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对方出具说明,上面盖有ps修改公章覆盖的文字转入其指定个人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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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作者/编辑:佚名
  []住房公积金转移上文中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的办理,其中提到了需要原出具介绍信(证明),。在去原单位办理之前,我以为这东西要自己搞定,就到网上查了下,但是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我就自己硬头皮写了一个。后来发现,其实单位上都有现成的(办了这么多了,都有了),打印出来就成了。下面我提供个范文,希望以后如果有需要的话也不至于不知所措了,可以轻松搞定。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原我单位员工XX因离职,需办理公积金转移。
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公积金账户:
开户行:XXXXX
账户名称:XXXXX(现单位名称)
单位帐号:XXXXX(现单位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XXXXX(你的身份证号)
烦请贵中心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事宜。
XXXXX(原单位名称)
XX年XX月XX日
(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缴存单位的
原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写好的一式三联《建设省分行住房公积金汇缴额、汇缴人数变更清册》到开户银行或使用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办理封存手续。
(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封存户的
原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写好的一式三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汇缴额、汇缴人数变更清册》和一式六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原单位的封存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提示:▲为方便操作,封存职工人数较多时,单位要增加填写一式六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单》,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封存。
▲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时,除单位解散、改制、合并等特殊原因可转到我中心封存户托管外,原则上应封存在本单位账户。
职工因单位变动(本市或其他城市)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应携带下列到账户开户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注: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的,开户行为建设银行东城支行。
(一)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含封存在原单位或已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
1、《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六联(无需盖章);
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4、新单位工作证明(证明需注明新单位的单位公积金账号、单位公积金开户行等信息,如转移至外市则该证明需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的
1、《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六联(无需盖章);
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4、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单位工作证明(证明需注明新单位的单位公积金账号、单位公积金开户行等信息,如转移至外市则该证明需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提示:▲为方便操作,职工集体(3人以上)调入同一个单位的,可填写一式六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单》和一式六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相对应的总人数和合计金额),再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转移到新单位后,按新单位的汇缴比例、汇缴额进行汇缴,无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核。
▲职工本市转移的,接收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汇缴额、汇缴人数变更清册》上填写调入;从其他城市转入本市的,接收单位凭《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汇缴额、汇缴人数变更清册》办理新开户,并把转移过来的资金以补缴形式汇缴,此种补缴无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核。
三、为职工开具转移证明(用于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使用)
当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进入本市工作,需要将此前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东莞所在新工作单位的,可凭新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可参见本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样本)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科或镇区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
在单位为职工代办开具转移证明时,应提供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如经办人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则必须工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提示:▲为方便操作,单位职工集体(3人以上)从相同地方公积金中心调出的,需提供相关人员清单(含电子版)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四、特殊下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娶转移、账户信息变更的程序
职工所在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因改制、解散、合并等原因无法为缴存人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娶转移证明及进行公积金账户开户信息变更的,由职工本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科或镇区办事处提出申请,中心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办事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开户单位或第三者对此存在异议,可由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相关提娶转移或账户变更的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2    〖预览〗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兹有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正式、聘用)工作人员,进入我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月,现任职务为 。
经核实,该同志月均收入¥ ,月税金支出¥ 。月均实收收入合计¥ (含住房公积金)。
我单位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无误。
本证明一式两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单位性质:
3、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4、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 ,自 年 月至今年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目前担任 职务,税后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特此证明。
我单位对本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1、 单位全称
2、 单位地址
3、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范本
兹有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正式、聘用)工作人员,进入我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月,现任职务为 。
经核实,该同志月均收入¥ ,月税金支出¥ 。月均实收收入合计¥ (含住房公积金)。
我单位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无误。
本证明一式两份,中央国家机关住……【】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3    〖预览〗公积金收入证明格式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
月工资________,奖金________。
特此证明。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
月工资________,奖金________。
特此证明。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积金收入证明格式
公积金收入证明
兹证明 同志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收入总额
为 元,月公积金缴交基数为 元,缴存比例 %,其个人公积金帐号为……【】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4    〖预览〗单位住房证明范文.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
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街
____________院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小区
____________园
___________楼_______门_________号
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产权房_________
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或居委会
兹证明 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 年,在我单位工作 年,职务为,岗位为 ,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兹证明XX,男/女,自XX年XX月在XXXXX单位工作,现任XXXX……【】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5    〖预览〗住房证明如何开“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怎么开?
