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招大学生培养计划读书是否应当带有刻意的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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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大学兼职辩论赛,正方资料[1]1 陈词 我方观点: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整个社会对素质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传统的应试教育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当代大学生动手能力弱,社会经验少,眼高手低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情况的出现由于我国的教育模式是重理论轻实践,而改变这个状况的方法就是教育体制改革,但是要改变这种现状,三年五年是不够的,我们不能等到十年八年后再来上大学。所以,既然教育不能因我们而改变,我们可以因教育而改变,而兼职无疑是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的最佳途径。 衡量大学生打工利大弊大的标准在于兼职对大学生的自身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促进还是阻碍。我方认为在校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物质角度看,兼职可以赚钱,减轻家庭负担;第二,从精神角度来看,现代大学生大多在密罐中长大,经不得风雨,吃不得苦头。兼职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在社会中学会与人交流,学会坚强面对困难,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第三,从动手能力看,大部分的学生动手能力弱,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社会经验少,眼高手低现象极为普遍。而兼职可以弥补这些。第四,从检验和评估看,当我们学到基本知识的时候,我们是通过什么来检验的?是实践。邓小平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通过一些兼职的实践,来检验我们学到了什么,学到了什么程度,还有什么地方是不足的,应该怎么样去改进。 一个在大学期间从未打过工、毫无社会经验、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力、动手能力很差的毕业生,与一个在大学期间通过打工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有明确的人生定位、具有面对困难解决困难的心理素质、实践能力很强的毕业生相比,哪一个能更快的适应社会?哪一个更受企业青睐?哪一个更符合我们追求的人才要求?至于由于盲目兼职带来的不良现象并非兼职这一客观事物本身的缺陷,制度的不完善也不能掩盖兼职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利益,尽管说影响学习,但是这也是锻炼我们协调能力的时候,我们不能因为兼职的一些不好的地方而否定了兼职的利,正如车祸的存在不能否认车给我们带来的极大便利。兼职的弊是有的,而且有很多,但是,兼职的利也有,而且比它的弊更多。 综上所述,再一次证明了我方观点: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 立论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大学生是指在高等院校读书的学生。所谓兼职,指的是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 除专业课程学习以外兼任其他社会职业,其性质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可分为酬劳性和义务性兼职。 大学生兼职利弊同在。而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方认为,判断大学生
兼职利弊的标准在于是否更有利于大学生在其社会化进程中独立人格的培养以及自我创造价值的实现。基 于此,我方认为,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进行论证。一、从大学生自身方面来讲,兼职更有利于大学生在社会化进程中角色的转变。在预期社会化过程中, 兼职是大学生更好的更好地明确自己的定位,磨练意志,砥砺精神,培养和完善人格,提高了适应社会的能力,避免了在成长过程中的“自我认识危机”。爱因斯坦说,大学学校的目标应当是青年离开学校时,是作为一个和谐的人,而不是作为一个专家。而做兼职就为大学生提供了培养独立人格、和谐融入社会的一个途径。 二、从兼职本身来看,大学生兼职的利处更体现其过程和精力的收获。首先,成功与失败并不是衡量事 物利弊的标准。在过程中,大学生可以沉淀自我,增长经验,完善思想,健全人格。其次,兼职与学业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是大学生完善自己知识结构的手段之一。