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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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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政〔2017〕32号
政务公开索引编号 : [
S0C01-0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nbsp&nbsp 发布日期:日
&nbsp&nbsp 发布者:政府办 电子政务中心
&nbsp&nbsp 浏览次数:188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8日    
上蔡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保证《上蔡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畜牧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为原则,全面推进上蔡县生态环境建设。 &
二、关闭原则
1、依法依规强制关闭。
2、积极鼓励自行关闭。
三、关闭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
6、《关于印发上蔡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上政[2016]88号)
四、关闭期限
对列入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2017年5月20日前自行关闭清养;逾期不关闭清养的,2017年5月28日后强制关闭。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由县政府组织召开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及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2、由各乡镇(街道)通过宣传标语、明白纸、进村入场的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主动关闭的积极性。
(二)、调查摸底阶段
1、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存栏情况逐个进行详细调查核实,调查数据作为核实畜禽存栏量的主要依据。
2.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的禁养区养殖场名单,存栏量等情况上报县畜牧局进行汇总审核,报县政府予以公示公告。
(三)、实施关闭阶段
1、对于主动申请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步骤是:
(1)签订关闭清养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主动关闭清养的养殖场签订关闭清养协议。
(2)自行关闭。2017年5月20日养殖场完成自行关闭清养工作。
2、对于强制关闭的养殖场,实施步骤是:
(1)法律文书下达阶段,由县环保部门依法对列入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下达法律文书。
(2)强制关闭阶段,对列入2017年关闭的养殖场,2017年5月20日后没有关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计日处罚,同时停止供电供水,直至关闭,于2017年5月28日完成强制关闭,同时督促养殖场做好退养后剩余粪污的处理及水体污染治理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
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成立考核小组,对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上蔡县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陈剑任组长,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电业公司、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关闭工作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能职责
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停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禁养区养殖场的主动关闭清养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工作进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部门开展关闭清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确定为关闭的养殖场依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期限自行关闭清养的,要依法强制关闭;
县财政局负责禁养区内养殖场经费预算,补偿资金评估及拨付等;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养殖场关闭清养期间的工作秩序,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查处违反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县国土局负责查处涉及违法占地的养殖场,组织开展土地清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违法规划的养殖场进行认定;
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养殖场违章建筑的清理工作;
县电业公司负责对禁养区内养殖场不予供电。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鼓励主动关闭及关闭补偿标准
对主动关闭清养,工商营业执照、环评证书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证"齐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三证"不齐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被强制关闭的养殖场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按实际存栏补偿,经产母猪和种公猪每头补偿1500元,育肥猪每头补偿150元。(其它畜种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换算成猪的养殖量计算)。“实际存栏量”由县财政局或第三方评估确认。
对按期主动关闭清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含无"三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已享受拆迁补偿的养殖场不再享受此次关闭补偿和奖励。
(四)处罚措施。
1、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的,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3、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按照《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进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有序开展,县委督查局要加强对关闭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对工作不落实、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清养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监督,防止反弹继续养殖现象。
主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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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4〕43号
县政府关于划定如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意见
生成日期: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农业、畜牧业、渔业/意见
发布机构:
联系电话:
县政府关于划定如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利用工作的意见》(通政办发〔号);  (九)《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2〕50号);  (十)《如东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东政办发〔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风景名胜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县城规划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建制镇、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县境内九圩港—如泰运河、遥望港河—四贯河两侧各500米范围(生态红线区),县境内其他一、二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6.县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及县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2.2013年底,平均每亩承包耕地面积载畜量超过2个猪单位的镇或村;  3.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镇(区)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五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取缔。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镇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3.