10月11日,我省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而我市则规定,从今年10月21日开始,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那么该证明如何开具呢?昨天,市地税局向市民做了详细的解答。
问:哪些购房人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答: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不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问:在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开具?
答:对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购房人,应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其中,江南八区、沿江开发区、浦口区、六合区应在购房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前开具;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购房人,应在缴纳契税前开具。
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6    〖预览〗单位无住房证明范本证明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为我单位职工,与同志属夫妻关系,在我单位享受过(或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有(或无)房产证,该同志在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住,该同志月收入元,年收入元。需说明其它原因 特此证明 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证明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为我街道办事处居民,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有个子女,姓名。在本市有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租住(或借住)同志或单位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同志在本市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的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祝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 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证明三: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无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为我街道办事处居民,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是(否)长期和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在本市有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租住(或借住)同志或单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同志在本市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的住房。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 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证明四: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有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7    〖预览〗单位无住房证明证明
本人xx-x,于1997.7月下岗,2010.6月办理了失业证。本人在原单位上班时没有享受单位住房。特此证明
x 年 x 月x日
xx-x同志于x年x月到x年x月期间属于我单位职工,当时没有享受住房的情况属实。
原单位盖章
兹有我单位职工 从2000年5月至今在 部门从事 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
单位落款盖公章
证明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三: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无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四: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有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是我 社区(单位)人员,其家庭现居住地址 。
其现住房情况如下:
□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
□ 承租(租赁)住房产权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 (签字、盖章)。
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居、社区)盖章
1.家庭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8    〖预览〗公积金收入证明模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范本
兹有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正式、聘用)工作人员,进入我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月,现任职务为 。
经核实,该同志月均收入¥ ,月税金支出¥ 。月均实收收入合计¥ (含住房公积金)。
我单位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无误。
本证明一式两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单位性质:
3、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4、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各省直单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将更加简单,因为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了贷款手续,规定今后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材料。从取消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所需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更改为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直接在《贷款申请书》月工资收入栏和公积金月缴额栏填报,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收入证明。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2、如果您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话,有关收入证明开具的问题,请具体咨询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兹证明 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年,学历为 毕业,目前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
  〔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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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相关证明合同盖公司公章就一定有效吗?(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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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公司公章就一定有效吗?(案例解析)