不可否认兼职会占用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但理论知识与实践、时间与精力,是需要合理分配和协调的两对统一主体,兼职让你用有限时精力把时间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三、从社会层面来说,兼职对于当代社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制度已经一去不返,与实际需要脱节的学历教育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兼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对家庭、对企业来说都降低了人才培养和人才录用的成本。这是对现有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了人才培养供给与需求的接轨。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
大学生兼职有利的资料 1、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勤工俭学,缓解家里的压力和满足自己的一种寻求独立的心理 2、兼职可以帮助我们更早的适应社会,接触更多的人,获取更多的社会经验,锻炼与人相处与人合作的能力,为以后的求职打下基础。学会坚强面对困难,学会如何保护自己 。打工可以减少大学生对社会的恐惧感。 3、打工是指通过对特定组织或个人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而获得物质和精神回报的社会实践活动。而衡量大学生打工利大弊大的标准在于打工对大学生的自身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促进还是阻碍。打工无疑成为家境窘迫的同学减轻家庭负担缓解经济压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家庭宽裕的同学,打工所得可以让自己逐步走向独立,并用自己挣来的钱孝敬父母,这种亲情反哺现象值得全社会大力提倡。 4、从动手能力看,我国的应试教育的弊端就在于不能培养实践型和创造型的人才。大部分的学生动手能力弱,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社会经验少,思想肤浅,眼高手低现象极为普遍。打工无疑是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动手能力的上佳途径。 5、对社会的作用上看,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培养了适应社会的能力,再投身工作,无疑提高了社会人才利用率,服务社会,贡献社会,无疑是我们当代大学生的终极价值。 6、所谓兼职打工就是在合理分配时间的基础上,通过为特定组织或者个人付出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得物质和精神回报的社会实践活动。 7、每一天我都过得十分的充实。在周一到周五我也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学习当中,因为我知道周六周天我还有事要做,不能把学习压到那进候完成。在工作期间,我学会了如何与人沟通,学会了忍让,不像以前一样的心高气傲。我们可以在学业内做兼职。 8、能让业余生活更充实。可以在兼职中找到自己将来的职业方向。可以通过兼职来获得工作经验,为以后求职增加砝码。在兼职中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工作过程中能够结识很多将来对自己很有帮助的人。打工可以帮助我们在社会中认清自我,丰富阅历,不断成熟。在学校成绩优秀,自我感觉良好,而在社会中能否经的起考验就难说了,打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演练场。
你怎么对待大学生做兼职工作? 据网上公布的一份200人调查问卷显示: 大学生兼职女生居多,其中54.08%女生和30.68%男生做过兼职。大学生做过或想要做的兼职主要以家教为主,占26.1%,然后依次是发传单20.9%、餐饮服务12.2%、促销11.3%、礼仪3.5%、家政服务2.6%、美容顾问0.9%。男女生在兼职工作的选择上也大有差异,男生在促销中的比例大于女生,而女生较男生钟情于礼仪和家教。 你所知道的兼职有哪些,你或者你的朋友想从事哪类兼职工作? 大学生做兼职最想要的收获 28%的学生认为赚到一笔完全属于自己的钱,颇有成就感;16.1%的认为拓宽了交际面,朋友多了路好走;43.5%的认为对社会的了解加深了,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12.4%的认为能挫折,磨炼意志。其实,大学生做兼职也有一部分原因是为了打发大学的空闲时间。 如果你做兼职,为的是什么呢?寻找兼职并非易事很多大学生希望做兼职,可是这也并非所有人都能成功。调查显示,92.9%的人表示只要有机会、有时间,就会选择做兼职,但只有43.01%的人做过兼职;大学生中,找兼职工作一般选择中介和依靠人际关系,而通过面试寻找兼职却并非易事。但是,中介费用过高,竞争激烈??所以,找到自己满意的兼职并不容易。 你在找兼职的过程中,经历过什么,感受到了什么,你是通过什么途径找到兼职工作?
