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帜律师事务所绵旗怎么写

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
公司介绍 Company Introduction
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以制造、加工、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型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管理、生产能力和经验。多年来,公司一直被评为“诚信企业”、“AAA资信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文明单位”,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并取得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主营产品:
公司地址 Company Address
&Copyright 71p.net
技术支持 |&&&&&&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发布时间:
土默特左旗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律师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法》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进行
《律师法》第五十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代理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限,或者拒绝、疏怠履行法律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务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承办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对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
对律师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检查考核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行政监督检查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终止后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律师执业许可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证员执业许可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的初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证机构的变更事项的初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人民调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指导、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管理指导
《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其他行政权力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考核
《土左旗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 &&&& | &&&& &&&&| &&&& &&&&| &&&& &&&&|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政府
蒙ICP备号-1周志旗律师介绍_周志旗律师网-律师365
周志旗律师的信息
个人简介&&&&周志旗律师简介&&&&&&周志旗律师,1966年7月生,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任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西贵港市第一、二届委员会委员(现任),江南支部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贵港市第二、三届委员会委员(现任),广西贵港市第一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非诉讼专业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到市、自治区、全国的表彰。多次受到市、自治区、全国的表彰。&&&&&周志旗律师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先后毕业于华东地质学院(现:东华理工大学)地质专业、中国地质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广西大学法律专业。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他先后在不同行业、体制单位的不同岗位上工作,高效率、富有成效地同时处理各类疑难问题是他的特长。在工作中其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继续学习和深造,先后取得文、理、工科不同专业的多张毕业证、结业证、上岗合格证、资格证书、执业执照及聘书等。&&&&&作为学者、工程师、律师,他能更加广泛地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了解到不同层次、不同状况的诸多情况,善于斡旋、协调、处理各个部门人与人之间、各个部门之间、人与部门之间的各类矛盾、关系和各类活动中长期困扰的难题,具有跨行业、专业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为他们提供了优质服务。在工作和生活中,他始终把社会效益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先后完成了一批批的项目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不同的领域内都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为许多单位及个人解决了大量的长期困扰或者极为迫切的棘手问题。&&&&&坚忍不拔的毅力,刻苦拼搏的精神,广而精的知识,充沛的精力,乐观向上的态度,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心,高瞻远瞩的洞察力和细致入微的敏锐的观测力是其披荆斩棘不竭的动力源泉,其部分传略被载入《世界名人录》中国卷(2)、《中国专家大辞典》(5)、《中华精英大全》、《二十一世纪人才库》等多部书中,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复合型人才。&&&&&&&&&&&&&&&&&&&&&&&&&&&&&&&&&&&&&&&&&&&&&&&&&&&&&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二OO七年十月十日&&&&&&联系电话:(0),(0,传真:4251766。&&&&&个人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第三十号信箱501分箱,&&&&&邮政编码:537100,QQ:,&&&&&电子信箱:.cn,&&&&&律师主页:http://zhougongguan./&&&&&/huangye/office/html/5205/index.htm&&&&&&&&&&/lawfirm/lll&&&&&.cn/lawyer/ShowLawyer.asp?id=610562&&&&&/&&&&&办公地点:广西贵港市中山路中段211号,聚龙城1#楼,三楼:363#、365#,&&&&&办公室主任:王伶灵,联系电话:,。
执业资质执业律师
从业年限23
执业机构桂圣桥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第三十号信箱501分箱
教育背景东华理工大学等多所大学 本科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律师界的“旗手”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律师界的“旗手”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绵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