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统中为什么要定时30s喷水

[转载]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1、&净空高度超12m的中庭及IMAX厅设置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本系统与自喷泵合用。2、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的型号为ZDM-S-0.6/5-S。每台装置技术参数如下:额定喷射流量:5L/s;启动时间:小于30s;额定工作压力:0.6&Mpa;接口直径:DN25;标准圆形保护半径:20m;最大安装高度:25m。3、本系统按最大同时开启3台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装置射水灭火进行计算,设计流量为15L/S,持续喷水时间为1h。4、最不利管段末端设置模拟末端试水装置一套,设置在便于排水的位置,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排水。5、每台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装置前设置有手动闸阀、电磁阀,电磁阀宜在靠近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处设置,手动闸阀安装在电磁阀的来水方向。6、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装置集探测与灭火于一体,全天候对保护区域实时对监控进行探测,一旦发生火情在30s内完成扫描定位,而后对准火点进行喷水灭火,火灭后自动停止&。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消防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5& 自检自验
13.5.1 系统自检自验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系统设备及回路接线应正确,应检查所有回路和电气设备绝缘情况,不应有无松动、虚焊、错线或脱落现象并处理,并应作记录;
3& 系统自检自验应与相关专业配合进行,且相关专业的联动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3.5.2 系统自检自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先分别对器件及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包括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盘、消防广播等),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检验;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6的要求对设备进行功能检测;
3& 单机检测和各消防设备检测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联动检测;
消防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系统共用时,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切换并播放火警广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7条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装、调测中应注意主要设备、单系统、全系统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尤其检查系统的联动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查消防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时能否实现强切。
本条第4款规定了在火灾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后,10s内完成消防应急广播和广播系统的切换。本条规定与《应急声系统》GB/T
的相关条款相容。10s包括接通电源及系统初始化所需要的时间。如果系统接通电源及初始化所需要的时间超过10s,则相应设备必须24h待机。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6& 质量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记录除应执行本规范的第3.7节的规定外,尚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
14 安全防范系统
14.1 施工准备
14.1.1矩阵切换控制器、数字矩阵、网络交换机、摄像机、控制器、报警探头、存储设备、显示设备等设备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CCC”标志,或入网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14.1.2进口设备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检验证明。一切随机的原始资料,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应全部清点、整理归档。
14 安全防范系统
14.2& 设备安装
金属线槽、钢管及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3节的规定。
14.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控中心内设备安装和线缆敷设应执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4节的规定;
监控中心的强、弱电电缆的敷设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3.8条的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摄像机、云台和解码器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第6.3.5条、《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2节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第14.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及镜头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正常;
2) 确定摄象机的安装位置时应考虑设备自身安全,其视场不应被遮挡;
3) 架空线入云台时,滴水弯的弯度不应小于电(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4) 安装室外摄像机、解码器应采取防雨、防腐、防雷措施;
4& 光端机、编码器和设备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端机或编码器应安装在摄像机附近的设备箱内,设备箱应具有防尘、防水、防盗功能;
2)视频编码器安装前应与前端摄像机连接测试,图像传输与数据通信正常后方可安装;
3)设备箱内设备排列应整齐、走线应有标识和线路图。
5& 应用软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14 安全防范系统
14.2.3 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3.5条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第14.2节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 室外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在干燥、通风、不积水处,并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 磁控开关宜装在门或窗内,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
4& 振动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远离电机、水泵和水箱等震动源;
5& 玻璃破碎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靠近保护目标;
6& 紧急按钮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安装牢固;
红外对射探测器安装时接收端应避开太阳直射光,避开其他大功率灯光直射,应顺光方向安装。
14.2.4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等恶劣环境;
2& 控制器、读卡器不应与大电流设备共用电源插座;
3& 控制器宜安装在弱电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
4& 读卡器类设备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性攻击和技术开启;。