大学生在找兼职的过程中,觉得自己有什么优势? 你大学生做兼职,有自身的特点。如何展示自己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兼职工作是否会成功。 调查显示:选择口齿清晰、善于表达的有18.8%,大胆自信、活泼开朗的占29.0%,出众的仪表和气质的有10.2%,兴趣广泛、知识渊博的有16.1%,具有某项特长的占8.6%,而选择没有的有16.7%。大部分大学生还是对自己充满信心的,觉得自己是有优势的,一小部分则在迷茫中还没有发现自己的优势。
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辩论赛如何驳倒对方的资料 1、Q:盲目兼职带来的不良现象。A:并非打工这一客观事物本身的缺陷,制度的不完善也不能掩盖打工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利益,正如车祸的存在不能否认车给我们带来的极大便利。这些现象并不是打工带来的,而是打工者自身带来的。Q:我们不能把大学生和打工中的任何一个拿出来说它的弊与利,正是由于大学生本身的一些问题,再加上社会对学生打工没有保障,才会有大学生打工有很多弊端之说!A:对方辩友不也承认了是社会保障的不健全才照成问题,非打工本身吗? 2、Q:打低级工。A1:何谓低级工,凭什么说他对我们没好处?A2:我们承认这种现象的存在,但这是由我们没有正确认识兼职造成的。我们正是要通过今天的比赛来让大家认识到兼职利大于弊,从而让学校让社会正确引导,上述现象自然回得到遏制。A3:我们说一切大事都由小事做起,李嘉诚也是从一个卖桶的小工成长为一代首富的,只要你善于思考,也会从小的工作中得到许多。比如发传单,它确实可以使个人的口头表达能力有所提高,能很快地与陌生人搭上话,并完成你的任务,这难道不是一种能力吗?(自由辩论) 3、Q:大学生兼职受骗。A1:难道只有兼职的大学生才会被骗吗?有多少学生毕业后一样被骗。社会固然很复杂但大学生最终还是会容入其中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早一点接触社会,多一些社会经验也就意味着你比别人起步早,人生阅历多于别人,也就是说你被骗的几率更少,思想更成熟,处理问题更得心应手。A2:我们毕业后在社会上的工作就一定会一帆风顺吗?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过程,即使失败了我们也学到了很多东西。 4、Q:过劳死。A:那是他不会合理分配时间,谁能保证他毕业后工作不会过劳死?况且做兼职未必就要累到死为止吧。过劳死的只是个人,而辩题“大学生”是一个群体。 5、Q:影响学习(消耗精力)。A1:兼职相对于全职打工来说,它不需要整天都工作,而只需在空余的时间里进行。那么这就既可以获得工作的经验,又可以保证不耽误理论学习了。A2:大学的成绩对以后工作影响毕竟有限,有功夫在宿舍玩电脑为何不用于兼职?A3:不兼职的人仅仅是大学学习,工作后这些人在处理工作与继续学习这问题时定是没有兼职过的人那般经验丰富。A4:大学的功能是理论联系实际,兼职正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A5:一个不能学会权衡而找到学习和兼职二者完美结合点的人,又怎能处理现代社会各种复杂关系呢?A6:中科大也对武汉高校进行了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有26%的大学生正在做兼职,大四学生的兼职率更是高达40%。将近77%的人认为兼职不会或很少影响学习。 6、Q:消耗精力A1:大学生正是风华正茂的年纪如果仅仅是在空余的时间兼职就让人累 得趴下,今后如何应付繁重的工作? A2:究竟是什么原因影响兼职?并不是精力问题,而
是自身能力修养问题。试问在场的各位评委,哪个不具有2个以上的身份?可以既是学生, 又是别人的评委;每个人都具有多重的身份,要满足多种的要求,真的就没有人可以做好吗?你做了个合格的丈夫,就做不了孝顺的儿子吗? 7、Q:校园是人文交际场所,不可缺乏人文交际。A:兼职是时代的潮流,为我们提供了
更好的与同学沟通的话题,我想,在同学们都在讨论他们的兼职经历时,没有兼职过的你如何融入其中? 8、Q:思想上受腐化A:如今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不断的用先进思想文化武装自己的头脑,增 强反腐防变的能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们也在不断认清自我,分清利弊,以更加科学和务实 的态度去选择兼职。因此,理智兼职和科学兼职将成为大学校园“兼职一族”们的更高追求。 9、Q: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其维权投诉。A1:但对方辩友忽略了一个事实:现行的《劳动法》是94年制定的,10年前立法时,我国出于什么样的 经济环境,现在又是什么环境?法律要为经济服务,修订劳动法早已迫在眉睫。我们不能因制度的不健全而否认兼职带给我们的利益A2:存在风险不一定就要冒风险。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心智、品格已成熟,完全可以在参加兼职的同时注意自我保护。到中介机构时,仔细查看它的营业执照一类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设施是否完备,是否有能力提供兼职,并跟对方仔细商量合同问题;万一发生上当受骗之事,可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并请求法律援助,依法
5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Q:学校也有机会。A:学校毕竟和社会不同。同学和社会上的人不一样,他们不会伤害你,而走上社会就要学会忍受别人的对你的伤害。
