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说: 要严待公权与私权,宽待私权,善待私权。这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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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不能和私权不能对等吗?公权大于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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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和私权完全是两种性质的东西,各自在其领域发挥作用.不存在对等的问题.冲突时有产生,但根本原则只有一条:公权保护私权.
谢谢!公权应该保护私权,关键是公权侵害私权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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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PK法院:法律、证据与推理,到底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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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医疗而努力,让行医更幸福!说说医务人员的故事,聊聊医疗那些事!我在等你!
昨天医疗微信朋友圈纷纷转发一张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医院和法院,到底谁对谁错?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某某声称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要求延期开庭。为确定情况,鼓楼区法院应原告申请于8月19日上午10点赴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梁某某声称的住院号为的病历。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发现号病历并不是梁某某的,最终因未行及时复印,封楼区法院遂以妨害民事诉讼的理由下达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对此事,医务人员基本都是一边倒地批评法院,主要讨论的问题是,来人态度恶劣,没有穿制服,不愿意排队、侵犯患者隐私权、公权私用、有无罚款权力等等。但是在法律人士尤其是法院的朋友圈,基本又是支持法院、批评医院的,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看看非医疗人士是怎么看的。
医院PK法院:法律、证据与推理
(作者 韩东言)
   一、法院为什么要上医院去取证?
  缘起一起庭审,确定开庭日期后,被告梁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个病案号,称其在医院住院,要求延期开庭,原告提出质疑,请求法院核实。
   二、法院去医院核实什么?
  主要是核实被告提供的病案号是真是假,那么怎么核实呢?其实很简单。
  1、拿病案号提取病例,看看是否为同一人。
  2、拿姓名(身份证号)提取病例看看是否有此人病例。
  以上两点,都将成为法院是否继续开庭的依据,也可以证明被告是否说谎。
   三、法院应该怎么做?
  1、开具工作人员公务介绍信。
  2、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前往。
  3、工作人员携带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以上三项是办理这次取证的三个条件。
   四、医院应该怎么做?
  1、按照法律有求以及卫计委的相关规定,核实来人身份与诉求。
  即核实法院工作人员携带的介绍信、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法院需要的证据。
   五、医院为何未复印?
  1、医院认为病案号与梁某某的姓名不符合而拒绝复印。
  (病历号患者为一个两岁儿童,另一个按照姓名未查到住院记录。)
  2、医院出于患者的隐私考虑未复印。
   六、未复印问题出在哪?
  1、医院不懂法,对于法院要求,医院配合即可,姓名与住院号是否对应,这不是医院所需要负责的事情,从证据角度讲,法院来取证,有一种情况就是证明梁某某的病案号是假的,所以医院只需要按要求提供复印,法院就已经完成取证任务。
  2、隐私权说法,也是不懂法的体现,法院取证是大于隐私权的保护的。
  3、此时,视频可见,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不好,但这不是医院拒绝复印的理由。
   七、问题的解决方式?
  1、到医务处解决问题。
  2、介绍信的更改,由第一封介绍信的查询两个病案,变成第二封介绍信只查询病案号的一个病案。
  3、这个问题怎么理解,其实并不复杂,第一个介绍信本身也无问题,因为经过初查,已经证明梁某提供的病案号有问题,证据证明力已经比较充分,所以无须第二个病案号,另,我们已经知道,第二个是查无此人的,正常取证是需要医院开证明的,但鉴于彼此的不愉快经历,所以第二封介绍信,只写上了一个病案号,主要是为了免除麻烦,提高效率,否则还是一番口舌,其实这两个介绍信都没有问题。
  4、有人质疑随身携带介绍信,其实这也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的聪明之举,总比再跑上60公里回家换要强得多,而且,随身携带的介绍信与从单位带出的介绍信,效力相等。
   八、问题趋向圆满解决
  1、医务处核实了法院的身份、诉求,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到此时,事件实际已经圆满解决,法院也接受了中午休息的事实,也同意下午3点上班后优先办理。
  2、此处说明一下医务处的审核,实际审核的还是三大件,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而这三大件就是一开始法院提供的,并无增减,所以舆论所说的法院手续不全,是不客观的。
  3、医务处的意见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病案室应该完全服从与配合,而不要再节外生枝。
   九、风云突变,重新开战
  1、下午上班,法院工作人员准时到位,出示医务处开具意见的介绍信等手续,按说此时,医院配合复印,漫天的乌云也就散了,但是医院的不懂法,又使问题复杂化。
  2、医院错误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公检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不需要出示个人身份证的,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即使卫计委的法规也只规定是身份证明,而不是需要身份证,工作证完全可以证明身份,所以此处医院又要求出示身份证,实属刁难了。
  3、法院要求十分钟内办理,这是有先决条件的,就是上午所说的优先办理问题,还有一个舆论的误区,就是法院排队问题,法院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是有优先权的,不能把司法权与普通的公民权混杂在一起。
  4、简单说,十分钟可以复印完毕证据吗?完全可以,但是医院并未复印。
  5、监控显示15点07,法院工作人员离开,而这时,医院依然没有为法院复印证据。
   十、处罚决定书
  1、下午5点19分,两名法院工作人员与两名法警下达,罚款决定书,罚款10万元,两分钟后离开。
  2、医院质疑2小时12分钟如何做出处罚决定?我觉得医院应该聘个法律顾问,真懂法的。
   十一、医院的多个质疑
  1、病历号错,2、不穿工作服,3、态度不好,4、不拿身份证,5、不排队,6、法官办私案,7、保护患者隐私权,8、更正介绍信,9、处罚速度快!
