前,全校就就拿你的岗位搞聘任改革,动员五次,也得找出一个人来参加竞聘,哪管合规不合规。公开宣布:群众投票,但是,当时当众不唱票,因为学校从来没有当场唱票的先例。知趣退出。真是地下D作风,优良传统用到这里。  
  霸权、专制,体现在社会生活、工作各个角落。上面歪一寸,下面外十万八千里。杀人、放火、拆民房、抢工资无恶不作!腐朽没落,浑然不知。
  百年不遇的好帖子,不得不顶!  
  申诉理由: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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