校园不是世外桃源,腐朽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是客观存在,将这一影响产生的主要根源归咎于兼职,明显有失公允。 11、Q:打工以后还可以打,但这样接受文化熏陶的机会却不会再有了。A:所以我们才在大学这个阶段提兼职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接受12年的文化熏陶,现在正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时 候。况且文化熏陶以后还会又,现在不是有在职研究生吗?难道要一直等到文化熏陶结束才工作吗? 12、Q:形成拜金主义。A:“赚钱不是目的,关键是要学些知识。”这是许多选择新兴职业兼职者的心声。 13、Q:家境窘迫的同学只是特例,不具有代表性。A:对方辩友分明是歧视嘛。那当今社会特别贫困的人的也是少数,我们说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否要将他们排除在外? 14、Q:勤工俭学A:对方辩友out了,这还有另一个称呼:校内兼职 15、Q:不相关专业学不到东西A:管理专业的人从孩子身上领悟到的是管理的真谛; 社会学工作者学到的是爱心、沟通与帮助;而师范专业的做家教恰恰是她的本职工作就算是学生物的做家教,也能体会到:长江后浪,推前浪的自然进化的规律啊!对方辩友:生活缺少的不是美,而是发现啊! 16、Q:鱼与熊掌不能兼得A:那时不能兼得,现在就兼得不了吗?给我一千块,非但鱼与熊掌,鱼翅燕窝与熊掌我也能兼得啊。能否兼得关键在于时间与精力,如果你的时间、精力有限,就应该先吃熊掌,把营养最多的部分抓住,达到一名学生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但如果你在吃完熊掌之后还有大量的时间,还觉得不够,那何不再吃些鱼呢? 17、Q:而发传单时,难免会经受路人的不理睬,甚至可能造成心理障碍,这样反而不利于他能力的提高?A:这不正为我们学生提供了一个接受锻炼的机会吗?如果这点挫折都受不了,今后如何在社会立足? 18、Q:我们小学毕业就可以出去工作了,这样不是可以更早接触社会,融人社会。A: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才是大学生的兼职利弊,而不是小学生。大学生已经接受过12年以上的基础教育,心智、品格基本成熟,人文素养深厚,知识结构完备,是最具创新精神的人群之 一。 19、Q:知识储备不足A:对方说大学生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够,那我就不明白了,那什么时候是 足呢?比尔。盖兹是不是应该考上博士才工作呢?遇到机遇兼职也不意味着知识学习的终止,提倡终身教育的今天社会也是最好的大学!篇二:大学生是否应该做兼职 大学生是否应该做兼职 作为当代大学生是否应该做兼职? 有很多人对大学,生做兼职持不同的看法,他们对在校大学生在外兼职持反对态度。因为一些大学生做兼职盲目地以赚钱为目的,占用了大量的课余时间,很多同学因此影响学习成绩,荒废了专业知识。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一位老师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应该以学为主——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至于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争取勤工助学的岗位。高校老师的高票反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意义。高校老师高票反对和少数家长的支持率也告诉我们,大学生在学校应该以学为主,努力科学价值观,明确目标,一心拼搏。我不反对兼职、但对于如何兼职,如何处理好学习与兼职的关系却希望大家好好思量。有些同学认为兼职弊大于利,大学生时间少,如果不抓紧时间,则学不到扎实的基础知识。还有,大学生所要参加的活动很多,如果兼职,则精力不够,进而影响学业。 大学生生活在一个令人羡慕的环境了,那里没有很多的尔虞我诈,没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兼职,顾明思义,就是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没有做兼职的大学生,他们的经济来源是父母的血汗钱,他们吃喝住行都得依赖父母。作为一个成年人,尽管是一个大学生,我想都应该有属于自己的正当的经济来源,不能总是依赖父母。 但是我觉得大学生如果条件允许,不论家里的经济情况是好还是坏,都应该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兼职做。做兼职会让我们尽早地融入社会,跟上社会发展的节拍,不至于默默地呆在校园这个与世隔绝的桃花源里几年再出世,这样我们在学识上可能会胜人一筹,但是在社会阅历方面我们就会是一片空白。 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自立自强,要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更要挖掘自己最大的潜能,进一步发展。兼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兼职会让我们扩大交际圈子,结交更多志趣相投的朋友,锻炼我们的交际能力。当代社会需要的不是那些书呆子,需要的是全面发展的人才。周围的许多同学慢慢认识到做兼职并不是一件坏事。他们渐渐认识到做兼职会让他们的生活更充实,让他们在学习之外找到其他乐趣。作为师范班的学生,能够找到一份家教做,理所当然是一件好事,这样既能够培养为人师表的责任感,又能够为孩子解答学习问题。 做兼职的人是最廉价的劳动力,我不反对这种说法。因为如果它不是最廉价的劳动力,那它与兼职不可能走在一条线上,如果是这样,你的兼职成了你的本职,它还会被赋予兼职这个名字吗?有些人不赞同做兼职,也并不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认为做兼职会浪费宝贵的时间,做好自己的专职胜于做兼职,这样被别人榨取的剩余价值不会那么多。但是试想一下,一个人的本职长时间不变,你会保持高昂的情调一直做下去吗?一个人不是站在生产链上的起端,你会收百分百的的价值吗?做兼职会激起我们的激情,会收获比剩余价值更宝贵的东西。我们真正的价值会在兼职和本职之间实现。据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同学在大学期间做过兼职。在问做兼职及大学生有必要吗,而且相当多的同学持肯定意见。做兼职似乎成了大学生的必修课。 大学生的本职是让学业蒸蒸日上。没有学过哲学的人都知道,世上万物都有两面性,只要处理好本职与兼职的关系,我们的学业和事业就会两不误。其实兼职本身并没有错,关键是我们的态度与行事方式的问题。我们可以在学业内做兼职。比如说做助教、做家教、给老师教授们做副手、学经济的可以适当的做做营销、学法律的可以到法律事务所做兼职等等。这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更可以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要与专业相结合,我个人比较赞在大学高年级的时候适当兼职、打工,因为这是了解社会专业的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如果时间安排合理完全不影响学习而且可以减轻家庭负担,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是应当找一份正当的兼职做的!