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被执行人已全部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还会影响坐高铁吗?

-- 沂蒙晚报 --
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坐高铁被拒
本报11月15日讯 (记者袁文潇 通讯员李久彪) 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宣传推广,特别是银行、民航、高铁、国土、房产、税务、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由法院“单兵作战”转为与社会联动,部门合力打击失信行为,失信惩戒逼迫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越来越展现出骄人的成果。
据了解,沂南县大庄镇沟崖村男青年高某与该镇莪庄村女青年刘某经人介绍于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分居。日,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沂南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带走个人婚前财产;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高某彩礼现金11000元,退还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返还彩礼、财产义务,玩起了失踪,其父母也拒绝配合执行工作,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日,沂南法院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刘某在广州打工,从网上订购了返程的高铁票准备回家过春节。日,刘某到车站取票时被拒绝,辗转坐车多日才返回家中,迫于压力,刘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本案圆满执结。&
&& (不填默认为匿名)失信被执行人将不能乘坐高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法释〔2015〕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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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高铁吗
现实生活中有那么一群人,他们态度蛮横,拒不履行法院的审理判决,我们把他们称作失信被执行人。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高铁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首先,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其次,这类人群还将被限制高消费,具体限制在(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相关知识: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中国《》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上就是小编给你介绍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高铁吗”的相关法律知识,所以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是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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