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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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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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日签发,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2012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指导各地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港口的快速发展,港口危险货物的吞吐量和仓储量越来越大、品种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压力日益加大。特别是深刻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经全面梳理危险品管理法规,认真查找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发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部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再次全面修订了《规定》。
&&《规定》征求了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部又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后,已于日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章88条,分别为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此次修订主要从完善管理职责、调整许可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制度,并着重加强了安全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为充分体现和落实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
&&(二)调整优化部分许可管理权限。
&&一是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权限划分标准由立项层级调整为危险程度。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和省级立项项目逐步减少,考虑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对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码头、仓储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二是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即将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有储存设施的港口经营人资质,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整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装卸管理人员取得从业资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新增了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信息化管理制度。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中不能实时掌握危险货物去向和情况的教训,要求港口经营人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部门,实现对危险货物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管控。二是重点环节管理制度。明确了船港之间、同一作业区域企业之间同时作业等容易产生交叉环节,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限时限量存放等容易被忽视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五)强化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和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补充完善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同时对6种其他情形,在规章权限内设定了处罚条款,切实增强了《规定》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三、有关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是保障港口安全的关键,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规定》精神,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大宣贯力度,使一线监管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要以《规定》出台为契机,结合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化港口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加快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双重预防控制和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标准规范,全面从严从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细化要求,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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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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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经日交通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9号公布。该《规定》共41条,自日起施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63条决定,废止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9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日[1]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以下简称《港口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按照交通部规定的考核科目、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障学员能满足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救助。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指挥,积极配合救助,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审验,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限期整顿,或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消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口作业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的,分别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第四十条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交通部1984年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84)交海字1181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交通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2]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1]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定解读
修订及出台的背景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自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危化品管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几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因此,需要通过修订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3]
修订的原则
这次修订涉及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调整内容较多,关系较为复杂。新9号令的修订,秉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新9号令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
适用范围和框架
新9号令适用于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为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篇幅由原来的41条,扩充为63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同时,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做了衔接性规定。
(二)设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
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
(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
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
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
(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完善应急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八)加大法律责任
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
.易安网[引用日期]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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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务院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储存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近几年各地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
因此,需要通过修订2004年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
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新9号令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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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审查制度。
  (二)设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
  (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
  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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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
  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
  (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完善应急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八)加大法律责任
  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义: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 。
危险货物定义: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安全审查包括:
1、安全条件审查(目的:判定港口建设项目立项的安全可行性,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议)
2、安全设计专篇审查(目的:判断安全设施设计的合理性)。
3、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目的:判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安全审查的主要阶段
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第九条规定,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提前到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前,港口行政部门要求在岸线审批和开工建设之前)
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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