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nra账户质押融资的证券能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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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资管解读股票质押新规:资管产品参与股票质押空间巨大
  证券时报网09月11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的质押新规,引发市场人士激烈讨论。  9月8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股票质押新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7年征求意见稿)》。  中航资管部认为,新规较之前的监管政策出现两大变化:  一方面,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规范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A)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B)明确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C)调整标的证券范围,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另一方面,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A)明确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B)明确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C)明确质押率不得超过60%,并规定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率上限。D)允许补充其他担保物。  至于新规将产生的影响,中航信托资管部认为包括三方面:  其一,整体看,对质押式回购业务有一定的影响,但影响不大。  新规定强调要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风险管理,规范业务运作,对未来股票质押业务的影响无法忽略。其中,新规定明确了一些量化指标,比如质押率不得超过60%。经历了过去两年的股市波动,现有股票质押率一般都在50%以下,低于60%的新规定。总体看,新规定对未来的业务有一定影响,但不会太大。  其二,质押比例不得超过股本50%对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市场对于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较为关注。但从现有看,该规定的影响其实相对有限。无论是还是和主板,质押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数目较少,分布只有15家、38家和70家,占比分布是2.2%、1.2%和1.5%。在质押比例超过50%的公司中,大部分又集中在50%到60%之间,超过60%的极其有限。  金额方面,截至6月末股票质押待购回余额约为4400亿,假设超过50%质押比例的业务占比约为2%,规模也不到100亿。  其三,资管产品参与股票质押的空间巨大。  在新规定下,证券公司受限于自身资本金约束和资金成本,大规模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空间相对有限。但资管产品存在资金来源灵活,资金规模巨大,资金风险承受能力高低不同等特点,未来有望广泛参与股票质押业务,成为股票质押业务重要的资金融出方。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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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券商资管计划频遭透支 爱建证券又被罚
爱建证券因旗下资管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出资金)出现大额透支1.03亿元,近日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整改。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岳跃)一周之内,监管层开出两张透支交易罚单。因旗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出资金)出现大额透支1.03亿元,近日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整改,这是财新记者独家获悉的。财新网8月4日独家报道,中航证券被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原因也是该公司旗下两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出现透支交易。(详见财新报道《》)
  此次资金账户出现大额透支的,是爱建证券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爱建证券陆金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日,爱建证券未按规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出资金)进行前端控制,最终造成当日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占用并出现1.03亿元的资金缺口。
  某大型券商的资管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两部分交收,一是场内股票质押,二是资金交收,“像爱建证券的这情况,大概率是在资金账户没有钱的情况下,先把股票质押的交易给做了,才会发生透支。”
  另一家券商的资管风控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上述情况其实常有发生,券商作为通道方也很无奈。“场内股票质押交易,在上交所是15:00以前做,深交所是15:30以前做,而银行的放款时间,尤其是跨行,一般是17:00前。如果客户非常着急要钱,但银行假如4点才能放款,那么银行就会和券商商量,能不能先在场内做股票质押,保证今天放款。这种情况下,有的券商会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把质押先做了,但银行的钱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当天不能到账,这样就会发生透支。”
  这位风控人士介绍,中国结算(中证登)的清算是以券商为单位去做的,如果某笔交易出现资金缺口,就会用其他账户上的钱自动补上,比如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者是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因此,一旦股票质押回购出现结算资金缺口,就有可能占用券商名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尤其是定向资管计划这种通道业务,客户非常着急要钱的时候很尴尬。”前述资管人士说,“一般来讲,钱到账当天银行就开始记计息,如果钱在交易所股票质押交易时间之后到账,那钱在券商手里是放不出去的,因为股票质押没法做,券商会白付一天的利息。但对于稳健的券商来说,宁愿亏一天利息也不会做违规的事情。”
  前述券商风控人士表示,如果资金缺口第二天不能补不上,会影响其他交易,甚至出现严重的问题,“相对保险的做法是,尽可能让银行在当前上午或者下午两点前把钱打到账,让券商有足够的时间做股票质押的交易,这是很理想的状态。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做不到。”
  上海证监局认为,爱建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反映出该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爱建证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1亿元,公司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融控股平台——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控股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爱建证券28.636%股权已于8月1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挂牌价为12.6亿元。拟转让方是公司第二大股东汇银投资,交易完成后,该机构将不再持有爱建证券股权。2016年上半年,爱建证券营业收入为2.06亿元,净利润亏损879.3万元。
  在资管计划透支交易成为监管层关注重点的同时,多地证监局近期还向辖区内证券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开展私募资管业务自查整改,重点针对“保本”类和结构化资管计划产品,这被看作是监管层落实新“八条底线”的后续督导工作。(详见财新报道《》)
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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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份并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由于定向资管业务是客户与证券公司通过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来委托证券公司实现投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委托关系。自身并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也不属于法人或自然人的范畴,因此,定向资管业务成为公司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实践中定向计划不能作为登记主体在工商进行登记,而以管理人作为登记主体,有可能被认定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存在法律障碍。
76.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能否直接从事贷款业务?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 贷款主要包括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其中,委托贷款系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见,证券公司不具有贷款业务资格,定向资管业务现阶段不能直接从事贷款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渠道委托银行间接从事贷款业务。
