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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汇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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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职位2014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笔试公告
来源:考试吧
  感谢各位应聘贵州省农村信用社2014年招聘!
  我社2014年校园招聘报名工作已结束。经初步审核,现已确定笔试人员。现将笔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笔试时间:日9:00-11:30。
  二、笔试地点及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请现场及网上报名并已交纳报名费的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考生应仔细核对其准考证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如需他人代领准考证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初审通过但未交纳报名费的省外高校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需交纳报名费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要妥善保管,仔细阅读并遵守《考场规则》,凭有效身份证及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考生要在规定的时间领取准考证,提前熟悉考场,准时参加考试。在规定的时间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放弃笔试。
  (四)考生未领取准考证或未参加考试的,不退其报名费。
  附件
  笔试及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一览表
招考行社
考试地点
考生领取准考证地点
领取准考证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学校名称
地址1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
贵州财经大学
花溪大学城
花溪农商行(花溪区清溪路209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乌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财经大学北校区
鹿冲关路276号
乌当联社(乌当区新添大道164号附9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刘艳 吴芳
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财经大学北校区
鹿冲关路277号
乌当联社(乌当区新添大道164号附9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财经大学北校区
鹿冲关路278号
乌当联社(乌当区新添大道164号附9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贺施瑶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财经大学北校区
鹿冲关路279号
乌当联社(乌当区新添大道164号附9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李丽 吕夏青
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财经大学北校区
鹿冲关路280号
乌当联社(乌当区新添大道164号附9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粟美玲 何阳
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市十一中
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28号
遵义市天津路北门堤都3楼红花岗联社综合部
4月17日至4月18日
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义市十一中
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29号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2005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焰、饶倩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义市十一中
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30号
4月16-17日在桐梓联社人事劳资部领取,4月18日在遵义市城上城综合大楼21楼2108会议室领取。
4月17日至4月18日
罗鸿英
务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原财校
遵义大世界酒店大厅(路新国贸对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义市中华小学
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中华小学(遵义市广电大楼旁边)
遵义大世界酒店大厅(珠海路新国贸对面)
4月17日至4月18日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义市中华小学
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中华小学(遵义市广电大楼旁边)
遵义市城上城综合大楼21楼2108会议室领取。
4月17日至4月18日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义县中等职业学校
遵义县龙坑镇马家湾驾校对面
遵义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56号县人民医院上行200米左右)
4月17日至4月18日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
仁怀市中等职业学校(原职业高中)
仁怀市中枢镇张家平
仁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酒中路215号人力资源部203室(人民金店旁)
4月17日至4月18日
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习水县东皇中学
习水县广电网络大楼斜对面
习水联社大楼三楼人力资源部(五星街转盘)
4月17日至4月18日
黎恢岚
赤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习水县东皇中学
习水县广电网络大楼斜对面
赤水联社人力资源部(8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谢馥莹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
湄潭县浙大小学
湄潭县湄江镇麒龙新城1号路
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湄潭农村商业银行门卫室领取
4月17日至4月18日
陈桂梅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绥阳县城关中学
绥阳县北大街(洋川分社前直走约50米)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楼会议室(绥阳县汇源桥诗乡广场旁)
4月17日至4月18日
郑小玲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绥阳县城关中学
绥阳县北大街(洋川分社前直走约51米)
正安县凤仪镇开发区富强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楼人力资源部
4月17日至4月18日
肖江林
道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绥阳县城关中学
绥阳县北大街(洋川分社前直走约52米)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楼会议室(绥阳县汇源桥诗乡广场旁)
4月17日至4月18日
冯在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市职业技术学院
六盘水市钟山大道西段(德坞新区)
钟山中路67号信合大厦22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六盘水市职业技术学院
六盘水市钟山大道西段(德坞新区)
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信合大厦6楼人力资源部
4月17日至4月18日
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六盘水市职业技术学院
六盘水市钟山大道西段(德坞新区)
钟山中路67号信合大厦21楼人力资源部
4月17日至4月18日
农村商业银行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原安顺农校)
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华路22号安顺农村商业银行六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平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原安顺农校)
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华路22号安顺农村商业银行六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雷婉莹
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原安顺农校)
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华路22号安顺农村商业银行六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张国进
镇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原安顺农校)
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华路22号安顺农村商业银行六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关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原安顺农校)
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华路22号安顺农村商业银行六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紫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原安顺农校)
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华路22号安顺农村商业银行六楼
4月17日至4月18日
陈德华
贵州农村商业银行
毕节五小
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南路16号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毕节农商银行9楼人力资源部
4月17日至4月18日
金崇燕
织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毕节五小