对养殖密度高的镇或村(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必须由镇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五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县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意见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各镇(区)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五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七)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各镇(区)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于2014年9月底前以镇(区)政府(管委会)文件上报县政府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能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各镇(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业、国土、建设、水利、电力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支持各地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区)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县环保、农业、水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县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养殖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七、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本意见由县农委、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如东县人民政府日&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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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驱养殖场关闭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禁养驱养殖场关闭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山东 淄博 发表时间: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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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所反映问题已经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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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政府
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所反映问题县畜牧局答复如下:
当前,畜禽规模养殖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趋势,我县也是如此,但随之而来的畜禽养殖环境整治问题已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县已出台了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禁养区范围:1.风景名胜区景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周边500米的范围; 2.主要河流沿岸和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范围内;3.城镇居民住宅区、文化教育等人口密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近期我县开展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专项行动”。范围:1.县境内汴河、奎濉河、北沱河、唐河等主要河流沿线两岸50米范围内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2.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
三、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工作12月底结束。
灵璧县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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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闭搬迁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领导,你好,中国是农业大国,而灵璧县是农业大县,养殖业和种植业是灵璧县的支柱产业,发展养殖业,政府应该给予有利支持,同时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需要整治,只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污染,如图所示,解决措施
灵璧县政府
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就你所反映问题县畜牧局作出如下答复:因为近期我县开展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专项行动”,养殖户所在养殖区域又划分不同,就有关赔偿标准问题,网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县畜牧局6022254,已经安排专人解答;或者网友也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县畜牧局安排人员主动联系你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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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有很多养殖场和养殖户都在关注,请给出由政府部门下发的具体的搬迁方案和补偿方案,
安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有补偿
本报记者刘刚
  安徽省出台《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已经一个多月,很多养殖户都非常关心养殖场关闭搬迁的补偿事宜。 3月17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郑久坤。
  禁养区如何划定
  禁养区如何划定是养殖户比较关心的话题。郑久坤告诉记者,禁养区划定的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不是零养殖区,居民零星散养家禽家畜是允许的,关闭搬迁的是规模养殖场。”郑久坤说,禁养区的基本要求是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划定区域有讲究首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其次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三是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第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关闭搬迁养殖场3950家
  郑久坤说,禁养区的划定工作程序严格,首先是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我省禁养区已经全部划定,涉及到117个市县区,面积达到1.8万平方公里,总共有2451处禁养区。 ”郑久坤告诉记者,目前涉及到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有3950家,重点是长江、淮河、环巢湖流域。按照省农委出台的通知,4-6月份,要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数量界定、固定资产评估和制定关闭或搬迁费用补偿等工作。 7-12月份,实施并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只要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前合法养殖的场所,关闭搬迁都会有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标准省里不做统一要求,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
灵璧县政府
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所反映问题已交由县畜牧局重新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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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政府部门给出具体的搬迁方案和补偿方案,有正式文件下来
灵璧县政府
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所反映问题县畜牧局正在办理过程中,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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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养殖户的搬迁方案和补偿方案,有正式的政府文件吗?
灵璧县政府
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就你所反映问题县畜牧局再次作出如下回复:鉴于养殖户所在养殖区域又划分不同,有关赔偿标准问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县畜牧局6022254,县畜牧局已安排专人解答;网友也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县畜牧局安排人员主动联系你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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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明确的搬迁方案和补偿方案吗?有明文规定吗?
