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转出出原单位资质受影响该怎么办

建造师证书挂靠别家单位 如今找到工作想转出遭拒绝怎么办_湖州在线
建造师证书挂靠别家单位 如今找到工作想转出遭拒绝怎么办
现在许多人在本职工作之外都会考一些证,这些证大多是挂靠在其他单位,因此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市民小郑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小郑是高校建筑系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多年努力,考取了建造师一级证书,现在在一家企业上班,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后来经人介绍,他与建设单位A公司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将小郑的建造师一级证书注册在A公司,同时A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日至日止,劳动报酬约定为每月4000元。同时A公司同意每月给予小郑津贴2000元。
但实际情况是,在此期间小郑没有到A公司上班, A公司也没给小郑发放过任何劳动报酬。
2015年初,小郑因在其他建筑单位落实了工作,需将建造师证从A公司转出,但A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小郑只好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建设单位是否等同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建设单位发放的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首先,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并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而是以实际用工为建立标志,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小郑虽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已将建造师证书注册在该单位,但实际上小郑并未为A公司提供劳动,也未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并且从未领取过任何劳动报酬,因此,小郑与建筑单位A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小郑领取的津贴是否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劳动报酬应当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提供劳动义务的对价。本案中,小郑的建造师证书注册在A公司,但未实际提供劳动义务,其在A公司领取的津贴,是基于建造师注册的关系,而并非基于提供的劳动,因此该津贴也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
【工会提示】
在建筑行业,类似小郑这样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双方约定挂靠期限结束,因公司过错影响其正常就业而造成损失的,其权利该如何得到救济?
这类损失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劳动者无法援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寻求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主管部门投诉,及时将注册建造师证书转出或变更单位,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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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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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取消建造师考核对一线工程人员有何影响
来源: 建筑网&
摘要:8月5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中国8月11日讯:8月5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征求调整业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目前仅为意见函,暂没有最终确定。
这无疑是行业内重磅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
挂靠根源是我国普遍的资质出借现象,根本原因还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不匹配的森严的企业资质等级制度,不是建造师造成的。
我们建筑行业大多数从业人员获得证书,因为企业需要资质维护,在单位还是能获得相应尊重和重用,至少执业资格、职称、技能证书在政策上能被企业资质需要,也能代表部分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如若按86号文,简单粗暴的仅仅保留净资产和业绩,对我们从业人员是否为一种伤害?是否会伤害专业人员职业环境和地位。
86号文以前,企业会顾忌我们的专业身份及执业资格、职称对资质影响,在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和企业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取舍时,尽量尊重我们做出的专业判断和决策。而我们因为执业资格、职称顾忌自身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等原因会提出更倾向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若按86号文后,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才是衡量人才业务能力的唯一考量依据,能给企业带来业绩和利润的人,才是企业唯一需要的,这样大部分施工企业为了短期利益就会有伤害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但由于工程的特殊性,短期根本很难从业绩判断出工程质量好坏,这样是否伤害工程界健康有序发展。而从业人员也只能顺应企业要求-----对企业而言从业人员仅仅只是普通劳动力而已,而非曾经中立的专业人员。
挂靠还是继续存在,有变化的是执业人员更加廉价,以前维系资质执业人员只能在项目上执业,进一步加剧就业人员恶性竞争,由于企业短视和严峻的执业竞争,优秀的执业者亦无法独立执业,执业者只能顺应企业做出向利益倾斜的决策,做出损害工程安全、质量的决策。
现阶段,我们真正要做的是怎样区分挂靠和真正的执业者,而不是一刀切的取消资质关于人员执业资格、职称、技能证书的要求。或者学习外国,取消企业资质等级,以个人名义执业,信用等级对建筑保险加权的责任终身制----出现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执业者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以改革成项目团队人员备案责任终身制,项目主要参与人员都进行备案,追责,这样才能从源头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
外国的经验是很好,我们确实需要学习,强化个人资质、弱化企业资质,而且取消企业资质分级更是必然趋势。
但此次改革的结果,不仅强化了企业资质分级,还南辕北辙的弱化个人执业地位,86号文既导致企业空心化,资质空心化,又没有强化个人资质,是进步还是退步?单凭企业业绩和资金就能维系、升级资质,不仅没有强化个人资质,还弱化了从业人员积极性和专业独立性,企业在做利益决策时还有何顾忌,执业者在决策时还有何话语权?
我们的初衷是为了什么,难道就仅仅为了给企业减负,简政放权,就要牺牲我们从业人员应有的地位?就要让我们对利益低头,就要我们失去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说不的权利?难道就要让执业资格形同虚设,工程界倒退到曾经的混乱不堪包工头领导一切的年代。
所以,我支持改革,也拥护简政放权,但不是说简单的放弃管理就是简政放权吧!我建议,这次资质修改中可以弱化企业资质的等级区别,但是不能伤害从业人员及执业人员的中立态度和专业话语权,因为工程根本上是我们这些奋战在一线的从业人员做出来的,削弱我们的权利就等于增加工程质量、安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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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总是认为,变更注册只需要原单位同意,网上变更好,解聘开好,章盖好就可以变更了,没想到我们给那个单位招的那位建造师,章都盖好了,解聘也开好了,结果最后新单位报到省厅,省厅不接受,原因是他的转出会影响他原单位的资质。这种情况下,就算原单位同意,市州部门同意,新单位也同意,只要原单位的资质因某建造师的转出而人数不够受到影响,那么该名建造师是不可以转出的!除非,原注册单位另外注册一名建造师,以一换一!现在的审核比以前严格很多,因此,大家在挂靠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小心谨慎,最好不要心存侥幸!只有两种情况下建造师可以转出:1.单位的建造师证书超过12本 2.原注册单位无资质。& & 是这样吗????
我去年转二建的时候也碰到过这事,而且是当地市建委的都不愿意盖章,说会影响资质,后来直接打了当地市的12345一顿投诉,后来给盖了,广东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压根就没提过影响单位资质这事儿。
以前只是听说 没想到还真有这样的事情 我的二建现在还没有注销
哎我就是这样的
说省级的通不过不让转现在中介正托关系在说呢,市里 原单位 ,现在单位全盖好章了也没用啊 哪怕加一个建造师进来也没用,说原企业拿到资质还没满一年靠啊
还有噶种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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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变更,原单位拖延不同意转出问题
一级建造师变更,原单位拖延不同意转出问题
- 回答:(1)
今年3月份和原单位(江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原单位无后续项目,要求个人停薪留职,春节前通知的),原单位迟迟不肯办理一级建造师转出手续。经多次协商,给出的答复是因为单位只有10个在注册人员(一级企业资质要求是12个),被网上锁定无法转出。要求原单位给出时间承诺,原单位也不同意。咨询过建设主管部门,说只能通过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各位大律师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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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一级建造师变更,原单位拖延不同意转出问题
”的解答:
[江苏-苏州]电话:
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履行辞职后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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