5& 控制器与读卡机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6& 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7& 红外光电装置应安装牢固,收、发装置应相互对准,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
8& 信号灯控制系统安装时,警报灯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使用人脸、眼纹、指纹、掌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识读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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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3.5条第8款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第14.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应居中,与读卡器、闸门机的中心间距宜为0.9m~1.2m;
2 挡车器应安装牢固、平整;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水、防撞、防砸措施;
3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安装高度应为2.0m~2.4m,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防撞措施。
14.2.6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3.5条第6款的规定。
14.2.7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安装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3.5条第7款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第14.5节的的规定。
14.2.8 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3.5条第9款的规定。
14.2.9& 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3.6条和本规范第16章规定。
14 安全防范系统
4.3 质量控制
14.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系统主要设备安装应安装牢固、接线正确,并应采取有效的抗干扰措施;
应检查系统的互联互通,子系统之间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监控中心系统记录的图像质量和保存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监控中心接地应做等电位连接,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14.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设备、器件的端接应规范;
&2& 视频图像应无干扰纹;
防雷与接地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6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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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系统调试
14.4.1 报警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4节的规定外,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检查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报警联动功能,电子地图显示功能及从报警到显示、录像的系统反应时间,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4.4.2 视频安防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4节的规定外,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摄像机与镜头的配合、控制和功能部件,应保证工作正常,且不应有明显逆光现象;
2& 图像显示画面上应叠加摄像机位置、时间、日期等字符,字符应清晰、明显;
3& 电梯桥厢内摄像机图像画面应叠加楼层等标识,电梯乘员图像应清晰;
当本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时,应检查系统与集成系统的联网接口及该系统的集中管理和集成控制能力;
5& 应检查视频型号丢失报警功能;
6& 数字视频系统图像还原性及延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文字处理、动态报警信息处理、图表和图像处理、系统操作应在同一套计算机系统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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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储存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异地报警功能;。
2& 检查系统的响应时间及事件记录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与考勤、计费及目标引导(车库)等一卡通联合设置时,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的联动功能,联动和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检查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网接口,接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4.4.4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相关要求,声音清楚、声级应不低于80dB;。
系统双向对讲、遥控开锁、密码开锁功能和备用电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的相关要求及设计要求。
14 安全防范系统
14.4.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4节的规定外,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应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对车辆进出的信号指示、计费、保安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出、入口车道上各设备应工作正常;IC卡的读/写、显示、自动闸门机起落控制、出入口图像信息采集以及与收费主机的实时通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收费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IC卡发售、挂失处理及数据收集、统计、汇总、报表打印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4.4.6 系统的联调、联动与功能集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系统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对各子系统进行检查和调试,各子系统应工作正常;
2& 模拟输入报警信号后,视频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4 安全防范系统
14.5 自检自验
14.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除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第8.3.4条的规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7
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有关规定执行,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检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时图像质量、存储回放图像质量和系统时延、时延抖动、丢包率等参数,并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8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应检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检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的联动控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7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14 安全防范系统
