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请临时电工证补办申请,电工证补办申请再请自己朋友,他朋友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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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高空坠落,工头:该赔多少赔多少
发表于&&1条回复&&665次阅读&&&&&&&&
 【龙虎网报道】前天上午,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城南分院康复病房,32岁的陈全根躺在病床上,愁眉不展。原来,去年8月,陈全根在梅山一工地上施工时,意外从七八米高处摔下,经过医院全力抢救,挽回了性命,但大小便失禁,性功能丧失。目前,公司除了垫付医药费外,没有任何说法。  意外事故,32岁工人摔成“废人”  陈全根,32岁,溧阳市南渡镇人,原在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梅山一工地上打工,是一名电焊工。去年8月19日上午10点半左右,陈全根在工地上干活时,从七八米高的钢架上坠落。经抢救,半个月后,陈全根脱离了生命危险。“医生说,我腰椎、左肩、左腿等处骨折,性功能丧失。”陈全根说着,眼圈红了。  经手术,陈全根身体状况有所恢复,但大小便失禁。随后,他被转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城南分院进行康复治疗。“医药费、护理费等花了近20万元,都是单位垫付的。”  如今,陈全根每天躺在病床上,身下垫着尿不湿。陈全根说,“下床离了拐杖就不行,左小腿一点知觉也没有。”  “你看,我现在在床上,身下就得垫东西,不然一会就尿湿了。”陈全根告诉记者,现在每隔一会就要去一趟厕所,怕大小便弄在身上,“我一个大男人,现在变成这样,实在太难为情了。”  负责人:鉴定结果下来,该赔多少赔多少  陈全根称,他摔伤至今,单位也没有给他上报工伤和评残,“这些都要靠我来跑。”  陈全根向记者透露,单位一相关负责人告诉他,像他这样的伤残,最多赔个25万元,“我上有老,下有小,今后体力活都不能干了,25万元哪够啊,要再做第二次手术,费用还是个未知数。”  “之后,我拄着拐杖,硬撑着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让我去劳动局。一上午跑下来,大小便全都拉在了裤子里,别人看我这个样子,都不敢靠近我。”陈全根说。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山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张晓章说,对陈全根在工地上受伤很同情。他说,工地以前没有遇到这种事,“事发前,我们在工地上派了两个安全员,让工人注意安全,告诉他们不要违规操作。”  据张晓章称,陈全根受伤后,公司定时派人将有关费用送到医院,“我们让他去做鉴定,伤残鉴定下来后,该付多少,我们就付多少。”  张晓章说,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经济方面满足陈全根的要求。  ■相关新闻  包工头施工摔伤脊柱,谁赔钱?  包工头马先生安装飘窗时,不慎从二楼摔下,一节脊椎骨摔碎。马先生提出,发包公司应承担医药费,并给予补偿。发包公司却称,对方并非其员工,公司垫付了医药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包工头摔成“半残废”  前天下午,躺在病床上的马先生向记者叙述了事情经过。去年7月,马先生和南京一家门窗安装公司签订了劳务发包合同,为仙林一楼盘安装门窗玻璃。马先生找来十几个工人,自己也亲自上阵。  元月28日,马先生站在吊在二楼墙外的铁架上安装窗玻璃时,忽然脚下晃了起来,马先生仰面摔倒,当即动弹不得。经诊断,他一节脊椎骨摔碎,但幸未伤到神经。记者在马先生的X光片上看到,一个金属支架被四根螺丝固定在马先生的脊柱上,这个支架将陪伴马先生一生。  “医生说,以前能挑100斤的担子,以后只能挑50斤了。”马先生说,他可以出院回家静养了,半年后可行走,但体力劳动受限。截至目前,发包公司已经垫付马先生的医药费共4.6万元左右,另外还支付了4万多元工程款。  “但现在公司不管了,还有2万多元工程款没给我。”马先生提出,自己今后将成为“半残废”,发包公司应给予适当补偿。  发包公司拒绝补偿  “事情发生后,公司立即将马先生送往医院,并且所有的医药费都是公司垫付的,公司已经仁至义尽了。”对马先生提出的补偿,发包公司老板刘先生予以拒绝。刘先生说,公司跟马先生只是劳务分包关系,马先生并非其公司员工。  至于马先生提到的所欠的2万多元工程款,刘先生表示目前工程尚未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会全部付清。刘先生还提到,马先生并无承包这项工程的资质。  ■律师观点  发包方应承担一定责任  江苏嘉文律师事务所杨立宇主任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属非法用工。因此,包工头马先生手下的工人应视同发包公司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在此事中,包工头马先生是承包经营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因此这条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马先生的情况。  杨立宇认为,发包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具体数额只能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途经判定。  ■法律提示  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黄双强律师认为,根椐目前陈全根的伤情,先进行伤残鉴定,再到劳动部门确定工伤。黄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要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间,劳动部门就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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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包工头”施工中摔伤到底谁负责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县新闻传媒发展中心