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裁判要旨】(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3号上海源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主要是金富士公司在2004年7月以后有否继续向源颐公司供货以及2005年2月的对账事实是否存在。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金富士公司接到源颐公司的要货计划传真后,通过长途运输向源颐公司供货;除铺底货物之外,源颐公司应在发货之前将货款汇入金富士公司账户;双方每月底通过传真对账,源颐公司核对无误后应签章回传给金富士公司。该合同约定符合异地交易习惯,双方也按约定作了履行。金富士公司在原审提供了五份对账传真件及两份要货计划传真件,上面源颐公司的签章各有不同,有的是方型的财务章,有的是圆型的公章,公章也有大小不一的情况,说明源颐公司的签章比较随意。现源颐公司上诉称,日对账单上的章比其使用的公章小,但该对账单与2003年11月对账单上源颐公司的章相一致,该签章与合同上的章不符的结果应由源颐公司自己承担。源颐公司认为日的对账单上的公章是金富士公司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源颐公司上诉还称,2004年11月、12月的送货事实不存在。本院认为,该送货事实不仅有日的对账单所证明,还有金富士公司于原审提供的送货回执单等证据佐证,送货回执单均由源颐公司盖章签收,能证明源颐公司已收到货物。综上所述,源颐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其应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293号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联高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王飞系建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建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日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虽然该合同上的公章与建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名称非完全一致,但建工公司在与江北联钢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已看到过该公章,并且建工公司就王飞出具的盖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的公章的欠条而与联钢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说明建工公司对王飞代表建工分公司购买钢材的行为是确认的,联钢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飞的身份和权限,因此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工分公司。建工公司认为王飞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建工公司以“疏忽”为由否认该公章代表建工分公司,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联高公司代办运输、将货送至宁海县城内交接,符合合同的约定,建工公司以其在宁海无承接项目为由认为与公司无关,系王飞个人行为,不予采信。联高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建工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25号鸿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首先,鸿某公司提交的三份抬头为朗某公司的《订购单》,虽然没有加盖朗某公司的公章,但是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并且为国际贸易法律普遍认可。其次,根据(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07号案件查明事实,鸿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向《订货单》注明的收货地址交付了《订购单》约定的货物,并向朗某公司开具了发票。再次,朗某公司在日向鸿某公司出具《账款偿还承诺书》,承认拖欠鸿某公司账款。虽然,朗某公司对于签名人员身份和印章均不予确认,但是经核实,在该份《账款偿还承诺书》上加盖的印章在朗某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年审时均使用过,且朗某公司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不否认,即不确认是否在《账款偿还承诺书》上盖章,故本院确认系朗某公司的印章。上述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鸿某公司和朗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越炜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富春江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2005年9月,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越炜公司将对富春江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富春江医院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商三终字第52号长春市腾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齐齐哈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传真件、复制件等形式在签订合同时加以保护,但前提是有证据证实它的真实性。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东北变压器公司否认与其签订过此合同,同时东北变压器公司对合同中“采购合同章”提出异议,称本公司从未使用过“采购合同章”,经查东北变压器公司工商档案,其档案中没有采购合同章备案。经调取东北变压器公司工资表,没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此人。长春腾新电气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合同的真实性,所以,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不能认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号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因为上述矛盾及疑点的存在,而山东甲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山东甲公司在本案中同时涉及三枚公章,且未完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及备案,故其还具有其他多枚印章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山东甲公司的公章不具有排他性,即便山东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认定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日徐某某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印文与山东甲公司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亦不能得出徐某某或乙公司伪造山东甲公司公章的结论。故山东甲公司要求鉴定公章真伪,本院不予准许,山东甲公司主张公章被伪造,本院亦不采信。本院认为,除了公章真伪之争,还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一审中徐某某与何某某关于承建工程的陈述基本吻合,乙公司还取得了山东甲公司的资质资料装订本,山东甲公司直至一审判决其败诉后才报案称公章被伪造。考虑这些证据与细节,本院认为乙公司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信性更高。至于公安机关收集到的反映本案工程发包人为上海丙公司,承包人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对外通报,上海丙公司“虚构投资实力和项目,以巨额投资为诱饵,采用收取巨额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并非法占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资金,涉嫌合同诈骗和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上海丙公司诈骗金额巨大,受害人有多家建筑公司,而且其诈骗手法就是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故上海丙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表明乙公司向本案工程供货为虚假行为,也不能表明山东甲公司并非本案工程的承包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由于山东甲公司关于公章的陈述不实,缺乏诚信,故不予采信,本院可据此认定徐某某取得授权,代表山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这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乙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山东甲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现其拖欠部分货款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2)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的情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0号 上海申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振波与被上诉人签订进口聚甲醛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属表见代理行为。孙振波作为天佛公司的股东之一,受该公司的委托于1998年元月和上诉人签署《关于组建业务五部协议书》,约定双方组建上海申嘉进出口公司业务五部,由上海申嘉进出口公司提供其业务往来所需的部门公章,开展进出口及内销业务,说明业务五部是以上诉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孙振波作为在两公司《关于组建业务五部协议书》上代表天佛公司签名的委托人,持有此协议书和业务五部的合同专用章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使被上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且目前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案合同定立过程中有恶意或有过失,所以孙振波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属表见代理行为。