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南路17号
毕节市洪山国际大酒店(毕节市洪山路1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张 会 刘翾子
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毕节六小
毕节市七星关区双井路43号
毕节市洪都假日酒店
4月17日至4月18日
王学江
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毕节六小
毕节市七星关区双井路43号
毕节市洪都假日酒店
4月17日至4月18日
苟 宁
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毕节六小
毕节市七星关区双井路43号
腾龙凯悦酒店
4月17日至4月18日
陈 桃
大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毕节职业技术学院
毕节市七星关学院路毕节职业技术学院
毕节洪山国际大酒店
4月17日至4月18日
周 媚
黔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金沙县第二小学
金沙县成治路18号二小老校区
金沙县黎明奥斯特酒店大厅
4月17日至4月18日
胡 伟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金沙县第二小学
金沙县长安街二小新校区(原逸夫中学)
金沙县城关镇旭华路2号金沙联社三楼人力资源部(李旭华纪念碑旁)
4月17日至4月18日
张 乐
农村商业银行
铜仁市民族中学(原铜仁三中)
铜仁市水巷子路26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松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学院(校本部)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田明成
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学院(校本部)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浩宇
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四中
铜仁市碧江区铜江东路2号(开发区)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娄婧 伍雪松
玉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学院(校本部)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周昌艳
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市民族中学(原铜仁三中)
铜仁市水巷子路26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文安
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学院(校本部)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欧显僬
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学院(校本部)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吴元琴
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铜仁学院(校本部)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03号
铜仁市金滩信合大楼(南长城路12号)
4月17日至4月18日
张汉东
贵州农村商业银行
凯里学院
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号
凯里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麻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凯里学院
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号
凯里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孟凡成
雷山联社
凯里学院
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号
凯里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唐仕和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凯里学院
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号
凯里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王薪宇
黄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前芹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刘大春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罗朝银
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周景屏
天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胜忠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龙葵海
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吴展芝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昌榴
黎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秀娟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凯里市华联路1号(黔东南州公安局对面)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4月17日至4月18日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民族师范学院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李友萍、黄兴玲
独山农商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王锦芬
平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津一
荔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欧智斗
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张旭波
福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
都匀市第十中学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雨花路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 钦
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都匀市第十中学
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雨花路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石江美
龙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省内贸学校
都匀市新火车对面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省内贸学校
都匀市新火车对面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省内贸学校
都匀市新火车对面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陈晓艳
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省内贸学校
都匀市新火车对面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楼会议室(都匀市河滨路12号百子桥头)
4月17日至4月18日
贵州农村商业银行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市内校区)
兴义市湖南路32号(原客运东站对面)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张俊、李琳
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市内校区)
兴义市湖南路33号(原客运东站对面)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刘宇、侯云娇
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市内校区)
兴义市湖南路34号(原客运东站对面)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龚效、韩霰仪
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顶校校区)
兴义市顶校开发区开发东路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郑国启、王廷兴
贞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顶校校区)
兴义市顶校开发区开发东路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潘露兰、李红霞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顶校校区)
兴义市顶校开发区开发东路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李昌惠、杨阳
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顶校校区)
兴义市顶校开发区开发东路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赵立飞、付净石
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顶校校区)
兴义市顶校开发区开发东路
兴义市坪东大道中段 (兴义农商行三楼大会议室)
4月17日至4月18日
杨颂、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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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上诉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上诉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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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黔03民终28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湄潭县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1-11附4号。
