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规定

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独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
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第三条 评价方式
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次日开始计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三)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是本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和培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以上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期间,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专业专著(主编、副主编)2部以上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0万字以上)1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
2、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医学类或相关 专业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不包括个 案报道、综述和译文。
5、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 学术专著。科普、教材、论文汇编类等不在此列。
6、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 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7、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 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
8、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
9、市(厅)级: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年度考核、医德考评
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2、学历(学位):
晋升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未 纳入卫生计生部门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 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 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1993年4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 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 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 (学位)。
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 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
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 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 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 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 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申报药学类的专业,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 (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物制 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 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 历证书。对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 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 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申报医技类的专业,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 位);2008年(含)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 业”的学历(学位)。
3、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 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对后继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 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 对脱产学习时间应:本科及以下按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 硕士研究生减1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4、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之日起计算 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学习 年限减除;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继学历脱 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5、论文: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评审的上一年年底止。晋升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的 起算时间可从取得副高级资格当年起算。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 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或送审论文的依据。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应是临 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申 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评审论文。
6、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人员提供《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 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临床类人员: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应提交任 现职以来本人主治的病案3份;不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或长期在 门诊工作的人员也可提交专题报告2份。
申报护理类人员:提交《任现职以来临床护理人员完成本专 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按日常专业技术工作量、临床工作能力、 护理教学能力、护理科研能力、学术地位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药学、医技类人员:提交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 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专题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放射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图文报告;麻醉专业提交麻醉术前计划书及相对应的麻醉记录单;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等 有关材料。
7、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 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 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 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 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8、机关流动人员: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9、调入人员: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 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 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级资格证书 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 计算。
10、平转人员: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 一级,且卫生资格须聘任满3年。卫生系列专业(医、 药、护、技、卫管)之间平转的,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 专业学历;平转后晋升的,须聘任现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相 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11、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 件申报评审。
晋升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 平转人员应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 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非国民教育的党校(行政学 院)学历不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从事卫生管理工作且具有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平转 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
晋升人员须聘任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其中平转后晋升的 人员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通过卫生管理组评审获得的卫生类资格,可以视为晋升卫生 管理资格的低一级资格。
12、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可直接申报社区主任医 (药、护、技)师资格,但不可直接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 资格。
13、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以上的概 念均含本标识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14、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奖项、表彰、荣誉等,均以个人奖励 证书为准。
15、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通过考试、答辩及高评委专家评审认定。
医学全在线-卫生考试频道()第一时间整理发布全国各地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成绩查询等安排、评审通知以及评审结果人员名单公示、证书发放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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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工程技术(不含建筑与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00:00:00信息来源:人力社保局作者:人力社保局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201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工程技术(不含建筑与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条件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分别按照《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4〕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且工作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相应破格条件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今年将继续开展面向我市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类(不包括交通、建筑、水利、船舶、汽车维修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项评审,申报条件及要求按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嘉职改〔2001〕1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3.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到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申报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申报对象的《推荐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4)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上签字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2.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所需的申报材料及其要求见附件1。其中:纸张规格一律采用A3、A4两种,复印件均需经所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经办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公章。省高评委对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省有关通知要求执行。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请按新版资格证书要求采集评审对象信息(含照片)。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今年高级工程师的申报,原则上均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采用网上申报评审系统的专业,申报对象可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115.236.191.134:8080/zcps/index.jsp。申报对象网上报送流程参考附件13)。尚未采用网上申报评审系统的专业,只需报送纸质材料。
  (二)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继续采用网上申报评审,申报对象可登录(http://122.225.3.250/)进行个人申报;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纸质材料(申报对象网上报送流程参考附件14)。
  (三)县(市、区)申报材料报送当地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嘉兴市行政审批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1号窗口(嘉兴市东升路1042号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大院内1号楼1楼大厅,联系电话:)。
