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怎么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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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校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监察处、公安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各学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述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重新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重新审核决定;
(三)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七条 进修生、成人教育、二级学院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入学与注册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注 册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
2. 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培养模式的种类
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学实行“2+2”、“3+1”联合培养等多种特殊培养模式。
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养要求
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毕业或准备报考研究生。
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学分与修业
第八条 学 分
1.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 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3. 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4.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
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
第九条 选 课
1. 学生应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手册》进行选课。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2. 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得少于15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学环节。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载。
4.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宜超过4门。集中考试周内考试课程较多时,应当注意课程考试时间是否冲突。
第十条 免 听
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对于选学重修课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3.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 免 试
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通过”记载。
3.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4.免试课程及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1. 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 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
3. 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
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
1. 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3.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实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任选课成绩评定可以采用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
3. 考核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 规定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5.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对课程要求掌握程度的综合评定。需要期末进行集中测验的考查课程,应当于期末考试前进行,且不得占用其他课程时间。
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具体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第一次考核,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并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加二次考核或重修。
5.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籍表上以“缓”字记载,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
6. 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教师家里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 凡旷考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考勤与纪律
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经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专业;
(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行业资料、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6等内容。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项目结 题并...如有差错, 应于计算工作开始前将应做修改的详细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进行更正...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_其它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为保证重修学生的学习质量及教学安排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 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特制定本科生转大类(专业)管理办法...  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 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大连理工大 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科生转大类(专业)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本科生 校外实习管理规定(修订版)为了规范实习管理、加强学院...二、申报程序 1.学院发布企业实习信息、选拔条件和实习要求等。 2.学生在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 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_教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为保证重修学生的学习质量及教学安排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 前提下,系统地学习第二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 法(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 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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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经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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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问答
我国高等教育招生、收费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能否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一直非常关心、重视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我校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在各级政府、教育部的政策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长期实施扶贫励志工程,大力促进扶贫助学工作发展,已经建立起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为辅助,社会资助和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这些资助政策和措施,对于确保每一个考入我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便于考入大连理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我校的有关资助政策,现摘录我校学生工作处部分政策问答如下: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5)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向学校和银行提交哪些贷款资料?
答:(1)家长签字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3)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父母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辅导员)身份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学生证复印件。
什么人可以做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答:介绍人是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处;见证人有两名,其中一名为借款人的父亲或母亲,另一名为学生入学后的辅导员老师。
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可以贷学费、住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根据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申请;住宿费为1200元/年。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如家庭确实困难无法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可申请展期,延长贷款期限。
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入学后10天内向辅导员老师提出贷款申请,并上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家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经辅导员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到银行,由银行最终审核。
借款学生违约时,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违约的重要措施。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欠缴贷款利息两次,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停发贷款。
8.学校对贫困生同学设立了那些奖学金?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答; 奖学金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机构为表彰和鼓励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奖励资金是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目前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以下类型: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为四个等级:(1)特等奖,每人每年6000元,受奖面为2‰以内,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2)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受奖面为3%,授予“校三好优秀学生”称号;(3)二等奖,每人每年1200元,受奖面为7%,授予“校三好优良学生”称号;(4)三等奖,每人每年800元,受奖面为10%,授予“院(系)三好学生”称号。
(2)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优秀类和清寒类,各种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比例和金额按照捐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学校目前有优秀类专项奖学金34项,每年奖励总金额为80.6万元,每年有440人获得;清寒类专项奖学金28项,每年奖励总金额为41.4万元,每年有170人获得。
(4)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或特殊贡献的学生。目前有“优秀学生干部奖”、“精神文明优秀奖”、“文体优秀奖”、“特别优秀奖”等。
(5)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倡导创新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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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学生工作部&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指导部是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认定机构,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工作。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指导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分院成立以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辅导教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级队成立以辅导教师为小组长,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年级总人数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任组长,其他班委会成员任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对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级,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庭、亲友资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 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 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 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 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5. 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6.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 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 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 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5. 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于每年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每年月初,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每个学生都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权利,由辅导教师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院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及街道政府民政部门以上单位印章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意见后,报级队评议小组进行复议。
(三)级队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班级评议小组递交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综合考虑本级队的整体情况,确定级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级队评议意见后,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级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本分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分院意见。
(五)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级队或分院)公示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指导部提请复议。学生指导部应在接到复议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指导部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认定管理
(一)学生指导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年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生指导部有权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二)辅导教师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六、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院资助的权利。
(二)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三)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本办法由学生指导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 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年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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