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多次盗窃团伙公司管理废弃电缆4万左右什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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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一起卖了电信的废弃电缆,得赃款6500,原价大概一万多,现已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请问大概会
wl3061kodn
四个人一起卖了电信的废弃电缆,得赃款6500,原价大概一万多,现已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请问大概会被判多久,如愿意退还赃款和处罚金可不可以不用坐牢?
浙江 温州 发表时间: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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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940****
你好,本案对于电缆是否已经废弃没用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可能构成别的犯罪。如果盗窃没有前科,还要看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认定是否判缓刑,针对有同案犯的案子建议尽早委托律师辩护并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所: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44
是电信剪断没用的电缆没拆已经确认,当时几个人以为是移动的,他们几个人是移动做工程的,就想着拆下来卖掉,几个人都没有前科,也算是无意犯罪
wl3061kodn浙江 温州
涉嫌盗窃罪,有缓刑机会,具体要看案情而定。
卢光传律师浙江 温州
请律师大概多少钱啊?
wl3061kodn浙江 温州
建议来人针对本案详谈了解情况后协商费用问题。
卢光传律师浙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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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电缆
律师回答共 6 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全部退赔或者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可能性很小。但可以争取缓刑。
律所: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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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争取轻判或者缓刑
律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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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委托律师辩护。
律所: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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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律师可以为你们操作监外执行
律所: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7:23
孔律师,如果请你辩护大概多少钱
wl3061ko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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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781****
罪行不重,建议委托律师争取缓刑
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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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775****
可以取保候审,缓刑机率大
律所:浙江标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45
现在有一个人回老家没有抓到,其他三个人一直关着的,这要多久才能移交检察院宣判啊
wl3061kodn
大概两个月以后移送
王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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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从犯
盗窃罪:量刑
盗窃罪:判刑
盗窃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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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缆回收和利用方法
发布时间: 16:35:02
& & &废电缆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都会归为废旧处理,一些电缆是由厂家负责返厂维修和更换,另外一些得不到更换的,一般都会归为废铜类处理掉,处理时交由各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商进行收购处理,由废旧物资回收商负责进行电缆的扒皮并回收其中的铜,其中得到废电缆的铜再送到铜厂加工电缆或其他的铜制品,或直接炼成铜锭。& & &1.手工剥皮法:该法采用人工进行剥皮,效率低、成本高,而且工人的操作环境较差;& & & 2.焚烧法:焚烧法是一种传统的方法,使废线缆的塑料皮燃烧,然后回收其中的铜,但产生的烟气污染极为严重,同时 ,在焚烧过程中铜线的表面严重氧化,降低了金属回收率,该法已经被各国政府严格禁止;& & &3.机械剥皮法:采用线缆剥皮机进行处理,该法仍需要人工操作,属半机械化,劳动强度大,效率低,而且只适用处理粗径线缆;& & & 4.化学法:化学法处理废线缆技术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些国家曾进行研究,我国在“八五”期间也进行过研究。该法有一个大的缺点是产生的废液无法处理,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故很少采用;& & &5.冷冻法:该法也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采用液氮做制冷剂,使废线缆在极低的温度下变脆,然后经过破碎和震动,使塑料皮与铜线段分离,我国在“八五”期间也曾经立项研究,但此法的缺点是成本高,难以进行工业化的生产。& &废电缆的分类:& & &1.绝缘种类:V代表聚氯乙稀;X代表橡胶;Y代表聚乙烯;YJ代表;Z代表纸。& & &2.导体材料:L代表铝;T(省略)代表铜。& & &3.内护层:V代表聚氯乙稀护套;Y聚乙烯护套;L铝护套;Q铅护套;H;F氯丁橡胶护套。& & &4.特征:D不滴流;F分相;CY充油;P贫油干绝缘;P屏蔽;Z直流。& & 5.控制层:0无;2双钢带;3细钢丝;4粗钢丝。& & 6.外被层:0无;1纤维外被;2聚氯乙稀护套;3聚乙烯护套。& & 7.阻燃电缆在代号前加ZR;在代号前加NH。
东莞市华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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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04 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0
成都市桑某等盗窃价值4 351元废弃电缆一案 认罪态度好初犯退赃从轻处罚 获刑六个月罚金3千元刑事判决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高新刑初字第97号
&&&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桑某某,男。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
&&&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辩护人房智明,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辩护人马晓明,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辩护人陈翔,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1)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犯(),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桑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房智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晓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公诉机关指控,日16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预谋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XT303的白色长安面包车至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檀香山小区入口处,用事先准备的液压钳、钢钎、铁钩、绳子等工具,将此处电力通道内成都齐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1.33米废弃电缆(YJV22-8.7/15-3*300型,经鉴定价格为4 351元)剪断,四人将剪断的电缆线装车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小区保安挡获。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八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判处刑罚。
&&&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李军、刘梦溪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被告人桑某某提出其投案的辩护意见。
&&&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系从犯;2、犯罪未遂;3、盗窃废弃电缆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4、认罪态度好,初犯。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提出六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
&&&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系从犯;2、犯罪未遂;3、认罪态度好;4、盗窃废弃电缆,危害性较小;5、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系从犯;2、吴某某等四人因形迹可疑被挡获后,主动交代盗窃事实,属自首;3、盗窃废弃的电缆,危害性较小,且赃款追回;4、认罪态度好、初犯。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刘光伦、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 351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所起作用大致相当,可不区分主从,但从被告人桑某某提出犯意等情节分析,其罪责相对较大。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属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被盗电缆虽废弃,但仍于电力系统相连接,且放置于电力井内。被告人将其剪断使之与系统分离,并带出电力井,被害人已对财物失去控制,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实施终结,故属既遂,对辩护人提出的未遂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桑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现场被挡获,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挡获当时同时还查获了被剪成小段的电缆线,此时,被告人有盗割电缆犯罪的嫌疑,而不仅仅是形迹可疑,因此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对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四被告人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四被告人选择废弃电缆实施盗窃,犯罪情节较轻;2、盗窃财物价值4 300余元,以此确定基准刑;3、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系初犯,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秉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罗为民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皮苓菲
&&&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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