法定代表人杨经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周书明,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男,生于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湄江镇湄江北路郑家北巷9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29001X。
上诉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以下简称湄潭双诚物管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湄潭双诚物管公司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企业非法人。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开发建设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麒龙新城,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为贵州惠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后来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各业主都未与贵州惠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贵州惠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给业主提供任何物业服务。日,湄潭双诚物管公司与王X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规约》,湄潭双诚物管公司为王X购买使用的“麒龙o美家居专业市场商铺”6-1(1-8)、7-1(1-9)号共1949.26平方米商业用房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0.5%交纳滞纳金,湄潭双诚物管公司的麒龙新城事务所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日前,王X依约按1949.26平方米的面积交纳了每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日以后,王X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王X在使用商铺期间,对湄潭双诚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认为湄潭双诚物管公司对公共部分的管理不尽责、对业主专有部分未管理、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处理、占用公共部分出租获利,故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王X提供了现场照片,试图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成立。湄潭双诚物管公司在诉讼中为了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约定的服务义务,诉讼中提供“绿化养护工作日记表”、“保洁日检记录”、“巡逻签到表”、“客服信息记录”、“公共服务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通知书”等证据,意欲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并提供了照片用于证明其催告王X交纳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胜诉权的消灭。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有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有权自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本案中,王X未与建设单位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的贵州惠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而是与湄潭双诚物管公司的麒龙新城事务所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现湄潭双诚物管公司认可该合同,且履行了主要义务,应视为王X作为业主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且双方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规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王X主张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王X承认其1949.2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自日以后的物业费未交纳,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物业费,是合同之债,且约定了每月支付,有具体的履行时间,适用债权请求权的一般诉讼时效,湄潭双诚物管公司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照片,只有图像,没有时间和具体内容,也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从湄潭双诚物管公司书写的起诉状时间日起向前推算,超过两年的部分(2013年11月以前)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对王X的这一抗辩理由予以采纳,对湄潭双诚物管公司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支持其两年(24个月)内的物业费。王X两年的物业费共计46782.24元(1949.26㎡×1元/月/㎡×24月=46782.24元),王X应当给付,其余部分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湄潭双诚物管公司主张王X承担违约金,因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是滞纳金而没有约定违约金,湄潭双诚物管公司主张的是违约金而没有主张滞纳金,湄潭双诚物管公司的这一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王X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建筑物的部分附属设施有所损坏、卫生状况较差、公共场地曾被占用,但不能证明是湄潭双诚物管公司的责任所致,更不能证明损害了王X的个人权益,特别是对于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或维修,专有部分,依法应由业主自行管理,若王X有证据证明湄潭双诚物管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限王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6782.24元。二、驳回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63元,由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承担663元,由王X承担500元。
一审宣判后,双城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上诉人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收通知照片,但一审判决以“只有图像,没有时间和具体内容,也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否认了上诉人已经进行通知的事实,这与上诉人电话、书函等催收的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若要被上诉人留下认可欠费的文字依据,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二是物业服务合同仅有一个合同,是长期合同,仅有同一标的,每月付费是同一合同之债的分期履行。一审认定上诉人部分付费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将一个分期履行的合同割裂为每个月完成一次的无数个合同,是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二、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本质上是违约金,一审以“双诚物业公司主张的是违约金而没有主张滞纳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的判决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失信行为应当受到惩罚,0.5%的违约金相对数额高,但绝对数额少,上诉人的违约金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综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被上诉人王X未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双诚物业公司所主张的2013年11月前的物业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双诚物业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长期连续性合同,但根据双诚物业公司与王X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约定,物业管理费应当按月收取,虽然王X拖欠的物业费是因同一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但不属于对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对拖欠的物业费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本案中王X并未签收双诚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且双诚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对王X催缴了物业费,故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双诚物业公司要求王X支付拖欠的2013年11月前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并无不当。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于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双诚物业公司有义务通过书面途径进行催收,本案中,双诚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拖欠物业费进行了催收,王X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故对于双诚物业公司要求王X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上诉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 龙
代理审判员  张钉铭
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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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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