这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所提倡的.这样,不但可以给父母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还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社会经验.当然,这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但是如果没有经济的压力和原因,诸如发传单、促销之类的工作就大可不必去做。并非我蔑视这样的工作,只是相比之下,专心于校内学习对你们来说或许收获更大一些。毕竟在大学中,学习永远都不要忘记,如果你学习失败了,那么你什么都不是。作为一个学生,我们首先要学好学业,这样才能做到学业事业两不误。篇三:大学生兼职法律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大学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积累社会经验同时减轻自己的家庭负担,走出校门积极参与各种各样的兼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权益问题显露出来。近年来《人民日报》曾多次报道“洋快餐”餐店中,大量使用兼职人员,尤其以在校大学生居多,涉嫌违规。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时常会遇到工资与工作时间不匹配,加班时间过长、工资拖欠、人身伤害没有相应制度保护等问题。。由于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和时间的短暂性,大学生兼职很少订立书面合同,大多是口头合同,因此,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学生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法律救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合同法》缺失了关于雇佣合同的具体规定,而《劳动法》的保护主体又有着严格的限制。大学生兼职立法上很模糊。大学生兼职行为需要一个合理的定性以及劳动权益的保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本文在完成过程参考了许多文献资料, 郭迈丁深度解析了兼职热下出现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部分;董保华在《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提到立法者对于大学生这一主体忽略;张磊亦提出大学生劳动地位的定性问题,需要归入劳动法适用领域。另外,西方国家德国、日本、法国都有相对应的规定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并且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劳动基础局、工会等。 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文从勤工助学、实习、兼职进行辨析,具体分析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出现的问题,进而对大学生兼职在法律关系上所属性质区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1.4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了(1)理论分析法。本文从理论与法条规定分析大学生兼职的特性,深度辨析大学生是否应该受劳动法保护。2)比较研究法。通过对西方国家对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与措施,了解我国存在的欠缺方面。 2 勤工助学、实习和兼职的概念辨析 在当今社会,大学生为充实自己的大学生活,参加许多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勤工助学、实习和兼职。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把这几个概念混淆,以至于用人单位错误的应用了法条,侵害了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2.1勤工助学的概念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一次定义了“勤工助学”一词。“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大学生在课余时间担任学校的教学助理,研究助理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等,通过给学校劳动来取得报酬,以此获得实践经验与相应报酬。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规定表明: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凭借这些报酬提高学习与生活条件水平,而且可以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进行统一的组织和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不能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1 2.2实习的概念 实习一般由学校组织,是把理论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的学习,是一种学习方式的转变。大多数学校都把实习算做大学生必修的学分。实习是将所学专业运用具体工作的一种活动,丰富了学生的工作经验,是一种锻炼与增值过程,可以不按劳计酬。因此,实习的报酬一般是基本补助。实习中遇到侵权情形,学校一般也会出面处理。 2.3兼职的概念 兼职,相对于全职而言,一般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其中一项是主要的,所兼职的工作是次要或辅助的。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不过兼职从劳动关系上来讲属于次要劳动关系(次要地位),属于主次地位的区别,法律上并不禁止。