14.5.2入侵报警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第8.3.6条的规定外,尚应检验视频报警探测器的图像异动报警功能、背景变化报警功能、行为分析、模式识别报警功能等。。
14.5.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第8.3.7条的规定外,尚应检验生物识别系统的识别功能,准确率及联动控制功能,并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7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14.5.4巡更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第8.3.8条的规定。
14.5.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第8.3.9条的规定。
14.5.6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第8.3.10条的规定。
14 安全防范系统
14.6质量记录
安全防范系统质量记录除应执行本规范的第3.7节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5.1& 施工准备
15.1.1 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功能需求,施工单位应完成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及系统联动功能需求表,并应经会审批准;
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下列功能:
1)应能集成子系统数据的采集、转换、存储、条件判断、数值运算、图形化实时显示、综合查询等;
2)当集成子系统可以进行控制时,应实现对集成子系统手动控制及自动的运行优化控制、定时控制和节能控制;
3)应能多个集成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权限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
4)应能集成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运行故障及报警提示和处理;
5)应实现各集成子系统的信息数据共享;
6)智能化集成系统不得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控制,并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运行;
7)宜具有建筑物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功能,并可通过国际规范标准接口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功能。
15.1.1&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必须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
规定了智能化集成系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就集成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应根据集成系统设备和子系统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编制,以满足与子系统建立通信连接的要求和方便用户使用为原则,并应兼顾网络安全等问题。集成系统网络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集成系统网络拓扑图、设备布置平面图、网络布线连接图等图纸,并按照表C.0.22的规定填写智能化集成系统网络规划和配置表。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设计适当的跨子系统联动策略,既不能忽视跨子系统联动功能的重要意义,也不能盲目设置联动策略。设计好的联动策略应按照表C.0.19的规定填写联动功能需求表,施工单位在系统调试时应严格依据此表进行联动策略的设置。
本条规定了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该实现的一些功能。这些功能是系统应该具备的。特别是子系统的联动功能和信息数据的共享是必须实现的。
3)& 集成系统应有用户权限的管理,应可单独对每个系统配置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
对于集成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运行。
在节能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后,国家相继进行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因此,可以通过智能化集成系统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提供接口和数据。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应满足集成功能和性能要求,物理接口宜采用RS-232、RS-485、以太网和国际规范标准接口;
需要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控制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PC数据访问规范的OPC服务器通信接口,以及子系统OPC服务器参数说明和OPC服务器软件的测试版等资料;
需要进行历史运行记录采集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DBC规范的多用户数据库访问接口,以及子系统数据库访问接口说明和数据库样例(含测试数据);
6& 需要进行视频图像采集和监控的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拟视频矩阵应提供不少于一路模拟复合视频信号端口,该端口应能通过切换依次输出所有视频图像;。
2)模拟视频矩阵应提供通信端口及其通信协议,通信协议控制命令应包括输入/输出切换、镜头控制、云台控制、预置位控制等;
3)数字视频系统应提供ActiveX控件形式的软件开发包,应包括显示实时视频、录像回放、录像检索、输入/输出切换、镜头控制、云台控制、预置位控制、拍照、录像等功能;
4)数字视频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具有多用户同时访问功能。
7& 集成子系统的通信协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协议应包含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身份验证方式、控制字符定义、功能等内容的说明,并应包含样例;
2) 串口通信协议应包含对连接方式、波特率、数据位、校验位、停止位等参数的说明;
3) 以太网通信协议应包含对传输层协议、工作方式、端口号等参数的说明。
8& 通信接口应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
9& 集成系统涉及到两个以上子系统的连接时,应避免系统之间的互相干扰。
规定了对于要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控制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PC数据访问规范的的OPC服务器通信接口。OPC数据访问规范是行业内通用的接口标准,是保证集成系统与子系统顺利建立通信连接的重要条件。子系统应提供OPC服务器通信接口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集成系统按照其技术资料的规定完成与子系统的通信连接
规定了对于要进行历史运行记录采集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DBC规范的多用户数据库访问接口。ODBC数据库访问接口是获取子系统历史运行记录数据的最通用技术手段。应如实填写通过ODBC数据库访问接口与子系统建立通信连接的必备参数。其中的数据库结构说明和字段说明部分是数据库访问接口的重要参数,字段说明中的字段名称、类型、说明都是关系到集成系统采集其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的重要参数。每个数据表中都包含着测试数据的数据库样例,一般应为子系统在工程现场调试时备份数据库生成的备份文件。集成系统应在施工前利用子系统提供的数据库样例进行实际数据读取测试,以避免因数据格式对应关系不正确而造成的数据库读取失败等问题。
规定了子系统提供的通信协议必须提供实际的通信样例,作为对通信协议的补充说明,以便集成系统可以按照样例的说明及时准确的开发通信接口转换软件。
规定了应对子系统提供的通信接口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测试前,子系统应提供其通信接口的性能参数表。
测试工作可以在子系统厂家、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现场进行,子系统厂家和施工单位应互相配合来完成通信接口的测试工作。测试工作能有效的发现集成系统与子系统建立通信连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以便尽早解决,防止影响集成系统的施工进度。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5.1.2&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软件必须按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第3.2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
