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立明细账不符合会计明细账法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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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明细账有哪些要求?
导读:账簿是企业重要的会计档案,明细账簿是账簿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会计档案,因此会计人员在填制账簿时必须严格按照等级账簿的要求认证填写每一笔经济业务,一般明细账的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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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填制明细账有哪些要求?
  账簿是企业重要的档案,明细账簿是账簿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会计档案,因此会计人员在填制账簿时必须严格按照等级账簿的要求认证填写每一笔经济业务,一般明细账的填制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启用时的要求:
  启用新账时应将上一年度的余额转计到新张的第一页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
  使用工具的要求:
  记账时必须使用蓝、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写;红色水笔只有在结转、改错、画线、冲销时使用;严禁使用圆珠笔和铅笔登记账簿!
  书写规范的要求:
  登记明细账时,书写的文字及数字必须规整,书写数字时,数字一般不能只占到格高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方便必要时更正。
  登记账簿时的要求:
  账页使用中不许跳行、跳页,如出现空行或空页应画对角线予以注销,并加盖&作废&戳记;一般情况下账页的第一行和最后一行一般不记录正式的经济业务内容,只记录&承前页&和&转次页&;不得随意撕毁或添加账页。
  结账时填制要求:
  对已登记完整的业务,应在会计记账画&&&表示过账;明细账账簿上所有的内容必须填制完整;结账后如果某一账户没有余额,应在余额栏内写&平&或在&元&位上填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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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应该是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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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这么严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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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要采用哪些方法进行记账
&& 库存商品明细账是指按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分户设置,登记其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的账簿。一般采用数量金额三栏式账页,以反映和控制每一种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在中,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要采用哪些方法进行记账的呢?
&&&的记账方法:
&&&由于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主要是通过库存商品明细账进行计算的,因此要求库存商品明细账能够正确地反映商品的购进、销售和结存的情况。
  而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记账方法与一般明细账有所不同,现说明如下:
  (1)购进:根据商品入库凭证记人该账户收入方的购进数量、单价和金额栏。
  (2)销售:根据商品销售的发货凭证,记入该账户的发出方。若为日结转化为成本的,应登记销售数量、单价和金额栏;若定期结转成本的,则平时只登记销售数量栏,不登记单价和金额栏,销售成本金额在月末一次登记。
  (3)进货退出:根据进货退出凭证,用红字记入该账户收入方的购进数本的,用红字登记销售数量栏和金额栏,用蓝宇登记单价栏;若定期结转成本的。平时只用红字登记销售数量栏,不登记单价和金额栏,红字表示销售的减少。
  (5)购进商品退补价;将退补价款的差额记人收入方的单价和金额栏,退价用红字反映,补价用蓝字反映。
  (6)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根据分期收款商品发出凭证记入该账户发方的其他数量、单价和金额栏。
  (7)商品加工收回:根据商品加工成品收回单记人该账户收入方的其他数量、单价和金额栏。
  (8)商品发出加工:根据商品加工发料单记入该账户发出方的其他数量、单价和金额栏。
  (9)商品溢余:根据商品溢余报告单汇入诙账户收入方的其他数量、单价和金额栏。
  (10)商品短缺:根据商品短缺报告单记入该账户发出方的其他数量、单价和金额栏。
  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的是库存。会计库存以商品验收入库作为商品收入,以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作为商品发出。财会部门通过会计库存全面掌握商品资金的运用情况,据以了解库存商品动态,加强商品资金管理。
  上面的内容为大家描述了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如何进行记账的,以及它和一般明细账有哪些不同之处,最后,东奥小编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库存商品类目账一般是根据进销货的凭证按商品的大类进行汇总登记,一般只记金额,不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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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14:24&&来源: |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释义】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对各单位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尤其是对投资人、政府部门正确评价微观或者宏观经济活动情况,据此进行经济决策有直接影响,对单位的纳税情况亦有直接影响。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个环节要严格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外,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具体到本条的规定,就是将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审核、把关的要求体现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前的会计法是规定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即在签名、盖章两者中可选其一。而修改后的会计法要求两者同时具备。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伪造签名或者随意盖章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的负责人为了省事,将自己的名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替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盖章,自己根本不看财务会计报告,使盖章流于形式。要求签名、盖章同时具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强化单位各级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责任。本条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涉及到单位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各级领导,要求其层层负责,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一、单位负责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比如,依照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董事长就是本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包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因此,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比如,某企业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若干名副总经理中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就是本条规定的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由于其分管会计工作,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直接领导,因此,本条规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在本法中,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赋予了特定含义。本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即各单位可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是直接负责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当然要对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所以本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四、总会计师。本条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这就是说,并不是要求所有单位都要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为根据本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即在适用《会计法》的各单位中,除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的公司、企业,都不是必须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如果这些单位不设置总会计师,当然就没有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问题。由于总会计师是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行政领导,所以本条规定由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本条要求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不仅仅是规定工作程序问题,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制。这就要求上述人员不要把签名、盖章作为一种形式对待,要杜绝只签名、盖章而不审核的做法,要对会计人员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同时,本条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基础上,又特别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作了着重规定。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责任。本法在总则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会计资料&就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本条又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并单独作为一款规定,这是一种特别强调,以突出财务会计报告这一重要的会计资料。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单位作假帐等问题比较严重,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因此,本条有针对性地作了这样的规定。同时,这一规定又再次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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