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燃气管道套管穿房间设套管还需做事故通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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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室内管道设计规范(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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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室外燃气表箱高度应该是多少?
燃气表箱挂在室外时高度一般选择多少,有没有明确规范。
09-09-10 &匿名提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净高不宜小于2.2m。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10.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10.2.33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10.2.34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O℃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这些应该够用了。想要全套的规范,可以留信箱,我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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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和装饰:您好~~~~~~~~~~~~~~~~~~~~~~~~~~~~~~~~~~~~~~~~~~~~~~毛坯房验房的标准与内容验房标准是《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是日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97)质监总站第108号》批准的,质检站是建筑业的执法部门,现在该规定仍为法定标准。验房内容1、墙、顶、地饰面工程验收最主要的应验空鼓,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后期装修时的费用,有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墙面空鼓回造成后期的开裂、脱落等现象,地面空鼓会导致地砖松动断裂,木地板松动异响,对于墙面裂缝要分清原因,通常裂缝可不要求开发商维修,由装修公司施工时处理为好,结构有疑义的裂缝要找专业人士判断。2、门窗工程的验收主要看外观质量,如:框的破损、磕碰、划伤,框的损坏严重的很难恢复原表面质量,应予更换。玻璃的划伤应在每平米0.1宽10厘米长3条以内为合格,还应注意中空玻璃的质量,特别是冬季玻璃内部有无水迹。3、电气部分主要验电源,弱电这时没开通无法检查,电源插座接线要正确,不得相零反,特别注意有无接地,无接地要查找原因。4、设备部分检查应由开发商或物业负责最初实验,并指导业主会使用后,业主自己再操作。5、卫生间的闭水在验房前,应提前24小时放水,以便在验房时直接检查,当然也可由装修时的施工队进场后检查,但在此之前卫生间不得放有可能损坏地面的物品。6、不宜检查部分:房屋的面积、房屋结构、屋顶面的防水、弱电通常在装修结束后统一安装调试。收房要检查的文件:竣工备案表、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书。新房验收注意事项及验收标准在拿到房子之后,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验收,也有些人认为质检都已经验收,业主再验收有多此一举之嫌。其实很多情况下,你验不验收,房子你都得要下的了。只是在签字前发现问题,会比较方便追究发展商的责任。1、验墙壁(渗水、裂缝)不知何时开始,检验墙壁竟然成为房屋验收的首要问题。其实即使是在20世纪80年代建的房子都没有现在的房子那么弱不禁风。验收墙壁,最好是在交房前下过大雨的第二天前往视察一下。这时候墙壁如果有问题,几乎是无可遁形的。墙壁除了渗水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墙壁是否裂纹。有一个朋友曾反映过他的家有一个门形的裂缝,后来追问发展商,才知道原来是施工时留下的升降梯运货口,后来封补时,马虎处理以致留后患。2、验水电首先是检查房屋是否已通水电。当然,对高档装修来说,多数水电后期都是要彻底更换的了,但如果不打算更换水电的话,那么水电就必须认真验收。验电线,除了看是否通电外,主要是看电线是否符合国标质量,电线截面面积是否符合要求。3、验防水厨卫防水,有部分房屋是事先声明没有做防水的,就需要装修来做。如果已经做防水的,就需要检验防水是否做好。验收办法:用水泥沙浆做一个槛堵住厨卫的门口,然后再罩住堵实排污/水口,放浅水,约高2cm。24小时后查看楼下住户厕卫的天花。4、验管道排水/污管道,尤其是阳台排污口,验收时,倒水进排水口,检查流水是否通畅,弯头处有无堵塞,防止造成排水困难。还有一种情况,不过不属于验收范畴,那就是看排污管是否有蓄水防臭弯头,因为弯头会蓄水,来自下层管道的臭味气味就会被挡住。没有弯头的话,洗衣间和厕所的排水口就会散发异味。由部分人认为用防臭地漏就行了,工程实践证明,防臭地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要求。5、验地平验地平就是测量离门口最远的室内地面与门口内地面的水平误差。因为作为业主方,根本不可能去验收主体结构。只能从细节来看质量了。测量方法:一条小的透明水管,长度约为20米,注水。在门口离地面0.5米或1米处做一个标记,把水管水位调至这个高度并固定。然后把水管的另一端移至离门口最远的室内。然后看水管在该处的高度,然后再做一个标志。然后用尺测量一下这个标志的离地高度是多少。这两个高度差就是房屋的水平差。一般来说,差异在2厘米左右正常,3厘米在可接受范畴。超出这个范围,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就值得商酌了。6、验层高一般来说,在2.65米左右是接受的范围,如果房屋低于2.60米,那么房屋就得考虑了。这种房屋将使你日后不得不生活在一种压抑的环境里。做矮层高对于发展商来说,是非常有效的一种节约成本的方法的。1)减少总承重,这样基础部分的成本就可以节约一部分。2)虽然在只减了10公分左右,但是总体算起来,成本节约也是很多的,犹其对于成片开发的住宅区。3)在一定的高度中,降低层高可以建设更多的层数。7、验门窗    这里犹其以验收窗为主。验收的关键一点是验收窗和阳台门的的密封性。窗的密封存性验收最麻烦的一点是,只有在大雨天方能试出好坏。但一般可以通过查看密封胶条是否完整牢固这一点来证实。阳台门一般要看阳台门的内外的水平差度。曾经看过一种情况,阳台的水平与室内的水平竟然是一样的,这样,就很难避免在大雨天雨水渗进的问题了。    8、其他项目    事实上,除了上述的项目外,其他的验收,都需要有比较专业的知识才行的。你不妨带一个熟悉工程的朋友去验收房屋,这也是唯一可能的东西了。除此之外,你只能是依*质检部分的认真了。~~~~~~~~~~~~~~~~~~~~~~~~~~~更多详细可以直接联系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 设计规范》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 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自日起施行。原《住宅建 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 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总 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8si2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1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 标准层 typicalf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室内净高 interi0r net st0rey hei8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 阳台 balc0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 过道 passa8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正6 吊柜 wall—hun8cupb0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0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 中间层 middle—fl00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building0f apan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0ft0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building 0f 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 .套内空间3.1 套 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 套型分类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2)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2;2 单人卧室为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 (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匝大于10m2。3.3 厨 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 卫 生 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后(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问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一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 厨房、卫生问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 阳 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问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贸。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室内楼梯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图略)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3.9 门 宙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3.9.5门洞最小尺寸类别 洞口宽度(m) 沿口高度(m) 公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表中门洞中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 共用部分4.1楼梯和电梯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图略)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问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塞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而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1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 走廊和出入口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垃圾收集设施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0.40m;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3)高层住宅为0.60m×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问。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00)的有关规定。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4.5附建公共用房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 室内环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房 间 名 称 侧 面 采 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 楼梯间 0.5 1/12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2 本表系按夏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宙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Qn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l/10,并不得小于0。60m2。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问应设自然通风道。5.2 保温、隔热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2.4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 隔 声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1 给水排水6.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一350kPa,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6.1.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6.1.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6.1.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于涸的专用地漏。6.1.8 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6.2 采 暖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3 燃 气6.3.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6.3.2 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6.3.3 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2 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3 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l6914)的有关规定。6.3.4 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6.4通风和空调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6.4.2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6.4.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6.4.6 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5 电 气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 型 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2.5 5(20) 二类 2.5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1 应采用TT、TN —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z,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表6.5.4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部 位 设 置 数 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个     6.5.5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6.6 综合设计6.6.1 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四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6.6.5 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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