]  受雇于&包工头&的工人一旦在施工中受伤该让谁来负责?近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朱某因帮人改造老式门窗而受伤,而&包工头&和房东却都不愿赔偿,无奈之余,朱某一纸状书告到了德清县人民法院。
  朱某是新安镇人,家境贫寒,全家主要经济来源靠他帮人打零工。去年4月18日,朱某受许某的雇用,到新市镇俞先生家改造住宅老式门窗,约定报酬为200元一天。开工当天上午10时许,朱某不幸从脚手架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入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头部受伤,头皮破裂、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为争取应得的赔偿,朱某将雇主许某和房东俞某告上法庭。
  庭审时,三方当事人都觉得自己有点冤,满腹苦水。在安抚三方情绪的同时,法官也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雇主许某没有相应资质,也没有采取相应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之间雇佣关系合法成立,原告朱某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许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户主俞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许某没有相应的建筑木工资质,而将木工活承包给许某,其具有选任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朱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许某赔偿朱某4万元,房东俞某赔偿朱某1.5万元,判决生效后,&包工头&许某当庭履行了赔偿款4万元,而房东俞先生却拒绝赔偿。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释法明理,最终俞某态度有所缓和,在昨日下午将赔偿款1.5万元送到法院,而申请人朱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审判法官表示,市民在建房、修房中还是应该找规范、安全性高的施工方,给双方多加一层&安全防护网&。
作者:&|记者 俞晓勤 通讯员 徐艳&&&&&&&&&&&&&&&钟点工摔伤后责任由谁负,法院判决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钟点工摔伤后责任由谁负,法院判决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劳动栏目关注:
钟点工摔伤后责任由谁负2005年2月,春节临近之前,在广西南宁市经商的何女士因生意繁忙,没有时间整理家庭卫生事务,便通过朋友介绍,雇请53岁的下岗职工胡某为其提供清洁服务。何女士与张某口头约定:张某给何女士提供清洁服务,包括清洗地板、抽烟机、擦抹室内灰尘等,何女士根据张某工作所花的时间,每小时支付报酬30元。约定的次日上午,张某来到何女士家,开始为其提供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张某爬上梯子清扫天花板灰尘时,梯子突然倒下,张某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腰骨骨折。经医疗共花去医疗费4600多元。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何女士除了付给张某报酬120元外,还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张某出院后,要求何女士再支付4000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何女士拒绝支付。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张某在诉讼称,她为何女士提供清洁服务,何女士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何女士作为雇主,按照法律规定,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何女士声称,她对张某的摔伤没有任何过错,已经出于道义赔偿了1000元,不同意赔偿。法院判决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何女士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何女士对张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对张某摔伤不承担责任。但法院考虑到张某是下岗工人,经济比较困难,经做双方工作,何女士同意再次支付给张某1500元,张某同意撤诉。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明作为定作人的何女士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对张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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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规定的钟点工“钟点工”是《劳动法》规定的一种按小时计算工资的用工形式。近年来,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灵活而有弹性的“钟点工”劳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认可,“钟点工”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渐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
一、钟点工劳动合同何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二、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确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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