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系统直接备案,不需要检疫免疫证明对吗

常州检验检疫局首次完成进口跨境电商产品备案――中国新闻网|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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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检验检疫局首次完成进口跨境电商产品备案
来源:网络
  日,江苏某跨境电商公司通过江苏跨境电商检验检疫辅助系统提交了49条跨境电商进口产品备案申请,主要涉及奶粉、尿不湿、铁元等产品,这是常州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园运营以来首次接受直邮进口电商企业及产品备案。
  常州检验检疫局综合保税区办事处窗口人员根据《江苏跨境电子商务直邮进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仔细审核备案信息后,予以进口经营主体备案和进口商品备案审核通过。目前,常州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直邮出口业务顺利开展,直邮进口业务已势在必行,该局综合保税区办事处及时做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的采集,通过“一地备案、全国共享”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该地区跨境电商直邮进口业务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眭洁)
编辑:陆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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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辽宁一跨境电商企业率先通过检验检疫备案
央广网大连3月23日消息(记者张四清 通讯员张柏棋)记者今天从辽宁检验检疫局了解到,21日,辽宁腾跃投资有限公司在“辽宁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平台”上提交的备案申请顺利通过辽宁鲅鱼圈检验检疫局的审核,这是该平台上线运行以来,辽宁省内首家取得检验检疫备案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据介绍,取得辽宁检验检疫局备案资质,是跨境电商企业利用该平台在辽宁地区办理跨境电商物品检验检疫通关手续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备案信息已在省内共享,将有助于该跨境电商企业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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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张柏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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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中商情报网
2月18日消息,天津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的通告。通告指出,在天津地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经营企业、企业、交易平台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应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企业类型、主要商品类别、平台网址、平台名称、属地检验检验机构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等。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商品备案信息。
商品备案信息中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备案号、HS编码、产品名称、生产国家/地区、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商品大类、进出口标志、商品货号、生产企业、主要成分、用途、包装单位、最小包装单位、属地检验检验机构、相关资质证明信息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申明等。
同时,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
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4.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5.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6.废旧物品;
7.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通告还指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验局更新备案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备案信息与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以及提供禁入商品信息的情形,备案信息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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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跨境电商变天:未获进口许可的不让卖了
  被业界称为“正面清单”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出炉6天后开始调整。
  4月13日,财政部关税司发布“《跨境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明确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
  这意味着,此前被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剔除在外的“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配方奶粉”,获得了一定的政策豁免期。
  按财政部关税司的表述,这个豁免期是截至日的。“从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届时,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名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
  不过,另一项同样备受跨境电商业者关注的“首次进口的品”,则没有那么好运。财政部关税司在当天发布的声明中明确,今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包括备案凭证,下同)的产品。
  换句话说,今后未拿到中国食药监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那些之前未曾在中国注册的化妆品,将无缘进入中国市场。即便是通过跨境电商这个平台也不行。
  这对那些依赖进口非主流化妆品的商家而言,无异于下了最后通牒。多名跨境电商人士告诉澎湃新闻,按财政部公布的说法,化妆品电商的日子接下来会很难过。
  为什么配方奶粉能获得豁免:因为注册办法还没出来
  此前的4月7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11个部门联合签发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明确列出了1000多款商品。简单理解,清单之外的商品,将不再能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家主打的商品中,奶粉、化妆品、保健品、食品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为在这些品类的商品中,有相当比例是以备案而非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
  “郑州保税仓内70%的货物都受到了影响,这是超出我们预期的。”河南保税集团总裁徐平此前就曾对媒体直言,新规出台没能给商家足够的过渡期,郑州保税区内,大部分商家都在连夜甩货消化库存或者想办法将货物转移出去。
  那么,为什么配方奶粉能获得暂时的豁免呢?