2& 集成子系统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括系统图、网络拓扑图、原理图、平面图、设备参数表、组态监控界面文件及编辑软件;
2) 应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文件内容应与工程现场安装的设备和软件一致;
3)文件内容与通信接口的设备参数标识应一致。
3& 集成子系统的产品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系统结构说明、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
2)供测试用的集成子系统服务器、工作站软件;
3)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的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开发参考手册、接线说明。
15.1.3& 集成子系统具备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有关规定的验收条件。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子系统的工程资料的要求。子系统的工程资料是集成系统的重要运行参数,是集成系统配置参数和图形的依据。没有子系统工程资料,集成系统就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空壳;子系统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准确,在其基础上配置出来的集成系统界面和参数也必然不准确,并严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5.2& 硬件和软件安装
应依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绘制系统图、网络拓扑图、设备布置接线图。
应依据集成子系统技术文件进行图形界面绘制和通信参数配置,并应进行子系统权限管理配置。
应依据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开发通信接口转换软件,并应按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进行应用软件的质量检查。
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15.2.5& 服务器和工作站的软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15.2.6& 通信接口软件调试和修改工作应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并应进行版本控制。
15.2.7& 应将集成系统的服务端软件配置为开机自动运行方式。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子系统的工程资料的要求。子系统的工程资料是集成系统的重要运行参数,是集成系统配置参数和图形的依据。没有子系统工程资料,集成系统就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空壳;子系统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准确,在其基础上配置出来的集成系统界面和参数也必然不准确,并严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5.3& 质量控制
15.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子系统的硬线连接和设备接口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第10.3.6条的规定;
2& 软件和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时错误;
3& 通信接口软件修改后,应通过系统测试和回归测试;
4& 应根据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工程资料和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对运行数据进行核对;
5 系统应能正确实现经会审批准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功能。
15.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依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配置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的网络地址;
2& 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平台软件、防病毒软件应具有正式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3& 服务器、工作站的操作系统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4& 服务器、工作站上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5& 应记录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的配置参数。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5.4 系统调试
15.4.1 调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应安装完成;
2& 集成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安装完成;
3& 集成系统的图形界面、参数应配置完成。
15.4.2 网络参数配置完成后,集成系统和子系统的设备和软件之间应能相互连通。
15.4.3 系统调试过程中,要求不间断运行的软件应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15.4.4 应每天检查软件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日志,并应修改错误。
15.4.5 系统调试运行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修改错误:
1& 应将集成系统采集的运行数据与实际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对比;
2& 应在集成系统的运行控制界面上进行操作,并与实际设备执行的动作进行对比;
应在集成系统使用多种查询条件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并与集成子系统的相应历史数据进行对比;
4& 应查看集成系统的视频监控图像,并与实际摄像设备输出的图像进行对比。
15.4.6 数据核对完成后,应按照经会审批准的集成系统功能文件逐条进行功能测试。
15.4.7 功能测试完成后,应按照经会审批准的集成系统性能文件逐条进行性能测试。
15.4.8 调试过程中出现运行错误、系统功能或性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完整记录,并应修改错误和完善功能。
15.4.9 系统调试结束前应对所有问题报告进行处理,并应作记录。
规定了在集成系统正常运行后应进行数据核对。如发现集成系统界面上存在与子系统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不一致的数据或参数,应判定数据不一致出现的错误原因。如不一致错误系由集成系统内部造成的,则应对集成系统进行修改。如不一致错误是由子系统内部的错误或其通信接口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对子系统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应对不一致的数据项进行重新核对,并再次填写数据核对表,直至数据的准确性达到了设计或验收要求为止。
规定了系统调试中发现运行错误或者发现功能、性能不满足要求时应填写集成系统问题报告,以便详细记录错误出现的情况,即可以避免解决时遗漏,又可以让系统开发人员在修改时有更多信息参考从而更快解决问题。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5.5& 自检自验
应按照经会审批准的集成系统功能和性能文件对系统进行检测,系统应能达到文件要求。
应按照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对系统进行网络安全检测,系统应能达到文件要求。
15.5.3& 设备及软件的配置方案和配置说明文档应齐全。
15.5.4& 自检自验后应将所有测试用户和测试数据删除。删除前应对测试数据进行备份
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5.6& 质量记录
15.6.1& 智能化集成系统联动功能需求表应填写本规范表B.0.22。
15.6.2& 被集成子系统设备参数表应填写本规范表 B.0.23。
15.6.3& 被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表应填写本规范表 B.0.24。