兼职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并不是普遍字面意义上的大学生拥有两份以上的工作,而是是指以学业为主,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工作的学生,工作数量不限。 3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受到劳动法保护时,用人单位往往会拿出一份“王牌条款”——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这个条款说明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不受劳动法保护。而根据上文相关概念的辨析,可以得知,现在的大学生打工绝大多数是自发的校外兼职,而非校内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因此,用人单位用该条款当挡箭牌并不合适,是错误的应用了该条款。而且,该条款存在逻辑上的不严密性。“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表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还是可能存在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仅依这个条款,用人单位是不能把大学生一概的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本规定不适用于大学生兼职,但劳动法没有明确把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3.1劳动者定位的缺陷 在我国,劳动者不仅指劳动法上的法律主体,同时这个概念还具有政治属性和阶级的色彩,是一种特殊称号.在《宪法》序言中指出劳动者是与剥削阶级相对应的阶级团体。可能因为这个原因,立法者有些忌惮,并未对劳动者做出一个科学理性的定义,而是从用人单位入手,通过列举用人单位来界定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是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人。立法上列举的方式比较适合狭窄的定义;对于较周延的法律概念,一般都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列举之后有个兜底条款(并非任意兜底),这样容易通过解释扩大应用,以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劳动者,这个概念1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本身就很宽广,而且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单一的列举很容易遗漏、同时代的发展脱节。劳动法的立法背景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九十年代,市场经济刚起步,计划经济还很强大,劳动关系比较简单,立法者急于把现有的社会关系确定为法律关系,以解决当时面临的劳动纠纷,并没有做深入的立法预测,所以导致了现在劳动法的某些规定与现实脱节。在经济高速发展下,劳动者实际上出现了高层次与底层次的区分。较高层次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保护,而低层次的劳动者常常处于劳动法保护范围的边缘,平等性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是一个存在的弊端。而经济主体和用工形式的多元化使得劳动法在保护范围上过于狭窄,许多新生劳动关系因不符合标准劳动关系而不受保护,这也是不合理的。 劳动者的定义应该从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入手,这样定义更符合法理上的要求以及能够适用社会的发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分离出来的,本质上看两者关系是一致的,都是利用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是相互对等、相互交换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经济发展过程出现了雇佣关系,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由的主体。但是,雇佣关系本身包含着身份属性,这必然同其他的契约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生产社会化进一步扩大,劳资关系逐渐对立,工人的弱势地位越来越凸显出来,这时,仅仅依靠调整平等主体的民法已经不能调整尖锐的劳资关系了,于是,带有国家干预色彩的劳动法应运而生。正是劳动者对雇主的从属性、依赖性打破了原有的平等契约的构想,使学者对私法中人的理解由抽象的人转向了具体的有差异的人。这种事实的不平等促使一种新的法律领域——社会法的诞生,其中的劳动法强调对弱者——劳动者的倾斜保护1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中剥离出来,其产生是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保护劳动者,并非自然产生。劳动关系的界定反映出国家干预的范围,所以需要明确规定。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两大法系有所不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倾向于“控制说”,强调雇主对劳动者的控制;而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倾向于“从属说”,强调劳动者对雇主的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虽然两种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理论有所不同,但是本质上都突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都是带着“国家的怜悯”来对待劳动者。而且,随着两大法系的趋同和融合,“控制说”和“从属说”也开始相互借鉴,相互完善,两大法系都从目的学说来定义劳动者身份,是更加强调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作用的表现。