77.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直接买断票据? 答:不能。根据《票据法》第10条、第27条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应当背书和交付票据。由于证券公司无票据贴现业务资格,定向计划投资票据不能贴现及背书转让,如采用票据资产买断方式,定向计划实际上并未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且存在被司法等机构认定为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定向计划应采取受让票据收益权的方式购买票据资产,而不是直接买断票据。
78.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为管理人的股东等提供融资? 答:不能,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79.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答:可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日出具的《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答复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回复。该答复意见指出,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合规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应该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履行必要程序和报告义务,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严格执行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各项要求。
80.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可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7号》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业务,应在合同或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转让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Z方式,充分揭示与转让相关的特定风险。另特别提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受让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格要求。
81.定向资管产品收益权是否可以质押? 答:现行法律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以该收益权为标的的交易行为,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存在较大风险。定向资管产品收益权质押因无法转移占有或由法定机关进行质押登记,可能会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82.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 答:不可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定向委托资产划分为面值相等的份额,定期进行估值。管理期限内,每个交易日均为开放日,银行理财产品全体投资人的代理人作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请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时,追加资金按照最新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份额。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以提取的份额数量为基准进行申请,每份份额的提取价格等于最新份额净值。证券公司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份额化,每日开放,允许委托人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不得以此方式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83.定向计划给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是否必须要从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答:目前暂无此规定,关于费用支付仅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7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当有定向计划委托人授权,可从定向计划中列支,如未获得定向计划委托人授权,则不能从定向计划中列支。
84.单个定向资管业务能否委托某个券商开立多个专用证券账户,能否委托不同的券商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因此定向资管业务开立证券账户仅限于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而不能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如客户已有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将其现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使用。同时,按照中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客户只能开立一个用于定向资产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或可以转换为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普通证券账户,而不能在多家券商分别开立或在某家券商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85.管理人主动管理的定向计划,委托人是否需要发投资指令? 答:不需要。管理人主动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人在约定投资范围内,自行管理运作,由投资主办人具体操作,不需要指令。
86.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中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及预留印鉴等授权通知文件,管理人是否应另留存一份原件备查? 答:在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管理人按合同约定应预先向托管人提供发送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其签名,以及预留印鉴样本文件。管理人应在向托管人提供前述样本文件的同时,留存一份原件备查,以便在托管人办理划款业务出现差错时,能够凭留存原件与划款指令进行核对,及时查明差错原因及责任方,履行管理人对受托资金勤勉尽责的管理责任,防范划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损失风险。
87.证券公司作为分销商分销的证券,是否适用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 答: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承销团成员中,与证券发行人签署承销协议并承担承销风险的证券公司,称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必须是具有证券分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实践中多称为“分销商”。证券公司作为分销商同样是承销成员,应当适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8.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是否可以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答:不可以。上海证监局于日发布的《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合规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通报》列举了该种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是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涉嫌违规。部分公司从事上述业务的人员不具有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不符;且部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了超额收益分成条款,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要求。个别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此类业务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二是证券公司作为流动性管理者未对业务规模进行授权管理,甚至部分公司通过签订投顾协议或财顾协议,对产品到期前的本金及利息支付的流动性进行变相承诺,个别公司通过签署远期回购协议的方式约定其提供投顾服务产品的购回价格,涉嫌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三是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产品之间均可能进行对手方交易,证券公司缺乏对新情形下利益冲突防范的合规判断以及有效的制度安排。四是大部分公司均未将上述业务的风险敞口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整体考量。
