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征收管理分局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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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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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市局工作安排,分局特开展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
(一)分局概况信息。公开分局主要职能、历史沿革、干部队伍情况、内设处室、联系方式等。
(二)分局组织建设。分局根据网站具体信息公开选项,即时更新局况介绍、组织建立和领导责任、人事任免相关信息。
(三)分局地址和通讯详情。公开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地理位置、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确保办税地图准确无误。
(四)分局政策学习。结合省市局工作会议精神,因情况公开领导重要讲话内容,以及分局开展的系列重要活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主动联合《湖南日报》《长沙晚报》等省市主流媒体,发布遗失公告等涉税公告,2016年发布遗失声明共计2次,遗失函1次。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和小排量汽车车购税减半政策在湖南交通广播电台滚动播放2天,把车购税优惠减免等利民政策推广至千家万户,相关新闻两次被《湖南卫视新闻联播》报道。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结合市局转发情况,2016年分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共计30次。
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幕、电子触摸屏、多媒体电脑、4S店和车展宣传站台公开各类信息100余条,公开资料1000余份。今年我们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对全市342户委托代征企业开展了为期2天的业务培训,在会上进行了政务公开,发放资料400余份。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我局无政府信息收费和减免。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我局没有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举报、投诉和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信息公开时效;二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三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责任机制,保证信息顺利公开。
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省局、市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力争在信息公开服务市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推进政务的公开、公正、透明。
&&&&&&&&&&&&&&&&&&&&&&&&&&&&&&&&&&&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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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四)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的有关单位或汽车交易市场采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价格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 &&&&(一)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继续执行,作为设有固定装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依据。 &&&&(二)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停止执行。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期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 &&&&(五)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十四、关于完税证明、表证单书的印制 &&&&(一)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统一编号并印制。 &&&&(二)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登记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十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略) &&&&2.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略)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略)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略) &&&&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略) &&&&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您所在的位置: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搬迁的公告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 :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各纳税人:
2016年1月25日(周一)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将由原来的的温州大道1792号搬迁至温州市汤家桥南路100号办公。请需要办理车购税业务的纳税人届时到新址办理,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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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 2016年1月14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2011(A)&&浙ICP备号-1
&&地址:温州市吴桥路国税大楼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11-;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类别:国家税法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
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
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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