2 综观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规定比较宽泛,限制较少,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例如,德国法规定,“由于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而类似于雇员的其他人也可以视之为雇员”这就允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2大学生是劳动者 从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来看,大学生应该被视为劳动者。由于大学生兼职所能够从事的工作有限而兼职大学生众多,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再加上大学身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在读大学生是事实上的弱势群体。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是符合劳动法的基本精神的。 大学生自身也符合劳动主体的实际要求。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我国公民宪法表明有参与劳动的权利,劳动行为能力,法律规定从年龄、智力状况和行为自由等因素来衡量,我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我国大学生年龄一般都在18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智力正常,可以自由支配课余时间,所以,大学生符合劳动者的法律要求。 大学生也并未被排除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1 2 李文静:《论我国劳动法调整之劳动关系范围之重构》
张凤羽:《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以及在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暗含了大学生兼职。因此,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大学生排除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 3.3劳动法回避大学生的缘由 从法理上分析,大学生是劳动者。但是,大学生这个群体在劳动法上的地位很尴尬:既未被提及,也没有被明确排除,立法者似乎在回避这个群体。并且《高等教育法》允许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但是没有涉及到学生兼职方面。 大学生兼职这个问题的回避是立法者的有意而为之,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取向。立法者认为,大学生的任务就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掌握充分的文化知识与技能,拓展自己的学术领域。而且,大学生处于一个过渡性阶段,大学生自身符合劳动者的法律要求,但是“读大学”这个行为本身就表明他做出了选择,他的主观意图是更倾向于当一个学生而不是做一个劳动者。学生的任务自然是以完成学业为主,不能同时工作和学习,这也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初衷。因此,不论是《劳动法》还是《高等教育法》,都没有出现过大学生兼职这个问题,因为,立法者根本就没有把大学生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自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出现大学生兼职这个问题。立法者希望通过“忽视”来表明其对大学生兼职的否定态度。 但是,由于经济的需要或是学习的需要,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大学生兼职情况,而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矛盾的局面:一方面,立法者不愿意规范大学生兼职,认为这样会变相鼓励大学生兼职,从而忽视了学习,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初衷,而且大学生兼职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劳动法意义上的兼职,立法需要协调教育部和劳动部等部门,需要慎重对待;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兼职缺少必要的规范,没有足够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工作中遇到权利侵害时,往往吃了哑巴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苛刻,既要有专业知识,还要有社会经验。单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根本不足以应对市场的要求,因此,不管是经济目的还是学习目的,大学生兼职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再者,大学生兼职大部分都是在课余时间,对学习的影响相对来说比较小,而且兼职本身也有助于学习。立法者应该考虑到这样的现实问题,《劳动法》和《高等教育法》出台比较早,都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社会背景与今日已经很大不同,立法取向需要做出一些改变。 在西方国家,在校大学生兼职很普遍,关于大学生兼职也有明确的限制和保护,并有团体组织来保护大学生在兼职中的劳动权益。德国的司法界和学术界均认可了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大学生的工作时间也予以了限制。英国对工作时间和最低薪酬都予以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同的文化背景。西方文化鼓励孩子十八岁就独立,很多家庭十八岁以后就不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大学生必须兼职来养活自己,于是大学生兼职十分普遍。而我国比较重视书本教育,并不提倡大学生去到社会中体验与工作。