89.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答:《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5条均明确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加融资融券交易,对于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应关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履行必要程序和报告义务,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90.证券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权利类产品的杠杆倍数能不能超过5倍?其他产品的杠杆倍数能不能超过10倍?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规定,证券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设计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同时,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33号文只对初始杠杆倍数进行了限制,集合计划成立后在开放期内可以通过追加份额提高杠杆比例,但是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条款,设定产品运作期限内杠杆倍数上限,如果触及合同中约定杠杆倍数上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
91.什么是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答: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号)的有关解释,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92.在银证定向合作业务中,对证券公司的内控有什么要求? 答:为防范证券公司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引发风险,《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号)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并严禁出现以下七种行为,包括携公章外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为履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未经委托人明确委托,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相关协议;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核实相关经办人身份及印章印鉴;未对合作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验证核实,违反授权擅自投资;未遵守审批流程,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划拨资金;违规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发生交易;向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93.在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中哪些需要注意? 答:《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5条对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予以明确,其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明确约定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追加及提取指令的格式、发送及接收的方式和执行流程,确保投资指令的金额、用途等清晰、明确。实践中部分投资指令格式未约定清楚。 (2)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特别注意证券公司以委托资产现状向委托人返还,而非原状返还。 (3)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特别注意纠纷应该由银行处理,证券公司最多只是协助处理。
94、为什么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答:资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 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在银行业和信托业的 资金池业务模式中,一般用发行多只产品募集来的资金池,去投资包含多种投资组合的资产池,从而导致难以核算单只产品的收益,并且按照预期收益进行保本发行。资金池业务特点是把不同渠道、不同账户、不同产品的资金汇集到一个统一的账户进行管理。由于资金池业务容易出现资金账户不独立、资金投向不透明、产品收益不明确的弊病,这与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 规定中倡导的“三公原则”相违背,因此在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中明确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95.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银行具体是指哪些银行?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第1条规定,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96.《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对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的合作银行的资产规模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第1条规定,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的合作银行资产规模由“124号文”规定的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提高为500亿元。
97.证券公司能否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答:不可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98.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 答:可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咨询》的回复意见为:一是对你司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委托人(银行)和托管人(银行)为同一家机构(银行),我部不提异议。二是对你司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委托人是商业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托管人是该银行的另一家分支机构,我部不提异议。参考监管机构的答复,银证合作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可以为同一机构。
99.在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履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者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时,能否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签署相关协议? 答: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履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者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时,严禁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签署相关协议,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者投资指令中明确由证券公司代表委托人签署的除外。因此签署合同中合同名称一般为某某证券公司(代表某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00.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号)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定向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附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日实施) 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日实施) 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 日发布并实施) 6、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12年10月18日实施) 7、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日起实施) 8、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第11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日发布) 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日市场监测中心发布) 10、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场监测发[号) 11、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 12、关于加强辖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13]67号) 1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号) 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号) 15、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市场监测发[号) 16、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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