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情况和申请政府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经费原因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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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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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写明申请理由,比如:“祖父残疾,无其他收入,需要专人照顾。”(求好评)
关于响政府采购中心供暖费的申请
(上级部门):
由于天气日渐转凉,本政府采购中心多名员工受寒生病却仍然坚持工作,日常工作进展缓慢,为完成任务不得不加班加点。为保...
我叫XX,系X学院X级学生。我来自一个落后山区,上有爷爷奶奶,下有弟妹正求学,一家费用均靠父母辛勤劳作那几亩薄地。由于家里已欠若干债务,惟有加倍努力学习以期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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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申请与发放工作要求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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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审核通过的低保学生一定要在资助范围内)、孤残学生及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学生每生每学期500元,低保家庭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学期增加25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学生每生每学期625元,低保家庭的学生在此基础上增加375元。
三、资助额度
各学校具体资助额度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经费分配表”中有关指标为准,学校可在资助资金总额内按规定确定有关受助学生。
四、工作要求
(一)、宣传政策。各学校要召开学生家长会、给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使政府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二)、个人申请。各学校要在村或社区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等证明后,初步确定资助学生,由初审的资助学生填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
(三)、资格审查。各学校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初步确定资助学生进行评审,并在核定的资助金额内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四)、进行公示。各学校要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或有关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5天,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监督,并将公示资料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相关学校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校情况汇总表》,连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按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五)、资金发放。该项资金通过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予以打卡发放,请通知相关资助学生监护人自行到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办卡开户。学生监护人办好银行卡以后,由填报学校填写《沭阳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发放花名册》,主管学校审核盖章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为了保证资金发放不出差错,学校在审核以下原件材料的基础上收留复印件装订存档,即:用A4纸,将监护人的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和监护人身份证(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 (六)、档案建设。学校对资助工作要做好档案分类整理和归档装订工作,各主管学校督促检查相关学校做好资助档案整理工作。档案整理目录如下:
1、校级领导小组、校级制定遴选文件等材料。
2、宣传政策材料。各学校召开家长会议留存的图片、给家长一封信等材料。
3、个人申请材料。资助学生填报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村或社区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4、资格审查材料。成立由家长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会议记录、图片影像资料等。
5、进行公示材料。公示的照片、影像资料等。
6、资金发放材料。监护人银行账号、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放花名册、汇总表等。
7、资助中心将对学校资助学生档案进行检查。
沭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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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扬府发[号)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市区全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三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对各区进行补助,省市综合补助比例50%。具体为:江都区省级财政补助40%、市财政补助10%,邗江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20%,广陵区及开发区省财政补助20%、市财政补助30%。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补助比例核定各区省市综合补助资金,并在每年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区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助比例和标准足额安排省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以外的资助经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得到资助。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在园儿童数和资助比例,核定资助总人数,并将资助名额分配下达到各幼儿园。区财政部门在10月底前将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划拨教育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保证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15日前,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并提交《扬州市区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幼儿园收到家长申请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或幼儿园网站进行公示,方便家长知晓。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须填报《扬州市区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10月15日前将名单汇总表和资助申请表报各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九条& 区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幼儿园上报的拟资助儿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确认资助儿童名单通知所在幼儿园,由幼儿园通知家长,并在幼儿园公示栏或幼儿园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条& 区级教育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在11月底将政府资助经费发放到位。可视情况采用向家长直接发放现金或打入家长银行账户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家庭要利用现有的政府资助银行卡。
第十一条& 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和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儿童都能得到资助。每年12月底前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将本地区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情况总表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附表3)。
第十二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扣减省、市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及幼儿园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儿童家长宣传,让所有家长都知晓资助政策及申请办法。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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