因此,文化上的差异在此明显的体现出来,我国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讲忽略了这一部分。 4大学生兼职法律性质的具体分析 大学生兼职也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有些兼职是劳动关系,有些兼职则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应该纳入劳动法适用范围,从而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 4.1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原生态上是同质的,是劳动者与雇主交换劳动力和报酬的对等交换行为,只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劳动关系从雇佣关系中剥离出来。二者所体现的法律本位不同,雇佣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本位,劳动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本位。相对的,适用的法律也有不同,雇佣关系由权利法——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由带有国家干预色彩的社会法——劳动法来调整。史尚宽先生指出:劳动法上之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存在从属的关系,提供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从属性,具体的学说有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强调由雇主提供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在生产劳动上,劳动者依附于雇主。人格从属性侧重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和劳动时人身自由权的压抑性。组织从属性强调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的经济组织。 4.2大学生兼职的具体区分 在具体认定上,一般有以下几个因素:产业性、从属性、经营性、组织性、期限性。劳动关系一般在工业领域和部分服务业领域,农业领域一般是雇佣关系。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身份属性和单位属性,服从雇主的管理;雇佣关系雇员比较自由,只要依照合同完成任务即可,方式、时间都由自己安排或双方意思自治。劳动关系一般都有很强的经营目的,追求高利润;雇佣关系一般都是为了生活的目的,经营性较弱,如家庭雇佣。劳动者有很强的组织性,要受到用人单位的规范,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的自由度很低,物质条件也都基本依赖于用人单位;雇佣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依赖从属的关系,雇员只要依照完成任务即可,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由合同而定,一般都是雇员自己解决,雇员独立于雇主。劳动关系的时间一般较长,而且法律法规关于劳动时间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雇佣关系期限一般较短,具体时间依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需要从法律实质内容上区分,并且在实际生活中,种类很多。如果遇到很复杂的情形,不好判断时,法官要把握好价值取向,力求判决的做出没有起到负面的社会影响,要起到积极的社会导向。 大学生兼职五花八门,服务生、家教、助理等等。分析一下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以大学生担任家教,有的大学生是去家教中心,有的是作为私人家教。对于在家教中心兼职的大学生,要接受家教中心的课程安排,事实上也受到家教中心的管理,从家教中心领取工资,家教中心还有奖惩权。基于此,大学生是事实上的劳动者,即使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为雇佣合同,但是性质上,双方是劳动关系。对于私人家教,大学生是受雇于自然人个人,双方是平等的关系,大学生要依合同完成家教,雇主依合同给付报酬,双方的关系比较单纯,是雇佣关系。从属性是认定的核心,双方的力量对比是从属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劳动法本质上就是保护弱势的一方。 5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建构 5.1特别规章的制定 不能简单的把劳动法的全套保障机制适用在大学生身上。大学生的身份比较特殊,学习是他的第一要务,兼职只是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工作。他同一般的劳动者不同,如果单纯的纳入,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最低工资问题(最低工资包含了一名劳动者根据赡养系数赡养家人的花费决定了其不能笼统的的适用于大学生)。还有福利待遇,有些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福利、生育福利和子女教育福利,这些待遇适用于大学生明显不妥。当然,大学生的待遇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但是不能和一般的劳动者相提并论,应该有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日工作时间最高限度规定,因为从学生学业为主出发,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到到学习知识当中,这一限制是必要的。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晚班”问题,亦不得连续几天安排晚班。 1 郑尚元《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类合同关系的制度与理念》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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