15.6.4& 智能化集成系统网络规划和配置表应填写本规范表B.0.25。
16& 防雷与接地
16.1& 设备安装
16.1.1& 接地体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6.2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垂直长度不应小于2.5m,间距不宜小于5m;
2& 接地体埋深不宜小于0.6m;
3& 接地体距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m;
16.1.2& 接地线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6.3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第25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利用建筑物结构主筋作接地线时,与基础内主筋焊接,根据主筋直径大小确定焊接根数,但不得少于2根;
2& 引至接地端子的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
16.1.1当接地装置由多根水平或垂直接地体组成时,为了减小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接地体的间距一般为5m,相应的利用系数约为0.75~0.85。当接地装置的敷设地方受到限制时,上述距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但一般不小于垂直接地体的长度。接地装置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0.6m,这一深度既能避免接地装置遭受机械损坏,同时也减小气候对接地电阻值的影响。
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主筋作为引下线时,当钢筋直径大于等于16mm时,应利用于2根钢筋作为引下线;当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不宜小于4根钢筋作为引下线。
16& 防雷与接地
16.1.3& 等电位联结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6.4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第27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接地线应从接地装置直接引入,各区域的总等电位联结装置应相互连通;
应在接地装置两处引连接导体与室内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相连接,接地装置与室内总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导体截面积,铜质接地线不应小于50mm2,钢质接地线不应小于80mm2;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铜质接地线的连接应焊接或压接,钢质地线连接应采用焊接;
4& 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不得将桥架、金属线管作接地线。
16.1.4& 浪涌保护器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6.5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安装时应有防水措施;
2&& 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应靠近被保护设备。
16& 防雷与接地
16.1.5& 综合管线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6.6节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3.4.6条、第3.4.7条、第3.8.9条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第12.1.1条、第1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桥架与接地干线连接应不少于2处;
2& 非镀锌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镀锌钢管应以专用接地卡件跨接,跨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铜芯软线。非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地线;
4& 铠装电缆的屏蔽层在入户处应与等电位端子排连结。
16.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5.4.7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3.11节的规定。
16& 防雷与接地
16.1.7&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5.4.6条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第6.3.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设备应有防雷保护接地,并应设置线路浪涌保护器;
室外的交流供电线路、控制信号线路应有金属屏蔽层并穿钢管埋地敷设,钢管两端应可靠接地;
3& 室外摄像机应置于避雷针或其它接闪导体有效保护范围之内;
4& 摄像机立杆接地极防雷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控制台、外露的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及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最短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6.1.9& 有线电视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5.4.8条和《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3.6条的规定。
16.1.10& 信息设施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5.4.4条的规定。
信息网络系统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5.4.5条的规定。
16.1.7&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安装,安防系统视频信号、控制信号浪涌保护器应分别安装在前端摄像机处和机房内。浪涌保护器SPD输出端与被保护设备的端口相连。其他线路也应安装相应的浪涌保护器,保护机房设备不受雷电破坏。
室外独立安装的摄像机,通过增加避雷针的办法,让摄像机处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用于防范直击雷。
4& 立杆内的电源线和信号线必须穿在两端接地的金属管内,从而起到屏蔽的作用。
16& 防雷与接地
16.1.12& 广播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第5.4.8条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建筑物的电缆,应在入口处安装浪涌保护器;
2& 线缆进入建筑物,电缆和光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件应在入口处就近与等电位端子板连接;
3& 配线柜(架、箱)应采用绝缘铜导线与就近的等电位装置连接;
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与就近的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16& 防雷与接地
16.2& 质量控制
16.2.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单独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第24.2.1条的规定。
16.2.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装置应连接牢固、可靠;
2& 钢制接地线的焊接连接应焊缝饱满,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室内明敷接地干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宜为30mm,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距宜为10mm~15mm;
4& 接地线在穿越墙壁和楼板处应加金属套管,金属套管应与接地线连接;
5& 等电位连接线、接地线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6& 防雷与接地
16.3& 系统测试
防雷及接地系统安装完毕,应测试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6.2.1条的要求。
16.3.2& 等电位联结安装完毕,应进行导通性测试。
16& 防雷与接地
16.4 自检自验
