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银行结算性同业账户账户可不可以做同业借款

央行下发178号文 银行同业规范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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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号文则再次明确,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 “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对此,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人民银行的文件主要是规范账户设立,并未涉及具体的业务运营模式,178号文和140号文都是对127号文的补充和细化。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据 《21世纪经济报道》7月9日报道,&央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机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 【号,以下简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对于上述消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后从人民银行某分行人士处得到证实。同时,某股份制银行分行同业部门人士也向记者表示,该分行亦从总行得知,178号文确实已经下发。对178号文的下发,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表示,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利于在业务治理体系方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防范经营风险,并提高同业业务的专业化运营程度。二级分行以上可开结算账户/今年5月16日,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178号文则再次明确,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 &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同时,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在具体权限上,178号文提出,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必须事前报告一级法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由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需求的,必须由一级法人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开出账户的也必须是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且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户。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利于在业务治理体系方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防范经营风险,并提高同业业务的专业化运营程度。已有银行上交同业专营方案/在127号文下发当天,银监会也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即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业内人士看来,140号文主要是强调年初监管部门要求的银行同业业务实现专营部门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了解到,一些小银行目前已经成立了同业专营部门,方案出来后无非就是将一些分行的业务收回总行。某城商行北京分行行长告诉记者,该行针对同业专营部门的相关方案已经上报给相关部门。据其了解,也有其他银行已经上报方案。&我们方案主要就是成立同业专营部门,分行的同业人员归属总行,作为(总行的)分支在分行经营业务,同时,利润也会适当分给总行一些。因为城商行规模较小,所以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运行。据我们了解,由于大行分行规模较大,所以还在申请分行权限。&此前某大行人士曾向记者表示,大行和小行还不一样,因为大行这块业务的规模比较大,集中管理还是可以做到的,但是集中到一个部门做业务,既管又做,就不太可能。业内称会陆续出台细则/昨日,关于178号文的消息一经传出,便有业内人士提出疑问:&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是否相当于对127号文强调的&总行授权、同业专户管理&开了个口子?那么,178号文是否对同业专营制度有所松绑呢?对此,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人民银行的文件主要是规范账户设立,并未涉及具体的业务运营模式,178号文和140号文都是对127号文的补充和细化。上述某股份制银行分行同业部门人士也表示,178号文是对同业账户做一个规范,对127号文有一定的补充性。178号文与总行有专营部门不矛盾,不是说没有这个专营机构,二级分行就可以开立账户,这个权利仍然需要总行授权,现在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成立专营部门有一定好处,从管理上来说要更规范一些,可以减少一些操作上的风险。某证券公司银行业分析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央行文件和银监会文件,对于银行来说都必须要服从。&现在出来的五花八门的同业业务,很多是银行为了绕开监管。一些监管条例使得银行把一些业务放到同业业务中,同业业务成为监管套利的一个渠道,未来可能会变成监管层和银行之间的博弈工具。监管层会按照&实际重于形式&来监管,但是不排除银行在同业项目下会开发新的业务,做大之后,监管层又会出台新的文件。&杨驰预测,监管机构将针对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完善业务治理体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相关操作细则,推动商业银行资金从表外回流表内,增加可贷资金,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缩短融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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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四)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五)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六)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1.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2.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3.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4.至少采取下列2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1);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
5.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6.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一)存款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账户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三)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与存款银行及时对账。存款银行收到对账单或者对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四)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五)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六)开户银行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及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银行及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集中管理:
(一)建立健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内部授权制度。银行一级法人要全面及时掌握本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确保所有账户符合本银行管理规定并经过有效的内部授权或者审批流程;明确本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牵头部门,细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一级法人授权的流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审批和经办应当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办理,杜绝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一级法人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的,应当明确一级分行授权内容和上报规定;对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要及时回复。
(二)严格同业业务的分级办理制度。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分级办理制度,从严掌握尺度,尽可能提高投融资性和异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层级;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内部管理,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一级法人定期对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抽查;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其所属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或者村镇银行发起行应当加强业务指导。
(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一级法人至少每季度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获取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的开户情况(或者由一级分行查询全辖开户情况向一级法人报告);鼓励银行一级法人之间建立核对机制,每季度互相提供对方在本银行开立和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对于发现的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分支机构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对分支机构及其上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强化银行内控管理。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签章的保管;加强员工教育,及时组织学习各类风险提示和相关违规违纪行为通报,严守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底线。
四、对存最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一)各开户银行应当对日前为其他银行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逐户与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核对账户使用情况(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照一般存款账户开立的,不需变更为专用存款账户)。对于不符合开立要求的,应当及时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销户;对于涉嫌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印章开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处理;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停止业务办理。
日前,全国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地方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各存款银行应当全面梳理本银行及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填写《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统计表》(附件2);积极配合开户银行做好存量账户核实工作;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投融资性账户或者异地开户的,应当认真审核评估其合理性,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要求分支机构办理销户。
日前,全国性银行将本银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性银行将本银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亚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报送至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地方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日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区内情况后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本通知要求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纳入执法检查工作。对未执行银行账户制度为不法分子开立冒名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银行。
附件: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2.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
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商业银行可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核实同业开户证明相关信息,被查询银行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对查询银行要求核实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商业银行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进行查询时,应输入的查询内容及格式为:
1.开户申请人全称:
2.负责人姓名:
3.营业执照编号:
4.金融许可证编号:
5.税务登记证件编号:
6.拟开立的账号:
7.申请开立账户类型(结算账户/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
8.申请开立账户用途:
二、被查询银行(法人)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进行查复时,应输入“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不得输入其他无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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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银发[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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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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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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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四)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五)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六)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1.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2.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3.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4.至少采取下列2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1 );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
  5.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6.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一)存款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账户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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