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中聘任条件实行什么聘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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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00:00
发文单位: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去年,全国职称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的省市、部委直属单位展开和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单位试点。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职称改革工作的进展总的说来是健康的、顺利的,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提出下列原则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办法。
  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由单位详细阐述兼职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兼任职务应认真审核,兼任高级职务的更应从严掌握。
  兼职人员按行政职务领取工资的,可不占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问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获职称的人员,应和其他已获得职称的人员一样对待,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即任职资格;对过去未获相应职称的人员,凡有单位返聘的,可由原单位或返聘单位按照各职务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后,再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三、支援城镇或农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等单位,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时,原单位应积极地、实事求是地向所到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全面介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出具所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到新单位后所任职务,由新单位评审或参考原单位评审的任职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四、乡镇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问题
  乡镇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注意保证质量,可根据企业的特点,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创造的经济效益。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五、在老、少、边、山、穷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及指标问题
  长期在老、少、边、山、穷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着重考核本人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和做出的具体成绩,不要一律强调“论文”;外语考核条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各地区可拟定具体规定和办法。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凡已确定从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流动到老、少、边、山、穷地区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跨省市或部门的高级职务指标,由各省市、部委汇总,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原已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外,做为专项,由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待聘高级职务”指标下达给接受单位。原单位可对上述人员评审任职资格,接受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经济自立的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指标问题
  经济完全自立的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职务条例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各级职务的设置数额,报各地区、各部门批准。
  七、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问题
  在一些行业和部门,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数量不具备相应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有的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并为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应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聘任质量的前提下,由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档次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原则要求和考核办法,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由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下发参照执行。
  八、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度化问题
  在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转入正常轨道,即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实际工作需要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在国家允许的每年工资增长幅度内,可聘任一定数量的合格人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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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去年,全国职称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的省市、部委直属单位展开和在中央职称改革要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单位试点。一年多的实践表明,职称改革工作的进展总的说来是健康的、顺利的,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提出下列原则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办法。
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由单位详细阐述兼职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兼任职务应认真审核,兼任高级职务的更应从严掌握。
兼职人员按行政职务领取工资的,可不占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问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获职称的人员,应和其他已获得职称的人员一样对待,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即任职资格;对过去未获相应职称的人员,凡有单位返聘的,可由原单位或返聘单位按照各职务条件所规定的
任职条件,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后,再按规定的持续聘任。
三、支援城镇或农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等单位,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种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
时,原单位应积极地、实事求是地向所到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全面介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出具所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到新单位后所任职务,由新单位评审或参考原单位评审的任职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四、乡镇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问题
乡镇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注意保证质量,可根据企业的特点,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创造的经济效益。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五、在老、少、边、山、穷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及指标问题
长期在老、少、边、山、穷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着重考核本人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和做出的具体成绩,不要一律强调“论文”;外语考核条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各地区可拟定具体规定和办法。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凡已确定从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流动到老、少、边、穷地区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跨省市和部门的高级职务指标,由各省市、部委汇总,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原已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外,做为专项,由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待
聘高级职务”指标下达给接受单位。原单位可对上述人员评审任职资格,接受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经济自主的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指标问题
经济完全自主的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职务条例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各级职务的设置数额,报各地区、各部门批准。
七、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问题
在一些行业和部门,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数量不具备相应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有的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并为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专来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应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聘任质量的前提下,由各职务系列
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档次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原则要求和考核办法,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由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下参照执行。
八、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度化问题
在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转入正常轨道,即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实际工作需要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在国家允许的每年工资增长幅度内,可聘任一定数量的合格人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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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京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实施办法”,现就我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范围问题
  1.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各单位在送审《实施办法》时,须将市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审批通知书》及本单位的报告(影印件)附后一并上报送审。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在已建职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的适用范围,由各系列主管单位加以确定。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目前暂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待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后,我市再作具体规定。
  4.定期外出执行任务,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5.专业技术人员受劳动教养(未受开除处分)处分,期满回原单位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满一年的,可以聘任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6.严重违犯党纪、政纪而受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区、县、市属局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悔改表现,决定是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7.现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他们的转干任职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8.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9.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正在接受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关于兼职问题
  1.行政人员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由系列主管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兼职的岗位。各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少数兼职人员兼职的理由,书面报上一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评审、聘任程序和手续办理。
  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一级领导机关行政负责 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3.兼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所担任职务中较高一种标准执行。
  4.兼职人员计人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计入专业技术职务增资额;执行行政职务工资标准的,计人行政职务增资额。
  三、关于任职的具体条件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有关学历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市高教局确认学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各系列主管单位应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对各级职务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成就等方面的 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条件和若干定量的要求,以便执行和掌握。
  3.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提出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中,具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应是:
  (1)在完成国家或地方的重大任务、重大项目中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设计人或主要业务骨干;
  (2)有突出的发明创造,提出专业技术的重大建议,并在实践中获得实效者;
  (3)重大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领域的获奖者;
  (4)国家或地方组织的科学技术及其它专业领域的获奖者;
  (5)有特殊技艺者。
  各系列主管单位要结合本系列工作实际,按不同职务档次规定具体内容和要求。这些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后,可不受规定学历的限制,予以破格提升。
  4.各系列条例对专业技术职务提出的外语要求(包括对外语翻译人员第二外语的要求)是必要的,但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当前在掌握上可以适当放宽,各系列主管单位可做出适当放宽的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称评定工作遗留问题
  1.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对其中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评审委员会复议合格的可履行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的手续。
  2.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除文件规定需由上一级复核、检查验收的职称系列外,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了相应职称,材料、手续齐备并已上报主管机关“待批”或“待授”的,可按己获得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高级职称需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中级职称需经区、县、市属局(总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初级职称需经所在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查。
  3.在进行职称复核、检查验收中未被正式确认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4.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经市职称主管机关批准免于参加职称测验的科目,在本次专业技术考核时,该科目仍可免于测验。
  5.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技师”职称,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需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资格后,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关于待聘人员的安排问题
  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暂时未被聘任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先考虑在本区、县、本局(总公司)系统内流动,安排适当的工作。确需跨区、县或跨系统合理流动,本人或所在单位解决不了的,可商请市科技干部局协助解决。
  2.长期未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待劳动人事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我市再制定执行办法。
  六、关于“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问题
  1.本市少数人才密集,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要以区、县、市属局(总公司)为单位,将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设置。
  2.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本人应当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帮助联系。到外地工作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出北京市。
  七、关于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号和京政发[1984]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登记表》(另发)。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市科技干部局备案,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所在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备案。
  3.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原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含“待批”或“待授”)相当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他们离休、退休以后,仍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其退休费发给标准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1、各系列主管单位,各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要注意与本说明的原则保持一致。
  2.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证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市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
  3.本说明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延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聘任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延长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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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延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聘任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人社发〔2013〕20号
按照陕人发〔2003〕71号文件规定执行。全日制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任中级满5年,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含15年);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含25年);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以上(含30年),可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检委,组织部,编办。
& 延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SPAN style="FONT-SIZE: 14 VERTICAL-ALIGN: TEXT-TRANSFORM: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VARIANT: mso-bidi-font-size: 14.0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1日印发
版权所有:延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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