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管的银行投资理财财软件有哪些?

盘点p2p平台资金银行存管的4大作用
一直受业界期盼的p2p网贷行业的资金银行存管指引细则,在2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存管对p2p平台来说是合规的必要条件,对银行来说也是引入资金的一种方式。然而,银行存管真的有这么重要吗?对于网贷系统平台哪些作用呢!
一、根治资金挪用
在P2P网贷前监管时代,因为平台没有跟投资人的资金做好有效的隔离,挪用投资人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往往会导致网贷爆雷、卷款跑路。
P2P网贷系统平台进行资金存管,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这样就讲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作了有效隔离,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投资人资金被挪用的问题。
二、杜绝私设资金池
资金池,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来说是其盈利的重要方式。但是,作为网贷平台而已,这是明令禁止的。前监管时代,未来迎合投资人对于资金流动性的需求,平台通过设立资金池,经过一系列时间错配、标的拆分、资金错配等眼花缭乱的操作,吸引投资人投资,为此,平台也埋下了诸多风险和隐患。“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这一条实现了投资人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将无处遁形,根本上杜绝了资金池风险。
三、增强信息透明度
按照《网贷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平台必须做严格的信息披露。而到目前为止,平台的信息披露是极不到位的。平台进行资金存管之后,银行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有了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存管银行可以定期出具存管报告,平台的交易量、交易余额、投资人数、不良率、逾期率等关键信息终于可以真相大白于天下了,透明度加强。
四、加速p2p行业洗牌
数据显示,截止目前,真正实施银行存管的平台不到整个行业的5%。导致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银行对平台的要求不低。比如资金实力、运营能力、技术能力等都有要求,这从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了平台银行存管的门槛。此外,接入存管后的运营成本,将会增加不少,这对于广大中小平台的生存无疑带来很大考验。但是,大家都知道,银行存管,是网贷平台合规的最基本的条件,这样以来,银行存管的落地,无疑会加速行业的洗牌。
晓风网贷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银行存管有很多的好处,但是,并不意味着有银行存管的网贷系统平台就安全无忧,银行存管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实现投资人资金与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存管本身并不能保证投资人投资标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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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那些上线银行存管的理财平台:拍拍贷、人人贷、极光金融 - A5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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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上线银行存管的理财平台:拍拍贷、人人贷、极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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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年来,国家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愈加严格,银行存管已成为衡量一家平台是否合规的重要标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500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为投资人提供银行级别的安全保障。而在这些平台中,拍拍贷、人人贷和极光金融等平台又以扎实的风控体系和可观收益获得了投资人另眼相看。
  一、拍拍贷:合规运营计划上市,小额分散投资
  近日向美国纽交所递交IPO申请的拍拍贷再次吸引了业内人士和投资人的目光,这家有着十年运营经验的老牌平台一直是合规运营的践行者,传统的信贷和线上模式,不对标的兜底,不魔镜系统大数据风控,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自由选择。
  除了散标,拍拍贷还推出了彩虹计划和月月涨理财产品,小额分散投资,综合年化收益率在10%左右,采用招商银行资金存管。
  二、人人贷:银行存管先行平台,保证金偿付,收益一般
  人人贷是人人友信旗下专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成立于2010年,早在2016年初就完成了中国民生银行资金存管,三重审核体系、专业的贷后管理以及保证金偿付机制,为投资人带来安全可靠的投资体验。
  人人贷推出的理财产品包括U计划、薪计划和优选计划,1-36个月期限,最高年化收益率11%,收益水平一般。
  三、极光金融:车辆抵押借贷居多,信息透明,收益偏高
  极光金融是一家实物抵质押为主要业务的网贷信息中介平台,2017年7月正式上线昆山农商银行资金存管系统,银行监管,资金流转透明,投资更安心。
  极光金融平台上以车辆抵押借项目居多,多维度筛选优质借款项目,专业风控团队评估审核、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备案、安装GPS设备,跟踪管理,全方位把控投资风险。值得提出的是,极光金融的放款额度仅为车辆评估价值的70%,既能对冲车辆贬值风险,一旦发生逾期还能快速处置,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极光金融的投资时长限定在24个月以内,年化收益率为9%-14%,相对前前两家平台来说,是中等偏高的收益水平,投资回报更为可观。
  银行存管是筛选投资平台的重要标准,在此基础上也要综合平台的风控能力以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筛选真正优质合适的网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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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理财银行存管
&&&&&&银行理财是目前来说安全性比较高的一种理财方式,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不高,银行理财是否在合理的年限里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银行理财的产品性质有浮动保本,浮动不保本,固收不保本,固收保本型等.
一起理财银行存管-攻略
一起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启示
王子月基本案情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五民初字第4......