  财政部关税司的说明中已经讲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不过,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
  原来,并非是不想“要求商家出具注册证书”,而是不能――因为注册管理办法还没有。
  当然,对于商家而言,这是给出了一个时间窗口。
  至少,在4月7日新政公布前,尚未销售的配方奶粉,如今可以合法合规地去库存了。
  化妆品被“一刀切”:可供选择的品牌、品类已足够丰富
  对进口化妆品商家来说,则没有好消息。
  财政部关税司的说明中明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备案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今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包括备案凭证,下同)的产品。
  上述说明还解释,目前,已获得进口许可批件的化妆品数量达到13.6万多种,具体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进口化妆品”数据库中对外公布,涵盖了绝大部分国际知名品牌和主流产品,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可以选购到品牌、品类范围足够丰富的化妆品。
  不过,一名熟悉化妆品的跨境电商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尽管数量多,但仔细查阅可以发现,同一品牌下可能有数千条备案记录,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品足够多,而是因为该备案系统已经运行很长时间,且根据规定产品发生任何变化都要重新备案,所以会出现条目较多的现象。
  澎湃新闻记者也随机输入了某家主营化妆品的跨境电商网站部分商品,发现部分商品的确查不到备案记录。
  据一名跨境电商人士介绍,化妆品分类特殊和非特殊类,前者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非特殊类现在为备案凭证,两者向食药监总局申请的流程类似,都需要提供样品检验和备案时间,整个周期长达数月。
  “根据目前新的解释,日本的药妆基本都无法销售了。”某跨境电商人士表示。
  不过,有检验检疫人士明确告诉澎湃新闻,跨境电商做化妆品已经没有优势了,因为目前总局并没有松口,至于是否会有一个缓冲期,短期内估计难有明确说法。
  财政部关税司在“说明”中留下的一个口子是: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充分考虑电商发展实际,加强对上述政策的调研,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澎湃新闻 是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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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质量新闻网
宁波检验检疫局 刘阳中
为适应和支持跨境电商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应在认真分析风险与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调整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跨境电商监管面临的问题
质量安全风险难监控。跨境电商量小、批次多、来源渠道复杂、销售模式多样等特点,决定了检验检疫部门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的产品,很难按照现行商检法的规定实施检验,质量安全风险明显提升。
疫病疫情风险难预防。对于以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很难做到批批检疫,再加上收发货人采取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检疫,疫病疫情风险不言而喻。
违禁物品难禁止。我国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禁止进出境物品,通过跨境电商买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案例时有发生。
有效召回难落实。由于跨境电商经营环境的虚拟性和流通服务的跨国境等特性,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疫情风险,对产品的召回难以落实。
消费者权益难保证。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销售者或生产商身处国外,消费者基本无法享受售后维修服务,至于实施索赔、退换货等维权行为,要么成本较高,要么根本无法维权。
产品来源难追溯。跨境电商的海外供应链组织模式多为海外扫货,大多只能拿到货物的购货发票,而不能拿到原产地证明,产品来源难追溯。
通关效率需提高。快速到手是电商消费者的普遍期许。例如按传统检验检疫方式,手续繁杂,周期长、费用高,有的还造成货物滞港压港。
检验标准需调整。婴幼儿奶粉、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是电商企业最希望开展跨境贸易交易的商品。这些热点商品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准入门槛和标准的适应问题。这就需要在能有效把控质量安全风险和疫病疫情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权利义务需明确。跨境电商产业链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很多,一般包括生产商或制造商、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配套服务企业(包括支付、物流、仓储等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多样性、地域的广泛性、交易的复杂性,导致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界限模糊或缺失,各自的权利义务必须理清。
监管职责需划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大多已经将进出口环节和销售环节等多个环节合而为一,导致各个监管部门界限不清。急需厘清检验检疫、海关、工商、卫生、食药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权限和边界。
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法律制度
明确法定义务。一是消费者义务。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属于应当接受检疫商品的,负有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有不得购买禁止进出境的商品的法定义务。二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义务。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负有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义务;对在其平台上交易的电商企业和商品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合理审查的义务。对电商企业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的义务;在无法提供电商企业的真实信息时,负有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义务。三是电商企业义务。电商企业,应当将跨境销售电商产品的相关信息向所在平台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不得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上向境内外消费者销售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出境物品。电商产品属于检疫范围的,还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当销售的产品出现风险时,负有召回的义务。四是物流企业义务。为跨境电商从事报关报检等通关服务的物流企业,负有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义务;对其运抵的邮包在封闭之前负有查验货证是否相符的义务。
明确产品范围。目前,虽然有关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跨境电商所售商品的正面清单,从而明确了产品范围。此种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不符合市场的动态发展的需要。所以,应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列明禁止出入境的商品,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皆为跨境电商可以销售的商品。
明确监管职责。应通过立法,明确检验检疫部门对通过跨境电商进出境的货物负有质量安全监督和动植物检疫及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电商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开展产品追溯或者召回措施,电商产品消费者应当予以配合。
明确法律责任。在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中,检验检疫部门与消费者、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在立法中应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所负的法律责任。
完善监管制度。一是强制性检疫制度。对传播动植物疫情或人类传染病风险较高的商品,在进出境时,应实施强制性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二是监督抽检制度。对经过分析确认风险较高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抽检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源头追溯制度。跨境电商的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对于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国外市场扫货的商品,海外购买团队或买手就可以请求国外的权威机构对其予以产品来源认证,认证证书或标志作为国内通过验放的资料之一。四是风险预警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对商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确定各类商品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等风险评估因素,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发布风险预警。五是诚信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对电商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企业的诚信信息或违法失信信息。六是分类管理制度。对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风险较高的商品,应当明确入境条件。对一般风险产品,允许自由进出境。七是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者电商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有资质的并在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权通过抽查检验的方式实施验证;八是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境电商通关服务信息化平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跨境电商的货物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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