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结算可能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题怎样解决

优秀栏目推荐
工程竣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
作者:酒泉张健&&&&&&日期:Thu Dec 22 14:12:00 CST 201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这样一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一、法律关于送审的规定(一)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对该条的理解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二、示范文本关于送审的约定(一)通用条款的约定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对通用条款的理解1、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怠于履行义务28天、58天后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结算借款可能仍然没有确定,但这并不妨碍承包人的请求权,具体计算应该以最终结算价款为依据。经催告,发包人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得以就该工程的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并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是这种约定的责任,是有适用前提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是工程结算后3个月,则承包人的上述权利就要受到限制。2、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是在上述通用条款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的默示条款,因此,上述条款不能当然赋予承包人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四、实务操作(一)合同关于送审的约定应当明确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视为认可”的约定,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中,对此进行约定。当然,在实践当中,建筑市场是发包人市场,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且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结合法律,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这种可能性非常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二款规定:发承包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
因此,承包人可以在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执行。这样约定,就有可能实现以送审价为工程结算价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三)送审的结算文件应当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承包人应当整理出完整的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这些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分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联系单、竣工图纸、变更材料、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但在实践当中,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任何来自承包人的材料。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采取公证快递的方式送达。这里要注意的是,送审的总价款应当准确,送审时间应当明确。(四)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应当谨慎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无故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此时,承包人更加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3天或者7天内予以答复。这种言辞,实质上表明承包人同意了发包人的答复期限,先前产生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法律效果被否定,故承包人应当杜绝向发包人发出类似的函件。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后,发包人仍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置之不理,则承包人可以发函催告发包人,要求其按照送审价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依旧置若罔闻,则承包人就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如何解决当前形势下普遍存在的烂尾工程结算问题_上海市建筑房地产律师_新浪博客
如何解决当前形势下普遍存在的烂尾工程结算问题
【导读】受全国经济形势整体下滑、投融资担保公司的洗牌整顿和房地产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的影响,建筑领域出现了大批的“烂尾工程”。笔者所接触到的项目中,有合同工期8个月的重点工程拖延了5年至今尚未完工;也有总投资约3.5亿的地产项目施工不到半年就“光秃秃”的矗立在杂草中;还有投资约3亿元、建设周期3年的工程,施工不到1年,老板早已不见踪影……
&&&&烂尾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违法违规建设等因素导致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的未完工工程。当前,由烂尾楼工程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焦点,而这类纠纷中最难解决、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烂尾工程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本文中,笔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参与处理过的烂尾工程纠纷案例,就烂尾楼工程的结算问题作如下分析与探讨。
一、烂尾工程结算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工程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能够使用的基本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均可看出,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就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于烂尾工程的结算,也应以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为请求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
如何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笔者认为,烂尾工程通常都只进行了部分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但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但这些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如:地基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等资料,均可作为承包人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此外,承包人购买的施工材料的检验证明,如:商品砼、钢材等合格证明,也都可以作为承包人施工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
二、烂尾工程如何确认已完工程量。
已完工程量是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大多数烂尾工程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是不予确认或不配合确认的,在工程出现烂尾的情况后,承包人甚至很难再见到发包人的具体负责人。因此,烂尾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所面临的一个核心疑难问题是,已完工程量应当如何确认?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1、承发包双方可以就已完工程量进行协商,对有争议部分可以结合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资料、监理资料等进行现场核实,最终就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
2、承发包双方无法就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时,可以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权威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3、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量不予配合确认时,承包人可以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造价公司、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并在专业的造价公司的配合和指导下,邀请现场监理、劳务承包人同时在场见证,由公证机构对现场已完工程量进行公证,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书。造价公司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资料、公证书进行已完工程量的核算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烂尾工程如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影响烂尾工程结算的因素主要在于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对烂尾工程结算的影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时,烂尾工程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时,如果工程烂尾事由可以消除,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损失。针对个案而言,承包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发包人承担误工(窝工)损失、材料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相关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损失等。如果烂尾事由无法消除,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已经履行的合同如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已经物化成一定的劳动成果,无法恢复原状。当事人可以依据《解释》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烂尾工程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效的合同不具有履行性,双方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此时,承发包双方均可以依据《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缔约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烂尾工程的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按固定总价结算;二是按固定单价结算;三是按可调价结算。烂尾工程的已完工程价款结算也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1、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照可调价方式进行结算。按可调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时,一般需要造价鉴定部门根据已完工程量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结算。
