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上的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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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拆除一起违法用地建筑
通讯员 王家兴
  1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行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一起违法用地建筑,用地面积约80平方米。
  据了解,当事人周某某系贤良镇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趁春节来临之际,擅自在松源街道新建路油库后山建造房屋,已建至一层。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强制进行拆除,制止了这一抢建行为。
  针对多数违法用地行为都是利用节假日进行偷建、抢建的特点,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将整合基层国土所的力量,加强县城周边、屏都新区、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巡查,做到巡查到点、监察到位,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与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联动配合,全面加强春节期间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您当前所在位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9起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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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5年1月,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富阳市春江街道春江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占用土地面积3608平方米,建筑面积2742.04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对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0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742.0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4.6904万元。
  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向富阳区春江街道办事处送达了《关于移交依法没收建筑物的函》(富土资函[2015]16号),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富阳区春江街道办事处处置。
  日,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
  二、奉化市江口街道后顾村村民马爱敏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7年5月至2008年初,奉化市江口街道后顾村村民马爱敏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口街道后顾村的集体土地上倾倒建筑渣土,导致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测量,占用土地面积1610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895平方米,一般农田13211平方米。
  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奉化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马爱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4年2月,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平阳县万全镇金阳村金垟自然村的土地上建设生态观光园配套设施,占用土地面积2640.75平方米,建筑面积1559.38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日,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40.75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59.3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7.3941万元。
  四、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日,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付家桥南侧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2988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日,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对长兴县洪桥镇恒茂纺织有限公司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88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2.988万元。
  日,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日,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拆除了全部违法建筑物。
  五、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
  日,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村场南组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仓储用房,占用土地面积2737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其中耕地693.8平方米、建设用地2043.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3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3.2844万元。
  2015年5月底,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了全部罚款。
  日,中共海宁市硖石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张建良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硖街纪〔2015〕15号)。
  六、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
  2014年2月,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诸暨市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马湖处的土地上进行填宕砂、建设道路等,占用土地面积1547.5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其中耕地829 平方米(基本农田),林地476平方米,沟渠125平方米,建设用地11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耕地。
  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对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的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在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马湖处非法占用的土地1547.5平方米,限期治理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82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870元;对非法占用718.5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18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055万元。
  七、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案
  2014年5月,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因扩改建需要拆除原校舍,为了不影响在校学生的正常上课和扩改建工程的正常施工。日,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
  2014年7月,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东南侧,小地名&东坟后坑&(批准的临时用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建成房屋一幢,占地面积1315.31平方米,建筑面积1894.8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980.0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5.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日,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对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限期拆除在临时使用的1315.3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
  日,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依法申请永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4年8月,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村民广场,占用土地面积1033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对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33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1.5495万元。
  日,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缴纳了全部罚款。
  九、温岭市城南镇三宅村党支部书记钱桂香非法占用土地案
  1989年6月间,温岭市城南镇三宅村党支部书记钱桂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城南镇观岙围塘的土地上建设厂房,1990年8月完工,建至二幢一层厂房及二间二层管理房及围墙、水泥场地等设施,占用土地面积2172.17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其中1960.97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1.2平方米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3年11月间,钱桂香再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上述违法用地南侧的土地上进行填土等,占用土地面积1821.75平方米。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和制止后,违法当事人立即对该1821.75平方米土地进行了复耕,恢复土地原状。
  钱桂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对钱桂香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72.17平方米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60.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处罚款人民币2.17217万元。
  日,温岭市城南镇纪委给予钱桂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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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岳晓武 李江涛
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这种状况一直到2014年10月才有所改变。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涵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条款基本内容的理解
从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可以看出,该条第一款是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实际包含4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明确了对违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两种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要承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律后果。违法占地,既包括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也包括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
第二层含义: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该层含义明确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是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在法律后果上,区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种情形,分别给予&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第三层含义:是关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行政处分后果,即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层含义:是关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后果,即违法占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准确把握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要求
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看,对于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对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罚。但是,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可以拆除或没收,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看并没有予以明确。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宜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决定。这也是《规程》对此类情形在相关处罚要求方面要予以明确的目的所在。
其他相关问题
对条款中&地类&的把握。准确把握地类的内涵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有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中的农用地,是指规划用途的农用地,而非现状用途的农用地。但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表述来看,无论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还是《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等可以看出,在描述规划用途时,都会加上类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等限定词,而不加此限定词的,一般是指现状用途。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的农用地应当理解为现状用途的农用地。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问题。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也将不再受理,这种理解其实是片面的。
《批复》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其次在于要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批复》之所以强调&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主要是因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相关的行政机关并非都有强制执行权。而《城乡规划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的主体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批复》要解决的是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而不能片面理解为对所有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均不再受理。对于土地违法案件来说,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作为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仍然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要注意的是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超过3个月的期限,对逾期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法》作用,有效破解违法建筑物处置难题
按照违法占地项目所处的区域(城市、镇规划区,乡、村庄规划区),一般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违法占地行为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同时,一般也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违法占地问题往往也涉及违法建设问题。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密切相关。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据此规定,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因此,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占地实施建设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而违法占地由于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土地的手续,是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因此,违法占地行为也必然是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法批准建设的情形除外。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问题。而具体适用什么法律,应把握效率高、效果好的原则。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占地项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明确了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措施,相对《土地管理法》单一的处罚方式来说,在处罚手段和方式上更灵活,也更有效。同时,《城乡规划法》还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权,这有利于对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通过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方面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损失,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违法建筑物建成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抵触程度。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可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也不能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并且前者还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权。因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于法有据。
为此,对于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规程》明确了&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的处罚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建设的,通过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城乡规划法》进行制止、查处;如涉及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的,再按《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通过将违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可以妥善化解掉大部分的违法占地上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实无法处置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再区分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具体情形,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进行处置。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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