农业部:加快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日期: 17:00 作者: 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我国畜牧发展史上第一个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指导性文件出台
农业部:加快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本网讯&&6月14日上午,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介绍我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并对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进行解读。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马有祥一同出席发布会。
  于康震介绍,近年来,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有力保障了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供给,为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我国每年生产肉蛋奶1.5亿多吨,产生畜禽粪污约38亿吨,有40%未有效处理和利用,给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意见》的印发,对于今后一段时期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是我国畜牧业发展史上第一个专门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于康震表示,《意见》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思路目标明确。确立“一条路径”,就是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径;完善“一个机制”,就是要实行以地定畜,建立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明确“两个重点”,就是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实现“三大目标”,即: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二是突出责任落实。通过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综合措施,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三是坚持市场运作。通过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运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培育壮大多种形式的第三方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确保资源化利用企业可持续运营。四是强化政策支持。政策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有突破、有创新,既包括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农机购置补贴、生物天然气工程和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等财政政策,还包括税收、用地和用电等优惠保障政策等多个方面。
  抓工作落实:让责任落到实处 把指标纳入考核
  明确责任是抓好工作落实的前提,也是关键。于康震表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把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至关重要。这两个方面的责任,对于地方政府关键在于考核。首先,要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其次,建立覆盖全面的考核机制。农业部联合环保部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省级人民政府逐级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第三,要用好考核结果,将其作为地方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份,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规模养殖场,依据《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倒查机制,逐场进行验收,督促养殖场户建设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完善处理技术工艺,严厉打击养殖废弃物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实现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资源化利用从制度上看主要有五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一是严把入口关。通过完善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把规模养殖场配套粪污消纳用地纳入环评范围,为肥料化还田利用奠定基础。二是严格过程管理。通过制定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在管理上明确肥料化利用可以作为污染物消减来核算,建立肥料化还田利用的合法渠道。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通过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的主体责任,明晰各方职责,确保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四是注重绩效考核。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五是构建发展机制。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培育壮大各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着力打通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的通道。
  保养殖户利益:禁养拆迁要给予补偿搬迁应协助落实养殖用地
  于康震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例如,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猪县”的口号。没有很好地统筹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导致部分养殖场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这种现象,《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具体说来有这么几点:一是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为此,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下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以此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避免只要环境不要生产的极端片面做法。二是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三是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种养循环渠道:强化政策扶持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
  于康震介绍,今年农业部组织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选择100个果菜茶生产和畜牧大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示范,力争到2020年果菜茶优势产区的化肥用量减少20%以上,核心产区和知名品牌生产基地的化肥用量要减少50%以上。推广应用有机肥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这项措施,才能真正打通种养循环的通道,否则种养循环不起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就很难落到实处。
  下一步,农业部将着力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政策扶持。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有机肥积造、运输、施用等服务。同时,研究出台支持有机肥生产施用的用地用电、信贷、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打通种养循环的通路,促进农牧结合发展。二是强化技术推广。针对有机肥生产、积造和施用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教学科研推广部门开展联合攻关,集成一批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和有机肥施用关键技术,制定一批无害化处理、堆肥还田等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农民落实好技术措施。三是强化示范带动。重点扶持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应用有机肥,发挥其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作用,集中力量打造一批有亮点、有看头的示范片,以此辐射带动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四是强化宣传引导。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绿色发展理念,解读有机肥政策措施和技术模式,让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有机肥在提质增效、节本增效和改善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畜禽粪污为主的有机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马有祥介绍,今年中央安排专门资金,支持100个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集中投入,全面实施,确保治理一个成功一个,促进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和绿色发展。为确保用好资金,主要在三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制定制度。制定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实施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二是落实责任。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三是建立机制。建立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和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监督,对各省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并且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会请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跟踪资金使用的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17:05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意见》明确,一要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二要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三要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四要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五要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六要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实行以地定畜,确保畜禽粪肥科学合理施用,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还田利用。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强科技装备支撑。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7〕48号
发布日期: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显著提高,保障了肉蛋奶供给,但大量养殖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关系畜产品有效供给,关系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四)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合理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登记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
(五)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质检总局参与)
(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农业部备案。(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
(八)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要联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
(九)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畜牧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启动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实施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果菜茶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地方财政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负责)
(十一)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农业部参与)
(十二)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以畜牧大县为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参与)
(十三)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制修订相关标准,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以畜牧大县为重点,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强示范引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农业部、科技部牵头,质检总局参与)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农业部牵头)
                           国务院办公厅
                           日
灵璧县政府
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就你所反映问题县畜牧局已经作出回复:鉴于养殖户所在养殖区域又划分不同,有关赔偿标准问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县畜牧局6022254,县畜牧局已安排专人解答;网友也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县畜牧局安排人员主动联系你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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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日,农业部副部长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请直属领导领悟国务院和农业部下发的文件精神,具体落实我们县措施
灵璧县政府
网络发言人
网友你好,所反映问题县畜牧局已经作出回复,有关赔偿标准问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县畜牧局60222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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