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中《关于组建业务五部协议书》中孙振波所使用的合同章系伪造,此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观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又称此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中商终字第0103号 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士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现上诉人主张夏太宝不是其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且买卖合同及欠条上所盖项目部章系虚假的。关于其第一项上诉理由即夏太宝是否系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问题,民源皮革公司与国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编号为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夏太宝系上诉人的项目部经理,且有权代表上诉人对民源皮革公司住宅楼、厂房、办公楼施工事宜进行管理,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二项上诉理由即买卖合同、欠条和授权委托书上所盖项目部章问题,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据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证据2印章使用承诺、证据3企业管理制度证明其主张,因证据2印章使用承诺涉及夏太宝本人,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如确系夏太宝本人签名,则可以认定上诉人未授权夏太宝使用过该枚印章,但该份承诺书仅在上诉人与夏太宝双方之间有效,且该枚印章真实与否并不影响夏太宝项目经理的身份,即使日欠条上未盖公章,因上诉人确曾在日向夏太宝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其项目经理身份和权限,则夏太宝为民源皮革工程所实施的买卖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而根据涉案买卖合同与欠条以及上面所盖的项目部印章,足以证明夏太宝是为民源皮革工程所实施的买卖行为,且该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至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4确认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存在,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送达给被上诉人高士清,故该通知书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二终字第0611号 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姜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何某与某某某C区项目部李某订立的《水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李某订立合同时担任某某某C区项目部负责人,并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书上和之后出具的欠条上加盖某某某C区项目部的印章并签字,且水泥用于某某某C区项目工程建设施工,故应认定李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某某某C区项目部并非独立法人,李某的该职务行为应由设立某某某C区项目部的某公司承担。上诉人某公司上诉称李某与某公司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其本人与某公司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李某所欠的货款不应由某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11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南省兴华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楼区建筑公司(乙方)与长沙市开福区月湖二期38栋住宅工程业主(甲方)代表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楼区建筑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任何清亦代表楼区建筑公司签名并加盖了楼区建筑公司月湖小区项目部的公章,在建设过程中,任何清以楼区建筑公司的名义实际施工,尔后又以月湖小区项目部的名义与兴华公司签订钢材供需合同,且楼区建筑公司设立月湖小区项目部的事实已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开民一初字第2575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任何清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楼区建筑公司理应对其工作人员任何清欠兴华公司钢材款177 784.19元承担民事责任,张云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责任。楼区建筑公司与任何清的关系,属其内部问题,对外不能以此对抗兴华公司。楼区建筑公司称其没有承建长沙月湖小区,没有成立长沙月湖小区项目部,只是与长沙月湖小区签订了一份很多内容空白的意向施工合同,并没有履行该合同;长沙月湖小区系任何清个人承建,项目部公章系任何清私刻,钢材供需合同义务应由任何清个人承担,其不应承担本案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民二终字第43号 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小志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海建筑公司及被上诉人唐小志对南海建筑公司下设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上诉人南海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小志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首先,本案要确定的是上诉人唐小志提供的证据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的问题。日,南海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项目部与唐小志签订了《租赁合同》,该份租赁合同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被上诉人唐小志在一审时提供的复印件《租赁合同》是盖有南海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项目部红色印章及骑缝章的,该份《租赁合同》是一式二份,与上诉人南海建筑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加盖手印的部分均是一致的。故被上诉人唐小志提供的与上诉人南海建筑公司提供的内容一致的加盖上诉人南海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项目部公章的《租赁合同》应视为合同原件,南海建筑公司虽然提供了其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备案的只有深圳分公司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证据,但这不能证明唐小志提供的《租赁合同》加盖的公章系唐小志私刻、伪造或假冒的。本院依法确认加盖了上诉人项目部公章的合同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该案诉争的合同真正的相对方是上诉人南海建筑公司。&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九中民二终字第3号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赣基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在公司中均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虽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职责范围内,从事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为对外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应由公司承担。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当前建筑市场并不少见,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上诉人湖南四建以双方所签的合同未盖公司的公章,公司未予确认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诉人的项目部和被上诉人均在结算单和询征函上签字认可并加盖了公章,由于工程项目部是直接对该工程负责的,其认可应当视为公司的认可。上诉人湖南四建以结算单和询征函未经公司认可为由否认已结算完毕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70号 李某某与上海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钢材购销合同》需货方是李某某,在供货方上海某公司依约向李某某提供了货物后,李某某难咎付款之责。虽然该《钢材购销合同》开篇载明担保方(丙方)是南通某公司,但该合同同时也约定丙方签字才对丙方产生法律效力。事实上在该合同中并无南通某公司任何人的签名,而仅有冠名南通某公司华暖考克兰项目部的印章;此印章既未经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又无证据证明系南通某公司刻制,更未获南通某公司的追认;故原审认定上海某公司要求南通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属正确。【参考书目】王泽鉴:《民法总则》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文章来源:新三板法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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