  (四)材料接收时间:高级资格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7月中旬;中、初级资格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8月底;非公企业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9月底。
  三、其他事项
  (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精神,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他免试条件仍按浙人专〔号规定执行(附件11)。
  (二)职称外语要求。根据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精神,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外语要求的系列或专业,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附件12),均需达到相应要求。需参加外语考试的申报对象必须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或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的合格成绩单原件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注销,未通过人员的合格成绩单原件将退还申报对象。
  (三)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四)学历认证要求。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核对《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要强化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的有机统一。从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均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从今年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附件15),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
  (六)在职在岗证明。企业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七)评审所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通知所列附件,均可从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栏目:&表格下载&栏)。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推荐资格人员花名册
  4.推荐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5.破格推荐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职称外语免试(不作为必要条件)审核表
  7.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8.嘉兴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验审表
  9.申报人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10.申报材料清单
  11.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
  12.职称外语免试及放宽条件
  13.高级工程师申报对象网上报送流程
  14.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申报对象网上报送流程
  15.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件公开发布)
  注:桐乡市申报材料请提交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中华路98号411办公室),联系人:庄漪波,联系电话: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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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201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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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南京市201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通知,具体如下:
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行,并对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作如下汇总。
(一)适用范围要求
1、申报评审医、药、护、技等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申报评审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应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3、退休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执行。
(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
2、申报人员须提交2015年度医德医风考评表;应提交聘任现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年限较长的,提交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2、申报有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申报有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3、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5、对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6、申报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等专业的,可作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7、申报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2008年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
8、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2、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本人主治(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提交的病案应是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本专业病种,内科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主治(诊),手术、麻醉、诊断的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为第一责任人。
3、不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以及药、技、卫管专业申报人员(不含申报社区专业人员),提交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
4、申报社区专业人员,均须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业务报告2份。
5、每篇专题报告或业务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放射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图文报告;麻醉专业提交麻醉记录单;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
6、申报护理专业人员须填写《任现职以来护理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社区专业人员须填写《任现职以来社区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六)论文、著作要求
1、送审论文应是本专业论文,并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正规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文。每篇送审论文(申报社区资格除外)应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新闻出版机构查询&中&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中的搜索查询到的第一、二页面打印张,供评审时参考。
2、每篇送审论文应提供论文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论文材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3、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4、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应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申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评审论文。
5、申报社区专业的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七)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
(八)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精神执行。从2016年起,对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九)其他要求
1、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2、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初级资格证书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4、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须聘任满3年。卫生资格之间平转,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并聘任在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5、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日。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应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有效成绩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个人不需提交成绩单,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一)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各专业考核合格分数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考核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分数为55分。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作为2016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对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免试对象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17日经单位主管部门安排,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且援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提交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从省外、系统外调入,确认我省相同级别和相同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提交工作调动函和工资转移单(复印件);
3、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6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提交援外的任务批件、因公护照、组团通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先评后考对象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17日,因公出国人员提交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日(报名截止之日)后,从省外或系统外引进、军队转业以及机关流动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提交工作调动函、工资转移单(复印件);
3、-17日经单位主管部门安排,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但援助时间少于一年的,提交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三、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医政z2015{35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按照规定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本着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2017年底前,下列人员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曾在卫生院(所)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的,可视同已完成基层服务的时间。
(二)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院服务的补充意见》(苏卫办医〔2012〕58号)规定的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由认定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目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无法到基层服务的及2015年部队转业、机关分流、外省引进等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申报人员,可先评审,评审通过后完成规定服务时间单位方可聘任。
四、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坚持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公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公示情况及结果随评审材料上报评委会。
(二)申报人员可在&南京卫生计生委网(http://www.)人事处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相关文件、表格和资料。
(三)申报表必须手工填写,打印或自制表格不能作为申报依据。
(四)申报评审材料必须按规定格式分四个分册整理装订。
(五)加强审核,对在学历、科研、论文、病案以及下基层服务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直至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严重失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实行文字材料申报与网上申报双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可以是自主申报,也可以单位团体形式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必须将申报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逐级上报审核。
申报人员于日前登录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www.),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经单位公示后,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统一格式录入)需报区卫生计生局和人社局审核,于日前送市卫生计生委职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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