2、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照固定价方式进行结算。确定按固定价结算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价款。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只有通过司法鉴定进行,但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已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计价来计算未完工程的价款。
四、烂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约定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也即工程结算实行进度款支付办法。在施工合同得以充分履行的情况下,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不会影响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但在烂尾工程纠纷中却会发生争议,因为发包人往往主张欠付工程款须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后方能支付,而承包人则要求发包人在工程出现烂尾状态或合同终止后当即支付。
通常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很少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止履行时工程款尾款应于何时支付,也即当事人对烂尾工程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笔者以为,在烂尾工程价款支付时间问题上,应当主要分析造成施工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如合同中止履行系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人有权在合同中止后随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合同中止履行系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有权顺延应付款时间直至承包人工程量达到付款节点为止。如此操作不仅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也符合诚实守信的民事基本原则。
五、烂尾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办理问题。
承包人一旦拿到工程尾款后,往往不再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资料整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工程无法完成后续的备案手续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呢?
1、在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当施工合同解除后,存在着承包人是否有义务向发包人交付施工资料的问题。笔者认为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是其固有的法定义务,理由是:第一、根据相关的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负有保存并提交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义务。第二、从建筑活动的特点看,建筑施工人的建筑活动直接决定了其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乎国家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负有按图施工的义务,同时还负有检验有关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记录义务,故保留并交付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一系列技术资料,对确保其施工完成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使发包人在安全使用、合理使用方面具有突出的、不可或缺的价值。第三、从法理上看,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尾款时,有权行使要求承包人先行或同时交付施工资料的抗辩权。因为,承包人在依约完成施工任务的同时,尚负有交付相关施工资料的附随义务。故在承包人诉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尾款时,发包人有权反诉或另案起诉要求承包人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四,从司法实践看,不少法院对发包人提出的诉请要求承包人履行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请求均能持支持的意见。由此可见,作为发包人而言,要求承包人履行交付施工资料既是法定权利,同时也符合交易习惯。
2、在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与前面分析的理由基本一致,得出的结论也是肯定的:即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配合。而且,建设工程的行业特征也决定了必须要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一直都是相对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类型案件,出现烂尾工程的情况下,如何保全已完工程量、如何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如何制定追偿方案等等,都需要专业律师、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共同配合,结合法律、资料、造价等制定一个系统、全面的解决方案,及时有效地止损、减损。
上海市建筑房地产律师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2,254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工程结算中会遇到的问题,你知道吗?
& 1、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 & &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 & & &2、 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 & &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
& & & 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第一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 & & 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 & &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 & & 4、 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 & &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 & &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 & & & & & &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 & & 6、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 & & &答: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 & & 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 & &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
& & & 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 & & 答: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 & & 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 & &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 & & 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比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 &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 & &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 & & 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 & 12、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同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 & & 答: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 & & 13、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 & & 答;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 & & 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
& & & 答: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 & & 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 & &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 & & 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 & & 答: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 & & 17、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请给以明示。&
& & & 答: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 & & 18、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 & & 答: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的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 & 19、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 & & 答: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 & &&
& & & 20、遇上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大增的情况,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有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
& & & 答: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
& & & 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 & & 答: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 & & 22、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 & & 答:如果合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另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 & & 23、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 & & 答: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
相关推荐:&
我来说两句 ()
Copyright & 2007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手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