  这其中确有很多法院的素质问题,但其实拿一句话概括,这些都不是拒绝复印证据的理由, 当然,可以去法院投诉。
我们再来看看法律界人士如何解答这些问题的。
(以下节选自 公众号 刘晔医法研究 作者刘晔律师,如有疑问可搜索原文 )
   1、罚款书2015是否笔误?
   答:不是。
  根据法律界朋友解释,(2015) 汴鼓法执字第1352号,说明:1(2015)是指年内收收案,2, 汴应为开封市的代称,3法,是指院,4,执字,是指执行案件,5,第1352号,是指执行案件编号。说明本案是2015年收的执行案件,案件编号为1352号。这说明并非笔误。
   2、涉案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住院病历?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有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其中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原告提出的调取被告住院病历这一请求,涉及“延期开庭”这一程序性主张是否成立,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法院应当准许,故法院有权、也应当予以调取。
  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 “公安、司法……等部门,因办理案件……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可见,即使根据国家卫计委的部门规章,法院调取(查阅、复制)“因审理案件需要”的患者的病历亦无任何法律障碍,不存在因涉及患者隐私而不得调取的情形。恰恰相反,正因为涉及他人隐私,故当事人才申请法院前往调取。
  而调取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住院病历,法院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撒谎,这是个取证过程,不存在侵犯隐私权。
   3、住院号对应的病历与当事人的姓名不一致,法院是否有权调取该住院号所对应的病历?
   答:有权。
  法院调取病历系依法、依权力行使,当案涉当事人提供了旨在证明“正在住院”的住院号时,则此特定的住院号所对应的病历是特定的,此特定病历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即构成直接相关,理当成为法院调取的证据对象。至于该病历在事实上是否系涉案当事人所有,是否真的与待证事实相关,正是法院需要调查的内容,不是医院所要考虑的内容,不能成为医院拒绝出示、复制的理由。
   4、法院调查人员出具身份证是必须的么?
   答:不是。
  《民诉司解》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也要求“(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不能理解为必须是身份证。
  刘晔律师表示他也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所规定的“出示证件”系指法院工作证,不包括身份证。
  根据《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卫计委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无权规定法院调查人员调查病历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且“有效身份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只有身份证,工作证亦是有效身份证明。
   5、医院拒绝法院的调取证据要求时,法院有权罚款么?
   答:有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14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第115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院因病历复印问题对医院罚款这个不是第一例。
  2014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因办案需要,两次向温州市人民医院调查取证相关病历,遭到医院拒绝。6月16日,该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医院的行为严重阻碍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其罚款10万元,并限期在三日内缴纳。
一些支持法院的网友的评论:
岁月时光机2016 :1、此事医院有问题,以保护病人隐私权为由拒绝法院可能性几乎为零2、法院调取病历以证明当事人撒谎,这是个取证过程,不存在侵犯隐私权3、法盲还有很多,以为只要是你的隐私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查,认为公权不得侵犯私权,实际上只要法律允许并履行法定手续,私权不得抵抗公权。
   @献林说法法律咨询: 法院代表着国家行使裁判权,其维护的并非是具体当事人的权利,而是维护着国家共同的意志--法律的权力,执行法律的规定,维护着国家的利益。法律必须被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配合,是对法院权威的损害,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法院对于医院的处罚有事实基础,并有法律依据,正当合理。法院威武!
医护之家并非支持法院,只不过,这两天已有多个医疗公众号和大V发表了看法和讨论;笔者认为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下法律界人士的看法。重要的是, 这是一个很好的普法例子, 通过这件事,我们能学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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