王子月基本案情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张众从其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20万元,并以此资金在被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以下简称B支行)处开设账户,账号为**。日,原告李文以转账开户的方式在被告处开设账户,同时开通短消息通知业务。原告还曾于日开设了账号为**的基金账户,日购买了产品名称为“银行汇理行业成长”的基金产品,填写了《中国A银行客户资料登记表》及《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日,原告李文用第三人许成的身份证在被告处开设账户,账号为**。开户时账户金额为10元。日,第三人王达路以许成的名义填写了一份《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并在银行部分上产品代码为**,购买低风险保守型现钞金额元的金钥匙人民币理财,但王达路在此时间并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且2013年第三人王达路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被西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至此,原告李文因与王达路签订的理财产品委托书效力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尾数为3219的银行卡中有元资金被被告成功划扣,在被告的业务系统中亦无任何存档记录,且原告在2008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由于王达路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对于被告是否监管不力承担民事责任还应由法院继续审理后才能查明,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63元由原告李文负担。原告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文提交证据证明与王达路之间短信来往,证明王达路以被上诉人名义向上诉人推荐理财产品,并占用了220余万元的理财本金;《借据》证明王达路已经承认占用了上诉人185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李文没有收到《产品说明书》,没有签订《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也没有向委托书中确定的理财账户汇入现钞元的情况下,该委托书应视为双方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达成的一个初步意向,由于李文及许成并没有与西湖B支行签订《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在委托书约定的理财账户中也没有元的资金汇入,也就是说李文并没有实际购买委托书中约定的理财产品,双方签订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没有生效,且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为其私人行为,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亦为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故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理财产品认购书效力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买生效。本案一审原告在2008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4.4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西湖B支行的过错及责任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11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几点启示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08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申鼎理财的资金是银行存管吗?
一、申鼎理财简介  深圳申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申鼎理财)于2015年9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
一、申鼎理财简介  深圳申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申鼎理财)于2015年9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商务大厦A座16楼全层。总办公面积逾1500平方,是富邦企业集团(深圳正邦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欧德龙实业有限公司、光山县富邦置业有限公司、光山县富邦酒店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  申鼎理财前身一直在金融领域从事各种专业的服务,团队成员均来自于金融管理和电子商务等专业领域,经验丰富,通过专业团队研发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将有投资借款需求的个人、企业实现点对点链接,并为投资方和借款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等中介服务。平台自上线以来,积极响应李克强总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精神,以建设中国领先的网络投融资平台为目标,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严格的风控管理体系,并与国内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动优势达成合作,由联动优势为平台提供支付服务,实现了平台对个人及企业用户的账户进行独立管理,资金的同标的进出,做到了投资人出借用途与借款人申报的借款用途一一对应。不断为平台用户提供更透明、安全、便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成绩。  申鼎理财秉承着稳健经营,规范管理,诚实信用,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中国具有影响力的金融服务平台。一、申鼎理财资金存管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无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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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理财银行存管-问答
p2p与银行存管要多久?
距离网贷整改大限仅剩3个月的时间。  在网贷平台加速完成资金存管等基本合规要求之外,继集团化运作之后,另一股风潮乍起:拆分P2P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陆续公开的资料发现,目前已有积木盒子、人人贷、陆金所、网信理财、凤凰金融、玖富、团贷网等多家平台将P2P业务独立运营。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表示,网贷业务监管方向已经明晰,多个平台已集结为综合理财服务平台,将P2P业务独立运营可以与平台其他业务建立防火墙,避免混业经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要求,网贷机构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也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早在去年9月,品钛(PINTEC)集团就将旗下的P2P业务积木盒子划分至新成立的积木集团。积木盒子依据《暂行办法》开展业务;而品钛集团聚焦智能技术输出。积木集团CEO董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是自身不断符合监管要求。积木盒子所在的P2P领域和璇玑(划分在品钛集团)从事的数字化资产配置是不同的监管环境,从发展模式、监管主体和客户对象上有较大区别,一些领域对于混业经营也作出明确限制。
银行存管有什么好处?
资金银行存管是指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撮合投资人与借款人交易时,投资人的资金通过银行这个渠道流向借款人,而平台本身无法动用这笔资金。
目前的情况下网贷平台不做存管就涉嫌平台非法集资,如果是第三方托管那么借款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公存管。在今年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企业之间是不准相互拆借的,只能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玖富钱包有银行存管吗?
截止到2017年7月,从玖富官网和百度都查询不到玖富银行存管的相关信息,后续的变化请以玖富官网的相关公告为准,或打电话咨询他们官网的客服。
附1,布局金融科技 玖富悟空理财打造全新生态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的一系列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遍地开花、日新月异,全面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等多个大金融领域,成为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金融科技给整个金融行业的信用评估方式、效率、透明度、安全性等方方面面带来了全新的变革,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助推器。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与出台,技术服务型和金融风险控制型的持牌金融机构有了更大的优势,这些新的机构和技术将更加有利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重新部署自己的产业结构和服务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腾讯推出微众银行APP、蚂蚁金服推出蚂蚁聚宝APP;传统银行方面,工商银行的融e行、平安旗下的一账通APP 3.0版等一站式理财平台也相继推出。另外,利用移动端轻渠道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移动平台正成为行业新趋势,利用“微信+金融”模式的平台在过去两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前在享誉互金业内的玖富悟空理财,更重视微信服务号的开发;除此以外,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甚至直接将直销银行的功能搬到微信服务号上。
玖富悟空理财曾被视为业内“微信+金融”的经典模式,悟空理财在上线之初选择绕过APP开发微信服务号渠道,不但成本为零,而且被称为‘施主们’的用户们还可以与悟空理财产生互动,取得了不错成绩。自日上线,当天成交量即破100万,第7天单日成交量破千万,80天收获百万空粉用户……
金融信息化是一种技术的渗透过程,信息技术对金融产业具有很强的亲和力,能广泛渗透到各种金融产业中去发挥作用并使其效益产生质的飞跃过程。充分渗透之后逐渐转化成溢出效应,就是把信息技术当成工具、渠道或平台。
银行存管是什么意思?
存管银行,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接受券商及其客户的委托,提供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银行存管是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的分离,使得平台无法直接接触资金,避免客户资金被直接挪用。
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草根投资有银行存管吗?
根据监管要求、保障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草根投资与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达成合作,于日正式上线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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