16.4.1 建筑物等电位连接的接地网外露部分应连接可靠、规格正确、油漆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16.4.2 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验接地装置的结构和安装位置;
2& 应检验接地体的埋设间距、深度;
3& 应检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16.4.3 应检查接地线的规格及其与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的连接。
16.4.4 应检查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安装位置、材料规格和连接。
16.4.5 应检查浪涌保护器的参数选择、安装位置及连接导线规格。
16& 防雷与接地
16.5 质量记录
16.5.1& 电气接地装置检验记录应填写本规范表B.0.26。
16.5.2&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填写本规范表B.0.27。
17& 机房工程
17.1& 施工准备
17.1.1& 施工准备除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房的布置和分区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规范》JGJ16-节的要求;
机房土建专业的施工完毕,地面应找平、清理干净。并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第23.3.2条的要求;
3& 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安装不应渗漏。
17& 机房工程
17.2 设备安装
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雷接地等电位排安装完毕并引入机柜线槽和管线的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装饰工程;
2& 活动地板支撑架应安装牢固,并应调平;
3& 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宜为200mm~500mm;
4& 地板线缆出口应配合计算机实际位置进行定位,出口应有线缆保护措施。
17& 机房工程
17.2.2 机房供配电系统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电柜和配电箱安装支架的制作尺寸应与配电柜和配电箱的尺寸匹配,安装应牢固,并应可靠接地;
2& 线槽、线管和线缆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3& 灯具、开关和各种电气控制装置以及各种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开关和插座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开关位置应与灯位相对应;
2) 同一房间,同一平面高度的插座面板应水平;
3) 灯具的支架、吊架、固定点位置的确定应符合牢固安全、整齐美观的原则;
4) 灯具、配电箱安装完毕后,每条支路进行绝缘摇测,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并应做好记录;
5) 机房地板应满足电池组的符合承重要求。
4& 不间断电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和电池柜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固定;
2) 各类线缆的接线应牢固,正确,并应作标识;
3) 不间断电源电池组应接直流接地。
17& 机房工程
17.2.3& 防雷与接地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4章和本规范第16章的规定。
17.2.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7章和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17.2.5&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8章和本规范14章的规定。
17.2.6& 空调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5章的规定。
17.2.7& 给排水系统工程应的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6章的规定。
17.2.8& 电磁屏蔽工程的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10章的规定。
17.2.9& 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9章和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涉密网络机房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的规定。
17& 机房工程
17.3& 质量控制
17.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装置应安装牢固、整齐、标识明确、内外清洁;
2 机房内的地面、活动地板的防静电施工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规范》JGJ16-节的要求;
3 电源线、信号线入口处的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正确、牢固;
4 接地线和等电位连接带连接正确,安装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6.4.1的规定。
17.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内电气装置应安装在便于维修处;
2 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应注明容量、电压、频率等;
3 落地式电气装置的底座与楼地面应安装牢固;
4电源线、信号线应分别铺设,并应排列整齐, 捆扎固定, 长度应留有余量;
5 成排安装的灯具应平直、整齐。
17& 机房工程
17.4& 系统调试
17.4.1& 综合布线系统的调试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7章和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17.4.2& 安全防范系统的调试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8章和本规范14章的规定。
17.4.3& 空调系统的调试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5章的规定。
17.4.4& 消防系统的调试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第9章、《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和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7& 机房工程
17.5& 自检自验
17.5.1 机房内的空调环境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第12.2.2的规定。
17.5.2 噪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应在主要操作员的位置上距地面1.2m~1.5m布置;
2& 机房应远离噪声源,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声和隔声措施;
3& 机房内不宜设置高噪声的设备,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机房内噪声值宜为35
dBA~40dBA。
17.5.3 供配电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配电柜(盘)的输出端测量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2& 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节的规定。
17.5.4 照度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应按2m~4m间距布置,并应距墙面1m、距地面0.8m;
2& 机房的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7.5.5 电磁屏蔽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0.15MHz~1,000MHz时,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2& 磁场干扰场强不应大于800A/m。
17.5.6 机房工程的接地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条的规定。接地电阻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6.2.1条的规定。
17& 机房工程
17.6& 质量记录
机房工程质量记录除应执行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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